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61-審議事項-第十七案:澎湖縣政府函為「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5361
案件id
MOIO5361-4-019-a53181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第八十四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澎湖縣政府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八九澎府觀發字第四六○一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夏委員鑄九、翁委員金山、李前委員威儀及周委員志龍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辛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
-
七、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九十年元月十日、五月十四日及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召開四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
(0.0448就確保澎湖地區軍事安全、基地永續四、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公頃、發展、保有土地使用自主權及符合都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0.0147公市計畫法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而言,實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頃)需將此四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機關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用地。者,則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為因應政府推動兩岸小三通政策對馬公地區之影響、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有之發展願景,以及強化地區觀光資源與產業發展特色,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結論之處理情形(澎湖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八九澎府觀發字第六八六一一號函檢附補充說明資料)(詳附件一),應適當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元月十日召開第二次會議審查意見,經澎湖縣政府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九十澎府觀發字第二○○○○號函補充資料(詳附件二)有案,其中有關馬公市計畫政策目標、策略性發展構想、計畫道路廢除之通案性原則、工業區發展規劃及補足公園綠地面積措施等說明,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執行查考。
-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件三。
-
四、澎湖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十六日函臨時提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件四。
-
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一)第一點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條次請修正為「第三十五條」。
-
(二)第三點「市中心電廠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建蔽率百分之六○,容積率百分之五四○」乙節,應予刪除,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四六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請台電公司另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
(三)第十點旅館專用區請修正為旅館區,建蔽率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
(四)第十七點(三)因「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已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應予刪除。
-
(五)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名稱,應配合土地使用計畫內容修正為一致,如旅館專用區應修正為旅館區。
-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海軍總司令部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九○)搢工字第○○八○一號函送左列陳情意見綜理表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該軍已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以(八五)採公字七二五○號函交通部,請其修正馬公國內商港範圍,不得將金龍頭營區劃入乙案。
-
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意見本會決議澎湖縣機關用均為一、本軍金龍頭營區涵括本案四筆土因屬馬公港一、本案併同變更內容綜理表調整編號五,依馬公市地、住宅區機關地,因本營區位處馬公港咽喉,扼制整體開發計91.4.25立法委員林炳坤國會辦公室召開「澎馬公段(二六六用地船艦進出,為軍事要域,本軍配駐海畫,決議維持湖縣公共工程計畫使用海軍土地暨海軍馬二六六五地號)(合蛟中隊。原計畫。公金龍頭營區用地變更都市計畫使用編定五、二五(2.5321計(一)平時擔任:協調會議」決議事項三略以:「海軍金龍頭二四、二公頃)、港2.99111本軍假想敵中隊,模擬敵海中各型快營區目前仍劃設為商港區域範圍,惟現階段五二埠用地(二公頃)艇,協訓本軍艦艇操練。原則同意將港埠用途土地變更為機關用五、二五五二四地2納編南巡支援兵力,執行金門運補梯地」,爰同意將本案範圍內土地變更為機關二五之號)次護航。用地。
-
一地號(0.39953配合本軍海鋒中隊、防砲連執行馬公二、為因應商港與地方觀光發展需要,得由港務等四筆公頃)、住港港防及鎖港任務。局會同澎湖縣政府再協調軍方另行辦理檢土地宅區(二五(二)戰時協同水面主戰兵力負擔台灣討變更。
-
二五、二五海峽西部海域制海及澎湖防衛作戰之三、順承門保存區週邊地區應保留適度開放供整二五之一任務。體觀光等公共使用,至於開放範圍請澎湖縣地號)二、本案四筆土地本軍確有使用需求,政府與軍方協調確定。
-
七、其他事項:
-
(一)有關「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除須補辦公開展覽之案件外,其餘得先行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二)至於「變更馬公第三漁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查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已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本案細部計畫應退請澎湖縣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惟其中如涉及上開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變更事項部分,應俟完成主要計畫法定程序後再行核定細部計畫。
-
(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本案馬公都市計畫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建議分別就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予以檢討。
-
附件一:澎湖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八九澎府觀發字第六八六一一號函檢附補充說明資料壹、澎湖縣政府補充說明一、為因應兩岸小三通之需及加強地區觀光資源及產業發展特色,馬公城定位係以強化水岸周邊土地環境改善,全面檢討公有土地之使用計畫並獎勵民間投資,協調軍方釋出空置或低度利用之軍管土地闢建為公共設施或撥用與縣府配合地方發展整體開發,加速推動公園建設綠美化,整頓商業環境,訂定都市設計準則規範市區建築風貌等五大方向來推動:
-
(一)強化水岸周邊土地環境改善:
-
為塑造馬公城海洋城市之特色本府刻加強水岸周邊土地之環境改善,目前進行中之工作包括都市計畫區西側以北之濱海地景公園、觀音亭運動公園、順承門馬公港周邊水岸環境改善,第一、第二漁港娛樂漁港改善工程及舊漁市場直銷中心新建計畫及第三漁港整體發展計畫,透過上述各項水岸環境改善計畫之聯結,為馬公城環域塑造連續之親水空間兼顧民眾之生活休閒與觀光遊憩。
-
(二)全面檢討公有土地使用計畫並獎勵民間投資:
-
為儲備未來發展所需之公地,本府並針對馬公都市計畫區內之公有土地進行全面之檢討,並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辦理用地變更為適當之用地,以為未來發展之需。本次通盤檢討有關公有土地為因應未來使用計畫而配合之變更計有:
-
1、第三漁港公有土地配合港區整體發展檢討為旅館區休閒漁業區,以適應觀光水岸發展之需,另外公有商業區則訂定大街廓整體開發原則以供澎湖未來商業發展需求。
-
2、台電公司市中心舊電廠用地配合電廠之遷建研擬以整體開發並回饋適當公共設施之方式整體變更為商業區,以聯結第三漁港與舊市中心之發展並遷移市中心之鄰避電場設施。
-
3、協調軍方釋出港指部及西文營區並配合都市整體發展及天后宮整體規劃變更為社教用地及公園用地,兼顧觀光民生休閒與地方文化歷史保存兼顧。
-
4、整合觀音亭濱海公園周邊公賣局土地與縣有地配合觀光產業之需研擬變更為商業區,其回饋之公共設施則配合馬公城古牆整體設計闢建為城牆公園,兼顧公地利用與觀光發展並促進古城歷史街區之再現。
-
(三)加速推動公園建設綠美化:
-
為增加都市計畫區內公園綠地面積,目前已針對馬公都市計畫區內之公有土地全面檢討,並進行綠美化工作,已完成規劃施工之公園計有二十六處。
-
(四)整頓商業環境:
-
推動形象商全,藉由形象商圈之塑造,改善本地消費方式,提昇縣內居民購物、休閒環境。並經由形象商圈之建立,提昇商家服務水平,引進最新商業觀念,進而促進本地商業現代化。
-
(五)訂定都市設計準則規範市區建築風貌:
-
為規範市區建築風貌,本府已於馬公都市計畫(中央街鄰近地區)細部計畫、馬公都市計畫(光明營區)細部計畫、馬公都市計畫(第三漁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等都市計畫中明訂都市設計準則,以規範市區建築風貌。
-
二、協調軍方同意釋出空置或低度利用之軍管土地配合地方發展:
-
(一)協調釋出港指部用地配合中央街鄰近地區歷史街區之整體規劃變更為社教用地。
-
(二)協調軍方釋出西文營區配合孔廟公園變更為公園用地。
-
(三)協調軍方釋出第一賓館公園區交由縣府管理配合地方觀光發展並兼顧市民休閒。
-
(四)協調軍方釋出天南鎖鑰營區,為維護內部歷史碉堡營房變更為古蹟公園區。
-
三、後續縣府仍將在兼顧國防安全之前提下,協調軍方同意釋出土地以增加觀光遊憩資源及產業活動空間,公有土地可考量BOT方式鼓勵民間興建具特色之住宿設施配合良好動線設施使馬公成為良好的非機動車輛通行城市,本府將於未來參考辦理。
-
四、有關鄰避設施應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於都市邊緣適當地點設置,本府將遵循參考辦理。
-
五、澎湖具有豐富的自然、人文景觀資源及民俗節慶活動應予以適當規則意因應發展休閒之需,本府已成觀光局統轄城鄉發展課、交通遊憩課就自然、人文、民俗節慶配合解說及遊程設計納入城鄉發展架構之一環,以創造地方觀光產業。
-
六、計畫書之資料,業由規劃單位更新。
-
七、有關都市防救災部分業已配合劃設消防局用地乙處,並為先期防救第三漁港停泊作業船隻火災危害,本縣已於第三漁港凸堤碼頭設至漁港海水滅火站乙座,以防制漁船及附近居家免於祝融之災。另消防局配合八十九年加強防溺措施專案,協調澎湖國家風景管理處於地第三漁港周邊設置固定救生繩(圈)計四處,並已購置救生繩二十六條、救生圈二十六個、救生衣二十六件,配發各海岸巡防隊,以強化救生設施,防止不幸溺水事件發生。
-
貳、馬公市公所建議一、為馬公都市計畫區內整體發展、擴大都市計畫區範圍請先予擴大至四維路北側(西衛里及重光里)。
-
二、第三漁港造船廠附近配合港區整體發展變更為休閒漁業區,以應觀光發展之需。
-
三、為增加都市計畫區內公園綠地,請對計畫區之公有土地全面檢討,如市公所西側圓環周邊公有土地請變更為公園綠地。
附件
-
附件二:澎湖縣政府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九十澎府觀發字第二○○○○號函補充資料一、計畫政策目標由於馬公都市計畫區不僅是所有公私部門機關分佈密集的區域,同時也擁有澎湖地區漁、工商業強大的力量,且醫療、文教設施上亦主要集中在馬公市區,再者其所擁有之古蹟及歷史建築亦居澎湖之冠,因此馬公都市計畫區之未來計畫目標不僅是作為滿足日常生活公共服務與高品質休閒生活的城市,亦作為體驗多元與優質觀光環境的城市,更甚而作為永續發展的島嶼城市。二、策略性發展構想(一)提供理想的活動與居住空間,滿足並提供馬公市中心發展擴張飽和而郊區之人口良好的居住環境空間。(二)鑒於澎湖本身之天然條件限制(水、電)工業發展不易,且現有工業區鄰近第三漁港者係於第三漁港興建時之填築地,土地權屬多為公有地,故依據第三漁港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設計準則,將第三漁港周邊不適工業發展之工業區土地配合觀光發展之需要調整土地使用型態並加以建築管制,以期能強化水岸周邊土地環境之改善。(三)全面檢討公有土地使用計畫並獎勵民間投資,鑑於馬公市區多屬小規模經營且普遍無法提供高品質之觀光服務,因此第三漁港公有土地配合港區整體發展檢討變更旅館區以興建高級觀光旅館,並開發休閒漁業區以適應觀光水岸發展之需。(四)台電公司位於市中心之火力發電廠配合尖山發電廠之興建遷移,因其區位適中,以整體開發並回饋適當公共設施之方式整體變更為商業區以聯結第三漁港與就是中心之發展並遷移市中心之鄰避電廠設施。(五)整合觀音亭濱海公園周邊公賣局土地與縣有地配合觀光產業之需調整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其回饋之公共設施則配合馬公城古牆整體設計闢建為城牆公園,兼顧公地利用與觀光發展,促進古城歷史街區之再現,以增強馬公市區歷史觀光特色。三、計畫目標年之調整:為配合未來與大陸三通之政策發展及保留計畫彈性,配合五年一次通盤檢討,以二次通盤檢討之年期(十年)作為一長期目標年期,將計畫目標年調整至民國一○○年。四、計畫人口之調整:鑑於馬公都市計畫人口有郊區化之現象,且其發展方向係往計畫區北側重光里擴張,且該處之農業區已休耕停止使用,故配合該農業區之調整變更為住宅區,及考量現有公共設施之容受力,調整計畫人口至六六、○○○人。五、計畫道路廢除之通案性原則:(一)道路路線調整可優先使用公地或不影其他私有權益者,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變更免回饋。(二)未經徵收開闢之四米步道有替代之巷道維持其功能,且已取得鄰近相關地主同意書者,經都市計畫委員認定為非必要之公共設施得依都市計畫第二十六條變更免回饋。六、第三漁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加油站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供各型政機關使用)案,本原油三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將供國稅局使用。七、第三漁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文小五西側商一、廣(停)五等變更案,增列實質變更理由如后:(一)廣(停)五變更為商一用地,使整個街廓納入商一,得以完整使用。(二)為方便市五東側商業區前之寺廟有停車及休閒用地,且國小旁設商業區並不適宜。八、第三漁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澎湖監獄東側一號道路變更案,增列實質變更理由如后:澎湖監獄東側一號道路與主要計畫交岔處道路有錯開現象,影響交通安全。九、第三漁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廣(停)一∣二變更案,增列實質理由如后:(一)因該廣(停)用地位於商三街廓,為配合日後商三用地使用之完整性及連續性。(二)建議該廣(停)用地變更為商三用地,原停車需求由周邊廣(停)提供。十、馬公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七號道路以北、以東及八號道路以北之農業區案,本府將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規定以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由地政單位辦理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十一、馬公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澎湖海專周圍變更案,文大用地由澎湖學院於一個月內配合提供相關文件。十二、馬公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工二北側變更案,文大用地與污水處理廠用地係縣政重大建設,為利用地取得之可行與時效性,其取得方式由縣政府視實際財政狀況與時效性依法以區段徵收或徵收方式取得。十三、審查意見(二)本府於擬定馬公都市計畫(中央街鄰近地區)細部計畫及變更馬公第三漁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已與軍方協調同意以莒光營區(港指部)及西文營區與本府管有之公九之二土地辦理互撥,有關提案及協調文件,另正式行文納入陳情意見,以供審議之依據。十四、審查意見(三)本計畫案工業區變更部分,本府已刻正就本縣都市計畫區內之工業區進行委託規劃,並依據本縣近十年產業趨勢,推估其未來十年產業發展需求。由歷年統計資料顯示本縣廠地總面積、工廠家數及員工人數,皆呈現負成長趨勢,推估工業用地每年成長率為3%,因此十年成長率為三十%,其未來產業成長需求面積如后:(合法工業用地面積+違規工業用地面積)×30%=未來產業成長需求(公頃)(8.2376+5.1329)×30%=4.02195以上為未來產業成長需求面積,未來政策性引進工業之規模需求面積為27.7公頃,本縣都市計畫工業區共有45.80公頃,丁種建築用地面積共有5.97公頃合計本縣工業用地總規劃面積為51.77公頃;由上述工業用地規模分析得知,未來十年本縣工業發展需求規模為41公頃,現今本縣工業用地總面積為51.77公頃,因此現今工業用地之存量足以因應未來十年工業發展之需求面積。十五、審查意見(五)有關本案公園、體育場、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設地之計畫面積僅佔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之八、三四%,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請儘量於擬定細部計畫予以補足劃設,本案遵照辦理;本府現為增加都市計畫區內公園綠地面積,目前以針對馬公都市計畫區內之公有土地全面檢討,並進行綠美化工作,已完成規劃施工之公園計有二十六處,可補足公園綠地不足。附件三: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變一一都市計畫圖原計畫圖(比例尺三新計畫圖(比例尺一原計畫地形圖早於民國五十新計畫圖發布實施後,如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千分之一)千分之一)八年測繪,比例尺為三千分因展繪產生問題,應迅即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之一;由於計畫圖使用多年檢討處理,並得逕為辦理一、本案係依都市計畫定而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多有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變遷,遂常發生執行困難及第四十二條規定,重新問題。為提昇計畫圖之精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度,避免圖、地不符,乃配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合本次通盤檢討重測地形圖實施之同時,公告廢展繪原計畫線,製作比例尺止,有關備註及附帶條一千分之一之新計畫圖。除,應予刪除。新計畫圖展繪原則:1原公告之馬公都市計畫圖二、有關計畫書第二章都1都市計畫線之展部分地形精度欠佳,甚難市計畫重製之展繪作繪係以樁位圖、樁據以展繪正確之原計畫線業疑義及處理原則,請位座標資料及現,而實地測定之計畫樁為加強補充敘明。地樁址為準,並參地籍分割測量、開闢計畫酌地籍圖,配合實道路及指定建築線之依據地情形為之。,並已執行多年。2未測定樁位部分2本計畫區近年來陸續辦理則依現行計畫圖之地籍圖重測作業均以現放大展繪。地樁址及樁位座標資料為依據。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變二二調整計畫目民國九十年民國一○○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計有關澎湖縣政府九十年標年畫目標年調整。四月十八日九十澎府觀發字第二○○○○號函補充「為配合未來與大陸三通之政策發展及保留計畫彈性,配合五年一次通盤檢討,以二次通盤檢討之年期(十年)作為一長期目標年期,將計畫目標年調整至民國一百年」之變更理由,請納入計畫書敘明。變三三調整計畫名變更馬公擴大暨修變更馬公都市計畫1簡化計畫名稱。一、照案通過。稱訂都市計畫(第二次(第二次通盤檢討)2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係屬二、至於本計畫案涉及海通盤檢討)檢討變更之程序,該程序岸新生地辦理擴大都既已完成即無保留必要。市計畫部分,請澎湖縣政府儘速報內政部核可後納入本計畫範圍。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變四四計畫人口六○、○○○人六六、○○○人配合計畫目標年之延長、住案經澎湖縣政府於會中宅區之增加,及容積率之訂說明馬公地區未來基礎定而調整。建設及相關計畫所提供之就業機會,足以避免目前人口外流現象,且為配合計畫目標年延長、住宅區增加及容積率之訂定而調整本案計畫人口,請納入計畫書敘明。變五五機一|三南機關1.57港埠用地1.571配合馬公國內商港區域範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之側圍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本會決議文,維持原計畫2該範圍業經使用機關(軍機關用地。方)同意,並奉交通部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交航字第七○九五號函核定。變六六機一|三北住宅區2.62機關(15)2.62該住宅區現況為澎防部管有變更地號為馬公市馬公本案併同澎湖縣政府臨側住宅區及使用之軍事基地,故配合其段二六五二、二六五八、時提案編號3,除馬公市機十一東南實際需要變更。二六五八|一、二六六馬公段二六六○、二六六側之住宅區○、二六六○|一、二六○|一、二六六一|一等六一、二六六一|一、二地號三筆地號土地,因澎六六一|六等地號八筆湖縣政府與國防部尚未土地。協調確定,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照案通過。變七七惠民路南側保三0.18商業區0.10為符合現況使用,將緊鄰帶配合擬定中央街鄰近地查「變更馬公擴大及修訂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保三」住宅區0.08狀商業區之「保三」用地,區細部計畫而調整變更。都市計畫(配合中央街鄰依地籍分割線調整變更。近地區細部計畫)案」及惠民一路南保三0.06社教機構0.061為配合細部計畫區現有公「擬定馬公都市計畫(中側「保三」用地(社共設施不足,將位於惠民央街鄰近地區)細部計畫二)一路南端及中央街一巷之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六間為澎防部使用之公有月二十七日四八九次會地,原「保三」用地變更議審議完竣,本案不予討為社教機構用地,作為社論。區活動中心及提供對外觀光服務等功能。2澎防部已同意搬遷現地軍眷住戶。續變續七1四眼井前商業區0.01保二(古0.05為維護古街巷既有的巷弄尺查「變更馬公擴大及修訂七中央街街巷保存度及空間品質及便利現有古都市計畫(配合中央街鄰2惠安路南區)街兩側建築物指定建築線,近地區細部計畫)案」及側中山路商業區0.01保二(古變更商業區為「保二」(古街「擬定馬公都市計畫(中4巷、4街巷保存巷保存區)。央街鄰近地區)細部計畫巷一弄區)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六3水仙宮前商業區0.03保二(古月二十七日四八九次會中山路六街巷保存議審議完竣,本案不予討巷、惠安區)論。一路五巷1惠安路北商業區0.01傳統風貌0.01為配合細部計畫區具古樸風側乾益建築專用貌之建物之使用管制,將位藥行區於商業區之部分建物土地,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2惠安路北商業區0.03傳統風貌0.03變更為「傳統風貌建築專用側中央建築專用區」。旅社區惠民路南「保三」0.36傳統風貌0.36為協助居民改善實質環境,查「變更馬公擴大及修訂側、惠安路(古街巷建築專用保障其權益,並維護細部計都市計畫(配合中央街鄰北側兩側建築區畫區特有之建築風格及空間近地區細部計畫)案」及物)特質,將原「保三」之部分「擬定馬公都市計畫(中建築物土地變更為「傳統風央街鄰近地區)細部計畫貌建築專用區」。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六續七民族路西住宅區0.27社教機構0.461為配合中央街整體發展之月二十七日四八九次會側,港指部用地(社需要變更,以供興建圖書議審議完竣,本案不予討現址三)館、地下停車場及其它社論。民族路西住宅區0.10教機構使用。側,港指部2變更範圍係屬公有土地。現址民族路西住宅區0.09側,港指部住宅區0.01宗教專用0.01現況為廟宇(陰陽府),故配合現址區現況使用性質予以變更。變九八機九東側四人行步道0.01住宅區0.01鄰近土地為公有地,且已有照案通過。公尺道路住宅區0.01人行步道0.01既成道路進出,故予調整變更,不影響他人權益及交通機能。變十九公三東側民人行步道0.002住宅區0.002該人行步道兩旁土地為陳情馬公段一八六三|一地照案通過。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一族路旁四公住宅區0.002人行步道0.002人所有,略往南移不影響交號變更為住宅區;馬公段尺道路通機能及他人權益。一八六三|八地號變更為道路變十十公兒四|二道路0.02住宅區0.021鄰近地區有既成巷道,該一、本案符合澎湖縣政府二北側四公尺道路廢除不影響交通功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九道路能。十澎府觀發字第二○2已取得相關地主同意書。○○○號函補充之計畫道路廢除通案性原則,爰原則同意變更。二、澎湖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為避免計畫道路變更後,鄰近土地無法指定建築線之情事發生,已取得相關地主同意書,請納入計畫書敘明。變十十一澎湖監獄東商業區0.10道路0.051因該道路與北側一號道路照案通過。五側一號道綠帶0.05交叉處有錯開現象,影響路道路0.09商業區0.09交通安全。廣(停)0.10道路0.052調整範圍內之土地係屬公十一商業區0.05有地,不影響他人權益3審議中之第三漁港細部計畫已作調整變更。變十十二機一二機關0.10自來水事0.101現為自來水公司服務所,照案通過。六業用地自來水公司非行政機關。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2審議中之第三漁港細部計畫已作調整變更。變十十三工一—二工業區2.38旅館區2.381依澎湖縣政府建議配合發附帶條件(一):應整體一、本案應整體規劃,並七展觀光旅遊需要變更為旅規劃並留設三十%以上留設四○%以上土地館區。土地作為公園或停車場作為公園綠地使用,2變更範圍內土地權屬係屬用地。但不得計入法定空縣有地。地。二、為利爾後招商作業,本案維持原工業區允建總容積,故旅館區之容積率不得超過三五○%。三、本案開發建築時,有關建蔽率及都市設計管制事項應依「變更馬公第三漁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規定辦理。變十十四第二漁港港港埠用地0.62漁業區0.62本案土地現為供應漁船冷凍冰照案通過。八埠用地塊之製冰廠及其他漁業相關設施使用故依縣府建議配合漁港實際作業需要變更為漁業區。變十十五澎湖發電場道路用地0.0015商業區0.0015該道路截角用地係於之前辦變更地號為馬公段五八照案通過。九南側理個案變更時遺漏未變更,四|一八七地號因其為點狀之道路用地實際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已無保留必要,故併鄰近分區變更為商業區。變二十六機五機關(供0.22機關(全0.221現況已供市公所、市代表照案通過。十鄰里機關市性機會等使用,故配合變更指使用)關)定用途。2審議中之第三漁港細部計畫通盤檢討已作調整變更。變二十七油三加油站用0.26機關(供0.261原油三用地緊臨機五,而依澎湖縣政府九十一年一地各行政機機五現為市公所等單位使五月八日府觀發字第○關使用)用,為構成行政中心俾便九一○○二四八二○號民眾洽公,將油三用地變函提意見,本案機關用地更為機關用地供各行政機同意指定供國稅局澎湖關使用。分局使用,其餘照案通2審議中之第三漁港細部計過。畫通盤檢討已作調整變更。變二十八澎湖地方法農業區0.03機關(供0.03本案於八十年實施個案變更本變更案地號包括馬公照案通過。二院澎湖地方時係依既有之圍牆線測定並文澳段八八一|一、八八法院使逕為分割變更,惟該院東側二|一、八八三|一、八用)圍牆外與緊臨之既成道路間八四|一地號等四筆土尚有四筆土地係屬法院所有地。而未予變更,故本次檢討配合該法院實際產權範圍予以變更為機關用地。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變二十九城隍廟住宅區0.05保存區0.05城隍廟已於民國七十四年指馬公文澳段五五八、五五本案已指定為古蹟,除計三(保一)定為古蹟,配合實際發展變七地號等二筆土地。畫名稱請修正為「古蹟保更為保存區。存區」外,其餘照案通過。變二二十文小五西側廣(停)0.11商業區0.111調整範圍內土地係屬公有本案除應增列實質變更四商一、廣五地。理由外,其餘准予通過。(停)五等2審議中之第三漁港細部計商業區0.15廣(停)0.15畫通盤檢討已作調整變十五更。變二二一公兒六|三住宅區0.01道路0.01將緊臨既有巷道之人行步道照案通過。五西側人行步道路0.01住宅區0.01略為調整,以符合公地公用道原則。變二二二工四|一北工業區0.20道路0.20該道路南側與修船廠圍牆之照案通過。七側圍牆十六間約有十公尺空地可作道路號道路使用,故將該路段拓寬緊貼圍牆線,而道路北側鄰住宅區之原有道路用地則可興闢為綠化步道以維護居住安寧。變二二三工四二工業區2.02道路用地0.601提供案山里公園設施以促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八公園用地1.15進環境品質並阻隔造船對其餘同意變更。(15)該里之影響。一、工四-二變更部分,因住宅區0.272配合東文里活動中心設置現況為新建築物,且澎公九一公園用地0.82乙種工業0.82之需要。湖縣政府已與土地所區3配合第三漁港細部計畫變有權人協調確定,勉予文小五南側住宅區0.07機關(24)0.07更。同意變更。至於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乙節,請澎湖縣政府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書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由都計單位會同地政機關評估市地重劃可行性,納入計畫書規定,如評估不可行者,則維持原計畫。二、公園用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部分,為提升環境品質,維持原計畫。變二二四部分儲油區儲油區0.59漁業區0.591配合省漁業局及縣府研擬照案通過。九之港區土地使用計畫,將部分儲油區變更為漁業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區,供設置漁具倉庫等設施使用。2審議中之第三漁港細部計畫通盤檢討已作調整變更。變三二五公五公園0.02抽水站用0.02依據馬公(含鎖港)地區污本案應依「都市計畫公共十地水下水道系統需要劃設。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辦理,爰維持原計畫。變三二六七號道路農業區38.02住宅區38.021本計畫區內之農業區已幾附帶條件(二):一、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一以北、以東乎全部廢耕,而計畫區北1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分,暫予保留,另案請澎及八號道路側之非都市土地多已開發計畫、優先劃設補充主湖縣政府就左列各點辦以北之農業建築。要計畫不足之公共設理後,再行提會討論。如評估不可行者,則維持原區2計畫區內之住宅區發展率已達施用地,並以區段徵收計畫。七十八%。方式辦理。(一)本案發展構想、功3為解決計畫區內現有公共設2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建能定位(如鄰里性社施用地徵收不易之問題,得築用地於辦理區段徵區或配合觀光發展需併案納入辦理跨區區段徵收時應考量其未變更要)及政策目標。收,以促進公共設施保留地前之原有地價結構作(二)計畫區內尚未徵收之取得。公平合理之分配。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3計畫區內尚未徵收之及種類。公共設施用地得由地(三)應依內政部訂頒「都主申請縣政府同意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機十機關0.66公園(13)0.71為配合孔廟整體規劃發展需後,納入辦理跨區區段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道路0.05要連同機十右側四公尺道路徵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一併變更。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由性,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查考。二、有關機十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請併同澎湖縣政府臨時提案編號1辦理。續變續二機七機關0.43住宅區0.43配合鄰近農業區併案辦理變一、依澎湖縣政府九十一三一六更。年五月八日府觀發字七號道路旁工業區0.37住宅區0.37該工業區已停工廢棄不用,第○九一○○二四八工業區且面積不大,宜併鄰近農業二○號函提意見,機關區變更為住宅區。用地及工業區變更為澎湖海專周農業區8.50文專用地8.50配合澎湖海事專科學校實際住宅區部分,同意納入圍教學需要而變更。調整編號二六農業區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工二北側農業區3.66污水處理3.66為維護環境品質,配合污水變更為住宅區案併案廠下水道系統計畫變更部分農評估辦理。業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二、文專用地同意依澎湖縣政府於會中建議,配合學校升格修正用地名稱為「文大用地」,經教育部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台(九○)技(二)字第九○一二六○○六號函略以:「本部樂觀其成」,原則同意變更,並請澎湖縣政府籌措財源,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四、污水處理廠用地部分原則同意,並依澎湖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建議,改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變三二七本計畫區之工業區13.42乙種工業13.42原計畫未編訂工業區類別,照案通過。二工業區區為維護環境品質,除工四|工四|一13.39甲種工業13.39一現作為修造船廠使用指定區為甲種工業區外,其餘工業區指定為乙種工業區。變三二八計畫區內符合未訂定增列得作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照案通過。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三多目標使用方多目標使留地之開闢,鼓勵民間投資案之公共設施用興建公共設施,以發展都市建設。變三二九都市防災計未訂定增訂依據「行政院八十三年八月原則同意,並請針對地方四畫四日台八十三內字第三○二特性、易發生之海難及遊五二號函」暨「台灣省政府憩災害等,妥為規劃海難八十四年度災害防救方案」防救相關設施,並納入計執行計畫中之第九項有關都畫書敘明。市計畫規劃時需納入防災考量。變三三十土地使用分未訂定增訂(詳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詳決議文五。五區管制要點附錄)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2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態環境品質。變三三一分期分區發未訂定增訂為使計畫區能循序發展故予照案通過。六展計畫以增訂。事業及財務未訂定增訂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之規請配合各項決議文,做適變三三二計畫定訂定。當之修正。七2為提供地方政府於從事都市計畫建設時之參考依據。人45三三澎湖監獄西人行廣場0.06商業區0.06配合第三漁港細部計畫變本案除應增列實質變更0.02道路用地0.15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南側商業區0.13更。理由外,其餘照案通過。道路0.02商業區0.02人46三四廣停一二廣停0.11商業區0.11配合第三漁港細部計畫變本案除應增列實質變更更。理由外,其餘照案通過。人62三五體育場北側公園0.04道路0.13在不影響私有土地權益下拓本案應依澎湖縣政府臨體育場0.09寬為八公尺路以利緊急車輛時提案編號10辦理。通行。人91三六公七公園0.62機關(25)0.49配合第三漁港細部計畫變為提升環境品質,維持原漁業區0.13更。計畫。人73三七公八北側住宅區0.24機關(21)0.24該用地現已興建市立托兒配合現況市立托兒所使所,故配合現況變更為機關用,除計畫名稱修正為用地。「社教用地」外,其餘照案通過。續人續三工三一北住宅區0.48機關(22)0.481文澳段二二四○五地號照案通過。73七側住宅區為國有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供議會興建為民服務大樓及其他各機關辦公廳舍使用。2配合第三漁港細部計畫變更。工三二道路0.121變更部分工業區為機關用本案土地係公有地,變更廣停八1.94機關(23)1.13地供水產試驗所使用。後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工業區加油站(4)0.202配合第三漁港細部計畫而面積比例達四十一%,原商業區0.27變更。則同意變更,惟為符合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廣停(14)0.22「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廣停八0.38商業區0.38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廣停用地請修正為廣場用地,其餘照案通過。人87三八工三三、工業區3.82公園(14)0.25配合第三漁港細部計畫而變附帶條件(五):本案請澎湖縣政府依內工三四道路0.07更。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政部訂頒「都市計畫書規住宅區3.50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由都計單位會同地政機關評估市地重劃可行性後,再提會討論,如評估不可行者,則維持原計畫。人三九公九二、需採市地撤銷市地附帶條件地區範圍狹長彎本案暫予保留,另案請澎103工四四、重劃方式重劃之規曲不整,且民眾意願不高,湖縣政府依內政部訂頒公七辦理定整體市地重劃窒礙難行。「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研提改以其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方案後,再提會討論。公展四十縣政府北側住宅區0.22機關(19)0.22該土地為陸軍總部管有,現照案通過。03為澎防部及軍事相關人員使用之軍事設施,故配合現況變更。公展四一中正國小東商業區0.08機關(17)0.08該土地現為防衛部之辦公處照案通過。06側所,土地所有權亦為軍方所有,故配合現況變更。公展四二縣政府北側住宅區0.70機關(18)0.70該土地現為聯勤36收支組之照案通過。10聯勤36收辦公處所土地所有權亦為軍支組方所有,故配合現況變更。公展四三光明營區光住宅區0.01道路0.01配合現況及為與鄰近社區進本案澎湖縣政府列席代17復路口出道路寬度一致,將光明營表於會中說明,已取得相區東側接光復路之路寬由八關地主同意書,請納入計公尺拓寬為十公尺。畫書敘明。逾1四四公兒四|二農業區0.31機關(20)0.311為加強地方救災人力組織本案已另案以個案變更北側農業區裝備需要變更為機關指定方式完成法定程序,不予供消防局使用。討論。2變更土地權屬為公有地。逾2四五廣停七廣停七3.54公園(12)4.781為兼顧文化、綠地、及停本案除變更理由提及「文道路1.24車需求,將廣停七及其間化園區」乙語,為避免誤之道路變更為公園並依公解,應修正為「文化設施」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平外,其餘准予通過。面為目標設立文化園區並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劃設停車場。2該筆土地均屬公有土地並已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逾4四六台電公司工業區2.48商業區2.17一、配合本縣馬公第一、二附帶條件(三):一、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現有火力發變電所用0.31漁港轉型,並串聯本縣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捐部分,請台電公司另案電廠地漁港海岸區與市中心商地百分之三十為公共設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業區之發展。施,容積率百分之五四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二、考量台電位於湖西鄉尖○、建蔽率百分之六十,辦理。山發電廠刻已施工興並應另擬細部計畫二、工業區變更為變電所建,未來竣工後將可取用地部分,基於地方用代市中心電廠功能。電需求,具有急迫性,三、配合台電公司興建室內原則同意變更。型變電所用地之需要劃三、本變更案開發建築設變電所用地。時,應依「變更馬公第三漁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規定辦理。逾5四七機十一北側機關用地1.09商業區0.76配合本縣未來整體發展需附帶條件(四):一、本案土地為澎湖縣政人9(部分機公園用地0.33要,考量原機關使用功能需應另擬細部計畫並以市府及原台灣省菸酒公一|一、(11)求,變更適當分區,有助於地重劃方式辦理,公共設賣局所有,土地權屬部分機十地方發展及專業單位民營化施面積比例不得低於百單純,請澎湖縣政府一)並確保私有土地之權益。分之四十。劃足四○%公共設施用地於計畫圖上,無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畫。二、請澎湖縣政府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書規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由都計單位會同地政機關評估市地重劃可行性,納入計畫書規定,如評估不可行者,則維持原計畫。逾8四八光明營區西住宅區0.02道路0.021配合光明營區細部計畫劃照案通過。北側設以聯接其他主要道路。2所變更土地為軍方土地,眷村改建已配合留設退讓。逾6四九拱北山禁限未訂定增訂拱北山禁配合國防需要。本案原則同意,惟應請澎建管制區高限建管制湖縣政府協調國防部將度限制區高度限禁限建範圍線,套繪於都制不得超市計畫圖上,以維民眾權過海拔高益,並利查考。度八十三公尺為原號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附帶條件則,但徵者,不在此限。附件四澎湖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府觀發字第○九一○○二四八二○號函及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府觀發字第○九一○○二六四一○號函臨時提案變更內容明細表面積:公頃號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1公九-公園用0.95機關用地0.951、因縣政府與陸軍協調將公九-二部分公本案機十併同變更內容綜理表調整編號二部分地有地與其列管之莒光營區及西文營區兩二六,為配合孔廟整體規劃、文化園區公有地處土地辦理互撥,且該土地係公有地,故建設及配合公共設施取得(私有地主已機十機關用0.50社教用地0.4241配合其需要辦理變更。同意無償捐獻五○%公共設施用地)需地住宅區0.07582、配合西文營區遷建至公九-二,公有土要,變更機關用地(0.66公頃)、道路用地部分配合變更為社教用地,私有土部分地(0.05公頃)為住宅區(0.08公頃)、變更為住宅區。社教用地(0.63公頃),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案通過。一、前開無償捐獻部分,應請澎湖縣政府與地主簽訂協議書,並經公證或認證,納入計畫書規定。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號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2批發市海域0.53港埠用地0.53將批發市場兩側海域新填築之突堤補進計一、照案通過。場兩側畫圖內。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海域部分,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3介壽路住宅區0.7832公園用地0.78321、馬公段2660、2660-1、2661-1地號,前併變更內容綜理表調整編號六,維持原中正堂經澎防部提案建請由現行住宅區變更為計畫。週邊土機關用地並經縣都委會同意,目前刻由內地觀音政部都委會審議中。亭沿海2、鑒於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建議考量軍岸部分需與觀光並重,及本府財政局亦擬將中正堂現址(馬公段2661-1地號)縣有地撥用變更管理者,固有必要將該地中正堂現址部分保留為住宅區,不宜劃定為機關用地,另馬公段2661-1地號現為營區一帶,建請劃為公園用地,自中正堂現址至觀音亭園區併原有公一│一全區整體規劃,未來開闢以供縣民休閒賞景觀光之用。4馬公段住宅區0.15綠地0.15文光國中旁空置土地,目前為海軍總司令部因澎湖縣政府與海軍總司令部尚未協調1780-4管有,前已協調該總司令部同意無償撥用,確定,爰維持原計畫。地號現已由縣政府綠化供為社區使用,為使管用合一並增加市區綠地面積,故建議變更為綠號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地。5中衛段機關用0.006農業區0.0061、本案為調整編號十八澎湖地方法院建議一、照案通過。831地地配合實際產權範圍予以變更為機關用地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號,案經專案小組審議照案通過在案。部分,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2、中衛段八三一地號(重測前為文澳段八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七五-一0地號),重測前即為機關用地,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重測後分割為二,分別為機關用地及農業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區,依澎湖地方法院之實際產權範圍未擬再提會討論。將陳情人之土地購併,為顧及地主權益,故建議依澎湖地方法院之實際產權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其餘土地恢復為農業區。6馬公段公園用0.0014住宅區0.0014馬公段二四0七-三地號為國有土地,縣政一、本案經澎湖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2407-3地府於辦理馬公都市計畫(中央街鄰近地區)本案地上物係屬合法建物,除應將相地號細部計畫時,將其住宅變更為公園用地,案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經該土地之承租戶陳情其地上物於馬公都照案通過。市計畫劃定前即有,並向國產局申請承租在二、如委員會經討論同意變更,因本案案,考量陳情人之權益,故建議變更為住宅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區。分,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號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7馬公都人行步2.12道路2.12原計畫四米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一、照案通過。市計畫道間車道出入通行使用,故建議增列得供汽車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暨馬公通行使用,以符實際建築停車空間進出道路部分,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第三漁之需。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港附近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地區細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部計畫再提會討論。東澳段住宅區0.21機關用地0.21原計畫為住宅區現況已供為西文活動中心一、照案通過。一及十使用,為該里活動中心增建規劃及土地撥用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8九地號之需,故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部分,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澎湖水部分學0.96公園用地0.96原計畫學校用地擬依現況沿該校圍牆與計一、照案通過。產學校校用地畫道路間之狹長部分之土地變更為公園用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9後側海地,配合現況開闢為地景公園,銜接公三及部分,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堤間狹公一│一做整體開發有效利用,供縣民賞景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長地帶觀光之用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0文化園體育場0.32道路用地0.32原計畫為體育場及公園用地,現況為區內與一、照案通過。1區一帶用地計畫道路銜接之道路,考量道路定位及實際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公園用0.35道路用地0.35管理問題,建議配合現況變更為計畫道路,部分,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號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地道路用地0.003以納入管理。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學校用0.003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地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1污水處工業區0.09道路用地0.09原計畫污水處理廠無劃設聯外道路,考量未一、照案通過。1理廠聯來實際需要,故建議變更部分工業區土地為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外道路道路用地。部分,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2馬公段商業區0.04機關用地0.04本筆土地為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一、照案通過。1二五0馬公港分駐所辦公廳舍原址,擬作為遷移啟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四地號明派出所用地,為符實際使用現況,建議變部分,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更為機關用地。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