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61-審議事項-第五案:內政部逕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灣子內地區)(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為變電所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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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461
案件id
MOIO5461-4-008-afb19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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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八十九經字第三五六五六號函核定同意之「民營電廠、大潭電廠及第六輸變電計畫推動報告」新建高雄市灣內變電所工程用地之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經授營字第○九一二○二三六九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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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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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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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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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分別於高雄市政府及高雄市三民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同年七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二時整假高雄市三民區鼎盛里活動中心(高雄市三民區鼎中路六七○號)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青年日報九十一年七月十日(星期三)第七版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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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電供字第九一○八-○五五九號函檢附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辛委員晚教、翁委員金山、何委員東波、周委員志龍、彭委員光輝、汪委員桂生、黃委員光輝,並由辛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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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順服理由說明如下:用地供興建變電二、變電所產生之磁場經檢測均遠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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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處一、本席與黃立委昭順、鼎盛里里長謝有清等人所之用。於國際輻射保護協會所訂之建高雄市黃於本(九十一)年七月八日代表該里里民前議值,且其所產生之磁場亦遠較議員○財往台電高屏供電營運處表達里民堅決反對一般家庭電器用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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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變電所之立場,七月十二日台電於該里舉辦公聽會,與會代表一致反對於該地興建變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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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電擬興建變電所之位置為三民區鼎盛里,現有設籍戶數二四四八戶,人口數七八一二人,係本區居住人口相當密集之處,加以台電在各縣市所設變電所爆炸、跳電等公共事故時有所聞,拒之惟恐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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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里里民除聯名反對外,更計畫不惜以激烈編陳情人及本會專案小組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工程用地單位研析意見號陳情位置審查意見抗爭手段,拒絕於該里設變電所,本席與黃立委昭順除安撫里民情緒勸導以理性方式表達反對立場外,並允諾盡全力協調內政部與台電公司擇他處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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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召開有關協調會時通知本席及立委黃○順列席,俾代表鼎盛里里民表達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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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雄市吳該地區因建物密集且該變電所用地緊臨住宅區,變電所產生之電一、同前述意見二。併同審查意見各點辦議員○新未來興建變電所營運後所產生之電磁波及所可能磁波及可能引發二、本公司變電所皆派有專員定期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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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之公共安全,嚴重威脅周邊住戶生命財產安之危險,嚴重影點檢修、維護,故營運上並無引全,請內政部及台電公司重視當地居民之權益,響周邊住戶生命發危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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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該地區供電需求建議選擇遠離住宅社區之地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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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否則恐引發居民反彈及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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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雄市蔡鼎貴路、鼎富路與鼎安路交叉地塊(覆鼎金一小一、變電所產生一、變電所產生之磁場經檢測均遠低併同審查意見各點辦議員○興段六五一地號土地)原為住宅區,若依內政部之之電磁波會於國際輻射保護協會所訂之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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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當地里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為灣內變電所用地,則電磁波危害人體健議值,且其所產生之磁場亦遠較民定會危害人體健康,居民權益受損,懇請貴單康,並使當地一般家庭電器用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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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審慎評估變電所設立之地。居民權益受二、變電所之設置,係為服務地區用損。電需要,其位置愈靠近負載中心二、變電所太靠愈理想,若設在郊區則遠離負載近住宅區。中心,影響供電品質,且不符合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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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雄市鼎一、變電所乃係將高壓電變壓為低壓處所,電磁一、變電所產生一、變電所產生之磁場經檢測均遠低併同審查意見各點辦盛里謝里場強度甚強,將影響周圍三百公尺範圍內住之電磁場將於國際輻射保護協會所訂之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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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清暨戶及獅湖國小、文藻外語學院師生等生命財造成癌症等議值,且其所產生之磁場亦遠較當地里民產安全。疾病,影響一般家庭電器用品小,惟因民眾二、高壓電周圍電磁場三百公尺範圍內將造成癌人體健康。不了解而造成恐慌,台電公司當症、白血病及腦瘤,十多年前已有瑞典美國二、設置變電所全面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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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陳情人及本會專案小組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工程用地單位研析意見號陳情位置審查意見等先進國家專家調查報告,本國報紙亦曾刊恐影響居民二、本公司變電所皆派有專員定期定載,乃為不爭之事實。居住安全。點檢修、維護,故營運上並無引三、鼎貴路等一帶都市計畫為高密度住宅區,陳三、變電所鄰近發危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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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人等乃選定該附近購買房屋居住,原以該之房地產價三、本公司目前新建之變電所皆採屋處為安居樂業之地,如設置變電所即如安置值將大幅貶內式設計,尤其主建物在造型、不定時炸彈,致使陳情人等要過提心吊膽之值,使鄰近顏色上均與附近景觀相互配日子,禍及子孫貽害不淺。居民遭致損合,周圍並予以植栽綠化,,與四、都市計畫乃係市府與市民之約束,由原來第失。一般建築物無異,不但不會妨礙三種住宅區遽而變更為變電所用地,附近房未來地區發展,且因該地區因本屋地產將大幅貶值,其損失市府是否賠償,案變電所興建後可提供充足穩更有違都市計畫之原則,失去市民信賴之。定電力,有助於未來地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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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維持原來都市計畫分區使用原則,取消變更為變電所計畫或修正為綠地以安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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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朱立委星覆鼎金段覆鼎金一小段六五一地號土地所座落地一、變電所產生一、同前述意見一、二。併同審查意見各點辦羽國會辦區因建物密集,且該變電所用地緊鄰住宅區,未之電磁波及二、變電所之設置,係為服務地區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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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來變電所營運後所產生之電磁波及所可能引發之所可能引發電需要,其位置愈靠近負載中心公共安全,嚴重威脅周邊住戶生命財產安全,請危險嚴重影愈理想,若設在郊區則遠離負載貴公司重視當地居民之權益,若為該地區供電需響周邊住戶中心,影響供電品質,且不符合求,建議選擇遠離住宅區之地點,否則恐引發居生命財產安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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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反彈及抗爭。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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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電所興建應遠離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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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邱○賢先台電將於三民區鼎富路與鼎貴路口興建變電所,一、變電所興建一、本公司覓地係於供電負載範圍內併同審查意見各點辦生該用地原為聯發紡織建築用地,週遭已蓋滿民房太靠近民(位置愈接近負載中心愈理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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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yan@ms大樓,為何選在此際變更分區蓋變電所,如此鄰房。以公開徵求方式徵得適合興建.pti.gov近百姓建物洽當否,有無非在此蓋變電所之需二、附近已有一變電所之用地,非以自行覓地之編陳情人及本會專案小組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工程用地單位研析意見號陳情位置審查意見.tw要,因天祥路已有此設施,且相關公務人員在行座變電所。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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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程序之執行,應以確保民眾權益為先,有瑕疵二、本案變電所係本公司為配合各地或無必要性、急迫性之事由時,更應謹慎,此行區用電需要遂於「第六輸變電計政決策是否有怠惰輕忽而損害民眾利益。畫」中規劃興建之變電所,為行政院核定、列管之國家重大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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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h339878@本人目前居住於三民區鼎貴路上,日前有民意代一、興建變電所一、變電所產生之磁場經檢測均遠低併同審查意見各點辦yahoo.co表告知,台電將在住家旁興建變電所,而本人也會造成電磁於國際輻射保護協會所訂之建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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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w了解變電所要蓋哪裡都有人會反對,但是,可有波之污染。值,且其所產生之磁場亦遠較一人想過,如果這個變電所早蓋在這裡,我不是放二、變電所興建般家庭電器用品小,惟因民眾不棄在此定居,也會盡量去適應,凡是總有先來後應另覓較空了解而造成恐慌,台電公司當全到,既然我們當初在選擇的時候就沒有變電所這曠之地區興面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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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問題,我們也不希望日後變電所成我們的困建。二、高雄市覆鼎金地區近來民生用電擾。我想在這附近還有許多四周空曠的空地,像遽增,且鄰近變電所負載均已偏覆鼎金的金獅湖與高速公路附近和榮總醫院後面高,亟需興建灣內變電所加入系等等,既可完成功能性的建設,又不會造成電磁統運轉,以紓解該地區供電壓力污染。並提昇供電品質,變電所之設置係為服務地區用電需要,其位置愈近負載中心愈理想,若設在較空曠地區則遠離負載中心,影響供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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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覓地係於供電負載範圍內以公開徵求方式徵得適合興建變電所之用地,非以自行覓地之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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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陳○邁立一、建請將高雄市三民區覆鼎金段覆鼎金一小段一、反對將土地一、本案變電所係本公司為配合各地併同審查意見各點辦委服務處地號土地取消變更為變電所用地或修正為綠使用分區變區用電需要遂於「第六輸變電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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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陳情人及本會專案小組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工程用地單位研析意見號陳情位置審查意見色用地更為變電所畫」中規劃興建之變電所,為行二、該用地座落地區為高密度住宅區,如設置變用地。政院核定、列管之國家重大建電所將危及住戶生命安全、損及居民權益。二、興建變電所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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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該區將影二、本變電所係採屋內式設計,有關響住戶生命設備安全諸如消防設施、噪音防安全並使居制電磁場強度等均能達到國家民權益受標準規定以上之要求,因線路以損。地下電纜引接故不影響地區景觀且無輻射電波及無污染質存在,不至危及居民健康及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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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立委羅世高雄市三民區覆鼎金段覆鼎金一小段六五一地號於該區興建變電同前述意見二併同審查意見各點辦雄國會辦土地座落地區係人口密集度極高之區域,有危害所有影響民眾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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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居民生命安全之虞;故要求貴署在召開土地變更命安全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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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變電所之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議時,能列席參與會議討論,表達民眾關切之意。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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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擬設置變電所之位置坐落於高雄市三民區鼎富路、鼎貴路及鼎安路交叉路口,鄰近住宅區之人口與建物相當密集,為因應該地區快速發展致用電量激增,並提供穩定之電量與品質,以及未來實際發展需要,該地區增設變電所有其必要,惟當地多數立法委員、市議員及附近居民為安全及健康等因素,均一致訴求強烈反對意見,考量本案如繼續推動恐將造成社會成本增加及資源浪費,且變電所區位條件應有彈性,本案基地並非無可取代,爰建議本案擬變更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為變電所用地(○.三八六一公頃)應予緩議,並請高雄市政府協助工程用地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左列各點,另覓適當地點,重新依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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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台電公司另覓其他適當地點時,建議以本地區附近之工業區、農業區或公有土地為優先考慮條件,以減輕當地民眾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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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台電公司妥為研擬設置變電所之基地條件(如設置規模大小、面臨道路寬度、管線連結埋設距離、輸變電服務範圍、供電負載及用電成長情況、周遭建物距離及分布情形、整體輸變電線路系統全貌及位置、電磁波影響程度、都市景觀及都市整體發展因素、採購法規定購地之限制、財務計畫(包括購地成本、管線設施)、購地資訊公開透明化等條件,以供選擇擬設置變電所用地位置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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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高雄市政府及當地民意代表,積極主動提供相關土地資訊,俾供該公司選擇設置變電所用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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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評選變電所地點之過程中,應邀請當地民意代表及社區居民代表共同參與,以使決策透明化,並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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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台電公司加強與相關陳情人或當地居民溝通協調,發揮敦親睦鄰精神,並主動積極安排參觀現有或興建中屋內式變電所,減少民眾對變電所易產生負面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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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陳情人及本會專案小組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工程用地單位研析意見號陳情位置審查意見一高雄市政一、變更內容屬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範疇,建請一、變更主要計本公司興建變電所前當與附近居民一、按變電所與住宅府內政部應予釐清,如為細部計畫範疇,依九畫抑或細部做充分溝通、協調以化解民眾之疑區為較不相容之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修正公告之都市計畫計畫範疇應慮,另目前本公司新建變電所皆朝屋土地使用性質,及法,細部計畫之核定為本府權責,本案由內予釐清,以符內型設計,四周圍予以植栽綠化,建非屬地區性公共政部辦理逕為變更,其未經本府審議及核定權責。物外觀並與附近景觀充分配合。設施,故本案擬變是否妥適?二、為減少抗爭更內容,應為主要二、變電所為鄰避性設施,為減少居民抗爭,建及配合附近計畫範疇,應無疑議貴公司於興建前應先與地方民眾協調溝環境景觀,變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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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電所興建前二、併同審查意見各三、本案變電所貴公司計畫以「屋內型」方式設應事先與居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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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興建,為進一步降低其對周邊環境及景觀民溝通並儘之衝擊,建議未來以朝「地下化」方式設計量朝地下化興建為宜。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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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委員反對於高雄市三民區鼎盛里設置「灣內變電所」,反對變更住宅區一、同前述意見。併同審查意見各點辦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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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退請經濟部轉知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如附錄)。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高雄市政府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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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屬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範疇,建請內政部應予釐清,如為細部計畫範疇,依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修正公告之都市計畫法,細部計畫之核定為本府權責,本案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其未經本府審議及核定是否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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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電所為鄰避性設施,為減少居民抗爭,建議貴公司於興建前應先與地方民眾協調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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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變電所貴公司計畫以「屋內型」方式設計興建,為進一步降低其對周邊環境及景觀之衝擊,建議未來以朝「地下化」方式設計興建為宜。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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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主要計畫抑或細部計畫範疇應予釐清,以符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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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減少抗爭及配合附近環境景觀,變電所興建前應事先與居民溝通並儘量朝地下化興建。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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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興建變電所前當與附近居民做充分溝通、協調以化解民眾之疑慮,另目前本公司新建變電所皆朝屋內型設計,四周圍予以植栽綠化,建物外觀並與附近景觀充分配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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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變電所與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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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為較不相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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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性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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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地區性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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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故本案擬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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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內容,應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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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範疇,應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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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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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併同審查意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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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辦理。
陳情案名:
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立法委員黃○順服務處高雄市黃議員○財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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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於高雄市三民區鼎盛里設置「灣內變電所」,理由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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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席與黃立委○順、鼎盛里里長謝有清等人於本(九十一)年七月八日代表該里里民前往台電高屏供電營運處表達里民堅決反對興建變電所之立場,七月十二日台電於該里舉辦公聽會,與會代表一致反對於該地興建變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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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電擬興建變電所之位置為三民區鼎盛里,現有設籍戶數二四四八戶,人口數七八一二人,係本區居住人口相當密集之處,加以台電在各縣市所設變電所爆炸、跳電等公共事故時有所聞,拒之惟恐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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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里里民除聯名反對外,更計畫不惜以激烈抗爭手段,拒絕於該里設變電所,本席與黃立委昭順除安撫里民情緒勸導以理性方式表達反對立場外,並允諾盡全力協調內政部與台電公司擇他處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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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召開有關協調會時通知本席及立委黃○順列席,俾代表鼎盛里里民表達心聲。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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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前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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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電所產生之磁場經檢測均遠低於國際輻射保護協會所訂之建議值,且其所產生之磁場亦遠較一般家庭電器用品小。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高雄市吳議員○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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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地區因建物密集且該變電所用地緊臨住宅區,未來興建變電所營運後所產生之電磁波及所可能引發之公共安全,嚴重威脅周邊住戶生命財產安全,請內政部及台電公司重視當地居民之權益,若為該地區供電需求建議選擇遠離住宅社區之地點,否則恐引發居民反彈及抗爭。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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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電所產生之電磁波及可能引發之危險,嚴重影響周邊住戶生命財產安全。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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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前述意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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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變電所皆派有專員定期定點檢修、維護,故營運上並無引發危險之虞。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高雄市蔡議員○興暨當地里民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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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貴路、鼎富路與鼎安路交叉地塊(覆鼎金一小段六五一地號土地)原為住宅區,若依內政部之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為灣內變電所用地,則電磁波定會危害人體健康,居民權益受損,懇請 貴單位審慎評估變電所設立之地。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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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電所產生之電磁波會危害人體健康,並使當地居民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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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電所太靠近住宅區。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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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電所產生之磁場經檢測均遠低於國際輻射保護協會所訂之建議值,且其所產生之磁場亦遠較一般家庭電器用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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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電所之設置,係為服務地區用電需要,其位置愈靠近負載中心愈理想,若設在郊區則遠離負載中心,影響供電品質,且不符合經濟效益。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高雄市鼎盛里謝里長○清
陳情地點:
暨
當地里民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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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電所乃係將高壓電變壓為低壓處所,電磁場強度甚強,將影響周圍三百公尺範圍內住戶及獅湖國小、文藻外語學院師生等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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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壓電周圍電磁場三百公尺範圍內將造成癌症、白血病及腦瘤,十多年前已有瑞典美國等先進國家專家調查報告,本國報紙亦曾刊載,乃為不爭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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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鼎貴路等一帶都市計畫為高密度住宅區,陳請人等乃選定該附近購買房屋居住,原以該處為安居樂業之地,如設置變電所即如安置不定時炸彈,致使陳情人等要過提心吊膽之日子,禍及子孫貽害不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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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都市計畫乃係市府與市民之約束,由原來第三種住宅區遽而變更為變電所用地,附近房屋地產將大幅貶值,其損失市府是否賠償,更有違都市計畫之原則,失去市民信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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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維持原來都市計畫分區使用原則,取消變更為變電所計畫或修正為綠地以安民心。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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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電所產生之電磁場將造成癌症等疾病,影響人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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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置變電所恐影響居民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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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電所鄰近之房地產價值將大幅貶值,使鄰近居民遭致損失。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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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電所產生之磁場經檢測均遠低於國際輻射保護協會所訂之建議值,且其所產生之磁場亦遠較一般家庭電器用品小,惟因民眾不了解而造成恐慌,台電公司當全面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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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變電所皆派有專員定期定點檢修、維護,故營運上並無引發危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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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目前新建之變電所皆採屋內式設計,尤其主建物在造型、顏色上均與附近景觀相互配合,周圍並予以植栽綠化,,與一般建築物無異,不但不會妨礙未來地區發展,且因該地區因本案變電所興建後可提供充足穩定電力,有助於未來地區發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朱立委○羽國會辦公室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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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鼎金段覆鼎金一小段六五一地號土地所座落地區因建物密集,且該變電所用地緊鄰住宅區,未來變電所營運後所產生之電磁波及所可能引發之公共安全,嚴重威脅周邊住戶生命財產安全,請貴公司重視當地居民之權益,若為該地區供電需求,建議選擇遠離住宅區之地點,否則恐引發居民反彈及抗爭。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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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電所產生之電磁波及所可能引發危險嚴重影響周邊住戶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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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電所興建應遠離住宅區。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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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前述意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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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電所之設置,係為服務地區用電需要,其位置愈靠近負載中心愈理想,若設在郊區則遠離負載中心,影響供電品質,且不符合經濟效益。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7
陳情人:
邱○賢先生
陳情地點:
shyan@ms
.pti.gov
.tw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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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將於三民區鼎富路與鼎貴路口興建變電所,該用地原為聯發紡織建築用地,週遭已蓋滿民房大樓,為何選在此際變更分區蓋變電所,如此鄰近百姓建物洽當否,有無非在此蓋變電所之需要,因天祥路已有此設施,且相關公務人員在行政程序之執行,應以確保民眾權益為先,有瑕疵或無必要性、急迫性之事由時,更應謹慎,此行政決策是否有怠惰輕忽而損害民眾利益。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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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電所興建太 靠 近 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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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近已有一座變電所。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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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覓地係於供電負載範圍內(位置愈接近負載中心愈理想)以公開徵求方式徵得適合興建變電所之用地,非以自行覓地之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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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變電所係本公司為配合各地區用電需要遂於「第六輸變電計畫」中規劃興建之變電所,為行政院核定、列管之國家重大建設。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h339878@yahoo.com.tw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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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目前居住於三民區鼎貴路上,日前有民意代表告知,台電將在住家旁興建變電所,而本人也了解變電所要蓋哪裡都有人會反對,但是,可有人想過,如果這個變電所早蓋在這裡,我不是放棄在此定居,也會盡量去適應,凡是總有先來後到,既然我們當初在選擇的時候就沒有變電所這個問題,我們也不希望日後變電所成我們的困擾。我想在這附近還有許多四周空曠的空地,像覆鼎金的金獅湖與高速公路附近和榮總醫院後面等等,既可完成功能性的建設,又不會造成電磁污染。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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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興建變電所會造成電磁波之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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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電所興建應另覓較空曠之地區興建。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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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電所產生之磁場經檢測均遠低於國際輻射保護協會所訂之建議值,且其所產生之磁場亦遠較一般家庭電器用品小,惟因民眾不了解而造成恐慌,台電公司當全面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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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雄市覆鼎金地區近來民生用電遽增,且鄰近變電所負載均已偏高,亟需興建灣內變電所加入系統運轉,以紓解該地區供電壓力並提昇供電品質,變電所之設置係為服務地區用電需要,其位置愈近負載中心愈理想,若設在較空曠地區則遠離負載中心,影響供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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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覓地係於供電負載範圍內以公開徵求方式徵得適合興建變電所之用地,非以自行覓地之方式取得。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9
陳情人:
陳○邁立委服務處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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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請將高雄市三民區覆鼎金段覆鼎金一小段地號土地取消變更為變電所用地或修正為綠色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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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用地座落地區為高密度住宅區,如設置變電所將危及住戶生命安全、損及居民權益。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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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對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變電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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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興建變電所於該區將影響住戶生命安全並使居民 權 益 受損。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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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變電所係本公司為配合各地區用電需要遂於「第六輸變電計畫」中規劃興建之變電所,為行政院核定、列管之國家重大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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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變電所係採屋內式設計,有關設備安全諸如消防設施、噪音防制電磁場強度等均能達到國家標準規定以上之要求,因線路以地下電纜引接故不影響地區景觀且無輻射電波及無污染質存在,不至危及居民健康及居住安全。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0
陳情人:
立委羅○雄國會辦公室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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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三民區覆鼎金段覆鼎金一小段六五一地號土地座落地區係人口密集度極高之區域,有危害居民生命安全之虞;故要求 貴署在召開土地變更設立變電所之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議時,能列席參與會議討論,表達民眾關切之意。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