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5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覆議案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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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251
案件id
MOIO5251-4-002-db8a6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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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十月九日第五一九次會決議略以:「本覆議案因案情複雜,請台北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意見重新研擬之替選方案正式備文報部,並送由原專案小組研提具體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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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台北縣政府依上開決議以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北府城規字第三九六七二九號函送相關書面資料到部,並經原專案小組(陳委員明竺(召集人)、周委員志龍、游委員以德、陳委員銀河及張委員元旭等)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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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十本會本會專案台北縣都委會決本會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九十北府編號覆議內容第五一九次小組審查議第四八九次決議八月十四日審查意見城規字第三九六七二決議意見九號函研提方案十七凡建築基地捐贈凡建築基地捐贈距捷運凡建築基地捐贈距捷運車站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併變更內容建議照本距捷運車站用地車站用地六百公尺範圍用地六百公尺範圍且臨接四制要點第十六、十七綜理表編號會專案小六百公尺範圍且且臨接四十公尺寬以上十公尺寬以上道路之土地供點對建築基地距捷運二案,送由組九十年臨接四十公尺寬道路之土地供政府興建政府興建停車場或交通相關車站用地六百公尺範原專案小組八月十四以上道路之土地停車場或交通相關公共公共設施,並符合左列規定圍且臨接十二公尺、研提具體意日審查意供政府興建停車設施,並符合左列規定者,得增加樓地板面積為所四十公尺寬以上道路見後,再提見維持本場或交通相關公者,得增加樓地板面積為捐贈土地面積之三倍。之土地供政府興建停會討論。會第四八共設施,並符合所捐贈土地面積之三倍。(一)原基地面積應大於三0車場或交通相關公共九次會決左列規定者,得(一)原基地面積應大於00平方公尺或一完設施者已訂有增加樓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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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二,將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修正為:「依台北縣政府研提附帶條件捐出之土地應優先供作交通轉乘設施使用,並可興闢停車場、其他交通設施或兒童遊樂場等相關設施使用;將來規劃設計時對於生態、環保、防洪、防災及公共安全等都市機能,應妥為考量納入使用計畫。」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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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變更內容台北縣都委會決議覆議內容位置九次決議專案小組審九次決城規字第三九六七二審查意見查意見議九號函研提方案二工二第一種第一種第一種住宅區。為維護良好第一種住宅區。為維護良好本覆議第一種住宅區。本案據台北縣政府列北住宅區住宅區附帶條件:居住環境品附帶條件:居住環境品案因案附帶條件: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側、(附帶1.土地所有權人質,且土地使1.土地所有權人質,維持低情複1.依本附帶條件辦區一號計畫道路(台文小條件)應捐出其土地用分區管制應捐出其土地密度住宅使雜,請台理之建築基地,應二線)沿線均已開發二西面積之百分之要點對捷運面積之百分之用有其必北縣政先經台北縣都市高密度使用,本案住側及四十供作停車車站周邊土四十供作停車要,且土地府依本設計審議委員會宅區之容積率仍維持南側場、交通相關地已訂有獎場、交通相關使用分區管會專案審議通過後方得一二○%,有欠合(面設施或兒童遊勵規定,故建設施或兒童遊制要點對捷小組意申請建照。理,宜予檢討,且捐積樂場等公共設議維持原計樂場等公共設運車站周邊見重新2.申請建築基地最贈之土地係供作停車二.施(應面臨四畫。施(應面臨四土地已訂有研擬之小面積為一千平場、交通相關設施或二八十公尺寬計畫十公尺寬計畫獎勵規定,替選方方公尺,但因申請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公道路且面寬不道路且面寬不本會第四八案正式建築基地所處街施使用,可彌補鄰近頃)得小於二十公得小於二十公九次會議決備文報廓總面積未達一公共設施之不足。故尺)使用,並尺)使用,並議維持原計部,並送千平方公尺者或為促進都市土地之合由開發者開發由開發者開發畫應無不由原專毗鄰土地均已開理利用,並取得供都興建完成,捐興建完成,捐妥,惟據台案小組發完成致未達一市發展所需之公共設獻予縣政府或獻予縣政府或北縣政府列研提具千平方公尺者,不施用地,本案建議除公所後,始得公所後,始得席代表說明體意見在此限。左列各點外,其餘照依第三種住宅依第三種住宅本案涉及公後,再提3.申請建築基地土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十區之管制要點區之管制要點平原則,維會討地所有權人應捐一月十六日九十北府規定開發建規定開發建持低密度住論。贈申請總面積百城規字第三九六七二築,否則維持築,否則維持宅使用有欠分之四十之土九號函研提方案通第一種住宅第一種住宅合理,故請地,供作停車場、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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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若基地捐區;若基地捐台北縣政府交通相關設施或為為避免重複獎勵,出土地之面積出土地之面積補充詳細覆兒童遊樂場等公故附帶條件增列:「依合計小於四百合計小於四百議理由,並共設施(應面臨四本附帶條件辦理之土平方公尺者,平方公尺者,重新研擬公十公尺寬計畫道地,不得適用本計畫得以繳交代金得以繳交代金平合理解決路且面寬不得小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之方式取代,捐方式取代,捐方案提會討於二十公尺),並其他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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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土地代金之獻土地代金之論。由開發者開發興依台北縣政府研提附計算,則按捐計算,則按捐建完成,捐贈予台帶條件捐出之土地除出土地當期公出土地當期公北縣後,始得依第供作停車場、交通相告現值加四成告現值加四成三種住宅區之管關設施或兒童遊樂場計算之。計算之。制要點規定開發等公共設施使用外,2.依本附帶條件2.依本附帶條件建築,否則維持第並應考量配合生態、辦理之基地面辦理之基地面一種住宅區。但情環保、防洪、防災及積大於三千平積大於三千平形特殊且經台北公共安全等都市機方公尺者,應方公尺者,應縣都市設計審議能,一併優先納入使先經台北縣都先經台北縣都委員會審議同意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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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設計審議委市設計審議委者,得以繳交代金員會通過後方員會通過後方或參與合建方式得申請建照。得申請建照。取代上述捐贈土3.依本附帶條件3.依本附帶條件地,並按捐贈土地辦理之土地不辦理之土地不當期公告現值加得適用本計畫得適用本計畫四成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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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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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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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所捐贈土地三000平方公整街廓,且捐贈面積不地板面積即有最小面面積乘以該捐贈尺,且捐贈面積不得小於七五0平方公積之規定,其目的乃土地容積率之二得小於七五0平方尺。在取得捷運車站鄰近倍。公尺。(二)捐贈之土地應臨接四十土地興建停車場或交(一)原基地面積(二)捐贈之土地應臨接公尺道路寬度達二十通相關公共設施,以應大於三四十公尺道路寬度五公尺以上,其平均深紓解其週邊之交通壅000平達二十五公尺以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尺。塞,如以繳交代金方方公尺,且上,其平均深度不(三)前述捐贈土地得參與合式取代,而予獎勵增捐贈面積得小於二十公尺。建;如係捐贈平面停車加樓地板面積,實非不得小於(三)前述捐贈土地得參場應由捐贈者負責開所宜,且其獎勵額度基地面積與合建;如係捐贈平闢完成。應予適度節制,以避之百分之面停車場應由捐贈(四)基地所在街廓未達三0免增加都市發展總二十五。者負責開闢完成。00平方公尺者,得以量,降低整體環境水(二)捐贈之土地繳交代金方式取代,捐準,故建議仍維持本應臨接四贈土地代金之計算,則會第四八九次會決十公尺道按捐出土地當期公告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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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寬度達現值加四成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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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公(五)依本條文所受獎勵不受尺以上,其第十八條之限制,惟總容平均深度積不得超過百分之三百不得小於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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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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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車場部分
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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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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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都市計畫均已實施容積管制,惟各計畫區內甚多土地已高度開發使用,造成尚未開發土地相對使用強度遭致排擠,故請營建署妥予檢討是否有規範容積總量管制或訂定都市成長模式之必要,以利都市整體健全發展。本案因牽涉層面極廣,影響民眾權益及都市未來發展形態,如有必要,可專案研究後,再將研究結論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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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十二月六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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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覆議案再提會討論案一、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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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八月本會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十變更本會第四八十四日本會第五一一月十六日九十北府本會專案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