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51-審議事項-第九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玉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5151
案件id
MOIO5151-4-010-efeb4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玉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四八一次會審議完竣,並經花蓮縣政府以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九十府旅都字第0二四00八號函報請核定,案經本部營建署以九十年五月二日九十營署中審字第七七B-九00五五四一號函請參考本會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報核在案。
-
二、案經花蓮縣政府依本部營建署上開號函辦理後,以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九十府旅都字第0七四一一九號函送「花蓮縣都市計畫區建築線退縮規定及停車空間劃設基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照左列各點通過,並退請花蓮縣政府併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四八一次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四八一次會決議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二、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部分:參據花蓮縣政府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九十府旅都字第0七四一一九號函所送「花蓮縣都市計畫區建築線退縮規定及停車位劃設基準」訂定如后:
-
(一)退縮建築規定1.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住宅區牆,但得計入法定空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地。
-
一退縮。)。
-
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一、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但得計入法定至少退縮二公尺。空地。
-
工業區二、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花蓮縣政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決定。
-
公共設施用地及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公用事業設施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
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佈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
2.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花蓮縣政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決定。:
-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五○○一、退縮建築部分應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住宅區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面臨道路退縮建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
築。
-
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一、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得計入法定空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地。
-
商業區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二、如屬角地,得擇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工業區地。
-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
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用事業設施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
(二)停車空間設置基準1.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報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位設置標準二五○平方公尺以下(含二五○平方公尺)設置一部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至四○○公尺設置二部超過四○○平方公尺至五五○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佈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
2.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