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7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北縣政府函為「擬定新莊都市計畫(副都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案」及「變更新莊都市計畫(配合副都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案)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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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171
案件id
MOIO5171-4-003-775d1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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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二九六次會及九十年一月十一日第二九七次會審決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年五月三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一四九五二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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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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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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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一年四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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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第三五○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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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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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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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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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召集人)徐委員淵靜、夏委員鑄九、周委員志龍、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及七月五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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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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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部分,同意照縣政府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於會中所提修正內容通過,並納入計畫書以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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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為避免中原路日後寬度不一影響行車安全,故將專案小組意見五—(三)末段文字「並請縣政府訂定容積移轉等相關獎勵措施,以鼓勵該路段土地所有權人於日後實施都市更新時,能自願退縮留設或將道路用地無償捐贈給縣政府」乙節,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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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及七月五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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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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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北縣政府為配合大台北都會區交通路網之規劃設計,以及都市發展現況實際需要,在不影響原計畫規劃旨意、道路功能、都市環境品質及提高市地重劃可行性之原則下,變更主要計畫內容及依主要計畫規定辦理擬定細部計畫,故將案名修正為:「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副都市中心地區)主要計畫」案暨「擬定新莊都市計畫(配合副都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案,以玆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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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細部計畫係為塑造高品質之都市環境,以提供文化產業、文化媒體、文化消費、生活展演等多功能文化專用園區,為避免影響外部吸引力及降低環境品質,土地使用強度不宜太高。故請縣政府依主要計畫規定,在平均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原則下,妥為調整商業區及住宅區之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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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配合現況及實際需要,本計畫第一、二種商業區二樓以上部分修正為得供住宅使用,並請縣政府依第一種商業區供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五,第二種商業區供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二.五為原則,重新推估計畫人口及檢討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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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令依據增列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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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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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號二:參考國土綜合開發發展計畫,將計畫目標年調整至民國一○○年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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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號三|(一)、(二):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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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編號七|(十四)、(十五):有關中原路(中港大排以西至特二號道路間路段)及中港路六四八巷變更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稱,該路段上合法房屋密集,為維護現住戶權益,故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惟為增進計畫執行之可行性,故劃為「都市更新地區」。並請縣政府訂定容積移轉等相關獎勵措施,以鼓勵該路段土地所有權人於日後實施都市更新時,能自願退縮留設或將道路用地無償捐贈給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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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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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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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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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七點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中「瘦身及減重中心」之名稱是否適當及其使用性質為何?請縣政府詳予說明;並建議增列容許使用項目:「醫療診所及設施」,以符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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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提供文化產業之服務機能,第八點第一、二種商業區容許使用項目,增列「文化事業及文化媒體相關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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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將第八點第一、二項中之「媒體製作場所」第四目「錄影棚、錄影帶剪接與製作場所」修正為「錄影棚、錄影帶剪接與製作場所及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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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將第九點第三項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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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台北縣政府有關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之相關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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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第十點第二項「依面前道路寬度分別獎勵」部分,其獎勵幅度過高,請縣政府予以折半重新精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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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據台北縣政府現行對容積獎勵後總值通則性規定,將第十三點前段之容積獎勵後總值修正為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率之一.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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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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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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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本會專案小1陳情人:陳○棟壹、理由: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壹、併專案陳情位置:一、住商混合使用,符合國情,規則第六點:本計小組審細部計畫土地且可促進副都心之繁榮發畫區內第一種商業查意見使用分區管制展。區及第二種商業區三要點二、都市發展宜以規劃引導,而除依都市計畫法台非限制,計畫區內商業區達灣省施行細則商業四十餘公頃,屆時大量類似區之規定用途使用用途的商業活動場所釋外,其做為住宅使出,將可能造成商業用途之用之面積,不得超空間供過於求,投資者反將過建築總樓地板面此區的開發視為畏途,影響積的二分之一地區建設,甚至造成空間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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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過度住商分離,商業活動尖峰時間造成交通問題;而一旦夜間商業活動結束,本區可能成為一座「死城」,勢必成為治安的死角。歐美先進國家例子所在多有,台北市信義計畫區夜間多處寂貳、據縣政府暗,亦足以為本區之殷鑑。列席人四、本要點第八點已有用途獎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員稱為勵之規定,可加強商業使用規則第七點:本計使新莊之誘因。畫區內第一種住宅市退縮五、都市計畫分區最適用途,宜區及第二種住宅建築一保持彈性,由開發者根據各區,其建築基地如致性,且方面條件自行評估,擇其所符合第一項規定條住宅區需進行開發。件者,得作為第二之容許貳、理由:項各款之用途使使用項一、合於相關條件規定之住宅用。目本細區建築基地,其區位、基地一、建築基地符合左列部計畫規模、交通等條件較佳者,各款規定者,得從土地使於使用規劃上應具較大之事第二項各款之用分區彈性,以合乎多元化的空間使用:管制要利用需求。(一)建築基地最點中已二、停車空間的處理係屬都市小面積:2500平有詳細計畫的重要課題,應以都市方公尺。規定,故計畫手段解決為上策,而以(二)面臨15米以未便採建管手段要求建築物附加上都市計道路,臨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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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停車空間,既對公共停接長度至少30車之改善效益不大,且易因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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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資源低度利用,造成浪(三)依建築技術費,實屬下下之策。規則規定加倍附三、本計畫區已規劃四個大型設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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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若以微收代金方式(四)建築物與鄰辦理,即可挹注停車場興建地保留四米以上之經費,加速停車空間之建之空間(不含地下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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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車空間留設不足部份得二、建築基地符合第一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既可項各款規定者,得公平分擔公共設施之費從事左列各款之用,且可使公共停車資源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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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最大使用效益,對地區整(一)健康休閒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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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發展助益良多。1、健俱樂部五、我國建管法令變變遷甚速,(含水中及尤以停車空間要求日益嚴陸上健身設格,建物如建造施工完成,施,不含保馬上面臨停車設置標準變齡球館)動,如不能以繳納代金方式2、瘦身及減重辦理,其變更設計或變更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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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勢必無法辦理,既使社(二)有線電視播放場會資源使用扭曲,民眾無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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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循,違規使用問題嚴重,(三)大型展售中心、會公私利益均受危害。展中心。參、併專案小(四)六00平方公尺以組審查上餐廳。意見六-(五)五00平方公尺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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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00平方公尺以上之金融業分支機構、票券業及信用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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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理由:(七)其他經本府核定一、醫療設施為重要之公共務發展之策略性產項目,若能鼓勵儘早設置可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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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副都心之發展,提昇公五、第一項第三款須共設施品質。加倍增設之停車二、商業及金融服務業與辦公空間如有不足用途唇齒相依,難以嚴格區者,得以繳納代分,故第二種商業區用途有金辦理,辦法由必要增列辦公室。縣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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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公場所乃提供各種公司行號使用,其營利事業所得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稅及辦公人員之消費等各規則第八點,用途獎勵項稅收,將可增加縣府地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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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繁榮地方。一、第一種商業區增四、應產業轉型,辦公商務空間列醫療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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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速度將可能以倍速成長第二種商業區增列醫(如北市內湖重劃區),何況療設施及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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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副都心為最接近台北市之衛星都市,亦為台北縣發展明日之星,故獎勵辦公室用途,確有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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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人:陳○裕壹、理由壹、土地使用分區為保留土地陳情位置:一、有關各項容積獎勵,乃為達管制規則第二使用分區管細部計畫土地成規劃理念之方法,建築基章第八、九、十制要點之彈使用分區管制地及開發者如已符合各項點:「.......符合性「得」字仍要點條件,理應給予明確之容積左項(列、很)規有保留之必獎勵計算方式,以避免興建定者,『得』增要,故未便採面積無法確定,影響投資者興建......」,建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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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議其條文中二、其他實施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得』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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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執照申請,往往因為獎勵之容積規定不甚明確,而引起紛爭之情事,時有所聞,亦影響地區之開發進度,試予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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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情人:蔡○宜壹、理由壹、土地使用分區管據縣政府列陳情位置:一、停車空間留設之認定執制規則第十七席人員說明細部計畫土地行,回歸建管技術層面。點有關建築物使用分區管制二、基地如面積狹小或其他技建議增列:停車空間不要點術層面問題,依法留設如有一、並依建築技術足得否以繳困難,應得以繳納代金方規則相關規定納代金方式式,由政府集中興建辦理。留設。辦理乙節,應三、相鄰街廓地下室如得以車二、其建築物新依相關規定道相連,可使停車規定較有建、增建、改建辦理。至於建彈性,更能發揮其效益,納或變更使用,停議地下室停入本項規定,使車道穿越計車空間如有不車空間得整畫道路,具有依據。足,得依本縣停體規劃,以車四、其他法令多如牛毛,如何引據車空間留設代道連通穿越從嚴規定,民眾難以明確瞭金繳納規定,以計畫道路乙解,易使公私隨時蹈於違反規繳納代金辦理。節是否可定之境,應予刪除不用。三、相鄰街廓建築行,日後由該基地,經本縣都府都市設計設會審議通審議委員會過,其地下室部審查決定分停車空間得之,此處不另整體規劃,以車規定,故未便道連通穿越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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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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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刪除附表一之備註(七)4陳情人:陳○芳壹、理由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壹、為避免延陳情位置:一、建照變更設計,可能涉及諸規則第十一點:建遲開發細部計畫土地多原因及因素,難以一概論議第二、三項刪時效本使用分區管制之,而其條件建築法已有明除。項規定要點訂且為法定權利,不宜過度仍應維限制。持故未二、其建照內容如有變更,其獎貳、土地使用分區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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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面積之增減,於都市審議管制規則第十貳、為避免延及建照審查中,均可要求調一點第四項建遲開發時整,申請人自應配合。議配合第二、三效本項規三、展延完工期限乃法定權利,項刪除修正。定仍應維且一般僅有一年緩衝,如再持故未便予額外限制可能造成核定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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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居於不確定之狀態,易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滋生糾紛及困擾。規則第十二點:建參、為促使本參、理由議刪除。計畫儘一、第八、九、十點樓地板面積早開發獎勵之目的予第十一點加利用本速開發之目的不同,如果取規定仍消或逐年遞減,有違其立法應維持之意。故未便二、開放空間、停車空間增設提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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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對本計畫區之發展及品質提昇極具正面效益,不宜輕言廢除,且基地合併大面積開發,對環境之塑造,空間之整體規劃均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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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北縣其他之都市計畫區,對於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空間,其容積皆有所獎勵,若本計畫區加以刪除則造成『一國兩制』,實為不宜。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陳○棟
陳情地點:
細部計畫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
要點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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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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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商混合使用,符合國情,且可促進副都心之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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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發展宜以規劃引導,而非限制,計畫區內商業區達四十餘公頃,屆時大量類似用途的商業活動場所釋出,將可能造成商業用途之空間供過於求,投資者反將此區的開發視為畏途,影響地區建設,甚至造成空間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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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過度住商分離,商業活動尖峰時間造成交通問題;而一旦夜間商業活動結束,本區可能成為一座「死城」,勢必成為治安的死角。歐美先進國家例子所在多有,台北市信義計畫區夜間多處寂暗,亦足以為本區之殷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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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第八點已有用途獎勵之規定,可加強商業使用之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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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市計畫分區最適用途,宜保持彈性,由開發者根據各方面條件自行評估,擇其所需進行開發。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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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於相關條件規定之住宅區建築基地,其區位、基地規模、交通等條件較佳者,於使用規劃上應具較大之彈性,以合乎多元化的空間利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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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車空間的處理係屬都市計畫的重要課題,應以都市計畫手段解決為上策,而以建管手段要求建築物附加增設停車空間,既對公共停車之改善效益不大,且易因停車資源低度利用,造成浪費,實屬下下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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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已規劃四個大型停車場,若以微收代金方式辦理,即可挹注停車場興建之經費,加速停車空間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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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車空間留設不足部份得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既可公平分擔公共設施之費用,且可使公共停車資源獲得最大使用效益,對地區整體發展助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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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國建管法令變變遷甚速,尤以停車空間要求日益嚴格,建物如建造施工完成,馬上面臨停車設置標準變動,如不能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其變更設計或變更使用,勢必無法辦理,既使社會資源使用扭曲,民眾無法依循,違規使用問題嚴重,公私利益均受危害。參、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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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設施為重要之公共務項目,若能鼓勵儘早設置可促進副都心之發展,提昇公共設施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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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業及金融服務業與辦公用途唇齒相依,難以嚴格區分,故第二種商業區用途有必要增列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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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公場所乃提供各種公司行號使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辦公人員之消費等各項稅收,將可增加縣府地方稅收,繁榮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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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產業轉型,辦公商務空間需求速度將可能以倍速成長(如北市內湖重劃區),何況新莊副都心為最接近台北市之衛星都市,亦為台北縣發展明日之星,故獎勵辦公室用途,確有其必要。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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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六點:本計畫區內第一種商業區及第二種商業區除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商業區之規定用途使用外,其做為住宅使用之面積,不得超過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的二分之一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七點:本計畫區內第一種住宅區及第二種住宅區,其建築基地如符合第一項規定條件者,得作為第二項各款之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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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基地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得從事第二項各款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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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築基地最小面積:2500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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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面臨 15 米以上都市計道路,臨接長度至少 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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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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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建築物與鄰地保留四米以上之空間(不含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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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基地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得從事左列各款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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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康休閒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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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 俱 樂 部(含水中及陸上健身設施,不含保齡球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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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瘦身及減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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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線電視播放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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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型展售中心、會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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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 00 平方公尺以上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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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五 00 平方公尺以上之證券及期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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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00 平方公尺以上之金融業分支機構、票券業及信用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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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經本府核定發展之策略性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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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一項第三款須加倍增設之停車空 間 如 有 不 足者,得以繳納代金辦理,辦法由縣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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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點,用途獎勵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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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種商業區增列醫療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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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商業區增列醫療設施及辦公室。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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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貳、據縣政府列 席 人員 稱 為使 新 莊市 退 縮建 築 一致性,且住 宅 區之 容 許使 用 項目 本 細部 計 畫土 地 使用 分 區管 制 要點 中 已有 詳 細規定,故未 便 採納。參、併專案小組 審 查意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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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陳情案名:
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陳○裕
陳情地點:
細部計畫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
要點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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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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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各項容積獎勵,乃為達成規劃理念之方法,建築基地及開發者如已符合各項條件,理應給予明確之容積獎勵計算方式,以避免興建面積無法確定,影響投資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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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實施都市設計審議地區之執照申請,往往因為獎勵之容積規定不甚明確,而引起紛爭之情事,時有所聞,亦影響地區之開發進度,試予以避免。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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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二章第八、九、十點:「…….符合左項(列、很)規定者,『得』增興建……」,建議 其 條 文 中『得』字刪除。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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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留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彈性「得」字仍有保留之必要,故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蔡○宜
陳情地點:
細部計畫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
要點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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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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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車空間留設之認定執行,回歸建管技術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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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地如面積狹小或其他技術層面問題,依法留設如有困難,應得以繳納代金方式,由政府集中興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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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鄰街廓地下室如得以車道相連,可使停車規定較有彈性,更能發揮其效益,納入本項規定,使車道穿越計畫道路,具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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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法令多如牛毛,如何引據從嚴規定,民眾難以明確瞭解,易使公私隨時蹈於違反規定之境,應予刪除不用。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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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十七點建議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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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並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留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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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其 建 築 物 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停車空間如有不足,得依本縣停車空間留設代金繳納規定,以繳納代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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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相鄰街廓建築基地,經本縣都設 會 審 議 通過,其地下室部分停車空間得整體規劃,以車道連通穿越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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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刪除附表一之備註(七)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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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有關建築物停車空間不足得否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乙節,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至於建議地下室停車空間得整體規劃,以車道連通穿越計畫道路乙節 是 否 可行,日後由該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 查 決 定之,此處不另規定,故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陳○芳
陳情地點:
細部計畫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
要點
陳情理由:
-
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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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照變更設計,可能涉及諸多原因及因素,難以一概論之,而其條件建築法已有明訂且為法定權利,不宜過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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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建照內容如有變更,其獎勵面積之增減,於都市審議及建照審查中,均可要求調整,申請人自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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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展延完工期限乃法定權利,且一般僅有一年緩衝,如再予額外限制可能造成核定面積居於不確定之狀態,易滋生糾紛及困擾。參、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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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八、九、十點樓地板面積獎勵之目的予第十一點加速開發之目的不同,如果取消或逐年遞減,有違其立法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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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放空間、停車空間增設提供,對本計畫區之發展及品質提昇極具正面效益,不宜輕言廢除,且基地合併大面積開發,對環境之塑造,空間之整體規劃均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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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北縣其他之都市計畫區,對於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空間,其容積皆有所獎勵,若本計畫區加以刪除則造成『一國兩制』,實為不宜。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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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十一點:建議第二、三項刪除。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十一點第四項建議配合第二、三項刪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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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十二點:建議刪除。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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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為避免延遲 開 發時 效 本項 規 定仍 應 維持 故 未便採納。貳、為避免延遲開發時效本項規定仍應維持故未便採納。參、為促使本計 畫 儘早 開 發利 用 本規 定 仍應 維 持故 未 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