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91-審議事項-第九案:台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小野柳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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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491
案件id
MOIO5491-4-012-0afce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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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東縣都委會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七月三十日第一○八、一○九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東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府城都字第○九一○一一五三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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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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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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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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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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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徐委員淵靜、林委員享博、高委員明瑞、林委員大煜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並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召開一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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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件)通過,並退請台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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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為因應未來本計畫地區觀光遊憩發展需求,並保有當地特有自然資源、地理環境景觀風貌,有關計畫書第一頁土地使用計畫略以:「本計畫為保護自然景觀資源,並兼顧提供濱海旅遊活動及服務,乃按資源特色及分布劃設遊樂區、服務區、...」之發展構想,經台東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仍繼續維持,請補充本案發展願景、毗鄰地區之相關位置圖及整體發展構想示意圖(包括主要道路交通路網、土地使用規劃構想等),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二、有關都市防災部分,應針對地方特性,易發生之海難及遊憩災害等,妥為規劃海難防救相關設施。三、本案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機二機關用地乙節,因涉及本部都委會公園用地不宜輕率變更之原則,經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及台東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後,基於左列各點理由,原則同意該府核議意見,並請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就尚未開闢之機一機關用地具體使用計畫、機二機關用地規劃內容與急迫性等事項,於委員會議補充說明。(一)本案係配合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興建辦公廳舍及任務需要,且擬變更地點與該局現有之非都市土地相關設施相鄰,擬變更位置無可取代。(二)本案變更後全區剩餘之公園綠地用地比例已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比例百分之十之下限規定。(三)依計畫書第三十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機二機關用地面臨計畫道路部分至少退縮二十公尺建築,並應採景觀綠化處理,與現行計畫公園用地之使用性質類似。(四)目前尚未開闢之機一機關用地仍有使用需求。(五)為避免機二機關用地與屬非都市土地之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相關設施不協調之情形發生,有關機二機關用地申請建築時,應將現有非都市土地部分之規劃內容納入整體考量。四、計畫書內容:(一)「主服務區」、「次服務區」建議配合其使用性質,修正為「旅遊服務區(主)」、「旅遊服務區(次)」。(二)各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請修正為一致(如機關用地、機一、機二)。(三)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條文,請修正土地使用計畫內容(如遊樂區應細分為甲種遊樂區及乙種遊樂區)。五、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因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施行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尊重縣府核議意見。(一)現行計畫條文第一條法令依據,請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二)現行計畫條文第四條,依台東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目前申請開發案,均須經過都市設計審議,請配合修正條文內容。(三)請配合土地使用計畫及變更內容明細表新計畫內容(如停車場用地、港埠用地),增列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條文內容。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變一計畫目民國八十九民國100年1.計畫年期已屆。建議照案通過。標年年2.配合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予以調整。二變二主服務一般保護區主服務區1.配合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附帶條件:一、本案變更範圍屬於私有土地部分,係人7區東北(0.33)(0.33)理處實際需求,俾利興建旅土地所有權人應無償提服務區位置調整,擬變更面積小於○.側遊服務中心,以提供簡報解供台東市石山段1111-9五公頃,其開發方式符合行政院八十八說等服務。地號土地供東部海岸國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五八八三號函示原則同意免以區段徵收辦理之本2.就本特定區整體規劃構想考家風景區管理處規劃利部所訂七項原則(面積過於狹小,難以量,本區位適宜變更為主服用。未來東管處亦應提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者),惟仍應請東部務區。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與私有土地所3.依據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供石山段1111-51地號有權人協調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理處八九、十、三一(八九)土地辦理服務設施建設施,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觀海企字第四九八四號函辦事宜。符開發許可之精神及社會公平正義原理。則。二、本案變更範圍屬於東部海岸國家風景三變三主服務服務區廣場用地1.配合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附帶條件:區管理處部分,因屬公有土地,無涉行人7區入口(0.04)(0.04)理處實際需求,以維護主要所有權人應無償提供台政院核示「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處入口服務區整體入口意象及東市石山段1111-54、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塑造地標景緻。1111-65地號兩筆土地區段徵收」規定事項,建議應規劃適當2.變更範圍深度僅10公尺,不供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之設施開放供公眾使用,以適度回饋地適宜主服務區建築使用。管理處規劃利用。方。補充資料:三、「主服務區」建議配合其使用性質,主服務區私有土地分布修正為「旅遊服務區(主)」。詳附圖一,主服務區使用現況詳附圖二。四人6計畫區一般保護區服務區1.該處為東部海岸國家風景一、本案變更理由「東管處亦承諾於通盤南側、主(0.29)(0.29)區南端入口,整體景觀規劃極檢討時,視實際需要協助爭取變更為適服務區一般保護區廣場兼停車為重要;地主原已依法領有建當分區。」乙節,似未妥當,建議刪除,入口處築執照,惟為配合東管處整體並應就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配合場用地整體發展需要等實質變更理由加強說西側(0.20)(0.20)規劃而暫緩施工,東管處亦承明。諾於通盤檢討時,視實際需要二、本案變更一般保護區為服務區部分,協助爭取變更為適當分區。擬變更面積小於○.五公頃,其開發方2.該處道路屬於彎道,為增加式符合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行車視野及維護交通安全。十八內○五八八三號函示原則同意免以區段徵收辦理之本部所訂七項原則3.考量提供由北向南旅客之服(面積過於狹小,難以區段徵收方式辦務設施需求。理者),惟仍應請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符開發許可之精神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如未能依照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者。三、「主服務區」建議配合其使用性質,修正為「旅遊服務區(主)」。四、有關變更一般保護區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部分,係配合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未來發展觀光產業衍生旅遊人次交通量及停車需求,建議修正為「停車場用地」,並於規劃設計時,應將景觀綠美化問題納入考量。五人9機關用公園用地機關用地1.配合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實際變更範圍以石山段有關變更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部分,地西側(0.21)(0.21)巡防局興建辦公廳舍及任務1112-57地號地籍線向東建議依審查意見三辦理,其餘照案通一般保護區機關用地需要。延伸至台11線道路為界。過。(0.52)(0.52)2.依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列席人員說明:變更範圍屬國有土地,且該局亦向國有財產局進行洽商撥用土地事宜中。六人8計畫區遊樂區港埠區1.為疏解富崗漁港日益壅塞之※47m2一、本案係屬公有土地,「港埠區」請人10南端富(0.18)(0.18)交通流量。修正為「港埠用地」。崗漁港特別保護區港埠區2.配合富崗漁港新劃設之聯外二、有關本案富崗漁港周邊地區道路北側(1.15)(1.15)道路及實際使用現況。系統規劃及停車需求等事項,請縣特別保護區道路用地3.變更範圍為公有土地,不影府於後續規劃整體考量。(0.17)(0.17)響人民權益。遊樂區道路用地(0.11)(0.11)公園用地道路用地(0.04)(0.04)特別保護區綠地(0.00)※(0.00)※公園用地綠地(0.01)(0.01)七人4、人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相關用地單位實際需求及建議依審查意見六辦理。8、人9維護環境品質,故修訂土地使、人10用分區管制要點。、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