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31-報告事項-第一案: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第5、35、39案(有關縣都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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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031
案件id
MOIO5031-2-002-62e83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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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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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業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七五次會審議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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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四七七次會確認第四七五次會議紀錄決議:「除第四七五次會議核定案第十三案『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決議文三部分,因涉及公園用地於七十八年公告徵收,惟至本年度始辦理未領取補償費之提存作業及似已逾徵收計畫期限等徵收闢建執行疑義,爰予暫予保留,由本部函請桃園縣政府查明並表示意見後,再行提會確認外,其餘確定。」3.本案經本部以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台八九內中營字第七七B-八九○一四四七號函請桃園縣政府依決議辦理,縣政府以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以八九府工都字第一一三六八二號函復如左:(一)查桃園市都市計畫部分公園用地未領取之徵收補償費,延至本年度始辦理提存作業,係前任縣長批示依照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處理案決論辦理。(二)因土地徵收條例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公布施行,法院不願受理提存徵收補償費業務,本府擬俟中央主管機關訂頒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後,再依該辦法規定將該補償費繳存專戶保管,並請桃園市公所俟該補償費繳存專戶保管後儘速開闢。(三)公園用地徵收徵收闢建應無影響都市計畫之實質檢討變更,仍請貴會暫免考量本案公設地之徵收闢建,逕依權責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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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公園用地地主一再陳情稱,縣政府已逾徵收計畫期限影響其權益,並要求變更為住宅區。又郭○章先生等五位代表由立法委員邱創良陪同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赴立法院陳情,經署長接見,為針對縣政府徵收作業有無疏失,及促進地方意見之整合溝通,作為大會確認會議紀錄參考,故由內政部營建署邀請邱立法委員創良、桃園縣政府、桃園市公所、及陳情人等開會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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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內政部營建署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召開研商「郭○章先生等陳情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公園用地為住宅區案」會議,並作成以下結論:(一)桃園市「公十」公園用地(虎頭山公園),桃園縣政府曾依台灣省政府七十八年九月一日府建四字第八九二二九號函(請本於職權查明事實、性質逕予認定)以七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七九府工都字第七○六五○號函認定非屬區域性公園。故陳情人要求本次通盤檢討將其依一般性公園核算,並要求酌予縮減公園用地面積乙節,建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供確認會議記錄之參考。(二)本案徵收程序是否完成?有無超過使用期限,請桃園縣政府詳予查明,並檢附詳細書面資料提出報告,供確認會議紀錄之參考。(三)邱立法委員創良建議本案由本部都委會組成專案小組,重新審查乙節,建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決定。(四)同意陳情人代表於內政部都委會確認本案會議紀錄時,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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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桃園縣政府依上開結論辦理後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八九府地用字第二三八五三0號函復如左:(一)查本縣桃園擴大修訂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園用地之徵收悉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其中雖有部分用地之補償費尚未發放完竣或其闢建已超過使用期限,究其原因,係由於被徵收之土地所有人陳情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經協調(會商)之結果,應不影響徵收效力。(二)次查,本縣桃園市公所申請徵收桃園擴大修訂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園用地,乃在執行已發佈之都市計畫,且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亦僅有因都市計畫之規定或辦更而生撤銷徵收之事由,無由土地徵收程序決定都市計畫(檢討辦更)之餘地,本案都市計畫之檢討變更與否,應與徵收補償之發放及其用地之使用期限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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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檢附資料如左:(一)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人民陳情意見第5、35、39案審議綜理表。(二)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有關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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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人民陳情意見第5、35、39案審議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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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陳情人縣政府內政部都縣都委會88.9.20函委會第四陳○正先生公二十一與公十兩地以重劃方式或公四、公五、公七(部桃園縣政府併本會決相距近咫,且再同一地區段徵收方式分)、公八、公九、公88.9.20八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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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計畫區公段內同時編定公一、公開發,提供相對十一、公十二、公十八府工都字園用地編號四、公六、公二十一等公共設施,減少四、公十五、公十六、第二0五八二十一公園用地集中。業主抗爭公十七、公十九、公五六號函意35莊○潭先生桃園市公圓面積已達公七、公九、公二十、公二十一等公見:人民陳等二人到人口比例,公園用地十二、公二十等園用地同意附帶條件情意見第應予分散善,不應全集公園用地變更變更為住宅區其餘維5、35、39公七、公中再福林里,造成公園為住宅區。持原計畫。案(公園變九、公十密度過高,應全面檢更案),建請二、公十二討,不應全部徵收。附帶條件:依規劃單位公園用地。所提建議方應另行擬訂細部計畫郭○章等一公園用地面積超編數請依法檢討並(含配置適當之公共案一,維持三三人十公頃,超過都市計畫將超編部分變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原公展草案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更為住宅區。公平合理之事業計畫之規劃(維公園用地法規定每千人0‧二公持原計39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頃,又公共設施劃設應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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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二條第二項規定。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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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有關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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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陳情人內政部都委會郭○章先生等一、桃園縣政府依據內政部函示,辦理第一、請同意照省都委併本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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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經省會八十一年八月五本計畫區公園都委會依據台灣省政府頒佈之「台灣省第日第四三五次會議用地一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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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作業原則」檢討後,決議同意將部份可縮減之公園用地,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既可顧二、或照桃園縣都委及百姓權益,政府亦可不用花錢取得公共會決議附帶條件變設施用地。更為住宅區,以顧及百姓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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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惟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本案時,將桃園市由現行計畫人口十三萬人推估至民國九十年為二十萬人作為檢討公共設施依據,已超出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範圍,嚴重違反政府政策,且將區內虎頭山公園視為區域性公園,於法無據且審議雙重標準,例如彰化八卦山屬區域性公園、中壢平鎮都市計畫公園用地嚴重不足,內政部都委會卻同意開放變更為住宅區,以上顯示內政部違反政策、審議於法無據且雙重標準,嚴重失職損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令人無法心不服,陳情抗議,當時內政部營建署前署長潘禮門先生允諾列入第二次通盤檢討內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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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又桃園縣政府前於民國七十八年間,依法徵收本計畫區之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內之公園用地,均已逾徵收核准使用期限,目前正由地主依都計法第八十三條土地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另案向桃園縣政府申請收回土地及撤銷徵收中。其結果將依現行公告現值再行辦理徵收,造成政府財力之負擔,若公園未變更住宅區將造成無限期之保留,更造成地主更嚴重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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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將公四等十四處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案部分),本會第四七五次會議記錄,提請大會確認案。
決議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民陳情意見第 5、35、39 案審議綜理表。(二)變更桃園市都市計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陳○正先生
陳情地點:
本計畫區公
園用地編號
二十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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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二十一與公十兩地相距近咫,且再同一地段內同時編定公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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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六、公二十一等公園用地集中。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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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重劃方式或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提供相對公共設施,減少業主抗爭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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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四、公五、公七(部分)、公八、公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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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十二、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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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十五、公十六、公十七、公十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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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二十一等公園用地同意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其餘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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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應另行擬訂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計畫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陳情案名:
民陳情意見第 5、35、39 案審議綜理表。(二)變更桃園市都市計
陳情編號:
35
陳情人:
莊○潭先生
陳情地點:
等二人
公七、公
九、公十
二、公十二
公園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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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公圓面積已達到人口比例,公園用地應予分散善,不應全集中再福林里,造成公園密度過高,應全面檢討,不應全部徵收。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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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七、公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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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二十等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陳情案名:
民陳情意見第 5、35、39 案審議綜理表。(二)變更桃園市都市計
陳情編號:
39
陳情人:
郭○章等一三三人
陳情地點:
公園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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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用地面積超編數十公頃,超過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每千人 0‧二公頃,又公共設施劃設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二條第二項規定。
建議辦法:
陳情案名:
宅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郭○章先生
陳情地點:
等
本計畫區公園
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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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依據內政部函示,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經省都委會依據台灣省政府頒佈之「台灣省第一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作業原則」檢討後,決議同意將部份可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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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同意照省都委會八十一年八月五日第四三五次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