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5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高雄縣政府函為「擬定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社區中心商業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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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051
案件id
MOIO5051-4-012-f7c75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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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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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八九府建都字第一四二七六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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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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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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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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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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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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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部分內容涉及變更主要計畫,故將案名修正為:「擬定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社區中心商業區)細部計畫案配合變主要計畫案」及「擬定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社區中心商業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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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充實防災計畫,健全防災體系,以避免緊急危難及維護公共安全,請高雄縣政府將本計畫區之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補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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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一)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故將第一點:「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一條」乙節修正為「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五條」。(二)為因應未來停車需求,於第三點增列第二項:「社區中心商業區最小面寬不得低於六公尺,且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三)為增加開放空間及綠美化環境,故增訂:「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並將第三點刪除及配合變更主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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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社區中心商(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業區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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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公共設施用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定空地,並應妥予植地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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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提供較多之公共停車空間,增列第九點後段:「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應優先興建地下停車場供公共停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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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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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內政部都委會一、陳情人:1.主要計畫規定:依建議本細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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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民國八十七年七月部計畫案陳情地點:十四日主要計畫第配合變更計畫區邊緣主二次通盤檢討案變主要計要計畫道路更內容第二案之規畫,將主定:(1)社區中心商要計畫中業區應另行擬定細有關「市部計畫(含配置適地重劃範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圍須將東與擬具具體公平合側、北理之事業及財務計側、西側畫),並俟細部計外圍道路建築。(2)另附帶條理」之規件規定:整個社區定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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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商業區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應優先劃設公園、兒童開發,市地重劃範圍須將東側、北側、西側外圍道路寬度之一半一併納入辦理,並劃為優先發展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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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惟該三條道路業已分別於七十八、七十九年、八十三年開闢竣工完成。本案東、北、西側三條道路因已依徵收計畫徵收完成並開闢使用,並不符合撤銷徵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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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日後造成位於該三條道路寬度年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規定,主張依該規定納入重劃範圍、參與市地重劃並分配土地,但又無法辦理撤銷徵收的兩難局面,徒增日後作業上不必要之困擾與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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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陳情人:建議將3-2十公尺計畫道建議將據高雄縣政府黃再居、邱寅路修正為十二公尺,並規3-2十公列席人員說雄等劃延伸至澄觀路,以利通尺計畫道明,變更後公共陳情地點:行。路修正為設施用地面積3-2十公尺計十二公減少且增加道畫道路尺,並規路交叉口,影響劃延伸至整體規劃及交澄觀路,通之順暢,故未以利通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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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1.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陳情人:高○縣政府
陳情地點:
陳情地點:
計畫區邊緣主
要計畫道路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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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計畫規定:依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第二案之規定:(1)社區中心商業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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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本細部計畫案配合變更主要計畫,將主要計畫中有關「市地重劃範圍須將東側、北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