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41-審議事項-第十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綠帶為住宅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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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541
案件id
MOIO5541-4-012-101de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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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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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十四屆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府城鄉字第0九二00二七一四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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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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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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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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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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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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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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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於計畫書補充說明本計畫區目前住宅區之使用率、桃園地區空屋狀況,及本案變更為住宅區符合地方發展需要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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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屬土地開發許可性質,所衍生之公共服務相關設施需求,應符社會成本內部化之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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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劃設不低於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並於主要計畫敘明納入擬定細部計畫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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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置足夠因開發行為衍生所需之道路、停車、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水電供給、及其他必要設施,並將應留設情形於主要計畫書內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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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願回饋措施部分,應由開發單位與桃園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經公證或認證後,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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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第一頁審核摘要表,有關公開展覽刊報日期應予查明補正,及人民團體對本案反映之意見欄應加註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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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情形查核表,請桃園縣政府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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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範圍條文規定本會決議(一)符合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定期通併決議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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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依法檢討結果確已不適合繼續作工業區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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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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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為配合都市發展、經濟發展需要所作之必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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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辦理程序條文規定本會決議(一)通盤檢討併決議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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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區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規定辦理定期通盤檢討時,應先全面清查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會同工業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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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檢討結果如屬必要之工業區不得辦理變更作為其他使用,並應由該管地方政府訂定整體開發利用、更新計畫,必要時並得依法變更工業區之種類、使用性質,以促進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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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案變更1.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其遷廠後之舊址工業區土地,除依法變更為其他種類之工業區,繼續作工業使用外,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迅行變更為其他適當之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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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人擬興辦之事業,合於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三、四款之規定,並有具體可行之財務及實施計畫者,免依本部七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台(七十四)內營字第三二八四七七號函規定程序報核。但其擬興辦之事業,依規定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先徵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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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業區變更之基本要件條文規定本會決議(一)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為非工業使用應於計畫書補充說明桃園縣時,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先徵詢該管直轄政府工業主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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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始得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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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產中之合法工廠,申請個案變更或通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說盤檢討建議變更都市計畫,其興辦工業人明:本案基地並無生產中之應於都市計畫報請核定時,檢具註銷工廠合法工廠,爰應依規定於計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畫書中敘明,及檢具註銷工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遷廠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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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登記之證明文件,並納入其遷廠計畫書所訂遷廠期程,並應納入計計畫書,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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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書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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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產中之工廠申請變更工業區者,雇主在歇業或完成遷廠前,應先行依勞動基準併前項(二),請桃園縣政法相關法令及勞動契約有關規定妥善處府妥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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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以維從業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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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確保工業區變更使用後之都市環境併決議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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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申請人應自行留設及興闢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願分攤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並列入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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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業區變更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依計畫書所載本基地原作鋼者,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冶煉使用,原工廠之工業類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案報別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公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事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關書件。評估,及應於變更都市計畫案報本部核定時,檢附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件,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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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具土壤污染、地下併前項(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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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或廢棄物污染者,其處理方式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書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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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業區檢討變更原則條文規定本會決議(一)上位計畫之指導請桃園縣政府依照辦工業區面積變更,應參考各該區域計畫之指理,並納入計畫書敘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區密度為準,核實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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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並應依據各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清查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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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位請桃園縣政府依照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俾1.工業區之區位,因都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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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者,或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且不妨礙鄰近土地用者,得予變更作為其他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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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檢討結果,未整體關發完成之不適用工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規使用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人口已達二百人,居住密度每公頃二○○人以上,且能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得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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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業區內完整街廓實際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基地面已達各該街廓面積百分之七十以,上且變更用後,對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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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夾雜於住宅區或商業區內之工業區土地,經檢討結果,不適於繼續作工業使用者,得配合毗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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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規範實施之前,工業區內已興建完成之完整建築基地,現況已作住宅、商業或其他使用,且計算變更用途後,其現有建築結構、樓板荷重、消防設備、通道、停車空間等項,均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並對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或特定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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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量管制併決議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納入計畫書1.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內敘明,俾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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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五條有關住宅區檢討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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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工業區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理第十六條有關商業區檢討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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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編定工業區之檢討請桃園縣政府查明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俾1.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經工業主管機關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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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為工業區者,在未經工業主管機關依公告解除前,不得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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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編定工業區如有違反原核定計畫使用之情事者,工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揭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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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討變更之優先次序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代同一都市計畫區內如有一處以上之工業區表補充說明,本計畫檢討變更者,應考量各該都計畫區計畫人口區目前僅有本案提出實際所需住宅區、商業區編量之前提下,就申請,同意照該府核其變更後之使用性質、區位、面積規模、損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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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土地面積、交通狀況、水源供應、排水系統、電力等公共設施、公用設備之配合條件,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擇優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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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之附帶條件條文規定本會決議引言併決議三,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申請人與桃園縣政府簽定協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議書,經公證或認書,同意下列事項,並經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證,具結保證依核定核定之都市計畫暨其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之都市計畫暨其所提施,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並納入計畫書規(一)依本審議規範規定自願捐贈工業區變更後一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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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供建築用地或提供一定金額之捐獻金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縣轄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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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盤檢討建議變更之工業區,得於通盤檢討主要計畫變更審定後,由申請人併同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整體規劃、開發及建設,必要時由當地地方政府擬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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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願捐贈土地或捐獻代金作為整體規劃開發者,工業區變更後區內全部公共施用地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均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以符「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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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由申請人先行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併同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規定,供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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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依計畫書規定之遷廠期程、實施進度及協議書辦理者,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明,並於一年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原計畫為工業區,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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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許可條件條文規定本會決議(一)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都併決議二、三於計畫市計畫工業區,除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書載明,及納入桃園外,依附表規定自願捐贈土地,並自行留設縣政府與申請人協議區內所需公共設施。但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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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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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款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應提供--適當之公益設施,其面積由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決。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予計算容積外,地方主管機關不得再依同項第五款規定給予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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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開發方式條文規定本會決議(一)區段徵收併決議二、三於計畫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或商業書載明,及納入桃園區,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者,應縣政府與申請人協議先會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土地所有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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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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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願捐贈土地1.按本規範許可條件所訂自願捐贈土地比例,捐贈可供建築用地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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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土地所有權得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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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揭公共設施用地,如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時,以供作非營業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項目並應於都市計畫書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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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人同意不已申請開發範圍內公有土地抵充及優先指配依本規範規定提供之公共設施及公共設備用地,以及確實依本規範所訂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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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願捐獻代金1.依附表自願捐贈之可供建築用地,得經當地地方政府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以利整體規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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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附表自願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但現況卻無法捐贈者,得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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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二目自願捐獻代金,應按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但當地地方政府已另訂代金捐獻相關規定,且其捐獻數額不低於上述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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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另行訂定前項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由當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成立專、戶專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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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依本規範檢討變更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者,除各該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已訂有設置管理辦法、審核要點或審議規範,從其規定辦理者外,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狀況審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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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配合措施條文規定本會決議(一)自願捐獻之可供建築用地,應為完整可供建築請桃園縣政府依照辦之土地。理,及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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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容納人口應依每人五十平方公尺住宅樓查已於計畫書載明本地板面積,每四人為一戶之計算標準,並依都市計案計畫人口訂為五六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配置各項必要公四人,同意照桃園縣共設施用地。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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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計算未併決議二,請桃園縣來計畫區內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政府確實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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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之○.二倍,規劃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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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或特併決議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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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專用區者,應配合地區需要,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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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該管地方政府地政請桃園縣政府屆時依機關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有關規定,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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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調查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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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遷廠計算書格式條文規定本會決議工業區遷廠計算書之格式,由經濟部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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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業主管機關意見條文規定本會決議申請人申請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除應檢應依規定於計畫書補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交由該附上開文件,以利查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徵詢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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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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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並註明擬變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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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套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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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來之開發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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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廠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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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範圍內工廠搬遷或註銷意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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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開發之工業區或已完成遷廠或停止生產並已註銷工廠登記之工業區申請變更者,無需檢送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