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41-審議事項-["第十八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外員山段一六二地號等三十筆土地)案」暨「擬定中和都市計畫(外員山段一六二地號等三十筆土地)細部計畫
會議紀錄id
MOIO5241
案件id
e4v2U8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二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日第三0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四0四七五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二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銀河召集徐委員淵靜、范委員國俊、周委員志龍、游委員以德、羅委員時瑋等組成專案小組,並業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十二月七日及十二月十四日召開審查會議,及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赴現場勘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二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如附錄)辦理,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依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所提意見,應於細部計畫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增列開發期程:「本案應於變更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兩年內提出建照申請,並於五年內完成開發,未依計畫書規定事項辦理者,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得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原計畫為工業區,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
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部分,修正為:「環境影響衝擊部分:本變更案經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依相關規定認定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惟其開發量體對附近環境可能造成之衝擊,應分於主要計畫書及細部計畫書專章擬定環境衝擊具體因應措施,並於將來進行都市設計審議時,納入予以考量。」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二案係變更主要計畫暨擬定細部計畫案件,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本二案屬土地開發許可性質,案經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按「修訂台北縣綜合發展計畫」之功能定位,未來中和市應可發展為次都市中心,惟依規劃構想檢核目前商業區劃設標準,明顯劃設不足,約僅佔計畫面積百分之二‧一,實有必要增設商業區面積以提升中和地區性服務機能;及縣綜發計畫亦建議中和(二八張地區)工業區應轉型為高度利用價值之工商園區,以解決現況用地閒置或不經濟使用之發展問題。本案係位於前開工業區且鄰近板橋、中和都市計畫區之住宅區,未來計畫定位為複合型商業、文化、娛樂中心,對地方服務機能提升、商業服務設施提供與鄰近地區環境再造,均有正面助益,符合「修訂台北縣綜合發展計畫」之政策發展方向,及該縣都委會亦支持變更乙種工業區(三.一一一六公頃)為商業區,爰本案建議原則同意台北縣政府所提變更主要計畫內容。
(二)本案應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劃設不低於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即除依審查意見(五)增設之綠地(0.0二七公頃)外,並將細部計畫擬劃設之停車場用地(0.四九七八公頃)部分,修正調整為公園用地(0.二八四一公頃),及提升計畫層次,納入主要計畫變更事項,剩餘部分併為商業區,且公園用地應由申請人整體開發興闢後自願捐獻台北縣政府。至於本案申請者所提交通衝擊分析中敘明應予劃設之最少停車位需求一八00位,應於該商業區將來建築設計時予以劃設補足,及其停車空間應開放供公眾使用,並納入計畫書規定。
(三)商業區建蔽率及容積率部分,同意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屬靠近板橋都會區之中和市都市計畫邊緣工業區,依台北縣鼓勵商業發展之政策,及計算本案粗容積率約為百分之二七0至百分之二八0,並考量申請業者除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擬將應予自願捐贈之可建築面積依公告現值加四成後計算約繳納三.二億元之代金外,亦同意自願將區內之既成道路及上開公園用地部分自願捐獻予該府。爰本案商業區之建蔽率同意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調降為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容積率部分,配合上開審查意見(二)修正調降為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百一十。
(四)環境影響衝擊部分:本變更案經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依相關規定認定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惟其開發量體對附近環境是否造成衝擊,應予補充變更前後之環境影響差異分析說明,及應分於主要計畫書及細部計畫書專章擬定環境管理計畫之準則及具體因應措施,包括公共開放空間示意圖及非商業使用之空間機能、區位及開放或半開放空間等環境管理措施等,以作為本案將來進行都市設計審議時之追蹤管核。
(五)本案變更範圍東側之中和市中山路三段五八一巷既成道路,應依現況施作完成之道路東側邊溝,往西劃設至少十二.五公尺寬之細部計畫道路,至於該道路與東側鄰地間所剩餘之畸零地,應劃設為綠地,並併同該道路興闢後自願捐贈予台北縣政府。
(六)上開細部計畫道路原於北側所規劃之槽化圓環,同意申請者意見予以取消,以維持該道路之暢通。
(七)本案之聯外道路僅有中山路三段,是以應再補充將來營運計畫之接駁專車旅次、及平假日交通旅次分析、人潮疏解措施等資料。
(八)本案變更位置位於中和都市計畫區邊緣及鄰接板橋都市計畫,因該鄰近地區尚無擬定細部計畫,及分屬二都市計畫區,致本案區內道路呈封閉系統狀態,建議台北縣政府將來於辦理中和市及板橋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妥予以考量調整增劃設完整之道路系統,以強化整體交通順暢。
(九)應補具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及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並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暨其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
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