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91-審議事項-第二案:內政部為「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原部分保護區變更為土石採取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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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091
案件id
MOIO5091-4-003-b5919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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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細部計畫案係由足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暨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逕向本部提出申請,並經本部以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台八九內中營字第七七B-八九一二一五二號公告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止公開展覽完竣,爰提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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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暨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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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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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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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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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本會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四次會審議決議:「本案申請人係依本部八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五四九四號核定『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原部份保護區變更為土石採取專用區)案』之附帶條件規定擬定細部計畫,惟台北縣政府及地方民意代表認為其開發行為將造成土石流,嚴重影響塔寮坑溪之行水安全,台北縣新莊、樹林等地之居民受害甚大,故本案請原專案小組參據本案主要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暨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八十九一四四七八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內有關山坡地土地之開發及使用限制規定繼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七、案經本會原專案小組(召集人:李委員威儀)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再召開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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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召開審查「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原部份保護區變更為土石採取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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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審查結論,本細部計畫案雖可有條件接受開發,惟本案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公開展覽起,台北縣蘇縣長、立法院多位委員、桃園縣龜山鄉、台北縣樹林市、新莊市等地方民意代表及民眾屢屢表示強烈反對,且開發單位未能與開發範圍鄰近居民妥為溝通協調及取得同意,為減輕社經衝擊,故建議本細部計畫案不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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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桃園縣政府並未派員參加專案小組會議,如該府對本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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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細部計畫案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不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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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四次會決議及小組審查結論尚有意見,可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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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避免本都市計畫區地形、地貌之破壞及加強水土保持之維護管制,並避免本案主要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與現行山坡地開發管理政策不符,造成相關權責單位之困擾,應請經濟部會同相關單位研商因應之道,再洽請擬定機關另依法定程序進行相關後續作業。
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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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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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細部計畫範圍內多年來因砂石盜採情形猖獗,地形、地貌與環境遭受嚴重破壞,形成峭壁陡坡,並因土石崩塌造成多起事故,應請桃園縣政府剋速研議加強山坡地之水土保持及安全維護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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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細部計畫區因砂石盜採,所殘留峭壁崩塌,經雨水沖刷後流入河床造成塔寮坑溪下游河川淤積,為避免台北縣新莊市、樹林市發生水患,請經濟部水利處加強塔寮坑溪之主、支流河川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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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主要計畫之土石採取專用區,係配合「砂石開發供應方案」之政策而劃設,故請經濟部礦業主管機關妥為檢討陸砂採取政策及評估劃設區位之適宜性,如有必要,宜洽商相關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主管機關進行檢討修正,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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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