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21-審議事項-第七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一及七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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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521
案件id
MOIO5521-4-009-feaa5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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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通盤檢討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夏前委員鑄九、賴委員美蓉、周委員志龍、黃前委員崑山、羅前委員時瑋、林委員大煜等,並由夏前委員鑄九擔任召集人,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召開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其中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案有關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為配合石牛溪整治計畫用地變更案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三有關該局所提雲林溪大北勢堤防工程興建用地變更案等二部分,已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因具有時效迫切性,業提經本會九十年十月九日第五一九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在案,其餘計畫內容部分,嗣經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召開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三二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本計畫區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同意依雲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九一府工都字第九一四三○○二一四號函提意見辦理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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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三二次會議審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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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區內工業區尚大部分未開發,待工業區廠房開發密集時,再予變更。』在案,且考量工業區整體利用之合理發展,及計畫可行性,建議本陳情意見應退回縣府重新研議,及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以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七決議文:「查本陳情意見前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七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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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八月十六日第一三○、一三一次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九一府工都字第九一一四三○○四八九號函檢附上開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事項到部,及提經本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第五四六次會議審決:「本再提會討論案,請本會原專案小組(召集人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繼續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案經簽奉核可,本會專案小組除由原專案小組賴委員美蓉、周委員志龍、林委員大煜等三位委員外,並增列張委員元旭及錢委員學陶,並由錢委員學陶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召開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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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通盤檢討案除本再提會討論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一及七部分外,其餘計畫內容,應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三二次會議決議文修正計畫書、圖後,得先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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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一決議文:「查本案陳情意見前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七次會議決議:『不予採納,維持原計畫。理由: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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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文小二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八案。二、機二、公兒七不予採納。理由: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不足。』在案,為求審慎,建議本陳情意見應退請縣府重新研議是否確已無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之需求,及是否符合法定檢討標準,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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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再提會討論案部分,雲林縣政府如對於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有不同意見,應請該府正式行文補充具體修正意見報部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必要時並赴現場勘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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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審查會議之審查意見一、本案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三二次會議及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三○、一三一次會議審決事項對照表。雲林縣政府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九一府工都字第九一一四三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四八九號函檢附該縣都市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三二次會議決議文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八月十六日第一三○、一三一次會議審決事項本案本計畫區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同意依雲林縣政府列席代表三○○二一四號函提意見辦理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修正通過:本案基於左列理由,未便採納。表編號一部分:修正事項:一、雲林縣政府為顧及本案擬查本案陳情意見前經雲一、本變更範圍內之工業區於申變更農業區為工業區後,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請建築時應予基地內留設四工廠防災安全考量及交通一二七次會議決議:「不米道路銜接至計畫道路或現需要,擬於北側溝渠用地予採納,維持原計畫。有道路,其留設四米通路部(現有豬母溝)上劃設一理由:計畫區內工業區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條六米寬道路用地兼溝渠尚大部分未開發,待工二、為顧及變更後之工業區於興用地使用乙節,查擬於上業區廠房開發密集時,建廠房時安全考量及交通需開溝渠用地加蓋,供作道再予變更。」在案,且要,於緊鄰工業區北側溝渠路使用,恐有妨礙豬母溝考量工業區整體利用之用地(現有豬母溝)上留設排水功能及生態保育原合理發展,及計畫可行一條六米道路兼溝渠用地使則。性,建議本陳情意見應用。二、本案變更後之工業區於申退回縣府重新研議,及三、本案變更後所應提供之公共請建築時應於基地內留設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設施,同意依繳納代金方式四米寬道路銜接至計畫道審議後,再行報部提會辦理,其提供之公共設施代路或現有道路乙節,查擬討論。金比率,如內政部已有規定變更位址與上開溝渠堤防者從其規定,如無則依陳情高差約一至二公尺,將來雲林縣政府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九一府工都字第九一一四三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四八九號函檢附該縣都市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三二次會議決議文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八月十六日第一三○、一三一次會議審決事項人建議,其公共設施代金比如何連接至北側溝渠加蓋率定為百分之三十,並於個之道路,有執行之困難且別開發順序時依當時公告現將破壞整治完竣之堤防。值計算繳納。三、本案興建完竣之廠房為一修正理由:違章建築,如就地合法,本案變更範圍內之土地呈一有失政府威信及公信力。狹長地形,已無法作農業使四、本次通盤檢討案業經本會用,且現場廠房大部分業已審決同意解除乙種工業區興建完成,為符合實際需應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求,予以變更。後,始得發照建築之規定,本案違章建築廠房存在是事實,北側農業區變更與否,似無妨礙上開廠房繼續運轉營業。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修正通過:一、查本特定區計畫目標年之表編號七部分:修正事項:計畫人口為二四、○○○查本陳情意見前經雲林一、本案同意「文小二」、「機人,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七二」、「公兒七」用地變更為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之檢討次會議決議:「一、文小二併「住宅區」,但所提供公共設標準,本案「文小二」、「機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八案。施比例不得小於百分之四二」、「公兒七」用地,係二、機二、公兒七不予採納。十。依上開計畫人口檢討劃理由: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不二、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設,故在計畫人口未全面足。」在案,為求審慎,建置適當之公共設施與擬具具檢討前,本案未便採納。議本陳情意見應退請縣府重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二、本案「文小二」、「機二」、新研議是否確已無原計畫之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公兒七」用地,應請縣公共設施用地劃設之需求,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府辦理本特定區計畫下次及是否符合法定檢討標準,築。通盤檢討時,如有調降修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理由:正本計畫目標年之計畫人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計畫區之「文小一」用口之必要,再配合檢討修地(文安國小),每年畢業生正變更。實有逐年遞減之情形;且「文小二」用地與另本計畫區外鄰近大東國小距離不遠,面積約五公頃,實際開闢約三公頃,於尚未開發使用,未來尚可提供鄰近學生就讀,故實無保留之必要。二、本會第五三二次會議審議後再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本會專案小組審查一斗南鎮公所九本鎮基於下列理由,認為應維持原計維持原計畫「文併同審查意見一辦十一年九月三畫,請於審議時詳加參酌。小二」、「機二」、理。十日九一雲南一、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七「公兒七」用鎮建字第一三次會議時表明公共設施用地不地。○三七號函足,應予保留,而第一三○次會議時卻稱無保留之必要,前後二次會議審議之結果截然不同,有待明察。二、文小二與文小一相距約二公里,學童每日通勤需穿越高速公路及重要幹道,殊為危險,故文小一實無法取代文小二之功能。三、如廢除文小二,有違國民小學服務半徑不超過六○○公尺之都市計畫劃設原則。四、文小二與機二、公兒七均屬鄰里性公共設施,居民亦多期待按照計畫開闢,故應予保留。三、本會第五四六次會議審議後再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本會專案小組審查一雲林縣政府九關於「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併同審查意見一辦十一年十一月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理。十三日九一府因特定區內工業區土地廠商急需發展工都字第九一興建,懇請鈞部先行依內政部都市計一四三○○六畫委員會第五三二次會議通過部分先四五號函行核定發布實施,餘尚未審議決議案,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四六次會議決議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待審查決議後再依都市計畫相關程序辦理。二斗南鎮公所九有關「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併同審查意見一辦十一年十一月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理。二十六日雲南關於文小二等變更為住宅區案,經與鎮建字第○九該區地主協調,本所未堅持反對,請一○○一五九於審議時詳加研酌。二二號函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二、本會第五三二次會議審議後再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斗南鎮公所
陳情地點:
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九一雲南鎮建字第一三○三七號函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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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鎮基於下列理由,認為應維持原計畫,請於審議時詳加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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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七次會議時表明公共設施用地不足,應予保留,而第一三○次會議時卻稱無保留之必要,前後二次會議審議之結果截然不同,有待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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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小二與文小一相距約二公里,學童每日通勤需穿越高速公路及重要幹道,殊為危險,故文小一實無法取代文小二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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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廢除文小二,有違國民小學服務半徑不超過六○○公尺之都市計畫劃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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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小二與機二、公兒七均屬鄰里性公共設施,居民亦多期待按照計畫開闢,故應予保留。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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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計畫「文小二」、「機二」、「 公 兒 七 」 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二、本會第五三二次會議審議後再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雲林縣政府
陳情地點: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九一府工都字第九一一四三○○六四五號函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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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因特定區內工業區土地廠商急需發展興建,懇請鈞部先行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三二次會議通過部分先行核定發布實施,餘尚未審議決議案,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四六次會議決議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待審查決議後再依都市計畫相關程序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二、本會第五三二次會議審議後再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斗南鎮公所
陳情地點: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雲南鎮建字第○九一○○一五九二二號函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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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關於文小二等變更為住宅區案,經與該區地主協調,本所未堅持反對,請於審議時詳加研酌。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