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9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高雄縣政府函為「擬定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原「工一」、「工二」、「工三」工業區變更為漁業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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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091
案件id
MOIO5091-4-013-668e9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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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八九府建都字第一五六七一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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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廿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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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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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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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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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擬定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原「工一」、「工二」、「工三」工業區變更為漁業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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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會第五○三次會審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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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請高雄縣政府參考會中委員所提意見,補充詳細之都市設計書面資料後,再提會討論。」,案經高雄縣政府依上開決議辦理後於九十年四月九日以九十府建都字第五二八四六號函送相關資料前來,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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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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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停車場用地之東西向寬度約五十公尺,依計畫書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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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用地東側面臨水道部份至少退縮二十公尺寬土地規劃徒步區、設置停泊設施、綠化植栽及緊急通路(供港埠設施)使用;西側面臨漁業專用區部份應留設二十公尺寬土地供公共通行使用。」,則實際作停車使用之部分僅十公尺,實難發揮停車場之功能,故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點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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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用地以作停車使用為限,不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作多目標之使用。」,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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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避免將來執行發生困擾,故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點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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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項目研擬都市設計準則及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依都市設計準則審查本計畫之建築物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並俟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並請縣政府將該府所送都市設計資料留供訂定都市設計準則參考,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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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停車場用地之東西向寬度約五十公尺,依計畫書產權圖量測,其東側二十公尺寬之土地係屬公有,且事業及財務計畫表記載係以無償撥用方式開發及計畫書第五章第八節中對於非屬本細部計畫範圍之附帶條件規定,均有不妥,故將事業及財務計畫之開發方式修正為以無償提供或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將計畫書第五章第八節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