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01-審議事項-第十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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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101
案件id
MOIO5101-4-011-48147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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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第四五一次會議、八十八年元月十二日第四五九次會議審決完竣,並由原台灣省政府轉知台北縣政府依照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在案;惟因計畫區涉及甚廣,案情複雜,為加速辦理本計畫案之書圖修正依法發布實施,前提經本會八十八年六月八日第四六六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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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嗣經台北縣政府以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函報本部釋示有關本計畫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三案、第四案、第三十三案及公民或機關、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第四十八案暨新店市公所提請覆議事項等案由,因係屬該府所提之第二階段為本會決議內容有執行疑義,擬報請本部研處之案件,且涉本計畫案實質內容與本會決議,案准台北縣政府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八八北府工都字第四○四五五七號函送具體意見等資料到本部營建署,並提經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第四七六次會議審決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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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計畫內容係本會第四五一次、四五九次及四七六次會議決議於修正計畫書、圖及執行產生疑義部分或應進行意願調查、或須請相關單位研提資料后再行辦理之案件,案准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六七三一六號函及九十年五月九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一六九○七四號函送具體意見及相關資料到本部營建署,特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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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本會歷次決議編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位置變更理由本會決議頃)附帶條件或備註八四十林張招道路用地住宅區‧前經內政部◎本會第四據台北市新店市明德段住宅區都委會決五一次會塯公圳農道路用地229,229-1,議,請臺北決議:田水利會229-2等三筆土縣政府與因屬計畫道路列席代表地水利會及及鄰近住宅區表示,如87.7.22陳情人妥之調整互換事台北縣政台(87)內營字為溝通協宜,為利交通府辦理徵第8706738號函調。臺北縣通暢請臺灣省收該變更政府業於政府轉知審慎後道路用中華民國查明土地權屬地,該會八十九年範圍、土地權無異議,七月十二利關係人意願及台北縣日召開研等資料後,如政府來函商會議結不影響其他土建議准予果,未能取地權益關係人變更,故得土地所權益者,同意本案請縣有權人同就陳情人所有府在兼顧意,故本案土地或取得土土地權利討論。圍變更部分道影響交通路用地為住宅安全之原區及部分住宅則下,重區為道路用地新妥為規,否則維持原劃公平合計畫。理可行之道路用地◎本會第四變更案後七六次會,補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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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區一六四.一三之一之規地區畫本案除左列各依本會第四農業區八.六八定,並顧及點外,其餘准照八○次會議保護區三九三.三二水質水量保臺北縣政府核決議辦理完河川區一四六.六○護區內居民議意見通過,並竣,並報奉本鄰里公園○.五三同享有賦稅退請依照修正部九十年五兼兒童遊減免及利用計畫書、圖後報月二十九日樂場用地由內政部逕予自來水回饋公園用地四.二七核定,免再提會台九十內營基金進行地字第九○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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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用地四.一八方建設之公一、新店都市計三八二七號市場用地○.三○平合理原畫部分地區函核定在案加油站用地○.一五則,將前述檢討變更名,故本案面積機關用地五.五八地區納入新稱為水源特配合調整部店水源特定定區計畫部自來水用地五六.一三分,准予通過分,原則同意綠地用地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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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計畫委員會中華本案除左列各點縣政府業依本二五○、○○二三六、○○民國八十九年二外,其餘准照臺會第四八○次○人○人月十五日第四八北縣政府核議意會議決議修正○次會決議將直見通過,並退請計畫書圖完竣依照修正計畫潭、屈尺地區劃書、圖後報由內,並報奉本部入新店水源特定政部逕予核定,九十年五月二區範圍,故將該免再提會討論。十九日台九十計畫之計畫人口一、新店都市計內營字第九○畫部分地區檢一四、○○○人,討變更名稱為八三八二七號於本計畫之計畫水源特定區計函核定在案,人口中扣除。畫部分,原則故本案計畫人同意變更並先口配合調整部行核定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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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同意將本計畫案分三階段發布實施,其中第一階段部分業經本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七九二九號函核定,並由台北縣政府依法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發布實施在案。
業務單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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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原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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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發布實復為原施。住宅區二、本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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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定法」第十九條規定,增列於主要出入口處,規以上,適,以維交通安全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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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圖實施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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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變更內容綜理表各點決議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修正之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且除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八、十六案部分,經決議應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外,其餘得先行報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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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案變更內容綜理表(一)臺北縣政府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六七三一六號函送計畫書共十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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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本會歷次決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備註本會決議頃)中央新村‧前述土地係屬◎本會第四七六經查本案台一三住宅區二.七五道路用地二.二九西側、東退輔會榮工次會決議:北縣政府業岸環快間公園用地○.四六處所有,並准照臺北縣政府依本會第四建議事項辦理,430地號行整體開發榮工處自行整體決議辦理,准等十六筆並開闢公園開發範圍列入本照該府修正土地暨道路用通盤檢討案第二後之計畫書地。階段優先發布實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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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地區係屬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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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區,業已申請建照執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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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解安和路及◎本會第四七六經查本案台二四工十三東農業區○.九八綠地用地○.八九安康路之交次會決議:北縣政府業北側道路用地○.○四通,並利新一、依經濟部水依本會第四河川區○.○五八月十七日會連繫。商結論,同意決議辦理,准‧配合安和路改照臺北縣政府照該府修正善暨環河快所提建議事項後之計畫書速道路闢辦理。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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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二、將來如於二端道路間之河川區上興築橋樑,應先徵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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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該府所提建議事項之理由,應就道予補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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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圖實施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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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本會歷次決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廿四原工四、工附帶條件:附帶條件:‧原附帶條件,◎本會第四三一、土地權利關係經查本案、五、工十變一、土地權利關係人臺北縣政府於新建、重建、整人於新建、重建、於執行其附七六次會台北縣政五二更為住宅整建時,應經法建時,應經法院公院公證具結自府業依本區範圍帶條件時,屢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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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具結自願捐贈願捐贈提供二會第四七(臺北縣政有民眾反應一、准照臺北提供二○%土地○%土地作為六次會議府公共設施,並登不甚完備便縣政府建議作為公共設施,並決議辦理,88.10.26登記為當地地方記為當地地方民,故修正附事項及其附准照該府八八北府政府所有;至視政府所有;至帶條件,增加帶條件(如視實際需要留修正後之工都字第實際需要留設之設之私設通路彈性以為便附表一)辦私設通路(得否計(得否計入法定計畫書圖404557號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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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法定空地,依建空地,依建築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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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二、自願捐贈築法相關規定辦相關規定辦代金部分,理),應提供公眾理),應提供公眾使用,並於執請臺北縣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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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內加註及現府依『都市二、自願捐贈作為公場標示『本私設共設施使用之土通路依都市計計畫工業區地部分,得改以自畫規定應供公檢討變更審願捐獻代金方式眾通往○○公議規範』七折算繳納,並按自共設施使用』。—(三)—3願捐贈土地當期二、自願捐贈作為規定,儘速公共設施使用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土地部分,得訂定都市計之四十計算;所改以自願捐獻自願捐獻代金由代金方式折算畫變更自願當地縣政府或市繳納,並按自願捐獻代金收公所成立專戶,專捐贈土地當期支保管運用供當地都市建設公告現值加百辦法,並成分之四十計之用。算;所自願捐立專戶,專獻代金由當地供當地都市縣政府或市公所成立專戶,專建設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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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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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本會歷次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決議、廿四原工四、工五、三、已依工業區發三、已依工業區發照建築三部分,未依規定辦理回、工十變更為住照建築部分,未饋前,不得變更建照或五二宅區範圍依規定辦理回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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饋前,不得變更四、原「工十」部分,如(臺北縣政府建照或核發使係於民國六十五年六月88.10.26八八用執照。十二日修訂新店都市計北府工都字第四、原「工十」部畫發布實施前即已取得404557號函)分,如係於民國住宅區之建照土地,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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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日修訂新五、為加速公共設施取得,店都市計畫發變更範圍鄰近三百公尺布實施前即已距離內之公共設施得以取得住宅區之抵充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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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照土地,同意六、建築基地得捐贈原工四、工五、工九、工十免依前三項條範圍內未相鄰接之土地件辦理。抵充之,惟應形狀方整且非畸零地或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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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捐地面積小於一百平方公尺者,應一律改以代金繳納之新原變更內容本會歷次決議、本會決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公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備註議公頃)頃)廿四工九範圍、乙種工業乙種工業‧依內政部決議◎本會第四五一、經查本四、原工十內保留區區進行第一次調四七六次會決議案台北五二工業區查結果,回收情:縣政府一、同意採納台灣省(臺北縣政府形未盡理想,且業依本政府及台北縣政88.10.26八八多數未依原內府列席代表補充部都委北府工都字第政部決議檢附說明擬變更理由會第四404557號函暨相關資料,故擬,即本項擬變更五一、89.8.16八九北重行調查變更位置範圍,係為四七六府城規字第意願並於當地原民國七十六年次會議306067號函、召開說明會,以五月一日發布實決議辦施之「變更新店內政部營建署便充分與所有理,准都市計畫(第一89.9.4八九營權人溝通協調,次通盤檢討)案」照該府署都字第故本案仍維持內,原變更「工修正後040528號函)原決議「暫予保十」為住宅區時之計畫留,另案辦理」,保留之工業區部書圖通俟重行調查整分。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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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後再行提報。二、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台北縣政府剋‧另因工九範圍街速審慎查明土地廓面積較大,故權利關係人申請難以取得完整辦理檢討變更意街廓內全部土願、土地權屬分地所有權人之布、申請檢討變同意,故特界定更範圍圖說、遷「同一街廓內廠或停工計畫(若存有工廠時)完整基地範圍」、環境影響說明標準,以利執等資料,及取得行。完整街廓或同一街廓內完整基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則同意准予變更為住宅區,並修正台灣省政府核議之附帶條件如左,於計畫書圖分別敘明標繪「附帶條件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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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圖實施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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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本會歷次決議、本會位置變更理由編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或備註決議廿四工九範圍、三、附帶條件修正如四乙種工業乙種工業、原工十內保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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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區(一)土地權利關係人於五二工業區新建、重建、整建時,(臺北縣政府應經法院公證具結88.10.26八八自願捐贈提供二○北府工都字第%土地作為公共設404557號函暨施,並登記為當地89.8.16八九北地方政府所有;至府城規字第視實際需要留設之306067號函、私設通路(得否計入法定空地,依建內政部營建署築法相關規定辦89.9.4八九營理),應提供公眾使署都字第用,並於執照內加040528號函)註及現場標示『本私設通路依都市計畫規定應供公眾通往○○公共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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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願捐贈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部分,得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並按自願捐贈算;所自願捐獻代金由當地縣政府或市公所成立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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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變更本會歷次決議、本會決位置編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理由附帶條件或備註議廿四工九範圍、(三)已依工業區發四乙種工業乙種工業、原工十內保留照建築部分,未前,不得變更建(臺北縣政府照或核發使用執88.10.26八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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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府工都字第(四)原「工十」部分,404557號函暨如係於民國六十89.8.16八九北五年六月十二日府城規字第修訂新店都市計306067號函、畫發布實施前即已取得住宅區之內政部營建署建照土地,同意89.9.4八九營免依前三項條件署都字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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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28號函)(五)為加速公共設施取得,變更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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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築基地得捐贈原工四、工五、工九、工十範圍內未相鄰接之土地抵充之,惟應形狀方整且非畸零地或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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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捐地面積小於一百平方公尺者,應一律改以代金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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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變更理本會歷次決議、位置本會決議編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由附帶條件或備註廿四工九範圍、四、本檢討案內如非四乙種工業乙種工業、原工十內保留屬一完整街廓為住宅區、商(臺北縣政府業區,其周邊88.10.26八八如無道路、河北府工都字第川、綠地隔離404557號函暨者,其鄰接工89.8.16八九北業區部分應劃府城規字第設適當寬度之306067號函、隔離綠帶,以維公共安全及內政部營建署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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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4八九營備註:「同一街廓內署都字第完整基地範圍040528號函)」之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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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地臨接現有寬度六公尺以上計畫道路(既成道路)或自行留設寬度六米以上道路連接寬度六米以上聯外道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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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一千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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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體開發並留設適當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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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89.8.16八九北府城規字第306067號函、內政部營建署89.9.4八九營署都字第040528號函)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圖實施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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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本會歷次決議編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五二何瑞達、高陳信◎本會第四五五乙種工業一.二○四住宅區一.二○四‧業依內經查本案、等十四人政部都一、四七六人陳新店市五峰段區五五次會決議台北縣政委會第逾80附帶條件:府業依本11地號暨寶興四五一,123一、土地權利部都委會段245地號等次會會關係人於第四五一案二十筆土地(工議決議新建、重、四七六九範圍)提送相建、整建次會議決關資料時,應經法議辦理,且土地院公證具結自願捐准照該府○%土地計畫書圖依決議作為公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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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附帶設施,並登條件執記為當地行。地方政府‧變更範所有;至圍符合視實際需「同一要留設之街廓內私設通路完整基(得否計入地範法定空地,圍」之依建築法標準。相關規定辦理),應提供公眾使用,並於標示『本私設通路依都市計畫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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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願捐贈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部分,得改以折算繳納,計算;所地縣政府或市公所成立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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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圖實施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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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本會歷次決議編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五二何瑞達、高陳信三、已依工業五工業區一.二○四住宅區一.二○四、等十四人區發照建人陳新店市五峰段五五築部分,逾80未依規定11地號暨寶興,123辦理回饋段245地號等案前,不得二十筆土地(工變更建照九範圍)或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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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工十」部分,如店都市計土地,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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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加速公共設施取得,變更範圍鄰近公共設施得以抵充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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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築基地得捐贈原工四、工五、工九、工十範圍抵充之,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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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捐地面積者,應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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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圖實施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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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本會歷次決議編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本會決二四國工局住宅區○.○○○‧案經交通部◎本會第四五經查本六高速公路一.六二二一次會決案台北、新店市北八三○台灣區國道用地九○一議:縣政府二七宜段262-1商業區○.○○○新建工程局案經交通部國業依本、地號一五三中華民國八工局列席代表會第四二八新店市安風景區○.一九五十九年一月補充說明陳情,爰原則同意會議決分小段農業區一.四二六工局八九地照該局所提之議及交159-1地號八○○字第○二五書圖資料通過通部台等四十二八二號函送(變更部分高灣區國速公路用地為道新建筆土地「北部第二商業區),惟具工程局新店市寶高速公路新體土地權屬、函送資興段464地店路段工程範圍、面積等料修正號撤銷徵收資,請臺灣省政府會同交通部計畫書料」(如附國工局查明後圖,准錄),據以變,據以修正納照該府更。入計畫書圖,修正後優先發布實施之計畫。書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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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三道路用地0.七七‧西岸環河快◎本會第四七經查本七卅三機十五東住宅區速道路業經六次會決案台北側,新店溪綠帶用地0.五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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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設計定縣政府畔自來水用0.一一一、據臺北縣案,為維交業依本地政府及新店河川區0.0六通通暢及道市公所列席會第四路系統之完代表說明,七六次整性,故本確有公有土會議決地與計畫道道路寬度調議辦理路銜接,爰整為十二公,准照准照該府所尺,並變更提理由,同該府修部分公有土意變更部分正後之地住宅區為公有土地住計畫書道路用地,宅區為道路圖通過俾與鄰近計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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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道路相銜二、變更河川區為道路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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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部分,將來道路施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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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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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覽程本案本會原決序,如於議文內容明確公開展覽、非屬執行疑期間無任義,爰維持本何公民或會原決議文,意見者,陳情人妥為溝更,否則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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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再提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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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本會歷次決議、本會位置變更理由編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或備註決議‧計畫書原◎本會第四五一據縣九三五新店市復機關用地○.二二乙種工業○.二二變更內容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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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段二一區府說未包含新一、於不妨礙計畫八地號明本店市復興道路開闢使用之案係內政部營段二一八原則下,修正通屬計建署地號,計過,請臺灣省政字第一一入,故予後,納入修正計錯誤八七八號以更正畫書圖中,優先所致,函之。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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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修正書圖二、本檢討案內各免影不符部機關用地均應依響民分。照內政部訂頒「眾權都市計畫定期通益,准」第十九條規定北縣,增列於主要出政府入口處,規劃設上,適當長度之計畫緩衝車道,以維書圖交通安全等規定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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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此外,本檢討案內各機關用地之退縮建築、植栽綠化等規定,應增列本會第四四二次會議通案性之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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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圖實施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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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本會歷次決編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議、本會決十九碧潭大風景區○.一四道路用地○.一四̇為解決環河快速道◎本會第四為避免橋路新店段終點處與五一次會影響民碧潭大橋之丁字型決議:眾權益及依經岔口交通瓶頸問題除擬變更「濟部水而研提改善方案。風景區」為利處八̇為維交通功能,建「道路用地十八年議非屬河川管制範」部分,修八月十圍部分風景區變更正變更為「七日會為道路用地。河川區」,商結論,並重行整理准照台理表,以資後之計明確外,其畫書圖餘准照臺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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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優先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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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四一安坑段文小用地○.三六住宅區○.三六̇原決議內容係將安◎本會第四據台北六十三坑段六十三分小段五一次會縣政府分小段56-83、56-48地號決議:列席代56-48變更文小用地,併一、除變更理表表示由安坑國小使用。由請臺灣現況已地號省政府轉新建公̇經查安坑段六十三知查明補教住宅分小段56-48地號正外,其且即將原安康新村業已新餘准照臺完工使建公教住宅,且即灣省政府用,故本將完工使用,建請核議意見案准予依現況將前述地號通過,優變更恢新原變更內容本會歷次決議、位編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備本會決議住宅區五六.三二◎本會第四八十二直潭、新店水源八六四.三九̇配合自來水經查本案台商業區○.五五○次會決屈尺特定區計法第十二條北縣政府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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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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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七污水處理一.二○̇為避免計畫核定發布實場用地重疊,故配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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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一九.七八合內政部都二、本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市計畫委員八十九年二畫,應配合臺月十五日第北水源特定四八○次會區計畫(第二決議,將直次通盤檢討)潭、屈尺地案之土地使要點妥為修市計畫內排正後,另案迅除。依法定程序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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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案名應修正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直潭、屈尺地區)為新店水源特定區計畫」,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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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圖實施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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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本會歷次決議、編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十三新店都市計計畫人口計畫人口̇配合內政部都市◎本會第四八○經查本案台北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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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准予通過二、本特定區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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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計畫,應配合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妥為修正後,另案迅依法定程序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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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案名應修正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直潭、屈尺地區)為新店水源特定區計畫」,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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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安坑地區農依地形劃設依都市計畫̇修正部分地區計本案據臺北縣業區、灣潭分區界線樁位套繪分畫圖與都市計畫政府列席代表地區區界線樁位不符之處,表示,不影響依都市計畫樁位其他土地權利修正,避免執行關係人之權益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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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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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圖實施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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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縣政府九十年五月九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一六九○七四號函建議併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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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本會歷次決議、本會決位置變更理由編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或備註議十五卅三機十五東道路用地0.三三保護區0.三三‧西岸環河快速◎本會第四七六併同本側,新店道路業已規劃次會決議:案變更溪畔設計定案,為一、據臺北縣政內容綜臺北縣政維交通通暢及府及新店市公理表新府道路系統完整所列席代表說編號第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性,故依臺北明,確有公有七案辦月九日縣政府陳情意土地與計畫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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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北府見,將本道路路銜接,爰准城俔字第計畫寬度調整照該府所提理一六九○七四號函為十二公尺,由,同意變更並與鄰近計畫部分公有土地道路銜接住宅區為道路‧惟臺北縣政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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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建議事項二、變更河川區中漏未將安和為道路用地部路一併建議修分,將來道路正恢復為原二施工前應先徵十公尺,形成得水利主管機「大肚路」不關同意始得辦等寬情形,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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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道路設計原則且易影響行車安全,故再提陳情建議將本段計畫道路一併修正恢復為原二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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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圖實施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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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本會歷次決議、位置變更理由本會決議編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或備註億大建設股份◎本會第四五一、經查本案係十六廿四乙種工○.一三九住宅區○.一三九‧業依有限公司、楊四七六次會決屬原「工十業區內政周毓嬋、楊博議:」變更住宅部都文、楊琇婷等一、土地權利關係人委會區時保留之人於新建、重建、第四新店市惠國段整建時,應經法小部分工業五一676號號(原院公證具結自區,惟因本次會工十範圍內保願捐贈提供二案部分工業會議留工業區)○%土地作為區變更為住決議(臺北縣政府公共設施,並登宅區後,將提送88.10.26八記為當地地方使新店市惠相關八北府工都字政府所有;至資料國段679(水第404557號視實際需要留且土函暨89.8.16設之私設通路利會所有)地所八九北府城規(得否計入法定、680地號成有權字第306067空地,依建築法為畸零地,人同號函、內政部相關規定辦故為基地完意依營建署理),應提供公整考量,同決議89.9.4八九眾使用,並於執意併同畸零040528號函)場標示『本私設件執通路依都市計為住宅區,眾通往○○公開展覽程序年五月九日共設施使用』。,如於公開九十北府城俔二、自願捐贈作為公展覽期間無字第一六九○共設施使用之任何公民或七四號函土地部分,得改金方式折算繳見者,則同納,並按自願捐意變更,否贈土地當期公則應再提會告現值加百分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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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四十計算;立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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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圖實施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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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本會歷次決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備本會決議十六廿四乙種工業○.一三九住宅區○.一三九‧業依內三、已依工業區有限公司、楊周發照建築部毓嬋、楊博文、區政部都分,未依規新店市惠國段四五一前,不得變676號號(原工次會會更建照或核十範圍內保留議決議發使用執工業區)提送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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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四、原「工十」88.10.26八八關資料部分,如係北府工都字第且土地於民國六十404557號函暨所有權五年六月十89.8.16八九北依決議店都市計畫306067號函、發布實施前內政部營建署之附帶即已取得住89.9.4八九營條件執宅區之建照署都字第行。土地,同意040528號函)免依前三項臺北縣政府條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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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五、為加速公共年五月九日設施取得,九十北府城俔變更範圍鄰七四號函距離內之公共設施得以抵充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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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築基地得捐贈原工四、工五、工九、工十範圍內未相鄰接之土地抵充之,惟或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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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捐地面積小於一百平方公尺者,應一律改以代金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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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圖實施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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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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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林張招女士陳情略以:「將計畫道路移至水利會所有土地乙案,事經臺北縣政府召開協商會及民多次陳情水利會,水利會同意發函明確表示『若縣府辦理徵收,本會無異議』」乙節,併同本案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八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