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81-審議事項-第五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醫療專用區、公園用地、綠地、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81
案件id
xbvXLO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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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為興建該院復健分院,擬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醫院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九一)長庚院北字第○五一號函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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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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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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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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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七日止,分別於桃園縣政府及龜山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龜山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至四月十三日自由時報分類廣告版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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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府城鄉字第○九一○一○七一七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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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素貞(召集人)、周委員志龍、陳委員明竺、賴委員美蓉、高委員明瑞、倪前委員世標等六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召開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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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辦理,即本開發案退請開發人長庚紀念醫院儘速依法報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獲致具體結論後,檢具相關審查結論及依審查意見補充書圖資料,再報部提本會原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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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查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復建分院開發計畫,前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之五四.六四公頃林口特定區計畫保護區土地(規劃慢性病床一五○○床、護理之家四○○床)變更為醫療專用區、戶外復健訓練專用區、環保設施區、道路用地及停車場用地案,本部始於八十七年三月二日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並層交由桃園縣政府於同年三月九日發布實施,各項建設工程目前已陸續完工使用;以其已核准之上開病床數與開發規模推估其可建土地及建物樓地板總面積,似尚未充分利用,故本案該醫院復經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函准設置慢性病床一、五○○床、護理之家一、八○○床、及慢性精神病床二○○床所需基地,應儘量優先利用上開已變更之五四.六四公頃保護區土地予以調配,不宜再增加變更山坡地保護區,以符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保護生態功能之劃定目的。是以,本開發案建議俟其開發計畫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獲致具體結論後,由申請人檢具相關審查結論及書件資料,再報部提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二、本案應依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病床數,以每一病床所需之合理土地或建築樓地板面積,及已核准開發之上開醫療專用區可容納量,及其與本開發基地之關聯性與功能差異,重新審視本案申請變更保護區範圍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三、本案土地權屬除該醫院所有外,尚有國有土地與其他土地權利關係人,為求審慎並利查核,除應檢附擬變更範圍內土地清冊、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與都市計畫套繪圖、及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等證明文件外,請列表說明其權屬比例及其取得情形。四、依本部九十年九月三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一一九二七號函准本計畫案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之前提之一為本案擬變更之範圍面積,除依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病床數,推算出所需之用地面積外,仍應以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用地範圍為準。五、本案除應依照林口特定區計畫規定之山坡地開發使用限制條件辦理外,請檢附本案保護區基地(三八.四○公頃)與上開已核准開發之醫療專用區(五四.六四公頃)之現況照片及鄰近山坡地之坡度分析圖等相關資料。六、有關開發者應自願回饋捐獻事項部分,應依部頒「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規定辦理。七、本案保護區之變更,應考量山坡地開發之防災及急難救助體系,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八、按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本案計畫書第三十一頁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則之內容,除擬規定醫療專用區係供醫療建築、老人福利法規定之相關設施外,新增土地及建築物允許使用組別包含遊憩、旅館、金融、保險機構及娛樂、健身服務業等相關用途使用,核與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之變更用途與性質不同,建議刪除,且本案醫療專用區供醫療建築與老人照顧相關設施使用,二者應區分其主要與附屬設施之規模比例限制。九、有關本案擬變更後之醫療專用區建蔽率與容積率,應確實依行政院衛生署核准病床數之實際樓地板面積予以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