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5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車城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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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151
案件id
MOIO5151-4-013-407aa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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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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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委會第一○七、一○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九十年三月二日九十屏府建都字第三○四八七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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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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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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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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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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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林委員享博(召集人)、謝委員正倫、黃委員崑山、張委員弘憲及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於九十年六月六日及九十年七月九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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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採納鄉公所列席人員之意見,同意國小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興建地下停車場供公共停車使用,以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屏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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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六月六日及九十年七月九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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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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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七○四公頃,故建請縣政府覓適當地點妥為調整補充;如無法調整補充時,則建議於下次通盤檢討增加住宅區、商業區等建築用地面積時予以補充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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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計畫目標年已屆滿,故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年期,將本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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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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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號一:為統一名稱,將「公用事業用地」修正為「電力事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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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號二:為統一名稱,將「電信用地」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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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編號五:增列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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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該河川辦理整治時,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研訂具體之親山、親水實施計畫及綠化計畫,送由縣政府審查同意後,始得發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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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編號六:本計畫停車場用地已不足,故將備註欄「增列多目標使用方案」乙節刪除,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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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編號七: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區人口外流,且變更地點地勢低漥,目前尚無變更為住宅區之條件,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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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編號八: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劃設國小用地、國中用地各一處、兒童遊樂場用地三處、市場用地一處,除零售市場用地因區位較適中建議准予作為多目標使用外,其餘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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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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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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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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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七、○○○人,住宅區面積三一.五六五公頃,商業區面積一.八九六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五及商業區百分之一八五,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及百分之三六○似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實際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將第二點及第三點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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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三)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及綠美化環境,將第四點工業區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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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一、二案,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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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專用區、電力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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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容積率修正如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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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別修正之容積率理由依本部八十九年十機關用地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五十。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函令發布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實施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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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用地(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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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用地)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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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用地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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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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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統一名稱及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將「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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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部分,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參照本會第五○九次會審議「變更潮州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之決議,訂定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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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縮建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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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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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商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一、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業區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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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退縮三公尺。二、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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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工業區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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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退縮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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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地及公用事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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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退縮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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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設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佈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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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五○○一退縮建築部分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應植栽綠化,但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得計入法定空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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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二如屬角地,則擇一面臨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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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一退縮建築部分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應植栽綠化,但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得計入法定空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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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二如屬角地,則擇一面臨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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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退縮建築部分應施用地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植栽綠化,但得及公用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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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設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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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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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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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佈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