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21-審議事項-第九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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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121
案件id
MOIO5121-4-012-50c3c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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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委會八十八年五月廿日第十三屆第二次會議及台北縣都委會八十八年七月八日第二七二次會議審議完竣,並准桃園縣政府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九九八七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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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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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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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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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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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辛委員晚教、徐委員淵靜及陳委員銀河等,並由辛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於八十九年八月廿九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並以本部營建署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八九營署都字第五一九一五號函送審查意見,請台北縣政府與桃園縣政府依照辦理。嗣准台北縣政府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一八六六九三號函送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之辦理情形等由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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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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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會同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有關管制要點第三點及第十五點「退縮建築」與「停車空間設置」部分,同意依台北縣政府上函所送桃園縣政府、台北縣政府於九十年四月四日之協商會議決議辦理,以及管制要點第五點宗教專用區之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規定,經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已查明確認尚符合現況實際建物容積之需要,無調整修正之必要。二、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有關召開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會議乙節,同意採納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業分別提經台北縣及桃園縣都委會審議通過,且彼此尊重其決議並無計畫衝突事宜,爰為提昇本計畫審議效率,同意免再提該二縣都委會聯席會議重行審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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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左列各點審查意見,及請台北縣及桃園縣政府依照辦理後報署,俾憑提本部都委會委員會議審議外,其餘建議准照台北縣及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新編原編位置變更內容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號號原計畫新計畫(公頃)小組審查意見一變一計畫年期民國九十二民國九十四配合北部區域建議准照新編原編位置變更內容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號號原計畫新計畫(公頃)小組審查意見年年計畫計畫年台北縣及期,予以調桃園縣政整。府核議意見通過。二變二一號道路沿住宅區商業區(二)七.三一一、現況商業為避免台九十五。為路線型二、本變更範商業區圍鄰近捷後,造成該運系統新地區交通莊線、新瓶頸,爰建莊車站,議本案維因應捷運持原計系統所衍畫。另外,生之商業鑑於本案需求,土該路段之當調整,近,附帶建以應未來議工程單發展。位未來應三、一號道路設置隔離沿線兩側綠帶或槽現況均為化設施,俾商業使利改善該用,且其地區交通區位適宜滯留問題。作商業區,依現求。新編原編位置變更內容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號號原計畫新計畫(公頃)小組審查意見三變三增列捷運系無面臨捷運系捷運系統用地建議准照統用地之土統用地之基專案變更業經台北縣及地使用分區地,得依捷發布實施,惟桃園縣政管制規定運系統用地與捷運系統用府核議意內將來預留地緊鄰之住宅見通過。之環廠道路區及醫院用地指定建築線無法面臨道路並退縮三公之問題,捷運尺以上建局則願意於捷築,退縮部運系統用地內分得計入法留設一條七公定空地。尺寬環廠道路,提供面臨捷運系統用地之建築基地得依該環廠道路指定建築線。四變四增訂土地使無詳土地使用現行計畫尚未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分區管制要訂定。用分區管要點點制要點審查意見。五機一東側保存區宗教專用區○.三八本計畫區內劃建議准照古蹟,故修正見通過。其分區名稱為「宗教專用區」。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一)管制要點第三點第一項之商業區(二)建蔽率草案規定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八○,桃園縣及台北縣都委會決議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及百分之六○,經考量同點第二項已訂有退縮建築之規定,且為避免部分基地因規模過小而無法建築,故建議商業區(二)建蔽率仍維持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此外,除本要點已訂定商業區之建築退縮及留設停車空間規定為「商業區新建、改建時需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寬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及「所需附設之停車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之標準加倍留設」乙節原則同意外,其餘本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規定,建議依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議通案性決議「由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研訂適當之退縮建築規定,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變更時,納入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以切合各地方發展特性」(詳附件),故仍請桃園縣及台北縣政府共同研提具體增列管制條文報署,俾憑提大會討論決定。(二)管制要點第五點:請桃園縣政府查明確認宗教專用區之容積率規定是否符合現況實際建物容積之需要,如有調整修正之必要者,請提大會討論。(三)管制要點第十五點「建築基地(除商業區外)連續臨接建築線二十五公尺,平均深度達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達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依照『桃園縣都市計畫區騎樓地設置標準』之規定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未達騎樓地設置標準者,應退縮三公尺以上建築。」,為考量全計畫區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之設置可行性及一致性,請併同上開管制要點第三點審查意見辦理。三、有關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列席代表口頭建議,本計畫區內近期辦理之個案變更案(為增加捷運系統路線護坡寬度)擬併本次通盤檢討案辦理乙節,鑑於該案都市計畫書、圖製作尚未完成及辦理公開展覽等程序,為避免造成本計畫時程之延宕,建議該局儘速完成相關作業及程序,正式行文函報內政部併同提大會審決,否則仍請另循法定程序辦理。四、有關公開展覽期間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台北縣部分)第2案,台北縣都委會決議:「本案地點位於桃園縣,建請桃園縣政府再提該都委會討論」,經查桃園縣都委會並未就該案再進行審議,為俾利有效縮短審議時效及意見整合,並建議該案工程需地單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莊營運處)應先行取得該項土地所有權或同意變更證明文件後,再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五、卷查本部七十一年八月廿三日七十一台內營字第一○七三四六號函准予備案之「擬定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案,計畫書載明擬定機關為「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其審核摘要表並敘明該計畫案經兩縣聯合都市計畫委員會六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二次會審查通過。是以本計畫案應屬兩縣政府會同擬定之聯合都市計畫。惟查本次通盤檢討之範圍為涵蓋兩縣行政轄區之原都市計畫範圍,並未分別辦理通盤檢討,雖已分別提報二縣都委會審議,其中尚有部分事項決議不一,建請本案由兩縣都委會召開聯席會議就原分別審決事項重行審議確認後報部再行提會,以資適法,並符聯合都市計畫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