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3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覆議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5131
案件id
MOIO5131-4-002-674fd5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經本會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五○七次會議審議決議:「為避免公共設施用地開發時,地下層大量開挖,造成水土資源污染及降低地表透水率,故本案維持原計畫。」,並經內政部以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台九十內中營字第七七B—九○○八五○一號函送本會第五○七次會議記錄到縣政府在案。
-
二、台北縣政府基於下列理由(摘要):
-
(一)考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立法宗旨,係鼓勵公益設施與公共設施能充分的做多目標彈性利用,以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增進都市環境品質。
-
(二)板橋都市計畫公園用地建蔽率為百分之十五,依現行都市計畫土地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開挖率最高僅能達百分之二十五,鑑於板橋市人口密集,實已無法滿足多目標實際開闢使用之需求。
-
(三)查板橋市目前尚未開闢完成之公園與綠地面積總計十一.一一公頃占總體都市計畫土地面積僅千分之八.四,故本案變更應不致於造成地表透水率與水土資源污染之重大影響。
-
(四)依據板橋市七十五年至八十九年間,地下水位歷年資料得知板橋市地下水位高程有逐年緩步上升之趨勢,顯示板橋市地下水滲入補注情況尚稱良好。
-
(五)板橋市都市計畫農業區尚有四十八公頃,占總面積百分之三.六七,亦有助地下水之滲入補注。
-
(六)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於公園用地立體多目標作為停車場使用,其覆土深度應為二公尺以上,故公園之綠化、滲水與調節溫度機能尚可維持良好。
-
故以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一八二五六九號函,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覆議,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台北縣政府覆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請營建署針對院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中,公共設施用地作立體多目標使用時,有關地下開挖面積規定是否過高?詳予檢討,並研提具體修正意見報院核定,以避免地下層大量開挖,造成水土資源污染及降低地表透水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