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71-審議事項-第十七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道路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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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171
案件id
MOIO5171-4-017-7cc88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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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委會九十年年七月十二日第一三二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九十)府都計字第五三四五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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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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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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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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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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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前提經本會九十年八月十四日第五一五次會議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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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赴現地勘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爰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翁委員金山(召集人)、辛委員晚教、徐委員淵靜、陳委員明竺、范委員國俊、陳委員銀河、游委員以德、林委員大煜等八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年八月十七日赴現地會勘、及同年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審查意見,並提經本會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五一六次會議審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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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生活圈道路系統之計畫道路兩端無爭議路段,先行同意變更通過(道路用地確定路段範圍由本會專案小組決定),中間路段經過湖濱社區、西湖園社區、客雅溪及青草湖等地區,因涉因素較多,再由本會專案小組迅行整合,如經再評估確無其他更佳可行路線方案,確認原公開展覽方案為最佳方案,則原則同意照新竹市政府所提路線及核議意見通過,並應就所涉道路之工程技術、施工安全、生態工法等問題妥為處理,期使對環境衝擊負荷減至最低,納入計畫書規定後,免再提會討論;惟如經再規劃評估,尚有其他較佳可行之替代路線方案,則再提會討論,其超過原公開展覽範圍之路線,應依法補辦公開展覽程序。二、因案涉層面甚廣,本案專案小組委員,同意增加夏委員鑄九及張委員弘憲,且專案小組審查時,應邀請經濟部水利處派員參加,以資周延。」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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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嗣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年九月四日召開第三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特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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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間路段經過湖濱社區、西湖園社區、客雅溪及青草湖等地區部分,應於本計畫書圖內分別敘明及標示虛線予以暫予保留,請新竹市政府再行審慎研議規劃評估有無其他較佳可行之替代路線方案等相關資料,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俟獲致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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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攸關人民權益及生存環境,請舉辦公開聽證會,聆聽各種意見,並公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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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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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生活圈道路系統之計畫道路兩端無爭議路段部分,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及新竹市政府於會中說明,確定為明湖路以西之「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範圍內約四○○公尺及「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界線以東約五一○公尺,請新竹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並得先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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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位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無爭議路段西側部分,如因工程規劃設計需要或避免對環境產生重大衝擊影響,須調整修正路線範圍或位址時,新竹市政府承諾應迅行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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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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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院林委員政1、陳為新竹市政府辦理之併前開則九十年八月三「新竹生活圈客雅溪邊高決議文日承轉新竹市青架道路都市計畫變更二、三草湖客雅溪環保案」,因計畫草率、空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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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會等六位理不實、誤導民眾,學者專事長連署家均表質疑,歸納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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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程序嚴重違法與黑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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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嚴重破壞環境生態與青草湖自然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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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符經濟效益、浪費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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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竹市光鎮里林陳為因客雅山土質鬆軟,地質併前開建宏里長容易鬆動,如要建築道路,一決議文旦大雨來臨,河床淤積砂石,二、三辦恐將造成水患及土石流,危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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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安全,建請撥款先行整治河床之河堤。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立法院林委員○則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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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為新竹市政府辦理之「新竹生活圈客雅溪邊高架 道 路 都 市 計 畫 變 更案」,因計畫草率、空洞不實、誤導民眾,學者專家均表質疑,歸納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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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程序嚴重違法與黑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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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嚴重破壞環境生態與青草湖自然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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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符經濟效益、浪費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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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攸關人民權益及生存環境,請舉辦公開聽證會,聆聽各種意見,並公開討論。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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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八月三日承轉新竹市青草湖客雅溪環保促進會等六位理事長連○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新竹市光鎮里林○宏里長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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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為因客雅山土質鬆軟,地質容易鬆動,如要建築道路,一旦大雨來臨,河床淤積砂石,恐將造成水患及土石流,危害社區安全,建請撥款先行整治河床之河堤。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