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91-審議事項-第十六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潮州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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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091
案件id
MOIO5091-4-017-0a60f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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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委會第一一五、一一八、一一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八九屏府建都字第一一九五七九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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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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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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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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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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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翁委員金山(召集人)、林委員享博、賴委員美蓉、張委員弘憲及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九十年三月一日及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分別召開四次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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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屏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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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規定部分,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並考量執行之可行性訂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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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縮建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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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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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三、退縮建築之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地應植栽綠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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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屬角地,則擇一面臨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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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工業區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栽綠化,但得計入法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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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公共設施用地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栽綠化,但得計入法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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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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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五○○平方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植栽綠化,但得計入公尺建築,或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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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二如屬角地,則擇一面理。臨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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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平方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植栽綠化,但得計入公尺建築,或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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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二如屬角地,則擇一面理。臨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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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訂定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二)、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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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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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訂定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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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院廖委員婉汝函轉來明德中學逕向本部所提陳情意見部分(如后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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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明德中學逕向本部所提陳情意見部分: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人陳情概要建議事項本會決議位置1立法院私立明德一、明德中學創立於民國建請將明德中學據縣政府列席廖委員中學用地五十二年,現有學校範用地變更為中心人員說明,本圍原屬都市計畫住宅商業發展用地,案明德中學於婉汝轉區,後因民國六十五年以利籌建新校暨民國六十五年來明德辦理擴大潮州都市計促進潮州都市計原為住宅區,中學陳畫案時,始將本校學校畫發展。故同意將變更情書用地變更為「文」學校內容明細表編用地。號二十二之小二、本校已奉準遷校,正組意見修正積極辦理遷校事宜,新為:「無償提供建校舍並已取得建之百分之三十照,為利校務發展,勢五公共設施用必將原學校用地變更地,至少劃設為商業區住宅用地,籌百分之三十為建新校舍興建,惟變更公兒用地,並都市計畫審議過程,未應於本通盤檢察本校即原屬住宅用討案送核定前地,乃於變更作業要求將無償提供之本校提供百分之四十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已屬不登記為地方政合理。府所有,否則三、同屬於本次都市計畫維持原計畫,變更之日新工商學校並請縣政府修用地以相同變更條件正變更計畫皆提供百分之四十公書、圖。」共設施用地,而日新工商係民國六十五年辦理擴大潮州都市計畫案時,原為農業區土地劃設為學校用地。兩者自有相當程度之差別。四、又潮州都市計畫於民國八十六年間辦理擬定原「公七」、「公三」、「公四」、.....等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時,僅提供百分之三十公共設施用地,本校位屬潮州中心地區,又原為住宅用地,何以將百姓之權益不顧,僅因過去數案將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後,致潮州鎮綠地面積不足,而一昧要求本校提供公兒用地,應請審慎考量酌予作適當調整。【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九十年三月一日及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分別召開四次會議審查「變更潮州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小組意見:壹、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一)編號三:為統一名稱,將「公用事業用地」修正為「變電所用地」。(二)編號七:為補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之不足,將廣停用地修正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三)編號八:為補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之不足,將綠地修正為兒童遊樂場用地。(四)編號十四:為配合道路系統及顧及公園用地之完整性,請縣政府依左列原則修正變更計畫書、圖:()將—號道路寬度自—號道路至計畫區西界間向北側工業區拓寬(拓寬後之道路寬度由二十七公尺遞增至三十七公尺)。()民治溪南側八公尺東西向道路寬度自計畫區西界至—號道路向北拓寬二公尺。()計畫區西南側—號道路自—號道路起以西部分拓寬為三十公尺(變更農業區為道路用地)以連接民治路南側西向道路。()於計畫區西北側農業區自一—號道路起規劃南北向三十公尺計畫道路與拓寬後—號道路連接。()民治溪兩側自—號道路至計畫區西側各劃設十公尺寬之帶狀公園用地。(五)編號十五: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部分,請縣政府查明如屬公有土地則照案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六)編號二十、二十二:無償提供之百分之四十公共設施用地,至少劃設百分之三十五為公兒用地,並應於本通盤檢討案送核定前將無償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否則維持原計畫,並請縣政府修正變更計畫書、圖。(七)編號二十一:將無償提供之百分之三十公共設施用地,於變更範圍北側劃設為公兒用地,並應於本通盤檢討案送核定前將無償提供之公兒用地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否則維持原計畫。(八)編號二十四:將—號道路南側部分修正為文中用地及停車場用地,並請縣政府修正變更計畫書、圖。二、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將計畫區內工業區指定為乙種工業區。三、為統一名稱及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將「保存區」修正為「寺廟專用區」、「郵政用地」修正為「郵政事業用地」、「電信用地」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四、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一)依照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函令發布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實施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二)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及綠美化環境,將第四點工業區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三)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部分,請縣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議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研提具體意見提會討論。貳、潮州鎮公所逕向本部所提意見部分(如附件)。附件:潮州鎮公所逕向本部所提意見部分:編號陳情人及陳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小組意見情人位置1潮州鎮工一一、本工業區自劃設依市地重劃請潮州鎮公公所迄今已達二十餘方式變更工所依都市計年,進駐之工廠寥寥業區為住宅畫工業區檢無幾,其餘或為農業區,取得之討變更審議使用或任由雜草叢公共設施用規範相關規生嚴重影響環境衛地部分變更定辦理。生及都市景觀。為本鎮行政二、本鎮由於長期受中心用地。林園工業區之影響,空氣品質長年處於標準值以下,若再發展本工業區,無異為本鎮低劣之空氣品質再雪上加霜。又區,如本鎮之小型工業區已不符工業發展趨勢。工業區之地主亦多次陳情要求變更為其他分區以利土地之使用。潮州鎮潮州依地主陳情該土地擬建議變更據鎮公所列公所函鎮八無供公共通行之必為住宅區。席人員說明轉李新老爺要。且廢除後不影響變更範圍土民先生段民眾出入並能使土地均為陳情陳情書43--地有效利用。人所有,故將9地陳情之八公號八尺計畫道路公尺北側四公尺道路部分變更為住宅區,南側四公尺部分變更為人行步道,並應於本通盤檢討案送核定前償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否則維持原計畫。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附件:明德中學逕向本部所提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立法院廖委員婉○轉來明德中學陳私立明德中學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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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德中學創立於民國五十二年,現有學校範圍原屬都市計畫住宅區,後因民國六十五年辦理擴大潮州都市計畫案時,始將本校學校用地變更為「文」學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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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校已奉準遷校,正積極辦理遷校事宜,新建 校 舍 並 已 取 得 建照,為利校務發展,勢必將原學校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住宅用地,籌建新校舍興建,惟變更都市計畫審議過程,未察本校即原屬住宅用地,乃於變更作業要求本校提供百分之四十公共設施用地,已屬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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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屬於本次都市計畫變更之日新工商學校用地以相同變更條件皆提供百分之四十公共設施用地,而日新工商係民國六十五年辦理擴大潮州都市計畫案時,原為農業區土地劃設為學校用地。兩者自有相當程度之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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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又潮州都市計畫於民國八十六年間辦理擬定原「公七」、「公三」、「公四」、…..等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時,僅提供百分之三十公共設施用地,本校位屬潮州中心地區,又原為住宅用地,何以將百姓之權益不顧,僅因過去數案將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後,致潮州鎮綠地面積不足,而一昧要求本校提供公兒用地,應請審慎考量酌予作適當調整。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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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將明德中學用地變更為中心商業發展用地,以利籌建新校暨促進潮州都市計畫發展。34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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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縣政府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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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說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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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明德中學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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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六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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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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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同意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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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明細表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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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二十二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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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意 見 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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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無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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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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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共設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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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至少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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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三十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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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兒用地,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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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本通盤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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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案送核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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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無償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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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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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為地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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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所有,否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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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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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請縣政府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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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變 更 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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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圖。」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潮州鎮公所工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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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工業區自劃設迄 今 已 達 二 十 餘年,進駐之工廠寥寥無幾,其餘或為農業使用或任由雜草叢生嚴重影響環境衛生及都市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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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鎮由於長期受林 園 工 業 區 之 影響,空氣品質長年處於標準值以下,若再發展本工業區,無異為本鎮低劣之空氣品質再雪上加霜。又目前之工業發展多集 中 於 大 型 工 業區,如本鎮之小型工業區已不符工業發展趨勢。工業區之地主亦多次陳情要求變更為其他分區以利土地之使用。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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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市地重劃方式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變更為本鎮行政中心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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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潮 州 鎮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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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依 都 市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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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 工 業 區 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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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 變 更 審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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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 範 相 關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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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