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31-審議事項-第六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義竹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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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131
案件id
MOIO5131-4-007-af96e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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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六四次會,及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六九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一○七七七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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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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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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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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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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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前經本會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五○七次會議審議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意見六—(四)(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七)及七—(四)(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請原專案小組重行審查研擬具體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外,其餘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七、案經原專案小組林委員享博(召集人)、翁委員金山、賴委員美蓉、張委員弘憲、張委員元旭等,於九十年五月一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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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九十年五月一日審查「變更義竹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小組意見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七:本案俟該地區區域性交通路網及布袋港對外聯繫道路規劃完成後,再配合作整體性之通盤規劃,故維持原計畫。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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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嘉義縣政府併本會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五○七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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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為增加開放空間、綠美化環境並考量實際發展需要,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增訂左列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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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如屬退縮部分得計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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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如屬退縮部分得計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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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其他使用分區、公共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並應退縮部分得計設施用地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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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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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