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名: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傅○伸先生
陳情地點:
等一六
六人
台北縣三
重市三重
埔段菜寮
小段四五
六、四五
六-一一
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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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電所之設置應朝向社區化方向規劃,選擇對社區居民影響最小之地點,而非集中化、擴大化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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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變電所早年為屋外變電所時曾發生大爆炸;民國七十八年改建成戶內變電所時也曾發生巨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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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存變電所已敷使用,且變電所旁的台電員工宿舍竟然無台電員工敢搬入,真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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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電所之設置須與週遭建築物有一定之距離,台北縣雖未頒佈此類規定,但希望比照新竹市及台北市「變電所設置規則」,必須是十米以上道路,才能設置變電所。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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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對興建變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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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重市已預留二處變電所用地,請台電公司擬定計畫,以該二處變電所替代,而非原地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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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無人能保證電磁波對人體無害情形下,不贊成設立變電所。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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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變電所規劃均以區域供電為導向,配合社區化分散設置,本案以既設變電所原地改建,且未擴大興建,對社區居民影響經評估應為最小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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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電技術不斷進步,本變更案之提出主要的目的即在藉由改建,提供最新屋內式安全機組與設備,以穩定電力供應,重拾居民信心與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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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變電所緊鄰本公司三重服務所,平日員工近二十六人在此提供服務,內配置之宿舍均有線路巡檢人員值班進駐,並無本公司員工無人敢進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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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計畫新增設之變電所,配合管線容量,本公司已以面臨十公尺以上之道路為用地規範;對於本案因係既設變電所原地改建,並非新增設之變電所,且電纜管路均沿用既設線路,容量未變,以技術而言雖該道路未達十米,仍可設置,但本公司以退縮四米配置,配合道路寬度湊足十米,儘量能達同一標準,已做最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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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電所係為強化脆弱的供電系統而設置,六輸計畫亦因此列為國家重大公共建設工程,三重地區雖已預留二處變電所用地,惟該二變電所各有其不同的供電使命,若本案重新變電所無法原地改建,前述二處預留變電所亦不足以供應三重地區電力所需,造成本區供電匱乏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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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變電所內電磁波檢測值均遠低於國際標準值,惟民眾因不了解而造成的恐慌,台電公司力當全面加強宣導。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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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同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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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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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工程用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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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妥與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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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協調,並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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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說明處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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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以杜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