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41-審議事項-第九案:原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第五案(變更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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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541
案件id
MOIO5541-4-011-6882f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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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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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六日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及審決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俟獲致具體意見再行提會討論者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先行報院備案公告發布實施,免再提會討論。....」,及經本會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四六四次會議確認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紀錄時決議:除核定案件第一案「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原條文第四條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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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修訂案部分(旅館區部分)決議文:「(二)乙種旅館區之最大建蔽率仍維持為百分之三十,最大容積率修正為百分之六十,並訂定高度限制為十公尺。」乙節,經交通部觀光局列席代表說明後,修正為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後提會討論外,其餘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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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復經本會專案小組就本會第四六三、四六四次會議尚未審決部分,分於八十八年五月四日、六月八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並研獲致具體意見,經提本會八十八年七月廿七日第四六八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依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辦理,並退請規劃單位(原台灣省政府住都處)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全案經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一○三二六號函核定分交台北縣、宜蘭縣政府發布實施,其中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案為「暫予保留」(決議詳如附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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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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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依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市二字第○九二一○○○一三三號函研處情形(如附件),計畫區東側基地屬於現有聚落建築密集範圍,因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無償捐獻計畫道路,依本會八十八年七月廿七日第四六八次會議決議文一,應維持原計畫;計畫區西側基地範圍,雖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無償捐獻計畫道路,惟從現況地形圖面來看,應非屬於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範圍,依前開同次會議決議文二,亦應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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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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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本會決議一有關呂○容君及簡○昌君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傳併決議文一,未便採真陳情本案前經市鄉規劃局認同台北縣政府及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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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寮鄉公所之建議,建議本會同意:「基於考量該地區有公有土地及基於整體規劃可提供公共設施以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准予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範圍以外地區....仍依原公展草案範圍予以同意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頃聞本會未能體察民意及地方發展之需要,仍將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以外地區維持為農業區,卻逕於農業區劃設計畫道路,影響地主權益,並列席本會說明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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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呂○容君及簡○昌君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列併決議文一,未便採席本會陳情基於規劃完整性、提供現有建築密集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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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發展空間所需公共設施用地、提供現有老舊住宅建築住戶就近購建住宅,以改善生活環境品質需要,在地主同意捐出公共設施用地後,准予同意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俾利原聚落發展需要,並保障地主權益乙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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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通檢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案:號置畫(公畫(公註頃)頃)五公三南農業住宅一、該地附帶條件:應以一、本案暫予保留,俟台側區區區居住人區段徵收方式灣省政府會同台北縣政(9.48)(9.48)口已達二辦理並配設百府將現有聚落合法建築百人以分之四十之公密集範圍,考量如劃設為上,且集共設施,並應另住宅區,並規劃適當之計居面積亦行擬定細部計畫道路,徵詢土地所有權達一公頃畫(含配置適當人同意無償捐獻計畫道以上。之公共設施用路之意願後,再另案提會地與擬具具體討論。否則,維持原計二、緊臨公平合理之事畫。臺二號省業及財務計二、至於本案現有聚落合道,交通畫),並俟細部法建築密集範圍以外地便利。計畫完成法定區,基於風景特定區計畫程序發布實施不宜鼓勵引進居住人三、變更後始得發照建口,且農業區之「建」地以符實際築。目土地原已容許作住宅需要。使用、「田」地目土地得申請興建農舍,維持原計畫。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或建議案件部分編號逕向內政部陳情或建議意見本會決議簡○昌君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陳情書陳為本通檢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變更案(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案),變更位置雖鄰近核四廠用地,惟基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七於台電公司稱:「核四廠區以外地區的土地使用五。將無低密度人口區之限制」,建議本會應通過該變更案,以利該地區人口發展,並利該地區土地參與「台電公司核四廠有眷備勤房舍基地」之評選作業乙案。三、案准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八九市二字第六一八○號函送檢研處情形到本部營建署,經本部營建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八九營署都字第八○○六八號函請該局「查明擬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之現有聚落是否全部為合法建築,以及有關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範圍之劃設標準後,再行報部核處」,並經該局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市二字第○九二一○○○一三三號函提處理情形,爰再提會討論。附件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市二字第○九二一○○○一三三號函提處理情形一、有關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範圍之劃定乙節:依台北縣政府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一○一一四七七九號函查覆結果,市鄉規劃局就現有建築密集地區所研擬之範圍內,確定領有農舍使用執照之合法房屋有一戶,餘多為日據時代既有之老舊建築,目前尚無資料可資認定。二、有關本案規劃計畫道路及土地所有權人捐獻計畫道路之意願徵詢乙節:(一)本案以現有道路為基礎,規劃計畫聯外道路一條、區內道路二條,寬度皆為八公尺,其中一號及二號計畫道路係將原有既成道路局部調整或拓寬,三號道路則多為新劃設之區內道路。(二)貢寮鄉公所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函送市鄉規劃局無償捐獻計畫道路之意願調查結果,其結果略以:「三號計畫道路(新劃設之區內道路)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無償捐獻,而一號及二號計畫道路(局部調整或拓寬之既成道路)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三)復經台北縣政府依周立法委員伯倫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召開本案協調會議結論,再次函請貢寮鄉公所進行捐獻道路意願徵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函市鄉規劃局,本次調查結果與貢寮鄉公所八十九年查覆結果相同。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或建議案件部分
陳情編號:
7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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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昌君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陳情書陳為本通檢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變更案(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案),變更位置雖鄰近核四廠用地,惟基於台電公司稱:「核四廠區以外地區的土地使用將無低密度人口區之限制」,建議本會應通過該變更案,以利該地區人口發展,並利該地區土地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有關呂○容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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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簡○昌君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傳真陳情本案前經市鄉規劃局認同台北縣政府及貢寮鄉公所之建議,建議本會同意:「基於考量該地區有公有土地及基於整體規劃可提供公共設施以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准予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範圍以外地區....仍依原公展草案範圍予以同意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頃聞本會未能體察民意及地方發展之需要,仍將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以外地區維持為農業區,卻逕於農業區劃設計畫道路,影響地主權益,並列席本會說明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有關呂○容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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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簡○昌君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列席本會陳情基於規劃完整性、提供現有建築密集聚落發展空間所需公共設施用地、提供現有老舊住宅建築住戶就近購建住宅,以改善生活環境品質需要,在地主同意捐出公共設施用地後,准予同意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俾利原聚落發展需要,並保障地主權益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