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9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台南市政府函為「擬定台南市東區(虎尾寮、後甲、竹篙厝地區)(原部分「文中49」學校用地、「公18」公園用地變更為中密度住宅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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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091
案件id
MOIO5091-4-014-e24dc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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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市計委員會第二○一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八十九年九月四日八九南市都計字第二二八三七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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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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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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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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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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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九十年二月十三日第五○三次會審議台南市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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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時決議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含本署中部辦公室已承接之台南市類似案件),案經簽奉核可,由徐委員淵靜(召集人)、賴委員美蓉、夏委員鑄九、翁委員金山、陳委員明竺五位專家委員、張委員元旭及張委員弘憲等七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召開會議審查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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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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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擬定台南市東區(虎尾寮、後甲、竹篙厝地區)(原部分「文中49」學校用地、「公18」公園用地變更為中密度住宅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內政部都委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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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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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一名稱,將案名修正為:「擬定台南市東區(虎尾寮、後甲、竹篙厝地區)(原部分「文中49」學校用地、「公18」公園用地變更為中密度住宅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及「擬定台南市東區(虎尾寮、後甲、竹篙厝地區)(原部分「文中49」學校用地、「公18」公園用地變更為中密度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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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經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核算,本計畫國中用地面積不足○‧一一七三公頃及國小用地面積不足○‧一一五五公頃(因未達最小設校標準之ㄧ半,故均未劃設。),惟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面積比為二三‧六%,符合規定,故同意照所送計畫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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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將「停一」停車場用地以同等面積及北移至自計畫範圍線劃設(應臨接K-1-18M計畫道路),並於住宅區臨接「公兒一」公園用地部分,劃設四公尺人行步道,以資隔離,請市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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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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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故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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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將停車場用地作適當之管制,故增訂停車場用地作立體使用時,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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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增加開放空間及綠美化環境,將第四點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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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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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之最小面寬不得低於六公尺,且應自道路境界線至退縮部分得計入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法定空地,並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妥予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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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退縮部分得計入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法定空地,並應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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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予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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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本計畫區均屬公有土地,無獎勵民間興辦公共設施之必要,故將第七點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