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91-審議事項-第十五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南州(包括崁頂鄉園寮村部分)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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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091
案件id
MOIO5091-4-016-0ee5d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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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委會第一一八、一二二、一二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八九屏府建都字第一六七五六七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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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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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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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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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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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林委員享博(召集人)、翁委員金山、黃委員崑山、林委員大煜及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召開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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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部分,請縣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議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研提具體意見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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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規定部分,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並考量執行之可行性訂定如左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屏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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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縮建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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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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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及用地退縮規定備註別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一、退縮建築之空地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應植栽綠化,但退縮三公尺。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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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屬角地,則擇一面臨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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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工業區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退縮二公尺。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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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退縮三公尺。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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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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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五○○平方公尺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或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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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二如屬角地,則擇一面臨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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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平方公尺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或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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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二如屬角地,則擇一面臨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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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訂定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二、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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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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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訂定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二)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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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召開會議審查「變更南州(包括崁頂鄉園寮村部分)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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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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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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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號二:為補兒童遊樂場用地之不足及避免影響都市計畫整體發展,將停車場用地修正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並增列附帶條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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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本通盤檢討案核定前,將無償提供之停車場用地產權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否則另依法定程序變更為適當之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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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號六:為補兒童遊樂場用地之不足及避免影響都市計畫整體發展,將停車場用地修正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並將附帶條件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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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本通盤檢討案核定前將停車場用地部分之產權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否則維持原計畫。」(三)編號十:變更理由末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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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展區適用都市更新條例辦理更新計畫」係屬贅語,故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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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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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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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一四、○○○人,住宅區面積五六.六五七公頃,商業區面積四.六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一四及商業區百分之二三四,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及百分之三六○似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實際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建議將第二點及第三點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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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七五。」及「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三)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建議將第四點工業區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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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統一名稱及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將「電信用地」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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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實施細則」規定及縣政府列席人員之說明將公共設施用地之容積率修正如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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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別建議修正之容積率機關用地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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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用地(文中、小用地)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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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用地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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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專用區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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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改由縣(市)政府訂定,為避免將來執行產生疑義,故建議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三款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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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綠美化環境,將第十一條修正為: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