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8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台東縣政府函為「變更紅葉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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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381
案件id
MOIO5381-4-011-88455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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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一○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東縣政府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府觀都字第九○一三二二一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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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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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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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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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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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陳委員明竺、徐委員淵靜、夏前委員鑄九、賴委員美蓉、陳前委員銀河,並由陳委員明竺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一年元月三十一日及二月一日(赴現場勘查)、元月十日及六月十三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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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元月十日、元月三十一日、六月十三日三次會議審查意見本計畫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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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三二次會議審議「變更紅葉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配合環境地質資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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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請本會專案小組就審查意見(如附錄)有關保護區開發許可及縣府列席代表與會所提意見部分繼續審查討論,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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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庫之檢討)案」,決議併同本通盤檢討案內整體考量乙節,建議有關配合環境地質資料庫之檢討成果,及其擬增列左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第三、四、五及第六點等四點部分,原則同意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並納入本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套繪於都市計畫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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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紅葉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配合環境地質資料庫之檢討)案」擬增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四、五及第六點等四點條文第本計畫區內土地座落「台灣省重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庫」調查報告中低、很低利用潛力地區,即計畫圖上土地使用分區名稱下三加註「地管」者,將來申請開發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標準檢具書圖文件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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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石立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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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立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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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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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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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3.5B≧165C≦3.5C>3.5A≧5,00045≦B<165C≦3.5C>3.5B<45C≦3.5C>3.5B≧165C≦3.5C>3.5A<5,00045≦B<165C≦3.5C>3.5B<45C≦3.5第第三點規定「地管」地區,於申請開發建築時,開發項目符合同點規定規模基準者,應由開發者檢附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含妥四善因應措施)與監測計畫,並由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認為無安全顧慮者,得准其開發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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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前項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內容詳附件「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製作內容說明」。但經相關專業技師判定,其潛在地質災害單純,能以適當工程技術克服者,其地質調查報告書內容得針對潛在地質災害問題作成簡單報告,並由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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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係指,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得從事工程地質相關業務工作者。第二項「判定」之基準,係指依據現場勘查、地質鑽探報告書及「台灣省重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庫」調查成果等而為之專業綜合性研判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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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三點規定「地管」地區,於申請開發建築時,開發項目符合同點規定規模基準者,經相關專業技師判定,其潛在地質災害單純,五能以適當工程技術克服者,得提具體工法,並以左列書圖文件替代第四點規定之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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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一)開發建築計畫書圖:表明申請開發區位(1/5000或1/1000相片基本圖)、面積、申請開發目的與使用、開發建築內容、基地及配置(不小於1/600配置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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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土保持計畫書: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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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不小於1/1200)、地形現況圖(不小於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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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建築主管機關任有必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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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為確保基地及周遭環境之品質與公共安全,建築主管機關得就第四點規定之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委託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代委六審查,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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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二、擬變更部分保護區(五五.二四公頃)、部分行水區(四.二一公頃)為保護區(指定開(一)等十一處為開發許可範圍)部分,考量如逕於計畫書、圖敘明標示開發許可範圍面積,容易造成哄抬地價,影響有真正意願之投資開發者,無法發揮土地市場機能,為落實開發許可精神,上開擬指定十一處保護區允許開發許可範圍,建議維持原計畫,另案由縣府會同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推動本計畫區觀光產業之發展,如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再另案循變更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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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擬訂定開發許可申請要點部分,為落實符合市場機能之開發許可精神,有效推動本風景區觀光發展,縣府列席代表與會所提修正之開發許可申請要點草案,建議原則同意,並依左列各點修正後,以縣府正式行文到署,提會審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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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擬申請開發許可變更後之可建築土地使用分區名稱,應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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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擬變更保護區之開發許可方式,因超出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字第○五八八三號函示,准予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本部所定七項原則審定其適當開發方式,免受原院函「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之事項,應請縣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單位研提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區段徵收之理由,及具體替代之開發許可方式,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同意免辦區段徵收,並依行政院核示事項,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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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發許可規定之應回饋捐獻事項,應由申請人與縣府簽定協議書,並經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及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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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開發許可之都市計畫變更法令依據,究係延續本通盤檢討案援引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抑或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為配合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規定,應請縣府查明逕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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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要點擬訂定之使用強度等相關基地條件,宜力求彈性,俟將來變更都市計畫時,再詳予規劃,建議調整修正或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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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風景區全年旅遊人次原計畫為二十七萬人次,本通盤檢討案擬提高至民國一百年本計畫區之遊客人數約為全年六十四萬人次乙節,據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列席代表說明,配合相關觀光產業軟硬體建設之推動,上開估算之目標年旅遊人次,尚屬合理,故建議原則同意,惟應於計畫內補充相關預測方法及推估說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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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內容明細表編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號項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本計畫紅葉溫泉風景特定變更紅葉溫泉風景原計畫地形圖比例尺為三千建議除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區計畫圖(比例尺:特定區計畫(第一次分之一,由於計畫圖使用多年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三千分之一)通盤檢討)圖(比例且破損,又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定:「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尺:一千分之一)展多有變遷,與現況嚴重不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符,遂常發生執行困難及無法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解決。因此,為提昇計畫圖精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度及利於執行管理,乃配合本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次通盤檢討重測地形圖並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以展繪更新計畫圖,比例尺改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為一千分之一。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辦理外,其餘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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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號項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二本計畫民國89年民國100年計畫年期已屆,配合國土綜合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開發計畫調整計畫年期。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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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行水區(34.78)河川區(34.78)行水區依全國水利會議決議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統一名稱為河川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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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紅葉國小西側機關用地(0.28)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依規劃原意變更名稱,以符實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機二)(0.28)際。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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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塔用地)五紅葉國小西北機關用地(0.15)保護區(0.15)原計畫面積太小、坡度大,不建議除補充說明台電公司擬不側(機三)適宜為變電所使用,故予以變設置變電站之理由外,其餘建(變電站用地)更。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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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紅葉國小北側機關用地(0.17)保護區(0.17)原計畫面積太小,且地勢高不據台東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機二)宜供污水處理站使用,故予以該府刻正委由本部營建署進行(污水處理場用地)配合鄰近分區變更。該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研究,為避免擬變更後之污水場處理場用地位置,與上開研究結論不相一致,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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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都市計畫範圍非都市土地(16.04)保護區(12.96)一、原計畫圖地形與實地不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依台灣省政府河川區(1.38)符,經重新實地測量大比通過。85年8月10道路用地(1.70)例尺地形圖(一千分之日85府建四一)後,依規劃原意並配字第160916合實地現況地形調整計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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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範圍線,並併相鄰土地使用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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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計畫面積312.40公編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號項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頃。調整範圍後計畫面積為328.44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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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區東西側道路用地(3.94)保護區(3.94)配合地形圖之重製,依據重製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保護區(3.18)道路用地(3.18)變更原則並參考現況道路調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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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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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計畫區東北側行水區(16.72)保護區(16.72)配合地形圖之重製,依據重製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保護區(8.37)河川區(8.37)變更原則並參考現況道路調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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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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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區西北道路用地(0.14)住宅區(0.14)配合地形圖之重製,依據重製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側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3)變更原則並參考現況道路調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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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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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計畫區東北側道路用地(0.01)河川區(0.01)配合地形圖之重製,依據重製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一行水區(0.07)道路用地(0.07)變更原則並參考現況道路調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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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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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延平鄉公所南保護區(0.48)機關用地(0.48)為現有延平鄉代表會等機關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二側使用,而配合現況予以變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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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延平鄉公所南保護區(0.09)機關用地(0.09)為現有延平鄉衛生所,配合現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三側(機八)況予以變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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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熱井公園東保護區(0.89)停車場用地(0.89)一、現況已做為停車場使用。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四側(停二)二、原計畫未劃設停車場,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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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遊客停車需求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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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溫泉地熱井公溫泉地熱井用地保護區(0.06)配合花東縱管處地熱井公園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五園北側、南側(0.84)公園用地(0.70)之開發,且現況大部分已完成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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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一)開闢,為提供遊客遊憩休閒之道路用地(0.08)需要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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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號項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保護區(2.21)公園用地(4.55)行水區(2.34)(公一)十溫泉地熱井公保護區(3.96)道路用地(4.44)配合現況使用予以調整劃設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六園北側、西側行水區(0.48)12公尺寬計畫道路,向西銜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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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接2號道路,作為本特定區主要聯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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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紅葉國小東側保護區(1.16)機關用地(0.38)一、基於公地公用為原則,社建議除擬變更為社教區為保護七(機九)教區及機關用地予以調區(三.六公頃)部分,併同道路用地(0.78)整變更。審查意見二,維持原計畫外,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二、配合現況道路系統及開發其餘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許可範圍之劃設,酌予調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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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區(3.71)保護區(3.60)整計畫道路併鄰近土地道路用地(0.11)使用分區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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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0.65)保護區(0.62)國小用地(0.03)機關用地(0.79)保護區(0.79)(機一)十紅葉國小西側住宅區(0.28)機關用地(0.28)配合現況已供紅葉派出所、紅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八(機五)葉村辦公處及活動中心使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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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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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計畫區東側保護區(1.37)機關用地(0.72)配合紅葉溫泉特定區整體開配合審查意見二辦理,建議維九(機六)發,劃設遊客服務中心,另為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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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用地(0.65)解決居民集遊課購物停車需(停一)求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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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小北側保護區(1.16)污水處理場用地配合計畫區內之開發行為,選配合審查意見二辦理,建議維十行水區(0.12)(1.28)擇低窪地區劃設污水處理場。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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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號項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污二)二計畫區東南側保護區(0.95)道路用地(0.95)一、現況部分已供道路使用。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十二、配合現況使用而予以拓寬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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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劃設10公尺寬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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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紅葉國小西保護區(55.24)保護區一、配合地熱井附近天然景觀同審查意見二辦理,建議維持十側、南側(開發許可範圍)整體開發,規劃發展成一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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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社教區東開(一)(0.36)休閒、住宅、遊憩的場所,側、西側開(二)(4.63)選定特定區內平坦台地、3.公一西側開(三)(6.62)親水性高之地區,並配合4.機六北側、南開(四)(6.31)地熱井及附近天然景觀,側開(五)(1.72)且景觀眺望視野較佳地區開(六)(10.25)指定為開發許可範圍,並開(七)(1.95)得以保護天然景觀與發展開(八)(1.02)休閒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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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九)(8.16)二、可適用開發許可申請要開(十)(10.20)點,促進本計畫區之觀光開(十一)(4.02)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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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水區(4.21)保護區(開發許可範圍)開(一)(3.23)開(五)(0.98)二開發許可管制未訂定增訂一、預測民國100年至本特定同審查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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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要點區之遊客總數約可達64三萬人次,尖峰日約3,900人,所需住宿需求預估約需800間客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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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號項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二、為因應住宿、餐飲、購物、露營........需求,並促進本特定區繁榮發展,特訂定開發許可申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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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訂定開發者具體回饋計畫,以利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並符合社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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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及財務計未訂定增訂一、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五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十畫條、二十二條之規定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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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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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提供地方政府於從事都市建設時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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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據「災害防救方案」選訂為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十85年度重點項目,執行計畫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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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之第10項有關都市計畫規劃時需納入防災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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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分區已訂定修訂配合實際發展需要,予以修同審查意見一及土地使用分區十管制要點訂。管制要點綜理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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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分期分區發展已訂定修訂配合實際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十計畫力負擔,予以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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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註:1.本計畫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計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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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示依樁位成果及重製變更原則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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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台東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於第二次審查會議中所提補充資料)編號原計畫管制要點變更計畫管制要點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依法規訂定。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條訂定之。三十五條規定制定之。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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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第二條)--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本風景特定區土地劃定為下列分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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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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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護區二、社教區-山地文物區三、住宅區四、學校用地五、機關用地六、溫泉地熱井(原計畫第三條)社教區-山地文物區:建築物高度--變更為保護區配合審查意見二辦理,不得超過一層或三.五公尺,建納入開發許可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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蔽率為百分之三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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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計畫第四條)一、住宅區建議本要點(一)修正住宅區以保持現有居住現況之原(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原計畫之土為「...,建築形式則下,並提高居民生活環境及品地及建築使以斜屋頂之造型為主。」一百。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建築形式以斜屋質,建築物高度不得過一層或四用管制過外,其餘准照台東縣政頂之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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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建蔽率為百分之三十。低,故酌予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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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材料以當地能取得之建材建(二)自本計畫公告實施後於申請建築時,建築樓地板面積放寬,以符造之,建築顏色避免鮮艷之色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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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建築形式以斜屋頂之造形。過部分每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2.增訂停空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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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計畫管制要點變更計畫管制要點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新訂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配合變更計畫建議本要點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五公尺,予以更新調整「...,建築形式以建築形式以斜屋頂之造型。訂定。斜屋頂之造型為主。」外,其餘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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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計畫第五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原計畫之土地建議本要點修正為機關用地: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一百分之一百,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五公尺,建築形式使用管制過「...,建築形式以層或四公尺,建蔽率為百分之三以斜屋頂之造型。低,故予以放斜屋頂之造型為主。」十。寬,以符實際。外,其餘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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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計畫第六條)國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原計畫之土地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學校用地:建築物高度不得超一百分之一百,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五公尺。使用管制過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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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或三.五公尺,建蔽率為百分低,故予以放之三十。寬,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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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第七條)--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溫泉地熱井工地內,以保護天然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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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井資源為主,可為保護區內地形所之工程,禁止破壞地形,改變地貌及污染水源等。可設置解說設施必要之公共設施(步道、座椅、涼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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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訂停車場用地以平面停車為主,其附屬設施建蔽率不得大於配合變更計畫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百分之十,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四公尺。予以更新調整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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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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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訂污水處理廠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配合變更計畫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五公尺,建予以更新調整號六審查意見辦理,建築形式以斜屋頂之造型。訂定。議本要點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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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計畫管制要點變更計畫管制要點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八新訂為鼓勵基地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設施,訂定下列新訂鼓勵基地考量本計畫案擬訂定開獎勵措施:整體合併建築發許可管制要點已規定使用規定。獎勵措施,建議本要點(二)(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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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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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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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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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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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新訂下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新訂退縮建築建議本要點修正為時,應依下表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台東縣規定。「...。但基地情形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特殊經提台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分區及用退縮規定備註審查同意者,不在此地別限。」外,其餘准照台住宅區退縮部分得計面臨10公尺(含)以上道路部分,自入法定空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3公尺建並妥善植栽綠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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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計畫管制要點變更計畫管制要點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築,其餘部分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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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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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退縮部分得計其他使用築,如有設置圍牆必要者,圍牆應自入法定空地,分區及公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並妥善植栽綠共設施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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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十新訂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新訂法定空地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木。植栽規定。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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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第八條)--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各分區內各項設施建築之造形、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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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彩、材料,須先經縣政府觀光課核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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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新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新訂公共設施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方案」及「台灣省獎勵興建公共設施辦法」之規定作多目作多目標使用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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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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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原計畫第九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都市計及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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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