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31-審議事項-第四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大園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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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131
案件id
MOIO5131-4-005-fd462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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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變更大園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業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八十八年元月十三日第五七○次會審議完竣,其中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案,因土地所有權人國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地區目前不利住宅發展申請撤銷恢復為工業區為由,函請再提會討論,案經本部營建署以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八九營署中審字第七七B-八九二0九二一號函請桃園縣政府就該案研提具體意見,及對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部分,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一併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報核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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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桃園縣政府以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九十府城鄉字第四六九四七號函送「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案」之意見及「訂定大園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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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照左列各點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併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第五七○次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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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第四案部分(內容詳附件一):採納桃園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本案「維持原計畫」,並請桃園縣政府備函報部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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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部分(內容詳附件二):參照本會審議「訂定桃園市、楊梅、中壢平鎮及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等四案」之決議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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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縮建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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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內各使用分區(農業區、保護區除外),臨接計畫道路未達十五公尺者,至少退縮三點五公尺建築,臨接十五公尺(含)以上者,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二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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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車空間設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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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附件一】變更大園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第四案面積單位:公頃位置新計畫府城鄉字四七號函四文小工業住宅區(二‧七五)一、此地臨市中心,為免該地區目前本案已進一右區附帶條件:工業之開發污染市不利住宅發入提大部側(二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區及促使都市發展展請撤銷恢都市計畫‧七(函配置適當公共作一完整的規劃與復為工業委員會審二號五)設施),並擬定具體開發,宜適當的變更區。查階段,道路公平合理之事業級使用分區。擬請該公南側財物計畫。二、避免廢棄之廠房,造司逕於大二、本細部計畫應於本成土地之閒置與浪會表達陳通盤檢討案發佈實費,影響地方之繁榮情意見施起兩年內完成法與都市之健全發展。後,由大定程序。三、據省環保處表示本會決議是三、本案應依「都市計變更範圍依現行規否准於撤畫工業區變更審議定仍屬二級航空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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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辦理。音管制範圍可興建住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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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桃園縣政府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九十府城鄉字第四六九四七號函送「訂定大園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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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縮建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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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用地,臨接計畫道路未達十五公尺者,至少退縮三點五公尺建築作為無遮簷人行道,臨接十五公尺(含)以上者,退縮四公尺建築作為無遮簷人行道,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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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車空間設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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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及其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