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4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高雄縣政府函為「擬定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鳳山厝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河川區、文大用地、文中小用地、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園道、綠地、道路用地)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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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541
案件id
MOIO5541-4-014-33222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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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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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六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府建都字第○九一○一九七三一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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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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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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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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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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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五○次會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案經簽奉核可,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何委員東波、翁委員金山、張委員元旭,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特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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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已完成「擬定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鳳山厝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河川區、文大用地、文中小用地、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園道、綠地、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案」之審議一節,建議上開擬定細部計畫應俟本變更主要計畫案提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完竣後,再據以調整修正,並建議再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重行審議,及俟本變更主要計畫案完成法定程序後,再由縣府依法核定發布實施上開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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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內公園、綠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總面積,應以不減少上開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原審決通過之該細部計畫區內公園、綠地、廣場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總面積原則下,據以調整該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位置及修正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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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兒一」、「廣停一」及「廣停四」部分(本主要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三第二項),建議修正為「公園用地」及「廣場用地」,並併同部分綠地提昇至主要計畫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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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廣停二」及「廣停五」部分,建議修正為「停車場用地」,並併同「兒四」及「兒六」,配合納入本細部計畫範圍內予以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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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小二」擬變更住宅區(本主要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三第三項)(細部計畫劃設為住宅區、道路用地及「廣停三」)部分,建議縣府都計單位會同該府教育局再評估本計畫區學童就學需求、學區服務範圍及有無劃設「文小二」用地之必要等補充資料,提大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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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縣府都計單位會同地政單位補充本變更主要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區段徵收財務評估可行性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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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第十三頁事業及財務計畫乙節,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及併同前項審查意見,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納入主要計畫書規定,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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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主要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編本會專案小位置變更後計畫變更理由號原計畫(m2)組審查意見(m2)一都市計住宅區(面剔除於本計依原主要計畫書記載,建議准照高畫範圍積:5230)畫範圍(納入其計畫區西南側與楠梓雄縣政府核兒童遊樂場楠梓區都市區都市計畫區為界,惟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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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1854)計畫住宅經核對縣市雙方主要計道路用地(面區)(面積:畫圖範圍後,發現本計積:198)10004)畫範圍與高雄市楠梓區公園用地(面高速公路以東及土庫一積:2722)帶細部計畫重疊,有書公園用地(面剔除於本計圖不符之情事,經本府積:213)畫範圍(納入與高雄市政府之相關單住宅區(面楠梓區都市位研商其結論為:縣市積:245)計畫道路用雙方依地籍線修正都市停車場用地地)(面積:計畫範(面積:693)1151)變更內容編本會專案小位置變更後計畫變更理由號原計畫(m2)組審查意見(m2)河川區(面剔除於本計圍;未登錄地確認後(雙積:460)畫範圍(納入方均分為原則)再配合變楠梓區都市更都市計畫。故本計畫計畫河川用範圍依本縣地籍線範地)(面積:圍,修正都市計畫範460)圍,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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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川區河川區(面住宅區(面典寶溪河川整治在高雄建議准照高積:5968)積:5713)市河段業已整治完竣,雄縣政府核(典寶兒童遊樂場惟經主要計畫圖核對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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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銜接用地(面積:後,發現高雄市河道與高雄市255)本計畫河川區有位置錯河段文中用地(面河川區(面移的問題,故依高雄市積:335)積:6670)整治後河道範圍,予以住宅區(面修正本計畫河川區之路積:5060)線,以利區域排水功能停車場用地之發揮,保障民眾生命(面積:1275)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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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區停車場用地住宅區(面一、為便於細部計畫彈本項除擬變內公共(面積:3117)積:33469)性配置公共設施,以達更文小用地設施公園用地(面到公設使用便利及可及為住宅區積:7812)性,故同意將部份公共(二.○二八文小用地(面設施變更為住宅區,以五公頃)部積:20285)利細部計整體規劃配分,建議併同兒童遊樂場置。審查意見二用地(面積:辦理外,其餘2255)二、為配合地方需求及准照高雄縣提高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政府核議意性,故取消文小用地。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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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用地(面廣場兼停車併同審查意三、為改善地區停車問積:4763)場用地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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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提高綠化設施比停車場用地(面積:13302)率,故予以變更為廣場(面積:8539)兼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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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用地(面文中小用地併同本編號積:28208)(面積:28208)四、配合文小用地取第一項及審消,故變更文中用地為查意見二辦文中小用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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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1道路用地(面住宅區(面一、配合高架橋高度限建議准照高-20M、積:23476)積:20408)制,改善行車安全,故雄縣政府核四-2商業區(面予以變更二十公尺計畫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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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M計積:3068)道路路線,並配合修正畫道路住宅區(面道路用地(面鄰接道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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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17670)積:19896)二、四-2-20M於四-1商業區(面-20M西側路段因未能銜積:1426)接高雄市計畫道路,其河川區(面服務功能無法發揮,故積:800)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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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面住宅區(面積:2550)積:2550)五河川區住宅區(面商業區(面為營學校周圍商業氣氛建議准照高北側、積:18400)積:18400)及發展需求,在符合地雄縣政府核園道西區總量管制下,特予以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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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四-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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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M南側
委員發言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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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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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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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二)有關「廣停四」建議修正為「廣場用地」乙節,採納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所提意見,為符合本細部計畫區內停車場用地之最低需求面積,同意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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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三)有關「文小二」擬變更住宅區,以及有無劃設「文小二」用地之必要乙節,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區旁已劃設一處「文小一」用地及本主要計畫擬變更「文中」為「文中小」可容納補足本計畫區學童就學需求,以及為提高本計畫區區段徵收可行性,爰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