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91-審議事項-第十四案:台南市政府函為「擬定台南市北區鄭子寮地區(部分「商49」)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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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091
案件id
MOIO5091-4-015-48fdc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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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二○三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八九南市都計字第二三九四五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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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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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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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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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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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九十年二月十三日第五○三次會審議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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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部計畫時案決議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含本部中部辦公室已承接之台南市類似案件),案經簽奉核可,由徐委員淵靜(召集人)、賴委員美蓉、夏委員鑄九、翁委員金山、陳委員明竺五位專家委員、張委員元旭及張委員弘憲等七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召開會議審查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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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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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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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市計一陳情人:一、容積率部分,原台南維持台南市都併專案、林○仁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市計畫委員會小組審陳情地鑑於土地所有權通過之商業區查意見點:人,因捐獻商業區面容積率為百分二─容積率積約百分之十二之之二百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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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為停車場,並需開闢供公眾使用,如此除商業區面積減少外,亦影響全區商業區原有商業區總樓地板面積,故在主要計畫規定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容積率維持百分之二百五十之原則下,為維持全區整體總樓地板面積不變,故訂定細部計畫之商業區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八十,其計算式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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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1.1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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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然今鈞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認為提高容積率與主要計畫規定不符,應維持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五十,顯與台南市都內政部都市計委會有不同考量,且使用土地,亦無法獲得應有之總樓地板面積,將不利於本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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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擬定台南市北區鄭子寮地區(部分「商49」)細部計畫案」內政部都委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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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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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一名稱,建議將案名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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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台南市北區鄭子寮地區(部分「商49」商業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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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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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故將第一點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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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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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主要計畫規定由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仍應維持原住宅區之建蔽率(六十%)及容積率(二五○%),故建議將第三點容積率部分依上開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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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塑造良好之購物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建議於第三點增列第二項:「商業區最小面寬不得低於十公尺,且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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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將停車場用地作適當之管制,故增訂停車場用地作立體使用時,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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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簡化條文,建議將第四點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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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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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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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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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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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增加開放空間及綠美化環境,除將第五點面臨道分區使用項目退縮規定備註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公共設施用地空地,並應妥予植栽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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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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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寬度為三十公尺部分之退縮牆面線深度,修正為十公尺,其餘部分之退縮牆面線深度,修正為五公尺外,並建議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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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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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維護居住品質,建議將第八點修正為:「台南市政府應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依都市設計規範審查本計畫區之建築物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並俟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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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五點退縮牆面已建議修正,請市政府配合修正都市設計規範第六點有關人行通道及植栽之規定,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二、專案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林○仁
陳情地點:
容積率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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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容積率部分,原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鑑 於 土 地 所 有 權人,因捐獻商業區面積約百分之十二之土地作為停車場,並需 開 闢 供 公 眾 使用,如此除商業區面積減少外,亦影響全區商業區原有商業區總樓地板面積,故在主要計畫規定住宅 區 變 更 為 商 業區,容積率維持百分之二百五十之原則下,為維持全區整體總 樓 地 板 面 積 不變,故訂定細部計畫之商業區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八十,其計算式說明如下:250%×1.1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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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然今 鈞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認為提高容積率與主要計畫規定不符,應維持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五十,顯與台南市都委會有不同考量,且如此一來地主不僅損失部份商業區可使用土地,亦無法獲得應有之總樓地板面積,將不利於本區發展。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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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之商業區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八十。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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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 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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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組 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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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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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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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