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91-審議事項-第九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太保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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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091
案件id
MOIO5091-4-010-5ec69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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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三三次會、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第一四五次會、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第一六七次會及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六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九十府工都字第二○七二二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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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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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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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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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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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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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統一名稱將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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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配合現況使用情形,將「機六」機關用地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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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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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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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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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一二、○○○人,住宅區面積四八·五一公頃,商業區面積三·九二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一四及商業區百分之二三四;又本計畫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二三○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十五.七二,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規定,其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分別為百分之一八○及百分之二四○。惟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部分之容積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似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故將第二點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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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及將第三點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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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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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合理管制開發強度,以維護環境品質,故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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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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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增加開放空間及綠美化環境,將保存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機關用地及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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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已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第十一點第三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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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增加開放空間、綠美化環境並考量實際發展需要,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增訂左列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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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如屬角退縮部分得計入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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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如屬角退縮部分得計入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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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並應妥退縮部分得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計入法定空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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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使用分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並應妥退縮部分得區、公共設施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計入法定空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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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