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41-審議事項-第十四案:苗栗縣政府函為「擬定泰安風景特定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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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541
案件id
MOIO5541-4-016-920ea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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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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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二九次、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第一三三次及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第一三四次會議審議完竣,並准苗栗縣政府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府建都字第九一○○○七○四二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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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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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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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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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案涉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錢委員學陶、陳前委員明竺、林前委員素貞、賴委員美蓉等四位專家學者,黃委員光輝(環保署)、張委員元旭(地政司)二位機關代表,共計六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錢委員學陶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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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業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及三日(赴現場勘查並聽取當地居民意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及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共計召開八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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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可行之整體開發計畫,向縣政府提出申請,並與縣府協議確定相對土地開發之義務負擔事項後,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循個案變更法定程序變更為旅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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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依其使用現況,修正規劃為保護區(如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不得列入整體發展地區),及參照本會審決「變更紅葉溫泉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例,於計畫圖上以虛線標示「整體發展地區」範圍,並將「許可區開發審議規範」修訂為「整體發展地區開發審議規範」,俟開發者研提具體可行之整體開發計畫,向縣政府提出申請,並與縣府協議確定相對土地開發之義務負擔事項後,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循個案變更法定程序變更為旅館區,惟如提大會審決採納本方案時,其整體發展地區劃設範圍,建議再退由本小組審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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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整體開發地區之附帶條件審查意見詳附件一--整體開發地區附帶條件審查內容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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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關許可區開發審議規範審查意見詳附件二--許可區開發審議規範審查內容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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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川區部分:請縣府依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公告之汶水溪(圓墩以東地區)河川區域管制線,調整修正河川區範圍及鄰近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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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詳如附件三及四;其中斷層帶二側土地增訂管制內容如下:「斷層帶沿線兩側各五○公尺經過範圍內土地之管制事項如下:1斷層帶沿線兩側各五○公尺經過範圍內之土地開發時,應在申請建照時檢附地質技師簽證之地質鑽探報告。2本土地使用管制範圍內可建築用地,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兩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另,因無法確定斷層正確位置,請規劃單位於計畫書註明該五條斷層之資料來源及其屬不確定斷層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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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汶水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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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區名稱調整為「水尾.水尾坪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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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維持草莓園區現況,故汶水入口區調整為農業區,加油站專用區及其餘地區亦調整為農業區,並配合現有社區紋理,留設六公尺寬計畫道路,及增訂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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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果服務區」調整為「第一種旅遊服務區」,維持原縣府核議通過之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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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眺一用地」調整為「交通轉運用地」,並於其南側規劃四米人行步道延伸至苗六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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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為利未來開闢,以現況道路中心線向二旁各拓寬六公尺之方式,並配合地形因素,調整水尾坪富興社區北側部分苗六二線路段之路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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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修正後之農業區及交通轉運用地之相關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併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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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至於該等地區民眾陳情將汶水地區剔除於本都市計畫區外乙節意見,查涉及本地區有無擬定都市計畫之必要,建議併逕向本部之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內逾3案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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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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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四用地」調整修正為「廣場用地」,並兼供集貨及婚喪喜慶場所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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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兒三用地」調整修正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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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兒三用地西側六米寬計畫道路調整為四米寬人行步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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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眺二用地」變更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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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一用地東側保護區調整修正為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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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圓墩、砂埔鹿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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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二」之停車場及住宅區:調整為農業區,刪除附帶條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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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兒四」屬私有地部分調整修正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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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環四用地」移至泰雅文化設施用地內,原位址併鄰近使用分區劃為河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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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綠二十三用地內合法建物依法定空地比例推算,調整修正部分綠地為住宅區,其建蔽率不得大於四○%、容積率不得大於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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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砂埔鹿西側觀光果園區調整修正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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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維持環三用地之劃設,但將其面前道路拉直連接至12M-7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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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圓墩新社區東側保護區內之既成道路變更為八米計畫道路,並使之與10M-19計畫道路相連接,不納入圓墩新社區整體開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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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圓墩新社區整體開發區:(1)宗教專用區(二)納入圓墩新社區整體開發範圍,惟若將來本案審定結果係刪除圓墩新社區之劃設時,則宗教專用區(二)改劃為保護區。(2)新社區內十米寬計畫道路一律調整為八米寬,以降低公設比。(3)新社區內第二種住宅區調整為第一種住宅區,調整修正建蔽率為不得大於三○%、容積率為不得大於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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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砂埔鹿新社區整體開發區:擬劃設之第一種住宅區,併入前開審查意見(一)有關旅館許可區修正方案討論,另在計畫合理完整及財務可行之原則下,配合調整砂埔鹿新社區土地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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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關泰雅文化設施用地及「環四」環保設施用地之土地取得方式,併圓墩、砂埔二處擬劃設之新社區整體開發區,應由縣府都計單位會同地政單位,研提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如屬財務可行者,原則同意,惟如縣府仍擬採市地重劃開發,應就確實無法以區段徵收開發之理由,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同意,否則仍以區段徵收整體開發或改劃為農業區或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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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龍山溫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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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劃設之「旅許九」北側住宅區及「兒六」用地調整修正為保護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及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旅許九」東側「停十二」用地調整修正為第二種住宅區,且本新社區整體開發方式,併前項審查意見(六)-10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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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眺三用地」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修正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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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七餐飲許可區」調整修正為「旅遊轉運區」,並配合修正管制規定,及應於核定前與土地權利關係人簽訂附帶條件之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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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休閒農業專用區」及「林業經營專用區」調整修正為保護區,並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容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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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溫泉體驗區」修正為「第一種溫泉事業用地」,並配合修正管制規定,以強化其經營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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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旅許十二」:依林務局新竹林區虎山駐在所大湖工作站所在位址調整修正為「機關用地」,其餘劃為旅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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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清安地區至圓墩、砂埔鹿地區之區間道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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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教用地」調整修正為「公園用地」及「第二種旅遊服務區」,其中公園用地八.九一公頃、旅遊服務區三.四九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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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訂定旅遊服務區建蔽率不得大於三○%、容積率不得大於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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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配合溫泉水之輸送目的,於圓墩砂埔鹿地區及龍山溫泉地區共規劃第二種溫泉水事業用地四處,指定供溫泉儲水槽使用,並採一般徵收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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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陳情人編及苗栗縣政府處本會專案小林○華1旅許三、五、七、九、1建請本案建議不予採納。1有關土石等人十一為財團已購置土重新確實檢流區位示意地,周邊財團未購置土討規劃。1本計畫旅館圖併專案小泰安風地雖然平坦,卻未納許可區之劃設組第一、二次景特定入。2本規劃案主要係考量地會議審查意區除需依專業形地勢、景觀視見(四)之42旅許三為土石流人士負責,詳野及交通可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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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因是財團購置土地實規劃外,應性。另,上開土所以納入。以當地住民地周圍並無所2涉及旅館需求為規劃指陳平坦未納區之劃設原3旅許六為行水區,亦目標。入旅館許可區則部分,併專是財團購置土地所以之土地。案小組審查納入。3財團本購意見(一)辦買之土地均2依本計畫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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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旅許八為財團大型列為旅館許石流位置示意違章建築,似有以計畫可區,顯見所圖顯示,旅許三3泰雅文化內案之過程,矇混成為合為已圖利財並非土石流區。設施用地之逾法之跡象。團為規劃目土地取得方標及方向。3本計畫河川式,併專案小5旅遊服務專用區為區劃設係依水組審查意見行水區,亦是財團購置利處二河局訂(六)之10土地所以納入。定汶水溪河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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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計畫線及6旅許一地主約有卅汶水溪(圓墩以戶,因財團尚未購得,東上游地區)河所以計畫以市地重劃川區域管制線方便徵收的方式處理。(草案)所劃設,旅許六並未7泰雅文化區亦是因位於河川區範財團購得困難,所以計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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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以市地重劃方便徵收的方式處分之。4旅許八(騰龍山莊)興建營業使用於本計畫擬定之前,其亦取得合法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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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旅遊服務專用區非位於河川區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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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旅許一採開發許可制非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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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泰雅文化設施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採市地重劃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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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觀工1已陳情將部分保護變更為餐飲併人陳二十六經陳情人與程顧問區變更為旅館許可區許可區及溫案,建議不予採會列席說明股份有在案(人陳第二六泉體驗區。納。有案,惟涉及限公司案)。理由:該基地地旅館區之劃勢過於陡峭,三設原則部內2本案於縣都委會未分之二以上地分,併專案小逾獲採納,其理由為本陳區坡度介於三組審查意見2情地區之腹地不足難○%至六○(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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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劃設為旅館許可%,實不宜開區。今修正陳情內容為發;另,該基地變更為餐飲許可區及深度過淺不符溫泉體驗區,請同意本本案退縮建築公司列席說明。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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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富1縣府擬定泰安風景撤銷汶水地提小組討論。所陳事項涉等三人特定區(汶水地區),區徵收計畫。及建議將汶原徵收方位乃位於汶水地區剔除汶水地水地區,屬獅潭鄉轄於本特定區區大湖區,但由於縣府臨行更範圍外,建議段一改汶水區徵收計畫,後併本專案小內�二以大湖鄉富興村水尾組審查意見逾一、四坪地帶試圖辦理區段(四)之7,�三徵收計畫,即大湖鄉大提請大會討八等及湖段一�二一、四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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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邊七�三八等及周邊土三.三地約七三.三公頃,已公頃區視人民於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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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徵收案2大湖鄉為偏僻山區之鄉,務農地帶,昔有人口壹萬伍仟餘人,今因人口外流僅餘壹萬人左右,若於水尾坪實施區段徵收,無非有非都市計畫區實施都市計畫之嫌,其合法性甚是質疑,係為申請人所爭執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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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該計畫以大湖段一�二一號等筆土地為交通方便,黃金地段,編定為公園區,而汶水溪及後龍溪河床堤邊為商業區,另住宅區編定在特定農業區,實顯規劃不當,且有依特定對象辦理徵收計畫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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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源未同意縣府使用該停取消停車場併人逾六,建議建議同意縣車場,且規劃為停車場規劃。不予採納。府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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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山溫用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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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泉地區該停車場已開逾橫龍山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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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段四五五地號「停十一」李○芳該段地勢平坦,緊臨苗規劃為旅館建議不予採納。涉及旅館區六二線最適合規劃為區或商業區。理由:該陳情基之劃設原則圓墩、旅館區或商業區。地深度過淺,僅部分,併專案內砂埔鹿止六米,且緊臨小組審查意逾地區圓陡峭坡地無法見(一)辦墩段二併鄰地建築使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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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地用,故不宜開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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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興本計畫於民等宅前新截彎取直。建議不予採納。建議同意縣內闢十公尺計畫道路--圓理由:該地區道府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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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圓墩、墩十三之一號黃○興路系統規劃除砂埔鹿宅前十公尺道路考量街廓規劃地區圓(10M-19道路),係屬合理性外,亦儘墩段五私人土地且亦影響該量避免計畫道�一區民眾住戶住宅安全。路穿越現況建地號物情形發生;另該區係採整體開發,土地所有例之土地,並不影響其土地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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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1泰安鄉錦水村早期1低度開發提小組討論。1有關建議等六人有溫泉警光山莊一本區。事項3、4業處,其他為泰雅族部落已納入專案泰安風及危險山坡地。進出道2購置直昇小組審查意景特定路危險屬土石流地機以達未來見(四),及區計畫帶,遇雨常發生災害。防救災之需併人陳第「內應以低度開發為要,保求。逾3」案,提持原貌現狀。請大會討論3勿將草莓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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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納入都市計畫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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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礎建設不完善,腹4反對納入2有關建議地少之又少,不符合開泰安風景特事項6本小發條件與價值,強奪原定區計畫。組業於九十住民權益,縣府配合少一年十月數財團權民代在錦水5規劃堤防二、三日親赴村、富興村炒地皮。為共構道路。現場會勘,並防未來發生地震、水災聽取地民眾時遊客死傷慘重之情6請內政部意見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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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希望縣府購置多部余部長親自內至實地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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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昇機待命。3其餘非屬3將大湖鄉富興村草權責,仍請縣莓農業試範區之優良府錄案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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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納入都市計畫區內,圖利政商。當初爭取將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設置於富興村,必有種種優勢。雪霸有自己之規劃考量,依人文與大自然可規劃一美麗休閒觀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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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待苗栗東西向快速道路完成後,雪霸有案線路段規劃為假日休閒、親子遊樂、觀光採果一條龍觀光事業。雪霸願配合鄉公所、農會以長遠眼光規劃設計,必能成為台灣原始森林觀光盛地。本村民堅決反對納入泰安溫泉風景區都市計畫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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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要改善泰安鄉請縣府河堤共構道路(或交由公路局執行),不需與民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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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請內政部余部長親自帶領專業人員到大湖鄉雪霸協調會,實際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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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本處虎山駐在所係編定為機關1併人四十二1查本建議農業委公務使用,惠予編定為用地。案、逾19案及案前經縣都員會林機關用地。內逾13案等。委會酌予參務局新採,將原公開竹林區2如需在國有林班地2本計畫管制展覽草案之管理處施設各項工程設施,請要點第廿七點機關用地修依森林法相關規定辦明定:「本要點改為旅館許內虎山駐理申請,核准後始可施未規定之事項可區,今再建逾在所及工。適用其他法令議恢復為機計畫區之規定。」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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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林班地2建議原則同意採納,並併專案小組審查查意見(七)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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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泰安鄉龍山溫泉地區汶水溪擴大特定區1本案計畫範如有必要,仍逾公所下游南岸、泰安橋以東計畫範圍。圍係依內政部請縣府另案9部分,為一風景優美之民國八十八年依「新訂或擴龍山溫瀑布。但龍山溫泉地區八月四日台八大都市計畫泉地區並未將其納入計畫範八內中營字第執行要點」規範圍至圍作整體規劃,使本計七七B�八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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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水溪畫區損失一觀光景○一○三八號下游南點,故擬請擴大「泰安函核准之新訂岸、泰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泰安溫泉風景安橋以至汶水溪下游南岸、泰特定區計畫而東部分安橋以東部分。劃定,而擴大計畫範圍之事宜非屬規劃作業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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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擬另案研析擴大特定區計畫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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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康本人土地位於泰安風變更為商業建議參酌採納。建議原則同等三人景特定區計畫內,泰安區或住宅區。理由:為使合法意酌採,並併鄉橫龍山段四一七、五建物能繼續之專案小組審橫龍山一八、五一九地號,現使用,故變更部查意見(六)內段四一有合法農舍,地勢平分綠二十三用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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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七、四坦,但計畫書卻劃設為地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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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八、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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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五一九地號(綠二十三)林○枝本人土地位於泰安風變更為商業建議不予採納。建議准照縣景特定區計畫內,泰安區。府核議意見圓墩段鄉圓墩段一一四、一一理由: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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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一一四�一地號,現為餐1該土地上既逾四、廳、小吃店,地勢平有建物非合法1�一坦,計畫書卻劃設為綠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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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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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利泰安橋(綠二二側景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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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劉○昌本人土地位於泰安風建議將原規併人陳二十二查涉及泰雅內景特定區計畫內,泰安劃「泰雅文化案,建議不予採文化設施用逾圓墩段鄉橫龍山段二○二、二設施用地」改納。。地之取得方1二○三一地號,土地寬廣,為住宅區、商式及劃設規2二、二計畫書卻劃設為泰雅業區或旅館模等因素,併三一地號文化設施區,有失公區。專案小組審允。查意見(六)(部分之3及10泰雅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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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設施用地)行政院有關本處轄管泰安鄉建議恢復為1併人四十二併編號內逾農業委虎山駐在所經貴府都原公開展覽案、逾19案及8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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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林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規草案機關用內逾8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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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局新劃為「旅館許可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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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區案,因該駐在所已於九2本計畫管制管理處十一年度編列整修經要點第廿七點內費,整修工程亦正在進明定:「本要點逾虎山駐行中,若於原址附近規未規定之事項1在所劃機關用地,以為遷適用其他法令3移,與現況使用用途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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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許符,又如遷移他地,短十二)期內似不可能,仍請將虎山駐在所維持原劃分「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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峻野企1目前本計畫所劃設1建議變更併人陳二十六經陳情人與業股份之旅館區面積(一三.為旅館許可案及內逾2案,會列席說明有限公六五公頃)未達旅館用區。建議不予採納。有案,查涉及司地需求面積(一九.一理由:該基地地旅館區之劃九公頃),若將陳情基2建議將本勢過於陡峭,三設原則部橫龍山地一.三六公頃劃設為地區計畫範分之二以上地分,併專案小段四一旅館許可區,可稍補旅圍界線向南區坡度介於三組審查意見三地號館用地需求不足之處。擴大約三○○%至六○(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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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十三公尺。%,實不宜開內筆2本基地深度約六○發;另,該基地逾公尺、長度約三一○公深度過淺不符尺,位於泰安橋東側苗本案退縮建築六二線南側,扼龍山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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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地區與圓墩、砂埔鹿地區往來之要道,交通條件優越。且鄰近溫泉露頭區,擁有開發為溫泉旅館之區位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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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區地形平坦,坡度均在三級以下,適合開發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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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目前水利局正針對泰安橋以上河段之河川治理規劃,依目前規劃成果觀之,本陳情範圍南側,即汶水溪河川治理線與都市計畫範圍間將產生寬約三○公尺之畸零非都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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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1政府辦理泰安風景維持原有道建議併汶水地併專案小組等十二特定區都市計畫,以促路寬度,以免區土地使用計審查意見(四)人進地方發展,此德政百造成既有房畫討論。調整汶水地姓均感恩在心。屋店面參差區之土地使汶水地不齊。用分區,除留區2水尾坪聚落係當地設10M-13六8M-27居民開墾後自然聚居公尺計畫道及而成,有其保存之歷史路外,其餘地10M-13意義與價值。區均修正為內計畫道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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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路3今該都市計畫聚落內道路均拓寬為八公尺,造成路旁之房屋新建時退縮建築,店面參差不齊,失去原有聚落風貌。且該道路非交通幹道,僅為居民出入,懇請維持原有道路寬度。至於交通瓶頸處及新規劃之道路則依規劃單位之設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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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雄上開土地因緊臨汶水維持原地目建議參酌採併專案小組內溪縱深達數拾米高,異(旱地)。納,變更為第一審查意見(六)逾圓墩地常陡峭,實不宜規劃為種農業區。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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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區圓墩其他地目,且日後欲從理由:變更後並6段七五事休閒農業,故懇請維不影響周圍鄰一地號持原地目。近地區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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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劉○殷1泰安溫泉為苗栗縣陳情儘速審列入規劃參考。洽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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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泰安唯一溫泉地區,近來台核通過泰安1鄉民代灣觀光休閒產業蓬風景特定區7表會)勃,每逢假日交通嚴重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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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一百阻塞、人潮如織、攤販六十四林立,環境更加髒亂失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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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風2苗栗縣政府於規劃景特定期間多次舉辦溝通協區計畫調說明會,地方百姓引頸企盼,以解決前述諸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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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縣府規劃草案本以地方發展為主,兼重保育觀念,但因地方派系及部分私人利益者之影響,先後發動抗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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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就現有資源條件,朝觀光休閒產業發展,並與當地自然山水結合,方可提升經濟效益,增加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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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現有道路系統及公共設施皆未完善,急需透過都市計畫方式予以管制及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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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特定區查計畫草案中旅館及住宅區用地之地主皆為原住民且長期持有該土地。反對人士所言財團炒作實屬捕風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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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1富興村汶水區段召要求水尾及併內逾3。併本專案小生、李開土地房屋所有權益水尾坪地區組審查意見銅成、人自救會,出席人數九維持原狀,不(四)之7,內朱○平十六人,並選出自救會同意納入都提請大會討逾等九十代表十五人。市計畫區。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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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2經意見調查:棄權六汶水地人、沒意見四人、廢除區土地都市計畫者高達八十使用計六人,並檢附意見調查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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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本部都委會重視民眾人聲,以民為依歸,結束本案規劃,並於召開會議時通知本自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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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晏1縣府以欺上瞞下方請願廢除泰併內逾3。併本專案小等一百式主導計畫案進行,不安溫泉風景組審查意見○五人與百姓溝通,還惡言相特定區計畫。(四)之7,向。提請大會討泰安風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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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特定2禁建兩年民眾權益區計畫損失無法估計,但陸續水保局大興土木將有限資源用於預定作為旅館區地區,有圖利之內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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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3水尾坪地區世代以農為生,堅決反對納入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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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錦水村為土石流地區,苗62線完全不符合拓寬條件,建議廢除本特定區計畫,更改為台三線大湖段都市計畫案,從富興橋至大湖下街段兩旁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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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感1陳情人為泰雅族之建議將橫龍提小組討論。查涉及旅館原住民,歷經數代辛勤山段三三區之劃設原龍山溫工作,始保有祖先遺留一、三三二、則部分,併專泉地區土地,實屬艱難不易。三四九、三五案小組審查橫龍山三、四五六等意見(一)辦內段三三2陳情土地為田地,陳五筆地號由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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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一、三情人並無能力開發為旅館區改為三二、旅館區,希望規劃為住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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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宅區,以利後代子孫世九、三居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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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張○傑陳情人土地規劃為綠建議將橫龍建議不予採納。建議准照縣地、保護區,而卻將騰山段四五四理由:該基地土府核議意見內龍山溫龍山莊行水區旁邊土地號土地,坡地均超過坡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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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泉地區地規劃為商業旅館度三十度以百分之三十以2橫龍山區,且行水區旁土地也下部分規劃上,且部分位於1段四五有部分地是用鄉的規為餐飲許可河川區內,實不四地號劃經費整地而來,顯有區。宜開發建築使失公允正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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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大湖鄉富興村村民建廢除汶水地併內逾3。併本專案小議會請縣政府轉請內政部區都市計畫。組審查意見廢止列入「泰安溫泉風(四)之7,內大湖鄉景區都市計畫案」,並提請大會討逾富興村停止辦理區段徵收及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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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莓農一般徵收,以維時原業示範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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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玲1產權完整,鄰現有八陳請將圓墩提小組討論。查涉及旅館米以上道路接苗六二段(住二)全區之劃設原圓墩新線,進出獨立,可配合部或部分調則部分,併專社區觀光發展需要,迅速申整為旅許區案小組審查請開發。並適度擴充意見(一)辦範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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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是水田台地,緊臨野溪、瀑布、竹林、原始林相,蟲鳴鳥叫,螢火蟲、竹雞...等生態,幽靜多元景觀,為泉之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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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3面北,東西南三面環山,地貌、地形穩定,歷經賀伯颱風、九二一地震、桃芝水災均餘無損,遠眺對山八卦力崚線及砂埔鹿聚落,山崚之美令人心曠神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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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泰安溫泉發展之主客觀條件正迅速成熟,遊客倍數成長,旅館質與量均亟待提昇,因此需要更具規模且適合與能迅速開發之旅許用地,來改善市場因胃納不足所造成質量供需失衡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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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胡錦1補呈人陳案第二十維持旅館區提小組討論。涉及旅館區妹三、逾十、逾十三案相劃設,並適度之劃設原關資料,並請同意本陳修正範圍。則,併專案小圓墩、情位置劃設為旅館區。組審查意見砂埔鹿(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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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旅2旅館許可區四風景館許可優美、區位良好、交通區四便利,且其地形平坦、內地質穩定,歷經桃芝及何土石流災害發生,請委員鑑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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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該土地東側山溝經水保局整治後,地形已有稍微變動與原公展計畫圖不同,建議維持旅館區之劃設,並適度修正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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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溫1為配合中央與縣府建議依本公涉及旅館區泉旅館開發觀光產業,不惜投司建議範圍之劃設原股份有入巨資建造五星級觀調整旅館區則,併專案小限公司光旅館,然受限基地面域界線。組審查意見積因素第一期工程僅(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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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二十一間比照巴里島風味旅館房間,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內試營業迄今,頗獲各級逾長官及各中外貴賓肯2定,雖經常滿床一房難5求,唯房間量少不敷經營成本每月仍需補貼經營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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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前奉縣府核頒基地內四座建築(旅館、農特中心、農舍二棟)其中農舍部分因申造人職業變更因素撤銷建照,縣府指導俟特區定案後,可做整體開發精緻飯店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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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前本公司全區建築基地配合整體開發需求,奉縣府核定建造堅固無安全顧慮緊急防災計畫,俟完工後續申請水保計畫定案後,全區應可依計畫增建高級旅館六十間,國際會議廳一座、旅館休閒中心一座、三百人容量飯店及可容納三百人室內外泡湯池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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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院監察業務處九無1以上陳述監察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事項均涉及務處函日(九一)處台業貳字地方政府權為立法第○九一○七一一六責之事實查院高金一五號函為立法院高證及規劃過委員素金委員素梅等陳訴:為程等事宜,案梅等陳苗栗縣政府規劃辦理經苗栗縣政訴意見之「泰安溫泉風景特定府九十二年區」都市計畫案,罔顧一月二十二民情,委請對當地環境日府工都字及原住民泰雅文化全第0920然不知情之龍邑公司00810內設計,涉有諸多違失等1號函查復逾情乙案,請就「監察院到部,並經本2值日委員接見陳情人部九十二年6談話紀錄」陳訴要旨第二月十四日(一)點至笫(七)點台內密憲營查明,並於未釐清前,字第092請暫緩都市計畫之定00959案:86號函轉(一)為苗栗縣政府規請監察院鑒劃辦理之「泰安溫泉風察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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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特定區」都市計畫案,罔顧民情,委請對2陳述意見當地環境及原住民泰(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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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文化全然不知情之本案苗栗縣龍邑公司設計,涉有諸政府依都市多違失等情。計畫法第十九條規定辦(二)本案之都市計畫理公開展公告程序,竟以在民眾覽、說明會並日報公告方式為之,一刊登民眾日般原住民族根本看不報周知,其程到,顯有瑕疵。序尚符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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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都市計畫範圍之土地,少數人於都3陳述意見市計畫規劃前,即已從(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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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收購土地,致使土地查本計畫案集中於少數人所有。於規劃階段時,係由苗栗(四)本案之都市計縣政府委由畫,涉及土石流潛在龍邑工程顧區、行水區。問有限公司辦理規劃事(五)都市計畫範圍宜,本案土地內,未被收購之土地,如集中於少幾乎都被規劃為停車數人所有,應場、綠地等公共設施,屬私人或團而被收購之土地,大部體在本計畫分被劃為旅館區、商業案規劃前土區,疑有圖利特定人士地買賣交易之嫌。事宜,非屬本會審議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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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不合理之處,尚有捨既成道路,4陳述意見而另規劃S形道路,並第(四)、通過人民房屋坐落之(五)、土地,疑其中涉有不法(六)、(七)圖利情事。部分:併同逕向本部所提(七)本案於禁建期限公民或團體間內,相關單位以整治陳情意見綜也西為名,興建涼亭等理表編號「內設施,疑其中涉有不法逾1」、「內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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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7」、「內逾19」等案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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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虎山溫虎山溫泉自民國六十建議維持原提請小組討論。1據經濟部逾泉飯店年代經營至今已三十草案劃設為水利署第二2二年,據聞內政部專案旅館區。河川局列席7小組將虎山溫泉飯店代表說明,該之用地欲規劃為風景飯店位於汶區,業者甚感驚訝:水溪河川管1虎山溫泉為遊憩用制線範圍地,原本就合法經營,內,但目前劃今逢都市計畫,本應共定之堤防預享其榮,未料卻未蒙其定線尚未及利,先受其害。此段河川,考量維持業者2本飯店位於汶水溪既有合法經中之島嶼,三十年來全營之權利,爰國各地遊客無不稱其建議未便採為世外桃源之地,在如納,併同審查此地形地物上本飯店意見(一)旅有其歷史地位及地形館區劃設原特質存在之必要性及則,改劃設為獨特性。風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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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保障業者永續投資及經營,本案建議經濟部水利署錄案管制線範圍外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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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八月卅日、九月十九日第一、二次會議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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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專案小組第一、二次會議審查意見縣府處理情形備註(一)採行多種開發方式之公平合理性:配合本計畫土地使用併專案方案及開發方式之調小組審依照行政院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一整後,待提小組會議討查意見內字笫二六二七四號函示及部頒新訂或擴大論。(六)-都市計畫執行要點規定,本新訂特定區計畫10辦部分開發地區除具有特殊情形應專案報請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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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同意免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外,原則上仍應以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故本特定區開發方式除擬採區段徵收外,如部分地區擬改以市地重劃、一般徵收或開發許可等方式辦理,為評估其公平合理性及擬免辦區段徵收理由是否充足,請表列比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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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訂都市計畫開發許可機制未臻成熟:配合本計畫土地使用併專案1現行都市計畫法尚未明定新訂都市計畫得方案及開發方式之調小組審採開發許可方式開發相關規定,如本計畫經整,經研提方案提小組查意見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定為旅館開發許可會議討論。(一)辦區,雖計畫書內5-63頁等明訂應擬具開發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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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並簽訂協議書,惟依照大法官會議第四○六號解釋文,本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主要計畫發布逾二年以上,得依照有關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屆時仍會衍生是否核發建築執照之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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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書5-67頁及6-9頁規定擬徵收開發影響費乙節,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第四項規定,於都市土地準用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徵收開發影響費,惟該條文係規定申請開發者於分區或用地變更前繳交開發影響費,至於本計畫規劃草案擬劃設旅館許可區並依法發布實施後,再進行開發許可繳交開發影響費,兩者制度設計上截然不同,是否得逕予準用之,不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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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求適法及計畫之可行性,建請縣府就下列兩點方向妥予評估辦理並研擬配套措施後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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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擬維持原報核草案內容,為避免前二項開發許可之適法性及執行疑義,建議將旅館許可區修正劃設為第二種旅館區,及明訂其開發期限及相關應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回饋等事項,並應由開發人與縣府簽訂協議書並經公證或認證後納入計畫書規定。惟逾期未依協議書及計畫書規定予以開發時,請說明屆時恢復為何種分區?又現有劃設區位範圍,是否確實符合規劃原則,應就圖面再行逐一審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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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比照本會刻正審議「變更紅葉溫泉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等類似案例,將規劃草案中可發展作為開發許可地區,暫劃設為農業區,並以虛線標示開發許可範圍,及研訂開發許可整體開發申請規定,俟土地所有權人未來研提整體開發計畫,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同意負擔相關公共設施及回饋事項後,得由縣府逕予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迅行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以兼顧市場機制及計畫之公平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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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遵照辦理,已送至本府併專案1地政司與會代表所提「有關本計畫擬採市地政局進行評估。小組審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等開發方式,應先經縣府查意見地政單位進行可行性評估」意見,請縣府確(六)-實依照辦理並送請該司表示意見後再提本小10辦組討論。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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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書6-8頁「區內汶水地區之整體開發區擬採區段徵收方式進行開發,而區段徵收範圍得視區段徵收財務計畫酌予調整」乙節,建議仍應依本部八十五年六月七日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七八六號函訂「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今後都市計畫書擬規定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先會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辦理後,於計畫書內明確載明辦理區段徵收範圍,俾利執行查考。
-
(四)實質內容規劃部分:1經查「交通部觀光統斷層帶1計畫人口之推估係採「總量分派法」,建計年報」及「台灣地區沿線管議以其他類似溫泉區人口成長情形,改採「類國民旅遊狀況調查報制事比法」推估計畫人口,並考量原住民人口成告」並無可供引用之相項,併土長之推估預測。類似溫泉區人口資地使用料,爰此,目前一般風管制要2為確實保存、維護地方特色及自然人文資景區人口推算均採總點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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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請補充表列出資源清單及資源保育方量分派法。另,因本地式,及於計書內補附資源據點照片。區人口成長情形呈現負成長現象,故不宜採3本計畫區將來各項開發行為如涉及依法應用一般傳統趨勢預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除請納入計畫書內敘測,以免誤估未來人口明外,開發前應確實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模。然本計畫以遊客人口衍生出就業人口4請於計畫書內補充該地區之坡度圖、活動及居住人口以推算計斷層帶及土石流位置示意圖,並敘明資料引畫人口之方法,即是將用來源、調查時間及開發使用制限等文字說未來原住民因地方產明,以及就斷層帶兩側一定範圍,參照類似業興盛掣動人口回流計畫案例,於管制要點增訂相關開發管制事現象納入計畫人口推項。估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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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特定區擬劃設之各種特定目的使用分區2遵照辦理。
-
如採果服務區、觀光果園區、休閒農業專用區、林業經營專用區及溫泉體驗區等,有別3遵照辦理。
-
於一般都市計畫所劃設之農業區、保護區,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影4坡度圖、活動斷層帶響原住民得於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農業及土石流位置示意圖區、保護區之土地,申請耕作、地上、承租部分,遵照辦理;至於權等權利?且涉及將來得否適用農業發展條斷層帶沿線兩側各五例有關農業用地之稅捐減免規定之執行疑○公尺經過範圍內土義,建議調整分區名稱為農業區或保護區,地之管制事項,研提如下:併專案並配合附註原規劃不同特定目的之產業活動類別,及於管制要點內予修訂其不同程度之(1)本土地使用管制小組審管制使用規定。範圍內屬公有土地,不查意見得核准興建。但為軍(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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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溫泉體驗區、景觀眺望用地、露營區等使事、緊急災害或交通需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如屬政府計要,並經本府核准者,畫闢建,以引進之各項特定活動行為,建議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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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劃為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撥用、一般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土地。(2)本土地使用管制範圍內屬於私有可建7本計畫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如公園、廣場、築用地僅限作自用住綠地)之劃設多處於坡度較陡地區,是否有宅或農舍使用,建築物平坦、足敷所需之防災避難空間,請補充說高度不得超過兩層明。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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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計畫區河川區之劃設範圍,應洽水利單位確認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管制線,並將河川(3)前述不得建築之區範圍之劃設原則於計畫書內載明。土地面積,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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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遵照辦理。
-
6遵照辦理。
-
7遵照辦理,擬配合土地使用計畫內容確定後,詳加規劃防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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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後龍溪及汶水溪圓墩以西部分之河川區範圍係依河川治理計畫劃設;汶水溪圓墩以管制線劃設;另,目前道治理計畫規劃,未來俟該計畫完成再予以配合變更之。
-
(五)計畫書圖內容部分: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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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新訂都市計畫提經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辦理之會議結論處理情形,請補充說明,並檢附新訂都市計畫之核准函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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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書五-一至五-七之各地區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應以數值測量之基本地形圖為底,套繪計畫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以顯示現有地形地勢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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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書5-60頁土管要點第廿六點「本要點第三條所規定之各組組別,得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修正之」,及計畫書5-67頁審議規範第二十七點「本規範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行之,修訂時亦同」等節,查如屬具執行疑義情形者,建議原則同意提交該縣都委會審議釐清,惟如經認定為有修正必要者,則係屬特定區管制事項之調整,仍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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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計畫書第六章事業及財務計畫乙章,各種開發方式未訂有開發時程,且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完成期限,亦應配合開發方式敘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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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十月廿一日第四次會議審查意見辦理情形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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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專案小組第四次會議審查意見縣府處理情形備註請苗栗縣政府剋速會同泰安鄉公所與大湖九十一年十一月一詳如專案鄉公所整合二鄉陳情民眾列席本次審查會日、四日及五日分別於小組審查議所提各項意見,以及本專案小組之前獲致大湖及泰安鄉召開協意見(一)之審查意見,加強與民眾溝通,並重新檢討商會議,業依民眾所提至(九)。
-
修正計畫內容後,再報部提本專案小組繼續意見研提修正方案,並審查。提第五、六、七及八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
委員發言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計畫區內現有合法旅館及擬新劃設之「旅館許可區」,請分別依下列原則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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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有合法旅館:警光山莊、日出溫泉飯店、錦水溫泉飯店、騰龍山莊等四處,建議修正劃為「旅館區」,虎山溫泉飯店因其位於河川區夾雜範圍,爰修正劃為「風景區」,並分別依照各旅館使用現況,訂定附帶條件(如應提供與旅館房間相對合理之足夠停車場空間、應臨接計畫道路、寬度、都市設計管制...等等)。
-
2.擬劃設旅館許可區:為求計畫公平合理性及旅館開發具體可行,並兼顧土地資源永續利用,有關擬新劃設之十二處旅館許可區(面積二○.二三公頃),建議以左列二個方案,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
方案一:分別依其土地使用現況,修正規劃為保護區(如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不得列入整體發展地區),並將「許可區開發審議規範」修訂為「整體發展地區開發審議規範」,納入計畫書規定,俟開發者研提具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經本會專案小組赴現場勘查及召開八次審查會議,多次聽取各級民意代表、居民及原住民部落代表等列席陳述意見,研獲具體審查意見(詳附錄),惟本次會議仍有部分當地立法委員、泰安鄉公所、居民及原住民部落代表列席陳述異議,顯示本案計畫內容仍須再溝通協調,本計畫案請泰安鄉公所剋速充份整合當地居民或原住民部落意見,並研提具體建議意見之圖說資料報部,交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討論整合後再提會。
-
二、本案本會專案小組委員因部分委員卸任,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增加專案小組委員。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1
陳情人:
林○華
陳情地點:
等人
泰安風
景特定
區
陳情理由:
-
1旅許三、五、七、九、十一為財團已購置土地,周邊財團未購置土地雖然平坦,卻未納入。
-
2旅許三為土石流區,因是財團購置土地所以納入。
-
3旅許六為行水區,亦是財團購置土地所以納入。
-
4旅許八為財團大型違章建築,似有以計畫案之過程,矇混成為合法之跡象。
-
5旅遊服務專用區為行水區,亦是財團購置土地所以納入。
-
6旅許一地主約有卅戶,因財團尚未購得,所以計畫以市地重劃方便徵收的方式處理。
-
7泰雅文化區亦是因財團購得困難,所以計劃以市地重劃方便徵收的方式處分之。
建議辦法:
-
1建請本案重新確實檢討規劃。
-
2本規劃案除需依專業人士負責,詳實規劃外,應以當地住民需求為規劃目標。
-
3財團本購買之土地均列為旅館許可區,顯見所為已圖利財團為規劃目標及方向。
業務單位回覆:
-
建議不予採納。
-
1本計畫旅館許可區之劃設主要係考量地形地勢、景觀視野及交通可及性。另,上開土地周圍並無所指陳平坦未納入旅館許可區之土地。
-
2依本計畫土石流位置示意圖顯示,旅許三並非土石流區。
-
3本計畫河川區劃設係依水利處二河局訂定汶水溪河川治理計畫線及汶水溪(圓墩以東上游地區)河川區域管制線(草案)所劃設,旅許六並未位於河川區範圍內。
-
4旅許八(騰龍山莊)興建營業使用於本計畫擬定之前,其亦取得合法建照。
-
5旅遊服務專用區非位於河川區範圍內。
-
6旅許一採開發許可制非市地重劃。
-
7泰雅文化設施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採市地重劃方式取得。
部都委會決議:
-
1 有關土石
-
流區位示意
-
圖併專案小
-
組第一、二次
-
會議審查意
-
見(四)之4
-
辦理。
-
2涉及旅館
-
區之劃設原
-
則部分,併專
-
案小組審查
-
意見(一)辦
-
理。
-
3泰雅文化
-
設 施用地之
-
土地取得方
-
式,併專案小
-
組審查意見
-
(六)之10
-
辦理。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2
陳情人:
達觀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理由:
-
1已陳情將部分保護區變更為旅館許可區在案(人陳第二六案)。
-
2本案於縣都委會未獲採納,其理由為本陳情地區之腹地不足難以劃設為旅館許可區。今修正陳情內容為變更為餐飲許可區及溫泉體驗區,請同意本公司列席說明。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併人陳二十六案,建議不予採納。
-
理由:該基地地勢過於陡峭,三分之二以上地區坡度介於三○%至六○%,實不宜開發;另,該基地深度過淺不符本案退縮建築之規定。
部都委會決議:
-
經陳情人與
-
會列席說明
-
有案,惟涉及
-
旅館區之劃
-
設原則部
-
分,併專案小
-
組審查意見
-
(一)辦理。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3
陳情人:
朱○富
陳情地點:
等三人
汶水地
區大湖
段一
�二
一、四
�三
八等及
周邊七
三.三
公頃區
段徵收
案
陳情理由:
-
1縣府擬定泰安風景特 定區(汶水地區),原徵收方位乃位於汶水地區,屬獅潭鄉轄區,但由於縣府臨行更改汶水區徵收計畫,後以大湖鄉富興村水尾坪地帶試圖辦理區段徵收計畫,即大湖鄉大湖段一�二一、四�三八等及周邊土地約七三.三公頃,已視人民於無知。
-
2大湖鄉為偏僻山區之鄉,務農地帶,昔有人口壹萬伍仟餘人,今因人口外流僅餘壹萬人左右,若於水尾坪實施區段徵收,無非有非都市計畫區實施都市計畫之嫌,其合法性甚是質疑,係為申請人所爭執之事實。
-
3該計畫以大湖段一�二一號等筆土地為交通方便,黃金地段,編定為公園區,而汶水溪及後龍溪河床堤邊為商業區,另住宅區編定在特定農業區,實顯規劃不當,且有依特定對象辦理徵收計畫之嫌。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所陳事項涉
-
及建議將汶
-
水地區剔除
-
於本特定區
-
範圍外,建議
-
併本專案小
-
組審查意見
-
(四)之7,
-
提請大會討
-
論決定。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4
陳情人:
張○源
陳情地點:
龍山溫
泉地區
橫龍山
段四五
五地號
「停十
一」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併人逾六,建議不予採納。
-
理由:該停車場已開闢完成。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5
陳情人:
李○芳
陳情地點:
圓墩、
砂埔鹿
地區圓
墩段二
七一地
號
陳情理由:
-
該 段地勢平坦,緊臨苗六二線最適合規劃為旅館區或商業區。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建議不予採納。
-
理由:該陳情基地深度過淺,僅止六米,且緊臨陡峭坡地無法併鄰地建築使用,故不宜開發。
部都委會決議:
-
涉 及旅館區
-
之劃設原則
-
部分,併專案
-
小組審查意
-
見(一)辦
-
理。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6
陳情人:
黃○興
陳情地點:
圓墩、
砂埔鹿
地區圓
墩段五
�一
地號
陳情理由:
-
本 計畫於民等宅前新闢十公尺計畫道路--圓墩十三之一號黃○興宅前十公尺道路(10M-19道路),係屬私人土地且亦影響該區民眾住戶住宅安全。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建議不予採納。
-
理由:該地區道路系統規劃除考量街廓規劃合理性外,亦儘量避免計畫道路穿越現況建物情形發生;另該區係採整體開發,土地所有權人能分配到完整且固定比例之土地,並不影響其土地權益。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7
陳情人:
張○文
陳情地點:
等六人
泰安風
景特定
區計畫
陳情理由:
-
1泰安鄉錦水村早期有 溫泉警光山莊一處,其他為泰雅族部落及危險山坡地。進出道路危險屬土石流地帶,遇雨常發生災害。應以低度開發為要,保持原貌現狀。
-
2基礎建設不完善,腹地少之又少,不符合開發條件與價值,強奪原住民權益,縣府配合少數財團權民代在錦水村、富興村炒地皮。為防未來發生地震、水災時遊客死傷慘重之情形,希望縣府購置多部直昇機待命。
-
3將大湖鄉富興村草莓農業試範區之優良農地納入都市計畫區內,圖利政商。當初爭取將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設置於富興村,必有種種優勢。雪霸有自己之規劃考量,依人文與大自然可規劃一美麗休閒觀光地。
-
4待苗栗東西向快速道路完成後,雪霸有案要從中山高苗栗交流道到大湖鄉雪霸台六線路段規劃為假日休閒、親子遊樂、觀光採果一條龍觀光事業。雪霸願配合鄉公所、農會以長遠眼光規劃設計,必能成為台灣原始森林觀光盛地。本村民堅決反對納入泰安溫泉風景區都市計畫範圍內。
-
5如要改善泰安鄉請縣府河堤共構道路(或交由公路局執行),不需與民爭地。
-
6請內政部余部長親自帶領專業人員到大湖鄉雪霸協調會,實際瞭解。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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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度開發本區。
-
2購置直昇機以達未來防救災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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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勿將草莓園納入都市計畫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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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反對納入泰安風景特定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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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規劃堤防共構道路。
-
6請內政部余部長親自至實地視察。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2有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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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6本小
-
組業於九十
-
一年十月
-
二、三日親赴
-
現場會勘,並
-
聽取地民眾
-
意見有案。
-
3其餘非屬
-
本部都委會
-
權責,仍請縣
-
府錄案妥處。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8
陳情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陳情地點:
虎山駐
在所及
計畫區
內林班
地
陳情理由:
-
1本處虎山駐在所係公務使用,惠予編定為機關用地。
-
2如需在國有林班地施 設各項工程設施,請依森林法相關規定辦理申請,核准後始可施工。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1併人四十二案、逾19案及內逾13案等。
-
2本計畫管制要點第廿七點明定:「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部都委會決議:
-
1查本建議
-
案前經縣都
-
委會酌予參
-
採,將原公開
-
展覽草案之
-
機關用地修
-
改為旅館許
-
可區,今再建
-
議恢復為機
-
關用地。
-
2建議原則
-
同意採納,並
-
併專案小組
-
審查查意見
-
(七)之6。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9
陳情人:
泰安鄉公所
陳情地點:
龍山溫
泉地區
範圍至
汶水溪
下游南
岸、泰
安橋以
東部分
陳情理由:
-
龍山溫泉地區汶水溪下游南岸、泰安橋以東部分,為一風景優美之瀑布。但龍山溫泉地區並未將其納入計畫範圍作整體規劃,使本計畫區損失一觀光景點,故擬請擴大「泰安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至汶水溪下游南岸、泰安橋以東部分。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1本案計畫範圍係依內政部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台八八內中營字第七七B�八八○一○三八號函核准之新訂泰安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而劃定,而擴大計畫範圍之事宜非屬規劃作業範疇。
-
2擬另案研析擴大特定區計畫可行性。
部都委會決議:
-
如有必要,仍
-
請縣府另案
-
依「新訂或擴
-
大都市計畫
-
執行要點」規
-
定辦理。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10
陳情人:
林○康
陳情地點:
等三人
橫龍山
段四一
七、四
一八、
五一九
地號
(綠二
十三)
陳情理由:
-
本人土地位於泰安風景 特定區計畫內,泰安鄉橫龍山段四一七、五
-
一八、五一九地號,現有合法農舍,地勢平坦,但計畫書卻劃設為綠地。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建議參酌採納。
-
理由:為使合法建物能繼續之使用,故變更部分綠二十三用地為住宅區。
部都委會決議:
-
建 議原則同
-
意酌採,並併
-
專案小組審
-
查意見(六)
-
之4。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11
陳情人:
林○枝
陳情地點:
圓墩段
一一
四、
�一
地號
(綠二
十六)
陳情理由:
-
本 人土地位於泰安風景特定區計畫內,泰安鄉圓墩段一一四、一一四�一地號,現為餐廳、小吃店,地勢平坦,計畫書卻劃設為綠地。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建議不予採納。
-
理由:1該土地上既有建物非合法建物。
-
2為利泰安橋二側景觀管制。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12
陳情人:
劉○昌
陳情地點:
圓墩段
二○
二、二
三一地
號
(部分
泰雅文
化設施
用地)
陳情理由:
-
本 人土地位於泰安風景特定區計畫內,泰安鄉橫龍山段二○二、二三一地號,土地寬廣,計畫書卻劃設為泰雅文化設施區,有失公允。
建議辦法:
-
建議將原規劃「泰雅文化設施用地」改為住宅區、商業區或旅館區。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查涉及泰雅
-
文化設施用
-
地之取得方
-
式及劃設規
-
模等因素,併
-
專案小組審
-
查意見(六)
-
之3及10
-
辦理。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13
陳情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陳情地點:
新
竹林區
管理處
虎山駐
在所
(旅許
十二)
陳情理由:
-
有關本處轄管泰安鄉虎山駐在所經貴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規劃為「旅館許可區」案,因該駐在所已於九十 一年度編列整修經費,整修工程亦正在進行中,若於原址附近規劃機關用地,以為遷移,與現況使用用途不符,又如遷移他地,短期內似不可能,仍請將虎山駐在所維持原劃分「機關用地」。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1併人四十二案、逾19案及內逾8案等。
-
2本計畫管制要點第廿七點明定:「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14
陳情人:
峻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橫龍山
段四一
三地號
等十三
筆
陳情理由:
-
1目前本計畫所劃設之旅館區面積(一三.六五公頃)未達旅館用地需求面積(一九.一九公頃),若將陳情基地一.三六公頃劃設為旅館許可區,可稍補旅館用地需求不足之處。
-
2本基地深度約六○公尺、長度約三一○公尺,位於泰安橋東側苗六二線南側,扼龍山溫泉地區與圓墩、砂埔鹿地區往來之要道,交通條件優越。且鄰近溫泉露頭區,擁有開發為溫泉旅館之區位優勢。
-
3本區地形平坦,坡度均在三級以下,適合開發建築。
-
4目前水利局正針對泰安橋以上河段之河川治理規劃,依目前規劃成果觀之,本陳情範圍南側,即汶水溪河川治理線與都市計畫範圍間將產生寬約三○公尺之畸零非都市土地。
建議辦法:
-
1建議變更為旅館許可區。
-
2建議將本地區計畫範圍界線向南擴 大約三○公尺。
業務單位回覆:
-
併人陳二十六案及內逾2案,建議不予採納。
-
理由:該基地地勢過於陡峭,三分之二以上地區坡度介於三○%至六○%,實不宜開發;另,該基地深度過淺不符本案退縮建築之規定。
部都委會決議:
-
經陳情人與
-
會列席說明
-
有 案,查涉及
-
旅館區之劃
-
設原則部
-
分,併專案小
-
組審查意見
-
(一)辦理。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15
陳情人:
李○成
陳情地點:
等十二
人
汶水地
區
8M-27
及
10M-13
計畫道
路
陳情理由:
-
1政府辦理泰安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以促進地方發展,此德政百姓均感恩在心。
-
2水尾坪聚落係當地居民開墾後自然聚居而成,有其保存之歷史意義與價值。
-
3今該都市計畫聚落內道路均拓寬為八公尺,造成路旁之房屋新建時退縮建築,店面參差不齊,失去原有聚落風貌。且該道路非交通幹道,僅為居民出入,懇請維持原有道路寬度。至於交通瓶頸處及新規劃之道路則依規劃單位之設計方案。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併專案小組
-
審查意見(四)
-
調整汶水地
-
區之土地使
-
用分區,除留
-
設10M-13六
-
公尺計畫道
-
路外,其餘地
-
區均修正為
-
農業區。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16
陳情人:
吳○雄
陳情地點:
圓墩地
區圓墩
段七五
一地號
陳情理由:
-
上 開土地因緊臨汶水溪縱深達數拾米高,異常陡峭,實不宜規劃為其他地目,且日後欲從事休閒農業,故懇請維持原地目。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建議參酌採納,變更為第一種農業區。
-
理由:變更後並不影響周圍鄰近地區之使用。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17
陳情人:
劉○殷
陳情地點:
(泰安
鄉民代
表會)
等一百
六十四
人
泰安風
景特定
區計畫
陳情理由:
-
1泰安溫泉為苗栗縣唯一溫泉地區,近來台灣觀光休閒產業蓬勃,每逢假日交通嚴重阻塞、人潮如織、攤販林立,環境更加髒亂失序。
-
2苗栗縣政府於規劃期間多次舉辦溝通協調說明會,地方百姓引頸企盼,以解決前述諸多問題。
-
3縣府規劃草案本以地方發展為主,兼重保育觀念,但因地方派系及部分私人利益者之影響,先後發動抗爭,勢將扼殺地方發展及當地原住民之就業機會。
-
4如何就現有資源條件,朝觀光休閒產業發展,並與當地自然山水結合,方可提升經濟效益,增加就業機會。
-
5現有道路系統及公共設施皆未完善,急需透過都市計畫方式予以管制及開發。
-
6本特定區查計畫草案中旅館及住宅區用地之地主皆為原住民且長期持有該土地。反對人士所言財團炒作實屬捕風捉影。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18
陳情人:
黃○生、李○成、朱○平等九十六人
陳情地點:
汶水地
區土地
使用計
畫
陳情理由:
-
1富興村汶水區段召開土地房屋所有權益人自救會,出席人數九十六人,並選出自救會代表十五人。
-
2經意見調查:棄權六人、沒意見四人、廢除都市計畫者高達八十六人,並檢附意見調查表。
-
3請本部都委會重視民眾人聲,以民為依歸,結束本案規劃,並於召開會議時通知本自救會。
建議辦法:
-
要求水尾及水尾坪地區維持原狀,不同意納入都市計畫區。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併本專案小
-
組審查意見
-
(四)之7,
-
提請大會討
-
論決定。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19
陳情人:
謝○晏
陳情地點:
等一百
○五人
泰安風
景特定
區計畫
陳情理由:
-
1縣府以欺上瞞下方式主導計畫案進行,不與 百姓溝通,還惡言相向。
-
2禁建兩年民眾權益損失無法估計,但陸續水保局大興土木將有限資源用於預定作為旅館區地區,有圖利之嫌。
-
3水尾坪地區世代以農為生,堅決反對納入計畫範圍。
-
4錦水村為土石流地區,苗62 線完全不符合拓寬條件,建議廢除本特定區計畫,更改為台三線大湖段都市計畫案,從富興橋至大湖下街段兩旁規劃。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併本專案小
-
組審查意見
-
(四)之7,
-
提請大會討
-
論決定。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20
陳情人:
張○感
陳情地點:
龍山溫
泉地區
橫龍山
段三三
一、三
三二、
三四
九、三
五三、
四五六
地號
陳情理由:
-
1 陳情人為泰雅族之原住民,歷經數代辛勤工作,始保有祖先遺留土地,實屬艱難不易。
-
2陳情土地為田地,陳情人並無能力開發為旅館區,希望規劃為住宅區,以利後代子孫世居於此。
建議辦法:
-
建議將橫龍山段三三
-
一、三三二、三 四九、三五
-
三、四五六等五筆地號由旅館區改為住宅區。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查涉及旅館
-
區之劃設原
-
則部分,併專
-
案小組審查
-
意見(一)辦
-
理。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21
陳情人:
張○傑
陳情地點:
龍山溫
泉地區
橫龍山
段四五
四地號
陳情理由:
-
陳 情人土地規劃為綠地、保護區,而卻將騰龍山莊行水區旁邊土地規劃為商業旅館區,且行水區旁土地也有部分地是用鄉的規劃經費整地而來,顯有失公允正義。
建議辦法:
-
建議將橫龍山段四五四地號土地,坡度三十度以下部分規劃為餐飲許可區。
業務單位回覆:
-
建議不予採納。
-
理由:該基地土地均超過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部分位於河川區內,實不宜開發建築使用。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22
陳情人:
苗栗縣議會大湖鄉富興村草莓農業示範區優良農地
陳情理由:
-
大湖鄉富興村村民建請縣政府轉請內政部廢止列入「泰安溫泉風景區都市計畫案」,並停止辦理區段徵收及一般徵收,以維時原狀。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併本專案小
-
組審查意見
-
(四)之7,
-
提請大會討
-
論決定。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23
陳情人:
朱○玲
陳情地點:
圓墩新
社區
陳情理由:
-
1 產權完整,鄰現有八米以上道路接苗六二線,進出獨立,可配合觀光發展需要,迅速申請開發。
-
2原是水田台地,緊臨野溪、瀑布、竹林、原始林相,蟲鳴鳥叫,螢火蟲、竹雞...等生態,幽靜多元景觀,為適合休閒住宿露天溫泉之開發。
-
3面北,東西南三面環山,地貌、地形穩定,歷經賀伯颱風、九二一地震、桃芝水災均餘無損,遠眺對山八卦力崚線及砂埔鹿聚落,山崚之美令人心曠神怡。
-
4泰安溫泉發展之主客觀條件正迅速成熟,遊客倍數成長,旅館質與量均亟待提昇,因此需要更具規模且適合與能迅速開發之旅許用地,來改善市場因胃納不足所造成質量供需失衡之服務。
建議辦法:
-
陳請將圓墩段(住二)全部或部分調整為旅許區並適度擴充範圍。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查涉及旅館
-
區之劃設原
-
則部分,併專
-
案小組審查
-
意見(一)辦
-
理。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24
陳情人:
張○○妹
陳情地點:
圓墩、
砂埔鹿
地區旅
館許可
區四
陳情理由:
-
1補呈人陳案第二十
-
三、逾十、逾十三案相關資料,並請同意本陳情位置劃設為旅館區。
-
2旅館許可區四風景優美、區位良好、交通便利,且其地形平坦、地質穩定,歷經桃芝及納莉颱風後並未有任何土石流災害發生,請委員鑑查。
-
3該土地東側山溝經水保局整治後,地形已有稍微變動與原公展計畫圖不同,建議維持旅館區之劃設,並適度修正範圍。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涉及旅館區
-
之劃設原
-
則,併專案小
-
組審查意見
-
(一)辦理。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25
陳情人:
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理由:
-
1為配合中央與縣府開發觀光產業,不惜投入巨資建造五星級觀光旅館,然受限基地面積因素第一期工程僅蓋二十一間比照巴里島風味旅館房間,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試營業迄今,頗獲各級長官及各中外貴賓肯定,雖經常滿床一房難求,唯房間量少不敷經營成本每月仍需補貼經營差額。
-
2本公司前奉縣府核頒基地內四座建築(旅館、農特中心、農舍二棟)其中農舍部分因申造人職業變更因素撤銷建照,縣府指導俟特區定案後,可做整體開發精緻飯店旅館。
-
3目前本公司全區建築基地配合整體開發需求,奉縣府核定建造堅固無安全顧慮緊急防災計畫,俟完工後續申請水保計畫定案後,全區應可依計畫增建高級旅館六十間,國際會議廳一座、旅館休閒中心一座、三百人容量飯店及可容納三百人室內外泡湯池一區。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
涉及旅館區
-
之劃設原
-
則,併專案小
-
組審查意見
-
(一)辦理。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26
陳情人: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函為立法院高金委員○梅等
陳情地點:
陳
訴意見
陳情理由:
-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一)處台業貳字第○九一○七一一六一五號函為立法院高金委員素梅等陳訴:為苗栗縣政府規劃辦理之「泰安溫泉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案,罔顧民情,委請對當地環境及原住民泰雅文化全然不知情之龍邑公司設計,涉有諸多違失等情乙案,請就「監察院值日委員接見陳情人談話紀錄」陳訴要旨第
-
(一)點至笫(七)點查明,並於未釐清前,請暫緩都市計畫之定案:
-
(一)為苗栗縣政府規劃辦理之「泰安溫泉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案,罔顧民情,委請對當地環境及原住民泰雅文化全然不知情之龍邑公司設計,涉有諸多違失等情。
-
(二)本案之都市計畫公告程序,竟以在民眾日報公告方式為之,一般原住民族根本看不到,顯有瑕疵。
-
(三)本案都市計畫範圍之土地,少數人於都市計畫規劃前,即已從事收購土地,致使土地集中於少數人所有。
-
(四)本案之都市計畫,涉及土石流潛在區、行水區。
-
(五)都市計畫範圍內,未被收購之土地,幾乎都被規劃為停車場、綠地等公共設施,而被收購之土地,大部分被劃為旅館區、商業區,疑有圖利特定人士之嫌。
-
(六)本案不合理之處,尚有捨既成道路,而另規劃S形道路,並通過人民房屋坐落之土地,疑其中涉有不法圖利情事。
-
(七)本案於禁建期限間內,相關單位以整治也西為名,興建涼亭等設施,疑其中涉有不法情事。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
1以上陳述
-
事項均涉及
-
地方政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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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之事實查
-
證及規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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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等事宜,案
-
經苗栗縣政
-
府九十二年
-
一月二十二
-
日府工都字
-
第0920
-
00810
-
1號函查復
-
到部,並經本
-
部九十二年
-
二月十四日
-
台內密憲營
-
字第092
-
00959
-
86號函轉
-
請監察院鑒
-
察有案。
-
2陳述意見
-
(二)部分:
-
本案苗栗縣
-
政府依都市
-
計畫法第十
-
九條規定辦
-
理公開展
-
覽、說明會並
-
刊登民眾日
-
報周知,其程
-
序尚符法令
-
規定。
-
3陳述意見
-
(三)部分:
-
查本計畫案
-
於規劃階段
-
時,係由苗栗
-
縣政府委由
-
龍邑工程顧
-
問有限公司
-
辦理規劃事
-
宜,本案土地
-
如集中於少
-
數人所有,應
-
屬私人或團
-
體在本計畫
-
案規劃前土
-
地買賣交易
-
事宜,非屬本
-
會審議權責。
-
4陳述意見
-
第(四)、
-
(五)、
-
(六)、(七)
-
部分:併同逕
-
向本部所提
-
公民或團體
-
陳情意見綜
-
理表編號「內
-
逾1」、「內
-
逾7」、「內
-
逾19」等案意
-
見辦理。
陳情案名: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內逾27
陳情人:
虎山溫泉飯店
陳情理由:
-
虎山溫泉自民國六十年代經營至今已三十二年,據聞內政部專案小組將虎山溫泉飯店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