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61-審議事項-第八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一案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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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261
案件id
MOIO5261-4-010-51baa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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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前提經本會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五0八次、九十年七月三日第五一二次及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五一八次會議審決在案。其中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一案,提經本會第五0八次會議審決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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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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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變更內容舊編號位置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原計畫新計畫.十一十四計畫區北側,北綠地用地公園用地○‧一○1.本地區緊臨麥克阿瑟1基地應採整體開發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或由地主自辦市人9社后地區東側道路用地○‧○二公路交通便利,全區地重劃。變更理由係高速公路用地個案變.人10地勢平坦。惟因距離2道路及公園用地應更前,原為住宅區及綠地,但於高由地主自行開闢保護區道路用地○‧二五市區較遠,評選後為完成,產權無償捐速公路用地辦理個案變更時,其計公園用地○‧四五中度發展潛力地區。獻給地方政府畫書未敘明該地區變更為保護後,始得發照建住宅區○‧八一2.本地區部分用地,於築。區,同時計畫圖未劃設變更圖例,.綠地用地○‧○六高速公路用地個案3本案應俟取得土地惟嗣後都市計畫以保護區執行,本所有權人同意書變更前,原為住宅區後,再發布實施。次通盤檢討係考量附近地區發及綠地。變更時因當展,及土地所有權人既有權益,恢時無北社后地區都復為原使用分區。是以,建議請該新編變更內容舊編號位置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原計畫新計畫市計畫被規劃鄰近府再予查核該次個案變更計畫案保護區。目前鄰近北名、發布實施文號,及當時相關都社后住宅區均已陸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等,提大續開發,故宜配合變會審決,並建議如確屬都市計畫書更。圖不符之情形者,原則同意照台北縣政府核議之附帶條件通過,並應於變更理由詳予敘明,俾憑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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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應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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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准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四一四六0四號函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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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旨開變更議案變更理由係高速公路用地個案變更前將原住宅區、綠地及道路用地等使用等使用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因考量鄰近北社后住宅區均已陸續開發,故經本縣都委會審決有條件同意變更為住宅區在案,經報部都委會第五0八次會議決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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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請台北縣政府儘速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如屬都市計畫書圖不符之情況者,原則同意台北縣政府之附帶條件通過,並應於變更理由詳予敘明,俾憑查考。否則,應維持原計畫】查明辦理。』,據此,經查本府檔案資料及分別向鈞部及營建署中部辦公室、交通部臺灣區國高速公路局等洽請提供『汐止鎮都市計畫配合高速公路部分變更案』相關檔案資料結果,惟僅尚存公展草案、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六一次會提案單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五三委員會紀錄等資料(未有發布實施之計畫書、圖),案因查無資料可資參酌憑辦,故就查明資料彙整陳請提會續行討論。三、另有關本案變更位置經本府函請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基於兼顧都市規劃之公平合理原則與維護高速公路設施及行車安全考量,惠請對該使用分區仍否維持保護區之必要提供意見,經該局函復略以:『查本局現正辦理【國道一基隆至汐止段高架工程可行性研究】中,方案尚未確認,目前依顧問公司期末報告所提方案,未來可能有須使用本案土地之必要』,一併提請供審議參酌。」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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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為避免延宕本會第五0八、五一二及五一八次會議已審決「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修正計畫書、圖之時效,本變更案暫予保留,請台北縣政府仍依本會第五0八次會議決議文詳予查明辦理後,另案再行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