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陳情人:黃○豐、黃○良
陳情地點:
陳情地點:
大豐段
1313-50、
-110、-112
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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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建築之基地係民國七二年二月台南市第二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商二十商業區,民國七十六年四月發佈實施細部計畫,編訂為第一種商業區,民國八十八年二月辦理細部計畫第通盤檢討擬將第一種商業區變更為第二種商業區及取消土管第七點並增訂第八條最小基地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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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主要計畫書上表明「商業區應整體規劃」及細部計畫書上記載「商業區內之土地建築時,應依照細部計畫街廓整體規劃,並經本府審查後始得發照建築。」雖有其考量,然其事實是否可行?應由權責單位通一規劃或由申請建築之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規劃?其規劃標準為荷?故若以「應整體規劃」作法律所無之限制,是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自由使用財產權之意旨,頗值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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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地點早經負擔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完成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理應循內政部規定准予發照建築,豈可再以其他法律所無之規定,限制人民權益(計畫實施已逾十年)。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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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放寬或解釋計畫書「商業區內之土地建築時,應依照細部計畫街廓整體規劃,並經本府審查後始得發照建築。」之規定,以便於民眾申請建築。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