MOIO5021-報告事項-第二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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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021
案件id
MOIO5021-2-002-48a48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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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關於本部八十三年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乙種,執行以來,歷經六次檢討修正,邇來據反應若干規定恐無法切合實際情形,爰擬進行再討修檢正,冀使本規範再檢討修正後能符實需,並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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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經本部召開三次研商會議並修正草案妥竣,其修正重點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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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訂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申請變更工業區,得逕依本規範規定辦理,免先報本部同意,以簡化申辦流程。(修正條文第二點第二款)(二)明定工業區變更應先徵詢意見之工業主管機關及核定遷廠計畫書之工業主管機關,均為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以資明確;另考量申請變更之合法工廠,於申請階段尚無法確定未來之遷廠計畫期程,且並非所有工廠皆有遷廠之意願,爰修正檢具遷廠計畫書之時程為都市計畫報請核定時,並增列無遷廠意願時可檢具註銷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以維申請人權益。(修正條文第三點)(三)明定申請人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之時機為主要計畫核定前,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五點)(四)考量依法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因土地權利關係複雜,且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畸零狹小,依本規範附表規定自願捐贈土地並自行留設區內所需公共設施,執行困難,爰明定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得免依本規範附表規定辦理,以符實需,惟為維護環境品質,增訂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仍應提供適當之公益設施,以符社會公平原則。(修正條文第六點)(五)因依本規範規定捐贈土地或代金,尚可維持變更後應有之環境品質,爰刪除原屬未開發之工業區,均應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規定,並增列規定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時,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應先會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以符實需,並利執行。另土地徵收條例已有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比例等相關規定,爰刪除有關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比例一律按百分之四十辦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點第一款)(六)刪除自願捐贈土地面積之二分之一應捐作社區公園、周邊隔離綠帶、主要出入道路或其他社區性等公共設施之規定,以利地方政府統籌運用;增訂申請人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土地所有權亦可移轉政府,並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非營業性之多目標使用,以富彈性並增加土地利用效能;另為解決土地權利關係人之間之土地分配、地籍整理、公共設施用地及興建費用分擔等問題,爰增列在不以申請開發範圍內公有土地抵充及優先指配依本規範規定提供之公共設施及公共設備用地,以及確實依本規範所訂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之情況下,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以符實需。(修正條文第七點第二款)(七)增訂自願捐贈可建築用地部分改以捐獻代金時,須經當地地方政府同意;並將自願捐獻代金部分,由按自願捐獻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修正為按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以符社會公平原則,但當地地方政府已另定代金捐獻相關規定時,且其捐獻數額不低於本規範規定者,依地方政府所定代金規定辦理,以肆應各地區土地價值差異甚大之需要。(修正條文第七點第三款)(八)明定除依各該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已訂有設置管理辦法、審核要點或審議規範規定辦理外,工業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得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狀況審決之,以保留各特定專用區整體規劃利用及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之彈性。(修正條文第七點第四款)(九)為避免本規範之適用爭議,爰將本規範之適用原則修正為本規範若有未規定事項,以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以資明確,並利執行。(修正條文第十一點)三、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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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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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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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洽悉,並請內政部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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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委員如有其他具體修正意見,請以書面提供作為下次研修本審議規範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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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本部八十三年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乙種,執行以來,歷經六次檢討修正,惟邇來據反應若干規定尚無法切合實際情形,爰擬進行再檢討修正,本次檢討修正條文重點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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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訂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申請變更工業區,得逕依本規範規定辦理,免先報本部同意,以簡化申辦流程。(修正條文第二點第二款)二、明定工業區變更應先徵詢意見之工業主管機關及核定遷廠計畫書之工業主管機關,均為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以資明確;另考量申請變更之合法工廠,於申請階段尚無法確定未來之遷廠計畫期程,且並非所有工廠皆有遷廠之意願,爰修正檢具遷廠計畫書之時程為都市計畫報請核定時,並增列無遷廠意願時可檢具註銷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以維申請人權益。(修正條文第三點)三、明定申請人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之時機為主要計畫核定前,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五點)四、考量依法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因土地權利關係複雜,且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畸零狹小,依本規範附表規定自願捐贈土地並自行留設區內所需公共設施,執行困難,爰明定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得免依本規範附表規定辦理,以符實需,惟為維護環境品質,增訂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仍應提供適當之公益設施,以符社會公平原則。(修正條文第六點)五、因依本規範規定捐贈土地或代金,尚可維持變更後應有之環境品質,爰刪除原屬未開發之工業區,均應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規定,並增列規定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時,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應先會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以符實需,並利執行。另土地徵收條例已有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比例等相關規定,爰刪除有關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比例一律按百分之四十辦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點第一款)六、刪除自願捐贈土地面積之二分之一應捐作社區公園、周邊隔離綠帶、主要出入道路或其他社區性等公共設施之規定,以利地方政府統籌運用;增訂申請人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土地所有權亦可移轉政府,並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非營業性之多目標使用,以富彈性並增加土地利用效能;另為解決土地權利關係人之間之土地分配、地籍整理、公共設施用地及興建費用分擔等問題,爰增列在不以申請開發範圍內公有土地抵充及優先指配依本規範規定提供之公共設施及公共設備用地,以及確實依本規範所訂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之情況下,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以符實需。(修正條文第七點第二款)七、增訂自願捐贈可建築用地部分改以捐獻代金時,須經當地地方政府同意;並將自願捐獻代金部分,由按自願捐獻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修正為按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以符社會公平原則,但當地地方政府已另定代金捐獻相關規定時,且其捐獻數額不低於本規範規定者,依地方政府所定代金規定辦理,以肆應各地區土地價值差異甚大之需要。(修正條文第七點第三款)八、明定除依各該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已訂有設置管理辦法、審核要點或審議規範規定辦理外,工業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得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狀況審決之,以保留各特定專用區整體規劃利用及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之彈性。(修正條文第七點第四款)九、為避免本規範之適用爭議,爰將本規範之適用原則修正為本規範若有未規定事項,以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以資明確,並利執行。(修正條文第十一點)十、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四點、第八點至第十點)「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一、適用範圍一、適用範圍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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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定符合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十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條規定,依法檢討結果確已三十條規定,依法檢討結不適合繼續作工業使用者。果確已不適合繼續作工業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染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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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審核應予搬遷者。廠,經當地直轄市、縣(市)其他為配合都市發展、經濟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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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需要所作之必要變更。其他為配合都市發展、經濟發展需要所作之必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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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程序二、辦理程序通盤檢討通盤檢討一、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一1、各地區都市計畫擬定機1、各地區都市計畫擬定目酌作文字修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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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條規定辦理定期二十六條規定辦理定二、第二款第二目通盤檢討時,應先全面期通盤檢討時,應先增訂依都市計清查工業區土地利用全面清查工業區土地畫法第二十七現況及設廠情形,會同利用現況及設廠情條第一項第三工業主管機關依都市形,會同工業主管機款、第四款規定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申請變更工業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區,得逕依本辦理。十條規定辦理。規範規定辦理,免先報本2、經檢討結果如屬必要之2、經檢討結果如屬必要部同意,以簡工業區,不得辦理變更之工業區不得辦理變化申辦流程,作為其他使用,並應由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並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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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管地方政府訂定整並應由該管地方政府體開發利用、更新計訂定整體開發利用、畫,繼續作工業使用,更新計畫,繼續作工必要時並得依法變更業使用,必要時並得工業區之種類、使用性依法變更工業區之種質,以促進其利用。類、使用性質,以促個案變更進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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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個案變更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1、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之工廠,經當地直轄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市、縣(市)政府審核全之工廠,經當地直應予搬遷者,其遷廠後轄市、縣(市)政府之舊址工業區土地,除審核應予搬遷者,其依法變更為其他種類遷廠後之舊址工業區之工業區,繼續作工業土地,除得依法檢討使用外,依都市計畫法變更為其他種類之工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業區,繼續作工業使二款規定,迅行變更為用外,並得配合當地其他適當之使用分區都市發展情況,參考或公共設施用地。原興辦工業人之建2、申請人擬興辦之事業,議,為避免重大災害合於都市計畫法第二之發生,應依都市計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定,並項第二款規定程序,有具體可行之財務及迅行變更為其他適當實施計畫者,免依本部之使用分區或公共設七十四年九月十九日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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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七十四)內營字第2、工業區土地權利關係三二八四七七號函規人擬興辦之事業,合定程序報核。但其擬興於都市計畫法第二十辦之事業,依規定須經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第四款之規定,並有關核准者,應先徵得各具體可行之財務及實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施計畫者,應依本部同意後辦理。七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台(七十四)內營字第三二八四七七號函規定程序,建議地方政府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地方政府於接獲其建議後,應先審酌各該都市計畫整體發展趨勢,會同有關單位實地勘察確為不妨礙鄰近土地之使用者,檢具有關詳細文件,層報內政部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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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業區變更之基本要件三、工業區變更之基本要件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為非工除配合中央或地方重大建一、原第一款與原業使用時,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設或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第二款對調,應先徵詢該管直轄市、縣(市)之需要,由政府主動辦理原第六款調整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始變更者外,原則上,生產為第三款,原得依法定程序辦理。中之合法工廠,其興辦工第三款之後款生產中之合法工廠,申請個業人應先擬具「遷廠計畫次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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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書」,經工業主管機關核二、第一款明定都都市計畫,其興辦工業人應於定者,始得依法定程序辦市計畫工業區都市計畫報請核定時,檢具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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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應先徵詢銷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前項遷廠計畫書所訂遷廠當地直轄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期程,並應納入計畫書規縣(市)政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遷廠計畫定之,未能依限完成遷廠業主管機關意書」。其遷廠計畫書所訂遷廠者,該管都市計畫擬定機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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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程,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關應於六個月內依法變更三、第二款考量部之。恢復為原計畫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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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申請變更之生產中之工廠申請變更工業未開發之工業區、通盤檢討合法工廠,於區者,雇主在歇業或完成遷廠需變更使用之工業區或個申請階段尚無前,應先行依勞動基準法相關別工廠已完成遷廠或經辦法確定未來之法令及勞動契約有關規定妥理註銷工廠登記證之工業遷廠計畫期善處理,以維從業員工權益。區,申請變更都市計畫為程,且並非所為確保工業區變更使用後之非工業使用之建築用地有工廠皆有遷都市環境品質,申請人應自行時,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廠之意願,爰留設及興闢區內必要之公共(市)政府都市計畫主管修正檢具遷廠設施用地,並自願分攤區外公機關提出申請,經徵詢工計畫書之時程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業主管機關意見後,始得為都市計畫報用,並列入主要計畫書及細部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或由請核定時,並計畫書規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繼續增列無遷廠意工業區變更依法需辦理環境審議。願時可檢具註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估與為確保工業區變更後之都銷工廠登記證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審市環境品質,申請變更面明文件,以維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變更案積於扣除自願捐地部分土申請人權益,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地後,應再提供百分之三並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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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十,留作區內必要之公共四、第四款至第六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設施用地,並列入主要計款酌作文字修關書件。畫及細部計畫之重要審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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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具土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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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廢棄物污工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染者,其處理方式應納入環境公共設施用地時,其依法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書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件規定。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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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具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廢棄物污染者,其處理方式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審查作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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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中之工廠申請變更工業區者,雇主在歇業或完成遷廠前,應先行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及勞動契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以維從業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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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業區檢討變更原則四、工業區檢討變更原則上位計畫之指導上位計畫之指導第二款、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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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面積之變更,應工業區面積之變更,應參考各該區域計畫之指參考各該區域計畫之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密度為準,核實計算,業密度為準,核實計並應依據各該都市計畫算,並應依據各該都市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計畫工業區土地利用設廠情形清查結果辦現況及設廠情形清查理。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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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區位1、工業區之區位,因都市1、工業區之區位,因都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影響者,或較適宜作為不良影響者,或較適其他使用且不妨礙鄰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近土地使用者,得予變並不妨礙鄰近土地使更作為其他使用分區。用者,得予變更為其2、經檢討結果,未整體開他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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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完成之不適用工業2、經檢討結果,未整體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開發完成之不適用工規使用之建築基地面業區內舊有聚落,非積達一公頃,人口已達屬違規使用之建築基二百人,居住密度每公地面積達一公頃,人頃二百人以上,且能規口已達二百人,居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密度每公頃二百人以地者,得檢討變更為住上者,且能規劃必要宅區。之公共設施用地者,3、工業區內完整街廓實際得檢討變更為住宅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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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基地面積已達各該3、工業區內完整街廓實街廓面積百分之七十際供居住使用之合法以上,且變更用途後,建築基地面積已達各對鄰近土地使用無妨該街廓面積百分之七礙者,得劃設必要之公十以上,且變更用途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後,對鄰近土地使用宅區。無妨礙者,得劃設必4、夾雜於住宅區或商業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內之工業區土地,經檢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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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結果,不適於繼續作4、夾雜於住宅區或商業工業使用者,得配合毗區內之工業區土地,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不適於繼續作工業使宅區或商業區。用者,得配合毗鄰使5、本規範實施之前,工業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內已興建完成之完區、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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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建築基地,現況已作5、本規範訂定實施之住宅、商業或其他使前,工業區內已興建用,且計算變更用途完成之完整建築基後,其現有建築結構、地,現況已作住宅、樓板荷重、消防設備、商業、室內外遊憩場通道、停車空間等項,所、保齡球館使用,均符合建築法、消防且計算變更用途後,法、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其現有建築結構、樓定,並對鄰近土地使用板荷重、消防設備、無妨礙者,得檢討變更通道、停車空間等為住宅區、商業區、其項,均符合建築法、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消防法、建築技術規區。則等規定,並對鄰近總量管制土地使用無妨礙者,1、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得檢討變更為住宅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區、商業區或休閒特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定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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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十八條有關住總量管制宅區檢討標準之規定。1、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2、變更工業區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業區檢討標準之規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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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定工業區之檢討2、變更工業區為商業區1、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者,不得違反都市計區,經工業主管機關依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辦法第二十九條有關產業升級條例編定為商業區檢討標準之規工業區者,在未經工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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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公告解除編定工業區之檢討前,不得變更使用。1、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2、編定工業區如有違反原業區,經工業主管機核定計畫使用之情事關依獎勵投資條例或者,工業主管機關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前揭條例有關規定處定為工業區者,在未理。經工業主管機關依促檢討變更之優先次序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同一都市計畫區內如有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程序經經濟部核定公一處以上之工業區檢討告解除前,不得變更變更者,應考量各該都都市計畫為住宅區、市計畫區計畫人口實際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所需住宅區、商業區總區之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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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之前提下,就其變更2、編定工業區如有違反後之使用性質、區位、原核定計畫使用之情面積規模、捐贈土地面事者,工業主管機關積、交通狀況、水源供應依前揭條例第三十應、排水系統、電力等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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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公用設備之檢討變更之優先次序配合條件,由各級都市同一都市計畫區內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擇優有一處以上之工業區評定之。檢討變更案,應考量各該都市計畫區計畫人口實際所需住宅區、商業區總量之前提下,就其變更後之使用性質、區位、面積規模、捐贈土地面積、交通狀況、水源供應、排水系統、電力等公共設施、公用設備之配合條件,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擇優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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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五、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附帶建議變更工業區之附條件一、標題酌作文字帶條件引言修正,以資明引言工業區變更案除配確,並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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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合中央或地方重大建二、引言增列簽訂檢討建議變更工業設之迫切需要,由政協議書之時機區,申請人應於主要計府主動辦理變更者為主要計畫書畫核定前,與當地地方外,為維護社會公平核定前,以資明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原則,申請人應與當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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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並經法院公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三、未開發工業區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書,同意下列事項,應採區段徵收都市計畫暨其所提整並經法院公證,具結方式開發之規體開發計畫限期實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定,應不屬於協施,並納入都市計畫書畫書暨其所提整體開議書之簽訂內規定,以利執行。發計畫限期實施,並容,爰將第一款依本審議規範規定自願捐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後段有關區段定,以利執行。徵收相關規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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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工業區變更後一定面積供建築用地或提供一定金四、第二款、第三款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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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之捐獻代金予當地直轄供建築用地或提供一定金五、原第四款規定市、縣(市)政府或鄉、縣額之捐獻代金予當地直轄刪除,以避免與轄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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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市)政府或鄉、其他相關規定通盤檢討建議變更之工業產生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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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轄市公所。惟如原屬未區,得於通盤檢討主要計畫六、調整原第六款開發之工業區,經依法檢款次為第四變更審定後,由申請人併同討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款,並酌作文字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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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發,其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七、第五款酌作文並自行整體規劃、開發及建字修正,以資完人申請領回抵價地比例一設,必要時由當地地方政府備並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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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按百分之四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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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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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主要計畫變更後,應自願捐贈土地或捐獻代金作由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整體規劃開發者,工業區變計畫法定程序自行擬定或更後區內全部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均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以符整體規劃、開發及建設,「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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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由當地地方政府擬應由申請人先行提出整體開定之。其細部計畫書、圖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併同納應切實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規定,十二條、都市計畫書圖製供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作規則、都市計畫定期通之參考。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未依計畫書規定之遷廠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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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實施進度及協議書辦理如以自願捐贈土地或捐獻者,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代金整體開發者,工業區明,並於一年內依法定程序檢變更後全部公共設施用地討變更恢復原計畫為工業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區,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以均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任何理由提出異議。以符「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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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變更應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並以自願捐地或捐獻代金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完成公共設施建設後,始得申請發照建築或變更使用執照,不適用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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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主要計畫所定實施進度之開發期限內,依限擬定細部計畫及整體開發建設,未能依限完成者,內政部同意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由該管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迅即辦理通盤檢討,確實查明於一年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原計畫為工業區,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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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土地權利關係人先行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併同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規定,供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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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許可條件六、許可條件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引言一、考量依法實施工業區如經依法檢都市更新之地議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除以討結果確適合作住宅區,因土地權利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外,依附區或商業區或特定專關係複雜,且土表規定自願捐贈土地,並自行用區者,其申請變更地所有權人持留設區內所需公共設施。但因使用之許可條件依下有土地畸零狹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不在列附表及說明、計算小,依本規範附公式辦理,並將計算表規定自願捐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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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納入都市計畫贈土地並自行前款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書,送請各級都市計留設區內所需者,應提供適當之公益設施,畫委員會審議。公共設施,執行其面積由都市更新審議委員許可條件|詳附件。困難,爰於第一款增訂因實施會審決。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都市更新而變積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更者,得免依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予規範附表規定計算容積外,地方主管機關不辦理,以符實得再依同項第五款規定給予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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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維護環境品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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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增訂第二款因實施都市更公益設施,以符社會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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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開發方式七、開發方式區段徵收區段徵收一、第五點第一款規定移列至本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原屬未開發之工業點第一款規區為住宅區或商業區,區,變更都市計畫辦理定,因依本規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完範規定捐贈土整體開發者,應先會同成後,被徵收土地所有地或代金,尚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可維持變更後性。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一律按百分之四十辦應有之環境品抵價地比例,依土地徵理。質,爰刪除原收條例有關規定辦理。自願捐贈土地屬未開發之工自願捐贈土地1、按本審議規範許可條業區,均應採1、按本規範許可條件所訂件所訂捐地比例辦理區段徵收方式自願捐贈土地比例,捐為原則,其中自願捐辦理之規定,贈可供建築用地予當地面積之二分之一應並增列規定變地直轄市、縣(市)政為完整之可供建築土更為住宅區或府或鄉(鎮、市)公所地,其餘應捐作社區商業區時,擬為原則。公園、周邊隔離綠以區段徵收方2、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帶、主要出入道路或式辦理整體開性之公共設施用地,由其他社區性之公共設發,應先會同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施,並由開發者開發當地地政機關及維護,土地所有權得興建完成後,捐獻予評估可行性,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當地地方政府。以符實需,並2、扣除前目捐贈土地利執行;另土前揭公共設施用地,如後,剩餘土地中應再地徵收條例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提供百分之三十須作已有區段徵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收領回抵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設施用地,並由開發地比例等相用時,以供作非營業性者自行興建、管理、關規定,爰刪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維護,土地所有權仍除有關區段項目並應於都市計畫屬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領回抵書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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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地比例一3、申請人同意不以申請開前揭公共設施用地,律按百分之發範圍內公有土地抵不得依都市計畫公共四十辦理之充及優先指配依本規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範規定提供之公共設方案之規定,申請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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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及公共設備用地,以多目標使用。二、第二款第一目及確實依本規範所訂3、變更工業區後實際可刪除自願捐贈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供開發者申請建築之土地面積之二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基地面積,為扣除第分之一應捐作重劃方式開發。一目自願捐贈土地及社區公園、周自願捐獻代金相關必要公共設施後邊隔離綠帶、1、依附表自願捐贈之可供之土地面積。主要出入道路建築用地,得經當地地自願捐獻代金或其他社區性方政府同意,改以自願1、按本審議規範七|等公共設施之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自願捐贈之可供建築規定,以利地納,以利整體規劃使用地部分,得改以自方政府統籌運用。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用;第二目增2、依附表自願捐贈可供建繳納,以利整體規劃訂申請人自行築用地,但現況確無法使用。留設作為區內捐贈者,得改以自願捐2、自願捐獻代金部分,必要性之公共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應按自願捐獻土地當設施用地,其3、前二目自願捐獻代金,期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土地所有權亦應按工業區變更後毗分之四十計算。可移轉政府,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以富彈性,並3、直轄市、縣(市)政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施用地得依都支保管運用辦法,並算。但當地地方政府已市計畫公共設成立專戶,專供當地另訂代金捐獻相關規施用地多目標都市建設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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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且其捐獻數額不低使用方案作非4、按本規範四||5於上述規定者,從其規營業性之多目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定辦理。標使用,以為4、直轄市、縣(市)政府用區部分,其許可條效能;此外,應另行訂定代金收支件比照附表辦理,惟刪除原第三目保管運用辦法,並成立如確無足夠土地可資重複說明部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捐贈者,其自願捐贈設之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分,惟為解決其他供建築用地,得改以土地權利關係依本規範檢討變更為特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人之間之土地定專用區者,除各該目算繳納。分配、地籍整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已其他理、公共設施訂有設置管理辦法、審依本規範檢討變更為用地及興建費核要點或審議規範,從特定專用區者,應依照用分擔等問其規定辦理者外,由各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題,爰增列得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業軟體工業財務及事在申請人同意際狀況審決之。業計畫審核要點有關不以申請開發規定辦理。範圍內公有土共設施及公共設備用地,以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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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款第一目贈代金時,須經當地地方政府同意;原第四目酌作文字修正,並調整至第二目,原第二目之後款次遞移;第三目自願捐獻代金部分,由按四十計算,修正為按工業區計算,以符社會公平原則,並增列當地地方政府已另訂代金捐獻相關規定時,且其者,依地方政府所訂代金規定辦理,以肆應各地區土地價值差異甚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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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以保用及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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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合措施八、配合措施自願捐獻之可供建築用地,自願捐獻土地中之可供建一、第一款、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應為完整可供建築之土地。築用地,不得為畸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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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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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容納人口應依每人五十計畫容納人口應依每人五二、第三款增列設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積,十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置公共停車空每四人為一戶之計算標準,積,每四人為一戶之計算間之規定,以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標準,按都市計畫定期通增加整體規劃及設置停車設實施辦法之規定,配置各項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施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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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公共設施用地。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用三、刪除原第四款依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地。規定,因變更之規定,計算未來計畫區內應依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書圖製作,都市計畫法及都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用之案」之規定,按未來計畫區市計畫書圖製車輛預估數之○‧二倍,規內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作規則已有明劃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用之車輛預估數之○‧二確規定,原第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倍,規劃公共停車場。五款、第六款款次配合修正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主要計畫、細部計畫書圖之為第四款及第區或其他使用或特定專用區製作,應切實依都市計畫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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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應配合地區需要,配置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四、第四款酌作文各項必要公共設施,以改善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字修正,以增都市生活環境。則之規定辦理,否則各級加整體規劃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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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都市計畫委員會不予提會該管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應依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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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有關規定,核實調整地價。區或特定專用區者,應併同建設完成完整之出入交通系統及上下水道系統,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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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該管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有關規定,核實調整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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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業區遷廠計畫書之格九、工業區遷廠計畫書之格配合臺灣省政府功式,由經濟部邀集直轄式,由經濟部邀集省市政能業務與組織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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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府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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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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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申請工業區變更為十、申請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配合第三點修正條非工業使用案件除應檢具為非工業使用案件除應檢文,刪除於申請階段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外,並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外,檢具遷廠計畫書之應檢具下列書件,交由該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當規定,並酌作文字修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徵詢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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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管工業主管機關意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提出申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請,經徵詢工業主管機關審議之參考:意見後,作為辦理變更都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並註市計畫或審議相關變更都市計畫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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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擬變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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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並註土地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圖明擬變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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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土地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記簿謄本及地籍套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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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未來之開發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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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套繪工廠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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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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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範圍內工廠搬遷或註銷未來之開發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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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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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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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開發之工業區或已完申請範圍內工廠搬遷意願成遷廠或停止生產並已註銷工廠登記之工業區申請變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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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無需檢送前項第四款及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遷第五款書件。廠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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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區申請變更都市計畫為非工業使用申請案,無需檢送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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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規範若有未規定事十一、本審議規範為各級都市為避免本規範之適項,仍以各級都市計畫計畫委員會審議作業用爭議,爰將本規範委員會之決議為準。之指導原則,若有未盡之適用原則修正為事宜,仍以核定或備案本規範若有未規定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事項,以各級都市計之決議為準。其屬配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準,以資明確,並利會之決議,不適用本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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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