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01-審議事項-第十四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國立中正大學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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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301
案件id
MOIO5301-4-016-98ec9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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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五年六月七日第一三九次、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七月十五日、九月七日第一七五、一七七、一七八次會議審議,並准嘉義縣政府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府工都字第0一五七四三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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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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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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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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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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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夏委員鑄九(召集人)、陳委員明竺、周委員志龍、高委員明瑞及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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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厝寮段土地建配水池實屬必要設施,且說明:前由該縣都第五區管經勘查及評估附近高程以市計畫委員會審理處山子腳及陳厝寮位置最適決請自來水公司當。該特定區供水屬專案供擇適當地點後,再水,相關工程及用地費用需配合辦理變更有由開發單位全額負擔,故本案,惟該公司再逕案用地如無法順利取得,將向本部陳情,爰請來特定區將因用地問題未該府通知該公司解決而難以依計劃時程供列席下次審查會水。議說明,俾利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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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國立中正大學列席代表說明該學校西側外環道路通過中正大學污水處理廠,擬修正該計畫道路案,前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請縣府檢測樁位是否有誤,並提供地籍資料予中正大學,由中正大學與地主協商後再議,因目前業經該校取得地主同意,爰建議同意變更乙案,查本項陳情內容未由嘉義縣政府列入變更計畫書圖中,爰請該府再與中正大學妥為協調確定,如有納入本通盤檢討案之必要,應請研提具體變更內容明細相關圖說資料,俾併同審查,否則建議另案循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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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退請嘉義縣政府儘速依左列各點辦理,並補具相關書圖資料報部後,續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俟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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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有關中正大學特定區開發問題,前經本署九十年六月四日召開研商會議,獲致結論略以:「一、本案應請嘉義縣政府就中正大學特定區計畫之第二、三期區段徵收區地區之開發意願、財務可行性及開發期程等先行評估,如評估繼續開發,應無變更都市計畫,以適用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惟如評估暫不予開發或調整開發進度,因涉中正大學特定區未來都市整體發展,建議嘉義縣政府應整合當地各界人士之意見與意願,再據以檢討變更都市計畫,以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二、按嘉義縣政府刻正辦理本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及由該縣都委會審議中,在兼顧中正大學特定區之整體發展及當地民眾之權益下,建議縣府就區段徵收開發時序,配合分期分區開發期程之調整,檢討變更該特定區計畫內容,並得先行提該縣都委會審議後報請本部核定,俾以適用現行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有案。次查本案嘉義縣政府所報之變更計畫書圖擬變更案計有四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為土地使用分區要點之修訂外,其餘三案皆涉及本特定區之開發問題,惟本通盤檢討案對於開發可行性之處理,僅於計畫書之事業及財務計畫敘明略以:「本特定區之發展用地除現有聚落外,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區段徵收之範圍依計畫圖上標繪範圍為準。」,是以,本通盤檢討案應先依本署上開會議結論事項詳予評估,及研提本特定區區段徵收之開發意願、財務可行性及開發期程等圖說資料,俾續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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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有關修訂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查本署八十六年度已有經費補助縣府辦理本特定區都市設計研究案,惟本計畫案修正後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僅於第二點敘明:「應另行研擬都市設計準則,以釐定本區之整體發展、活動機能、交通動線、開放空間及景觀、建築開發管制等;並就建築基地之建築物造型色彩、停車出入口、騎樓、景觀綠化及其他必要之設計準則加以規範。前項都市設計準則,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公告實施。」外,尚乏具體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核與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不符,是以,應請該府參酌本署補助該府辦理完成之都市設計研究成果,補提本特定區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並應納入都市計畫書內規定,以為將來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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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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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編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號見1台灣省自本特定區之本司為確保將來中正大學建議變更為配本陳情案據嘉義來水股份山腳段及陳特定區供水充足與穩定,興水池用地。縣政府列席代表
決議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陳情地點:
本特定區之
山腳段及陳
厝寮段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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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為確保將來中正大學特定區供水充足與穩定,興建配水池實屬必要設施,且經勘查及評估附近高程以山子腳及陳厝寮位置最適當。該特定區供水屬專案供水,相關工程及用地費用需由開發單位全額負擔,故本案用地如無法順利取得,將來特定區將因用地問題未解決而難以依計劃時程供水。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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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陳情案據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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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列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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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前由該縣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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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計畫委員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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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請自來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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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適當地點後,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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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辦理變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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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惟該公司再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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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部陳情,爰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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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府通知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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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下次審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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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說明,俾利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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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