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7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莊(頭前地區)(二重疏洪道拆遷戶安置方案)細部計畫(部分住宅區為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停車場、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學校、兒童遊樂場
會議紀錄id
MOIO5171
案件id
NvEHTp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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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二九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九五六七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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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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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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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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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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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前經本會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第五一一次會審議決議:
「本案因案情複雜,為節省大會審議時間,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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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召集人)、徐委員淵靜、賴委員美蓉、陳委員明竺、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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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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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第四、五款合併修正為「(四):餘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十六條規定辦理」,以簡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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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將本案原規劃第一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並將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十一)內「第二、三種住宅區」乙節修正為「第二種住宅區」,以符實際。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審查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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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法令依據增列:「台北縣政府依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七九號函認定係縣興建之重大設施。」,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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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主要計畫變更部分,業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一月十六日第五○二次會審議通過,故將案名修正為:「變更新莊(頭前地區)(二重疏洪道拆遷戶安置方案)細部計畫(部分住宅區為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部分住宅區、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及修訂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文)案」,俾符實際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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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一、四案係屬主要計畫變更,業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一月十六日第五○二次會審議通過並發布實施在案,無需再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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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將第二點第三款修正為:「第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汽車及一部機車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汽車及一部機車停車空間」。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第四款末段核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未儘相符,故建議修正為:「第三種住宅區得比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設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
(四)配合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二點第五款修正為:「餘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五)第三點第二款:「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起向內退縮三公尺以上建築」乙節,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修正為:「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起向內退縮至少五公尺以上建築」,以增加都市開放空間,維護都市環境景觀及加強都市防災功能。
(六)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增列第三點第三款:「建築基地除前款鄰路退縮至少五公尺外,其餘部分應自基地範圍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並於退縮部分植栽喬木予以綠化,供人行步道使用」,以維護商業區外部空間環境品質、都市環境景觀及加強都市防災功能。
(七)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增訂商業區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八)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將學校用地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
(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已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第六點刪除。
(十)「都市更新條例」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本細部計畫劃設為再發展地區部分,可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故將第九點修正為:「本計畫區內頭興街一一七戶合法建築物劃為都市更新地區,並指定為第一種住宅區,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得不納入市地重劃範圍,惟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配合將「都市更新地區」劃為「第一種住宅區」,故將本要點第二點中「第一、二種住宅區」,分別修正為「第二、三種住宅區」。
(十二)配合「都市更新地區」之劃設,故將增列第八點修正為:「本計畫除都市更新地區外,其餘為需經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十三)為使本計畫商業區之土地開發,達最小經濟規模以合理降低工程費用,故將原條文第九點修正為:「本計畫商業區之最小建築面積不得小於一、○○○平方公尺。」。
(十四)為避免地下層大量開挖,造成水土資源污染及降低地表透水率,故將增列第十點修正為:「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地下開發率不得超過建蔽率加基地面積百分之一○,但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十五﹚「都市更新條例」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本細部計畫劃設為再發展地區部分,業建議修正為都市更新地區,故將附錄一本細部計畫之再發展地區管制要點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