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名: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謝○福先生
陳情地點:
九十年八
月二十九
日寄交汐
止樟樹灣
郵局存證
信函第三
七三號副
本陳情書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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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謝○福)所有,位於宜蘭縣東山鄉鹿埔段茅埔國小段 114 號之土地(梅花湖風景區特定區計畫轄內),本為單一筆面積○.一七二二公頃(520 坪)。該筆土地於民國85年被宜蘭縣政府與東山鄉公所私自逕為分割為二筆(未經地主同意)。一筆為同地段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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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號、面積變為○.○六七八公頃(205 瓶),本筆土地早被宜蘭農田水利會及東山鄉公所私自竊佔開闢為道路與大排水溝(註:道路本身是小小不到一公尺之人行道而已)現在被開成為 15米之大道。而大排水溝(本亦為小水溝而已),現被開成五至六米寬之大排水溝,本筆地○.○六七八均未曾辦理徵收與補償。一筆為同地段114地號面積變為○.一○四四公頃(315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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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此筆土地被宜蘭縣政府規劃成為梅花湖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檢討時)被變更成為「保護區」,本人對於宜蘭縣政府此項計畫,甚為不能接受本事實。故本人陳情訴求貴單位能體察民情,將本筆區區○.一○四四公頃(315坪)保護區變更為第二種遊憩服務設施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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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為本筆土比鄰左邊之地,因為本筆(315坪)為旱地,可供遊憩區連用,並非森林山坡地,故如果被編入保護區,則變成無用與無價值之瘠地,對地主甚是殘酷與不平何以故,本來這兩筆(被分割後)地,本是一筆○.一七二二公頃(520坪)如今被分割成二筆,而其中好的一筆 114—一地號被縣政府竊佔為公用道路與排水溝(尚未與徵收補償尚可忍讓),而剩下的114地號○.一○四四公頃變成廢地,做什麼都不可(因是保護區)情何以堪,故特此陳請貴單位能秉公處理本人之訴求是特此陳請,專此註附件(一)圖三張(二)土地權狀兩張,(三)土地謄本兩張。第二訴求,貴單位如開第三次委員審查會時,能通知本人,以便說明內容。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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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將保 護區(○.一○四四公頃)變更為第二種遊憩服務設施區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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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宜蘭縣政府列席代表與會說明,該府原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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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西南側規劃一處污水處理場用地,經提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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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仍維持原計畫,惟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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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陳情土地鄰近公園、道路及湖域旁,為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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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為第二種遊憩服務設施區所產生之廢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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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問題,建議原則同意變更部分保護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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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場用地(○.一○四四公頃),並請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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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依左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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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縣府先行與陳情人溝通協調,以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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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避免陳情人之權益受損,本案土地擬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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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為污水處理場用地,建議納入開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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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要點規定適用範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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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議增訂污水處理場用地使用管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