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61-審議事項-第八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另案辦理變更案第一案:原保護區、農業區變更為遊樂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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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461
案件id
MOIO5461-4-011-14fe6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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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委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三○六、三○七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一○二九一一二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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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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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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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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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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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本會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五三八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志龍(召集人)、徐委員淵靜、林委員素貞、錢委員學陶、黃委員光輝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召開一次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第五四○次會議決議略以:「一、本案係屬開發許可性質,請本會專案小組再就土地所有權人補充意見詳予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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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提報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有關殷琪女士九十一年八月七日陳情本案細部計畫之擬定,係依據計畫產品定位、市場營運分析說明,該地區將朝向生態教育功能規劃等由,細部計畫應劃設為生態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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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二、開發強度:本案建蔽率及容積率應依「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遊樂區規定(建蔽率不得超過一○%、容積率不得超過二○%)辦理,如有提高之必要者,應依法定程序辦理上開主要計畫案之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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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發項目及市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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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開發項目應以有助於北海岸風景特定區整體觀光發展為主,並應對外開放一般遊客使用,而非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之相關企業所屬員工訓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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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旅遊人數推估、擬設置旅客住宿房間數及開發項目,由土地所有權人補充說明後,經交通部觀光局列席代表說明本案符合合理之旅館經營經濟規模(房間數約200-250間),以及石門地區仍有旅遊住宿需求等,其市場合理性尚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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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都市防災:本案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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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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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本計畫案擬修正計畫內容附帶條件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次通盤檢討)案」另案辦理變更案第一案附帶條件一、各申請變更案將來需擬定細部計畫,一、各申請變更案將來需擬定細部計畫,一、提昇本區遊憩一、附帶條件一、三:考量土以整體開發方式開發,其申請變更面積以整體開發方式開發,其申請變更面積價值。地所有權人開發規模需要之百分之十土地應劃設為停車場用地,之百分之十土地應劃設為公園及道路用二、區位合適,基,本案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仍無償登記為鄉公所所有,並於取得遊樂地,無償登記為臺北縣所有,並於取得地條件優。予維持申請變更面積之35區或旅館區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前,應完遊樂區或旅館區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前,三、本計畫區尚有%,惟仍應無償捐獻予台北成興建停車場及自願捐獻予當地鄉公所應完成道路興闢。增加遊樂區之必縣政府,故附帶條件一、三登記為鄉有。二、本案變更涉及山坡地部分,除應符合要。合併修正為:「本案將來需二、本案變更涉及山坡地部分,除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其原四、配合環評結論擬定細部計畫,以整體開發「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本計畫案擬修正計畫內容附帶條件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次通盤檢討)案」另案辦理變更案第一案附帶條件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其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及實際使用情形方式開發,其申請變更面積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修正附帶條件第之百分之三十五土地應劃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不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一點之應捐贈公設為公園或道路用地等必得變更及開發利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發建築,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公園共設施項目。要性公共設施用地,並於取度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地區,、及綠地等設施使用;坵塊圖上之平均五、統一山坡地坡得遊樂區建築物之使用執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坡度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地區度開發管制標準照前,應完成興建公共設施得建築使用。,以作為開放性之服務設施使用為限,;並對未捐贈而產用地及自願捐獻予台北縣三、各申請變更案其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土不得建築使用。權仍為私有之相政府登記為縣有,並應由土地總面積至少百分之二十五之土地,應三、各申請變更案其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土關設施統一稱為地所有權人自行管理、維護提供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地總面積至少百分之二十五之土地,應「開放性服務設及開放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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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並開放供公眾使用,其使用分區仍為提供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俾與公共設二、附帶條件二,鑒於本案變遊樂區或旅館區,產權仍屬土地所有權施並開放供公眾使用,其使用分區仍為施區別。更範圍大部分為保護區,為人所有,並應自行闢建、管理、維護。遊樂區或旅館區,產權仍屬土地所有權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四、各變更主要計畫內容得另案分別報由人所有,並應自行闢建、管理、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內政部逕予核定,細部計畫並得先行依四、各變更主要計畫內容得另案分別報由,以及依相關審議原則規定法定程序併同辦理,且報請內政部核定內政部逕予核定,細部計畫並得先行依,仍應維持原附帶條件規定前,應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載明上法定程序併同辦理,且報請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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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相關開發方式,並經法院公證或認證前,應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載明上三、附帶條件四「經法院公證後,將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再未開相關開發方式,並經法院公證或認證或認證」建議依相關審議規依上開規定辦理前,本項維持原計畫。後,將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在未範規定修正為「經公證或認五、各申請變更案其土地權利關係人應於依上開規定辦理前,本項維持原計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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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完成細部計畫五、各申請變更案其土地權利關係人應於四、附帶條件五「依法申請開草案,送請縣政府依法定程序辦理,並於該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完成細部計畫發」語意不明確,仍應維持細部計畫發佈實施後一年內申請建照開草案,送請縣政府依法定程序辦理,並於原附帶條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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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否則依法定程序撤銷該遊樂區或旅館細部計畫發佈實施後一年內依法申請開區恢復為本次通盤檢討前之分區;其開發發,否則依法定程序撤銷該遊樂區或旅館「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本計畫案擬修正計畫內容附帶條件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次通盤檢討)案」另案辦理變更案第一案附帶條件方式,應以一期(次)一區辦理為原則,惟區恢復為本次通盤檢討前之分區;其開發情況特殊並經臺北縣政府同意依實際需方式,應以一期(次)一區辦理為原則,惟要調整分期分區者,不在此限。情況特殊並經臺北縣政府同意依實際需要調整分期分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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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左列各點計畫書、圖內容,請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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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通盤檢討案內另案辦理之個案,法令依據應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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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第四頁變更範圍(原主要計畫書擬變更土地全部為保護區,經查明後部分屬農業區)與縣都委會說明資料第14頁(農業區非屬本案原主要計畫範圍)不符,請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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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本案開發構想、基地聯外交通及變更後交通影響,應請補充敘明,並應於主要計畫書增列其功能定位及使用性質等相關說明,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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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應將行政院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台八十九內○三九八三號函核示同意不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而以整體開發方式進行,以及經公證或認證之協議書,請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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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業及財務計畫係屬細部計畫內容,建議予以刪除,並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列實施進度及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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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圖上應註明變更內容明細表附帶條件五之辦理程序,以利後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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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有關殷琪女士九十一年八月七日陳情本案細部計畫之擬定,係依據計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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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進行詳細調查報告,本會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與台北縣政府審議通過之細部計畫內容出入甚鉅,已嚴重影響本案開發可行性及經營意願,進而影響北海岸觀光遊憩發展,故懇請本會准予延後審議,俾便陳情人呈送說明資料,供本會專案小組或委員會參卓審議,以求本案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周延性』乙案,併決議文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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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復經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赴現場勘查,並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二十四日召開第二、三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審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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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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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帶決議: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規定,申請在北海岸風景特定區內經營、興建國民旅舍或遊樂設施,請交通部觀光局於接獲興辦事業計畫書時,儘速協助完成審核作業,以符合都市計畫書開發時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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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定位、市場營運分析所進行詳細調查報告,本會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與台北縣政府審議通過之細部計畫內容出入甚鉅,已嚴重影響本案開發可行性及經營意願,進而影響北海岸觀光遊憩發展,故懇請本會准予延後審議,俾便陳情人呈送說明資料,供本會專案小組或委員會參卓審議,以求本案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周延性」乙案,併前開審查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