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81-審議事項-第五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醫療專用區、公園用地、綠地、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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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381
案件id
MOIO5381-4-005-6e6dc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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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為興建該院復健分院,擬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醫院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九一)長庚院北字第○五一號函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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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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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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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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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七日止,分別於桃園縣政府及龜山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龜山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至四月十三日自由時報分類廣告版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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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府城鄉字第○九一○一○七一七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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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素貞(召集人)、周委員志龍、陳委員明竺、賴委員美蓉、高委員明瑞、倪前委員世標等六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召開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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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獲致具體結論後,由申請人檢具相關審查結論及書件資料,再報部提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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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應依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病床數,以每一病床所需之合理土地或建築樓地板面積,及已核准開發之上開醫療專用區可容納量,及其與本開發基地之關聯性與功能差異,重新審視本案申請變更保護區範圍之合理性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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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土地權屬除該醫院所有外,尚有國有土地與其他土地權利關係人,為求審慎並利查核,除應檢附擬變更範圍內土地清冊、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與都市計畫套繪圖、及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等證明文件外,請列表說明其權屬比例及其取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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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部九十年九月三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一一九二七號函准本計畫案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之前提之一為本案擬變更之範圍面積,除依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病床數,推算出所需之用地面積外,仍應以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用地範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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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除應依照林口特定區計畫規定之山坡地開發使用限制條件辦理外,請檢附本案保護區基地(三八.四○公頃)與上開已核准開發之醫療專用區(五四.六四公頃)之現況照片及鄰近山坡地之坡度分析圖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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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開發者應自願回饋捐獻事項部分,應依部頒「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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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保護區之變更,應考量山坡地開發之防災及急難救助體系,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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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按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本案計畫書第三十一頁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則之內容,除擬規定醫療專用區係供醫療建築、老人福利法規定之相關設施外,新增土地及建築物允許使用組別包含遊憩、旅館、金融、保險機構及娛樂、健身服務業等相關用途使用,核與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之變更用途與性質不同,建議刪除,且本案醫療專用區供醫療建築與老人照顧相關設施使用,二者應區分其主要與附屬設施之規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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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本案擬變更後之醫療專用區建蔽率與容積率,應確實依行政院衛生署核准病床數之實際樓地板面積予以估算。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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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查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復建分院開發計畫,前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之五四.六四公頃林口特定區計畫保護區土地(規劃慢性病床一五○○床、護理之家四○○床)變更為醫療專用區、戶外復健訓練專用區、環保設施區、道路用地及停車場用地案,本部始於八十七年三月二日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並層交由桃園縣政府於同年三月九日發布實施,各項建設工程目前已陸續完工使用;以其已核准之上開病床數與開發規模推估其可建土地及建物樓地板總面積,似尚未充分利用,故本案該醫院復經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函准設置慢性病床一、五○○床、護理之家一、八○○床、及慢性精神病床二○○床所需基地,應儘量優先利用上開已變更之五四.六四公頃保護區土地予以調配,不宜再增加變更山坡地保護區,以符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保護生態功能之劃定目的。是以,本開發案建議俟其開發計畫報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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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辦理,即本開發案退請開發人長庚紀念醫院儘速依法報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獲致具體結論後,檢具相關審查結論及依審查意見補充書圖資料,再報部提本會原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附件五】「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所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29
陳情人:
臺南護理專科學校
陳情地點:
臺南護理專科學校
第二校區文中六十
五號土地及週邊小
部份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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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六十五號土地為高中學校用地,本校改制升格為專科學校後即因文中與文大使用分區不同,恐無法建校,影響至鉅。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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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中六十五號週邊小部分土地約四.六公頃,現均為學產地與公有地,為配合本校長期發展,亦請一併變更為「文大」大專學校用地,以符本校未來升格為學院之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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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將文中六十五號土地及週邊小部份土地納入台南市主要計劃(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辦理,變更為「文大」大專學校用地,以利本校之發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件五】「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所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30
陳情人: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竹篙厝段二一Ο一
地號「文中三十二」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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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如主旨所示地號土地為寄件人所有,其六十六年六月十六日以前為主要計劃住宅區,六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以後為學校用地,此為貴局前揭文號函文敘明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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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然上述土地長年由台南市立忠孝國中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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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台南市政府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南市財產字第二三五一六六號函台南稅捐稽徵處「台南市公用建物無占用私有土地現況統計表」表示台南市立忠孝國中自九十年十月一日起即未占用前揭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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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如前述文號內容為真實,則 貴局則應不待請求依職權主動將前揭土地分區使用變更為住宅區,俾益市府地價稅稅收。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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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竹篙厝段二一Ο一地號「文中三十二」學校用地為住宅區。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件五】「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所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31
陳情人:
臺南護理專科學校
陳情地點:
廣慈段四一六、五五
Ο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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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位於本市廣慈段四一六、五五Ο地號之校地係屬部分為學校用地,部分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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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校位於本市民族路二段七十八號三筆校地(廣慈段四一六、五五Ο、五五一地號)為一四方平整之校地,長久以來均為學校興建校舍及學生活動用。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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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都市計畫分區使用情況落實,請依本校實際狀況,將之列入台南市主要計劃(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辦理,變更為學校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件五】「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所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32
陳情人:
北區大光國民小學
陳情地點:
延平段「公兒三十一
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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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道、實踐等眷村九十二年改建後,預估將增加八、九百位學生,現有學校用地面積不敷增建教室,供學生上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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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校目前學生一千人,在實施創新九年一貫教學、學生畢業典禮、平常學生週會、遊藝活動,均苦無大型活動場所,無法正常舉行,每逢雨天,學生的體育課也無法實施正常教學,深深影響學童之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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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若於公兒三十一興建學校社區活動中心,可供社區及學校使用,達到多用途、多功能性且資源共享的目的。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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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延平段「公兒三十一用地」檢討變更為「學校用地」並撥用給本校使用,以因應學生學習需求及學校發展之長遠性及整體性。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件五】「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所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33
陳情人:
黃○順、陳○和、王○明、郭○山、李○成、林○福、蔡○、李○融、黃○○蓮、林○治、王○良、陳○港、黃○珍、黃○好、葉○○腰、余○○珠、莊○宏、蘇○燦、戴○涂、邱○利、葉○丁、楊○清、郭○勝、王○米、石○興、詹○煌、李○星、黃○和、葉○雄、余○南
陳情地點:
大豐段一三一三之
四八地號東側土地
臨武聖路停車場管
理中心兼大豐里臨
時活動中心基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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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台南市北區大豐里臨時活動中心係於八十四年 鈞府以市有作為臨時活動中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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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活動中心基地坐落北區大豐段一三一三之四八地號東側,係本市鄭子寮地區三等廿三號道路以北第一區細部計畫案「停三」停車場用地。
-
三、 多年來本里眾多里民已經習慣於以該臨時活動中心作為集會、休閒、娛樂、宴會場所,然以建物用途為停車場管理中心作為臨時活動中心,終非長久計。故懇請 鈞府考量本社區眾多民眾之需,檢討變更該基地為活動中心用地,俾應將來興建正式活動中心之需。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件五】「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所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34
陳情人:
吳○田、方○利、林○義、謝○水、林○焌、李○定、林○彬、曾○興、曾○○香、許○國、李○林、吳○田、邱○海、曾○泉、曾○毅、洪○奇、蔡○泰、梁○霞、黃○福、許○芳、方○利、吳○月、陳○惠
陳情地點:
中洲寮細部計畫中
之三等三十一道路
(安和路六段)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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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三等三十一號計畫道路在安和路五段部份和台南縣內之部份均規畫二十四米,唯獨安和路六段規畫三十米,日後闢建完成將造成道路由窄突然變寬再變窄,駕駛人無所適從而車禍頻繁。安全島縮小,二十四米四車道,三十米一樣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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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安和路六段這一小段規畫為三十米,對車流量改善助益微乎其微,且屆時大量拆除道路兩側店面、住宅,將造成民眾財產暨政府補償之雙重損失,但長度不夠,無法申請建照。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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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中洲寮細部計畫中之三等三十一道路,三十米(安和路六段之部份)計畫道路縮減為二十四米,以利交通安全及符合實際效益。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件五】「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所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35
陳情人:
張○松、楊○卿、陳○枝、留○珠、吳○城、林○南、蔡○○霞、葉○輝、吳○明、林○春、陳○霞、戴○文、王○○珠、張○月、魏○權、袁○勝、陳○旭、黃○○嬌、翁○○美、李○春、董○○錦、吳○秋、吳○秋
陳情地點:
「三─六─二十m」
(東寧路二九八號
至三四Ο號間路段)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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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開闢東寧路時,因儀器和技術問題造成路線北移二米左右,因此在東寧路二九八號至三四Ο號等二十二戶前留下一狹長隙地,並因而產生如陳情文所指陳之糾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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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市府能在通盤檢討時,將現行二十米之上述路段,改寬為二十二米,當可改正當初路線北移二米所引起民眾之不便。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件五】「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所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36
陳情人:
陳○雄
陳情地點:
港西段796號及港
西段795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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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之港西段796號及港西段795號土地、周遭所有土地均為公墓用地、前後道路進出無路可用、造成此二筆土地無法運用、損失嚴重。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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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地目、以便他日徵收公用、以符合民意、減少民意怨。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件五】「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所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37
陳情人:
方○棠
陳情地點:
安南區公塭段四五
二之一、四五二之
三、四四三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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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落於安南區公塭段四五二之一、四五二之三、四四三地號,經查對係屬兒童遊樂場用地,目前規劃私人開發利用,因財源短缺至今未開發。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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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申請人之權益,其取得方式懇請變更為徵收方式。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件五】「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所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38
陳情人:
葉○良議員
陳情地點:
「文中七三」及「污
十四」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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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工業區的規模與範圍來增加地方的就業機會,提高工業產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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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裡乙級工業區因幅地較小所發展處處受限,建請市府能將其北側的文中七三預定地與污水處理廠預定地全面變更為工業區用地,來擴大灣裡工業區的規模和範圍,以便增加地方民眾的就業機會,提高工業產能。並將污水處理預定地遷移到三爺宮溪旁與仁德鄉的污水廠相接在一起,不要使灣裡地區由兩個污水廠給包圍住。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件五】「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所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39
陳情人:
陳○國
陳情地點:
西門路一段西側與
永華路南側所形成
之部分區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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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台南市南區位於西門路一段西側與永華路南側所形成之部分區域,早年劃定為住宅區,迄今甚久,已成都市發展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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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為台南市南區西門路一段東側,即台南監獄舊址,隨著都市商業之發達,前經劃定為商業區,已由國泰集團建竣五星級國際觀光飯店及經營大億麗緻酒店。尤其該觀光飯店南側,現正興建東南亞規模最大之新光三越百貨購物中心,預計本年五月陸續開幕,屆時必將帶動附近地區之繁榮發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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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而且同是西門路一段西側與永華路北側所形成之區域範圍,包括交通部電信總局及由新光集團所建竣之新光人壽保險大樓等,亦劃定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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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但查同為西門路一段西側與永華路南側所形成之部分區域,現卻為住宅區,即同一條永華路面,北側劃定為商業區,南側卻劃定為住宅區,相較之下,極不合理,更不符時宜,該住宅區實為都市發展之障礙。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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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台南市南區商業之發展,於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將台南市南區西門路一段西側與永華路南側所形成之部分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件五】「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所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40
陳情人:
葉○祿、葉○恩、葉○福
陳情地點:
喜北段二二二、二二
三、二二四、二三
二、二三三、二三
四、二三五、二三六
號等八筆公共設施
保留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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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灣地區透過都市計劃程序劃設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截至八十五年底止,仍有一二ΟΟΟ餘公頃,依現行法令之規定,這些保留地需由政府編列預算徵收,其所須之徵購費用約達新台幣四兆六千餘億元。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ΟΟ號解釋,既成道路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徵收,根據省市政府之清查,目前尚未取得之既成道路約四六Ο\公頃,所需徵購費用約三兆四千餘億元,將上述應徵購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既成道路合併計算,土地面積達一六六ΟΟ公頃,土地徵購費用合計達八兆餘元。八十五年迄今已歷五年,在此期間公告現值還有調升。若將地價調升及新增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素納入考量,則目前公共設施保留地(含既有道路)所需之土地徵購費用,估計高達九兆元。加上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後之建設費用,總費用將超過十二兆元。此問題若無法及時解決,未來在公告現值不斷調升情況下,問題將越來越嚴重,而終至無解。現行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之荒謬由此可見,都市計劃學界及專業界過去對此問題即不停批判,並呼籲政府找出根本解決之道。但諷刺的是,民國決之道是修訂都市計劃法,廢除公共設施保留地期限之規定。使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無限期保留,徹底免除政府之責任。此項修法舉動,使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陷於萬劫不復之境地,損害人民權益之鉅。更荒謬的是,為此但見有人得到獎勵或升官,未見有人負起責任。本案申請人等願以回饋方式,讓政府無償取得學校擴大用地及部分綠地。並將餘地變更為商、住用地,保障私人財產權,將長期米辦理徵收的保留地,還地於民,將使得民間投資大增,不僅能促進工商業活絡增加就業機會,也使得政府稅收大增,增進社會福利,形成雙贏的局面,何樂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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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地位於安平商港以南,灣裡以北,俗稱四鯤鯓地帶的海岸,卻是景色絕佳、沙灘優美(著名的鯤鯓海水浴場即在此地),有景又有腹地,未來鳴笛進出安平港壯觀的客、貨船隻景觀,夕陽西下,落日繽紛的彩霞,海灘戲水的遊客,搖曳的椰林,風帆點點,遊艇漫漫於海上是何等美景!也是府城僅有的海岸資源,配合西濱道路,又鄰近台南機場及靠近市區有便利的交通網,將是提供未來府城觀光休閒與商業最值得開發的地區,讓一個純樸的文化古都,注入年輕的活力,將休閒觀光動態的商業活動與靜態的古蹟文化結合串成一體,否則府城只是淪為過境客瀏覽古蹟一瞥,無法提供兼具觀光休閒深度的駐足點,而帶動消費和商機,如能開發將增加府城稅收,提供市民休閒與就業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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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府城是一個得天獨厚的城市,有港口、運河、豐富的文化古蹟及美麗的海岸線,卻不知利用親水的資源塑造都市生活的泉源,每次旅行在國外,歐美先進國家的海洋規劃都是最有價值、最美的,例如有海景、平坦海灘、該地適合提供為前來此區大眾活動性質的渡假休閒村、旅館購物中心、商店街,藝品文物店、餐飲區、遊樂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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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岸管制,言些地區在傳統都市計劃下,只是種植防風林的綠地使用,長期浪費了最有價值的天然資源,也使得該區人口,經濟發展長期受阻,百姓財產權益被忽略了,市府應藉著整體檢討變更使用分區為觀光休閒與商業用地,導入民間開發,換取土地稅收,促進繁榮的經濟,提供人民觀光休閒及就業的效益,希望這次都市通盤檢討能達到:
-
(1)修改該區原計劃,使之配合未來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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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揮都市整體之效益。
-
(3)調整該土地分區使用,以促進經濟活動之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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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高市民的休閒生活與都市居住的品質。如此,將創造市府、百姓與遊客三贏的局面,怎能不發揮而任其荒廢與糟蹋呢?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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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願將私有土地台南市南區喜北段二二二等八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編為綠地)面積合計壹萬捌拾陸平方公尺,依政府所定各種分區及用地變更回饋辦法捐贈部分土地予政府,剩餘土地請於辦理台南市第四次都市計劃通盤檢討時,准予變更為商業區用地以便促進土地利用。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件五】「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所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41
陳情人:
王○雄
陳情地點:
中區本段四小段二
Ο二號土地及基地
上房屋(門牌:中區
民權路二段二八五
號)乙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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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該屋前因貴市府指定建築線差錯,致目前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與私有地之面積不符。
-
二、 上述問題發生在自正義街至西門路之民權路段十數戶房屋,影響這十數戶房屋之改建。
建議辦法:
-
為使這些房屋可順利改建,以整新市容,請合理修正目前之計劃道路,依現狀從新劃定。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件五】「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所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42
陳情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
陳情地點:
志開新村座落南區
公英段一一九二─
八、一一九二─九、
一一九五─一、一一
九五─二、一一九六
─一、一一九七─
三、一一九八─三、
一一九二─七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依都市計畫程序變更公英段一一九二之八及一一九二之九地號兩筆學校用地為住宅區,餘住宅區土地均變更為學校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件五】「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所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43
陳情人:
崇學里長
陳情地點:
龍○社區活動中心
對面國有地
(府連東路以北,長
榮路以東,林森路以
西)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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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東區區公所現址佔地狹窄,各課試辦公場所擁塞,以不敷東區人口急遽增加後之需求,企需另行覓地遷建,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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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案土地為國有地。位置適中,幅員寬廣,週遭駐車方便,遠優於東區區公所現址。
建議辦法:
-
陳長提將陳情位置變更為東行政中心機關用地,元東區區公所變更為崇學里活動中心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件五】「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所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44
陳情人:
李○和
陳情地點:
三等廿一號二十m
道路(逾光路)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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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華西路塞車日益嚴重,應立即開闢替代道路以紓解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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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交通需要,安平港聯外交通需要及安平港的發展,並為了不破壞漁光里的海岸線。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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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漁光路拓寬作為西邊快速道路及安平港聯外道路,並以平面車道方式構築。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件五】「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所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45
陳情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陳情地點:
「綜一」案之配合鐵
路地下化工程暨車
站專用區整體規劃
乙案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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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目前係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鐵路用地使用,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以下簡稱多目標方案)第九點之規定,鐵路車站、場站得作多目標開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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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然「火車站特區」之擬定係為配合台南都會區鐵路地下化建設,進行車站特定區都市計畫變更作業,為活化車站機能並發揮車站交通樞紐運輸功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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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惟本案經變更為都市計畫「火車站特區」後,是否適合多目標方案之公共設施用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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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本局建議在土地使用管制計畫中,將本局經管之用地範圍,按「台南市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表」擬定其容積率為400%;建蔽率為80%。此外在計畫書中載明其土地使用分區不得違反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其容許使用類別包括:台南車站等公用事業設施、商務辦公、百貨商場、餐飲服務、金融保險、通訊服務、旅遊服務、旅館等項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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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交通部台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對於台南火車站特定區規劃案之相關意見分述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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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特定區乃配合鐵路地下化而擬定,惟就鐵路地下化觀點分析,特定區範圍僅需東以前鋒路(4-17-18M)為界,南以民族路(4-5-18M)為界,西以北門路為界,北以東豐路為界,面積為13.6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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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東路於本特定區地下化穿越鐵路」乙節,由於小東路的高程與鐵路地下化之台南車站高程及捷運紅線高程互為影響,建議日後視工程狀況再決定採地下化穿越或改採平面通過鐵路廊帶。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件五】「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所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46
陳情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陳情地點:
東區竹篙厝段六四
一、六四一-一、六
四四、六四四-五、
六四四-四、六三0-
五、六三0-一三四
七、六三0-一三一
六、六三0-一三一
七地等九筆國有土
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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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查本案台南市東區竹篙厝段六四一等九筆國有土地,位於林森路與府連東路口,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面積合計二、七九0平方公尺。台南市政府辦理「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時,為配合該市警察局東門派出所設置辦公廳及查扣物保管場需求,擬將六四一地號等七筆國有土地(不含分割增加之六四四-五及六三0-一三四七地號)變更為機關用地,經查其中六四四-四、六四四-五、六三0-一三四七、六三0-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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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六三0-一三一七地號等五筆土地。本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為首長宿舍需要,業奉行政院九十年十月三日院台財產接字第0九000二四0九三號函核准撥用;另台灣省台南區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亦刻正申撥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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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三0-五地號中約六八八平方公尺作為辦公處所使用,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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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都市計畫之目的,在改善都市實質環境,促進都市公共利益;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為修正原計畫不周延之處,使其符合實際發展狀況、配合相關指導計畫修正原計畫,以利計畫體系之建立和整體效益發揮及調整土地使用分區以促進人口和經濟活動合理分佈。又通盤檢討規劃之原則為都市成長需求之配合、現有發展盡量維持、機關團體人民權益等。因此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在辦理通盤檢討時,應先蒐集或調查實際環境現況、人口成長、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及交通現況等基本資料,加以整理分析評估,配合未來社經發展擬定之,因此非經綜合檢討評估、說明變更實益不宜輕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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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案變更本部國有財產局經管之國有土地為機關用地,所持之變更理由僅土地權屬為國有及配合該市警察局東門派出所設置辦公廳及查扣物保管場得以辦理無償撥用而已,既未研提分析評估報告,亦未具體說明變更都市計畫後之整體效益,同時設置查扣物保管場的各項雜物,有可能造成都市景觀蕪亂及不協調,另外上述使用方式對提升周邊地區地價亦毫無幫助,因此僅憑內部單位需求即驟然透過通盤檢討程序,剝奪土地原有權益,實在有悖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原則及行政院訂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立法意旨,況案內土地已經由行政機關撥用在案,已有既定用途;又據瞭解高速鐵路局亦有意將其用以辦理聯合開發,可見本案土地可利用度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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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四、查本案東門派出所辦公廳現以使用之同段七六五地號土地,屬台南縣有之住宅區土地,面積一、九二四平方公尺(約五八二‧0一坪),地上僅興建二層樓房(一樓為磚造、二樓增建鐵皮屋)乙棟,從土地使用現況分析,此筆地臨接十二米寬大馬路,而該派出所人員總共只有三十人,顯見聘為就土地作最有效益及最充分之利用,同時,該地面積較大(本案該府擬變更之部分扣除已撥用部分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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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二四平方公尺),如洽台南縣政府辦理有償撥用獲益採變更都市計畫方式作亦變更為機關用地,亦應以此筆土地較為適宜,面積較大,可充裕併同規劃查扣物保管場,又可避免重建及搬遷之苦。再者,相鄰地區亦尚有多筆現成之機關用地可茲利用,諸如同段一六八0-一地號國有土地,目前只有東南地政事務所使用,尚可用以規劃座派出所或查扣物保管場使用,捨起此等可用地,寧願悖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劃原則而變更本案土地,殊為不當。另外,就長遠考量,該府似應將各派出所之查扣物保管場及中規劃設置,虎尾寮重劃區內之東區域東段四五0地號台南市有地,當屬最佳之選擇,立即可用又免籌措鉅額土地經費。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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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東區竹篙厝段六四一地號等九筆國有土地應維持原都市計畫為住宅區。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件五】「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所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47
陳情人: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
陳情地點:
漁港段三0七地號
等六十筆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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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變更第六案「安平文化特區」計畫變更內容涉及本部三0四廠「立民營區」駐用,該廠座落台南市安平區漁港段三0七地號等六十筆土地,面積五‧五九五六七七公頃,都市計畫編定係機關用地,為國軍唯一經理裝備及鞋類製造生產工廠,現均正常使用中。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件五】「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所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48
陳情人:
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工十五西側基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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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編號「九-7」有關本公司坐落「工十五」工業區西側基地擬由「低密度住宅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乙節,因本公司即將民營化,為避免影響資產價值,且該土地有保留供住宅區使用之必要,本公司原申請變更為工業區案,請惠予撤銷。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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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十五」工業區西側基地低密度住宅區建請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