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6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住宅區、機關用地、公園、綠地、自來水事業用地、電力事業用地、電信事業用地、污水處理廠、廢棄物處理場及道路用地、部分垃圾處理場為乙種工業區、住宅區、綠地及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及工業區為道路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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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361
案件id
MOIO5361-4-014-d9185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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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八○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該府九十年四月三日九十府工都字第四二六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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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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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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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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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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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明竺(召集人)、賴委員美蓉、周委員志龍、倪委員世標及汪委員桂生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十一月十三日、及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召開三次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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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開發案因台中市政府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府工都字第○九一○○七六九○六號函提意見略以:「因國立台中護理專科學校及國立台中技術學院於本地區尚有用地方面之建議,該府將於召開協調會議後再行報署審議」到署,且為因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審議時程限制,建議本案退請台中市政府儘速就上開函提國立台中護理專科學校及國立台中技術學院之用地需求,整合本案開發基地鄰近地區整體發展構想,併本案專案小組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二次會議審查意見(如附件)妥為協調確定,補充相關圖說資料後,再行報部提會審議;惟如重新整體規劃後,其擬修正之計畫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或作較大幅度調整修正,應行補辦公開展覽,並提請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報部提會審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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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退請台中市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辦理後,再行報部提會審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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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二次會議審查意見一、為配合日前行政院國科會選定台中縣大雅鄉及毗鄰台中市西北側土地為中部第三科學園區位址之計畫推動,本計畫案在功能定位上、所引入之居住人口、產業人口及產業用地間之互動關聯性,如何與該科學園區計畫間之資源作有效的整合,請提出具體因應對策。二、為提升本案機械科技工業園區之競爭優勢,請針對主要計畫工業區內土地使用分配之比例、園區內退縮建築及四周圍綠地留設之比例、電力事業用地之適當配置、及區內道路系統之合理性,重新檢討修正原規劃草案內容。三、本計畫之土地權屬主要為台糖土地(佔百分之九十二),原規劃草案係採一般徵收方式取得,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本案得按工業區之目的及性質施行區段徵收,惟據台糖公司列席代表表示該公司無意願領回抵價地,因此,考量現金補償所需經費相當龐大,有關開發方式究採一般徵收或區段徵收,抑或參照南科路竹基地之開發方式採協議共同開發等,應請台中市政府再與台糖公司協商,併同研擬具體可行之事業財務計畫。四、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等相關書件,並納入計畫書內載明。五、此外,計畫案名建議修正為「變更台中市主要計畫(台中機械科技工業園區部分)案」,及計畫書內有關公共設施部分應補加「用地」乙詞,以資明確。六、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第一次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台中市政府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九十府工都字第一四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六九號函復處理情形(一)本案係為配合開發台中機械科技工業園區,依促進產業詳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會審查意見答覆建議併審查意見前段及一升級條例規定申請之都市計畫變更,惟考量目前台灣說明附錄二之經濟部工業局90.8.17工(90)字第辦理。地區大面積開發之工業使用率不高,現階段本案擬變09000265880號函。更面積高達125.57公頃,是否能有其開發之必要性及符合國家整體工業發展政策?以及台灣地區各工業區開闢使用情形,請經濟部工業局正式行文補充說明。(二)請台中市政府針對該市地方產業之整體發展政策、工業遵照辦理,有關台中市地方產業之整體發展政策、工業原則同意照台中市政府意發展型態、全市工業區利用狀況、廠商進駐及投資意發展型態、全市工業區利用狀況、廠商進駐及投資意願見,並納入計畫書內規定願、未來實際需求等提出評估說明,以作為審視本案、未來實際需求等評估說明請參見附錄一之說明一。,以資明確。基地使用性質與功能定位之參考。(三)台中市政府依前項意見詳予評估後,如確有變更為乙種一、遵照辦理,引進之產業行業類別、規模及未來可能原則同意照台中市政府意工業區之必要,擬引進之產業行業類別、規模及未來引入產業活動量請參見附錄一之說明二。見,並納入計畫書內規定可能引入產業活動量為何?請具體說明,並請查明擬二、計畫區內引進之產業類別多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工業區使用管制內容,以引入之產業行業類別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行細則(簡稱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相符,其中資明確。細則規定乙種工業區所允許使用之業別設施等,如不「第三組:工業區營運所需相關產業設施」部分使符合,是否調整為其他用區或特定專用區,以滿足產用類別雖與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不盡相符,但其業之發展,並符規定。劃設原則係依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此外其所使用面積低於計畫區面積之二‧○八%,故建議可免調整為其他用區或特定專用區(請參見附錄一之說明二)。(四)擬變更位置及周邊地區之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及交通道遵照辦理,有關變更位置及周邊地區之土地使用、公共原則同意照台中市政府意路服務水準等現況調查分析資料、開發後對周邊地區設施及交通道路服務水準等現況調查分析資料、開發後見,並納入計畫書內規定之交通道路服務水準之衝擊影響,及其因應改善對策對周邊地區之交通道路服務水準之衝擊影響,及其因應,俾利執行。為何請補充說明。改善對策等之補充說明請參見附錄一之說明三。(五)基地周邊之鄰避設施(如焚化爐、垃圾處理場、公墓等遵照辦理,相關說明請參見附錄一之說明四。原則同意照台中市政府意)對本基地所產生之環境衝擊(諸如土壤、廢污水、見,並納入計畫書內規定垃圾污染等),應妥為評估考量並研擬具體因應對策,俾利執行。,另鄰近地區上下水道系統之開闢情形與相關配合措施為何,併請說明。(六)事業財務計畫之可行性評估、分期分區開發次序時效性遵照辦理,相關說明請參見附錄一之說明五。原則同意照台中市政府意,及擬變更後各使用分區之面積、土地使用強度、允見,並納入計畫書內敘明建樓地板面積及容納人口為何,請詳予說明。,以資明確。(七)本案主要計畫書內容過於簡略,為利審查,應請補充細一、遵照辦理,細部計畫內容(草案)請參見附件一細原則同意照台中市政府意部計畫內容(草案),且查本部八十二年六月九日台部計畫概述。見辦理。內營字第八二○三二○○號函示規定略以:「為因應二、為使本案後續實質計畫具一致性,將於本案獲專案中央或貴府列管之重大建設時效管制之需要,辦理都小組決議通過後,依據專案小組之決議內容儘速辦市計畫變更配合者,主要計畫可與細部計畫併同辦理理本案細部計畫之都市計畫程序。規劃」,故為爭取時效,建議本案如有必要,應請市府併同擬定細部計畫,循法定程序併案報請本部都委會審決。(八)查計畫書所載本案開發經費高達約九十八億元,其開發一、本計畫係依「促產條例」相關規定,提請經濟部核併審查意見三辦理。方式除依促進產業深及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徵收准編定為工業區,故其開發方式應依「促產條例」外,尚有由土地所有權人先行提供土地使用同意書者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徵收;而為提升本園區可及性,得保留區段徵收土地分配權,或依都市計畫法第四與開發潛力,將園區東北側原屬文山工業區之一部十八條規定以徵收方式辦理;惟本案開發計畫之財務分土地納入本園區內作為連接台中工業區中—可行性為何?其主要之土地所有權人台糖公司之開發工—十八路之聯外道路,但該部分土地原已納入意願為何?市府有無與台糖公司合作開發之意願,下「文山工業區」之區段徵收範圍內,因此另行規定次小組會議請通知該公司列席說明。該部分土地之開發方式為「由土地所有權人先行提供土地使用同意書者,得保留區段徵收土地分配權,或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以徵收方式辦理;」,以保障該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應有之權益。二、由附件二可行性規劃報告之第十章可知,經由開發成本反推本園區工業用地售價每坪較鄰近台中工業區之售價低三成左右,應具開發可行性。三、本計畫相關開發業務係經公開甄選程序委託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相關說明請參見附錄一之說明六。另有關台糖公司之開發意願,請其於下次小組會議列席說明。(九)基於本基地之開發行為將對外部環境產生一定程度之遵照辦理,相關說明請參見附錄一之說明七。原則同意照台中市政府意衝擊,故應就噪音、空氣品質、景觀、綠建築、能源見,並納入計畫書內規定再利用、中水回收、廢棄物處理、廢棄物土方處理、,俾利執行。廢污水處理及垃圾處理等環境影響因子,併同財務計畫妥為規劃設計。(十)本案各項變更內容之開發行為如符合行政院環保署訂遵照辦理,本計畫自88年4月起即開始進行各項環評原則同意照台中市政府意頒之「開發行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作業,並於88年12月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至環保署審見,並納入計畫書內規定準」者,開發前應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查;有關目前本案環評作業之辦理過程及情形,相關說,俾利執行。明請參見附錄一之說明八。(十一)依照本會第四九三次會議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遵照辦理,相關說明請參見附錄一之說明九。原則同照台中市政府意見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並納入計畫書內規定,基準」,應於計畫書內增列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俾利執行。設施用地之建築退縮及停車空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