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51-審議事項-第十六案:雲林縣政府函為「擬定斗南都市計畫(原部分市二用地變更為商業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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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051
案件id
MOIO5051-4-017-eeadc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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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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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八九府工都字第八九一四三○○○三七五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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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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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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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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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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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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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據鎮公所列席人員說明,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大部分已興建完成且房屋密集,為避免開發時拆除現有建物,增加重劃負擔,故照鄉公所於會中所提規劃圖通過。惟本計畫原規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二八六一公頃,修正後規劃圖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僅為○·○七九二公頃,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及考量執行之可行性,本案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不足面積○·二○六九公頃部分,同意採納鎮公所列席人員意見,以變更為商業區後,最近一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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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業經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故將第一點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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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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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綠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建議於第二點(商業區)增列第二項:「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以上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4.「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已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第三點第三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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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1.十二人陳情位部份已興建完成,且建物密基地實質發置:集若依計畫開發,將使現有展現況,同原市二部分用建物遭受拆除,住戶權益嚴意以捐獻代地重受損。金方式折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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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是否得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七-(三)-土地可資提供,得改以捐獻代金之方式折算繳納。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5. 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楊○鍾先生
陳情地點:
等
十二人陳情位
置:
原市二部分用
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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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已興建完成,且建物密集若依計畫開發,將使現有建物遭受拆除,住戶權益嚴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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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是否得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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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可資提供,得改以捐獻代金之方式折算繳納。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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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酌予考量基地實質發展現況,同意以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