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6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樹林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及道路用地)案」暨「擬定樹林都市計畫(原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廠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61
案件id
fy3ku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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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第三○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四○七八一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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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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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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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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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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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徐委員淵靜、范委員國俊、夏委員鑄九、賴委員美蓉、周委員志龍及游前委員以德,並由徐委員淵靜擔任召集人,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十二月二十七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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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由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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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二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主要計畫案擬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三.三八六九公頃)毗鄰地區皆為已開發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及台北縣政府審核本案工業區屬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應予搬遷,以及該基地屬樹林火車站附近地區發展範圍,從樹林都市空間結構之發展需求,已有變更為非工業使用之必要,爰建議原則同意變更。二、為強化本案變更之必要性及其效益,本細部計畫案擬劃設之公兒用地(○.九四二五公頃)及街廓中間之八公尺計畫道路,應提昇計畫層次,納入主要計畫變更事項。三、本案擬變更後基地街廓西南側剩餘之工業區土地部分(○.五七二九公頃),建議台北縣政府辦理本計畫區通盤檢討時,應指定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及開發時妥與本案無償捐獻之「公兒用地」整體規劃,使上開公兒用地得與南側計畫道路連接,強化公共開放空間之可行性及整體效益。四、為配合基地西南側既成道路,本細部計畫擬劃設四公尺寬之人行步道用地(○.○四七七公頃)乙節,為求公兒用地之完整性,應予以刪除,維持主要計畫公兒用地,並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訂基地西南側鄰近工業區之公兒用地範圍,應留設四公尺寬帶狀人行步道,供公眾通行使用。五、本基地街廓西北側復興路及長壽街二條道路銜接部分,應依相關規定,妥予劃設道路截角。六、本基地街廓東北側長壽街及日新街二條道路銜接突出部分,應指定建築物退縮牆面線規定,並作為街角廣場式公共開放空間使用,美化都市景觀。七、本案擬變更後之住宅區建蔽率擬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五,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及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五;至住宅建築建議儘量採用集合住宅型式,避免興建傳統透天店舖住宅,重塑都市景觀風貌。八、為提昇本基地防洪排水功能,公兒用地內宜妥為規劃滯洪池、排水相關設施。九、計畫書內應以專章補充敘明環境現況調查結果、環境衝擊具體因應措施及環境改善效益,以確保本基地開發後對生活環境之衝擊降至最低。十、本案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並經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暨其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且開發建築前應先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