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61-審議事項-第四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農業區、文教區為電路鐵塔用地及部分電路鐵塔用地為保護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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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561
案件id
MOIO5561-4-006-46c5f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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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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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遷改建核一-頂湖三四五仟伏輸電線路第八十九號等十座鐵塔之需要,申請內政部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准經濟部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經授營字第○九一二○二四五四三○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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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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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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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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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分別於桃園縣政府、龜山鄉公所及台北縣政府、泰山鄉公所公告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同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時假龜山鄉公所及同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一)上午十時整假泰山鄉公所分別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自由日報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日(星期三、四、五)第五十一、四十九、五十一版(桃園縣地區)及經濟日報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日(星期三、四、五)(台北縣地區)等三天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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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准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市二字第○九二○○○○二四三號函檢送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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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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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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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一蕭溪一、台電選定架設鐵本筆土地一、經查該陳情據台灣電力川塔地點位於本筆土(一.四地號面積約股份有限公地之心臟地帶,擬部四公頃)一.四四公頃,司列席代表台北分徵收本筆土地,惟全部徵收而電路鐵塔用說明,本計畫縣泰將造成本筆未徵收地面積僅○.○案擬變更部山鄉之殘餘土地形勢不二公頃,且位於分保護區為大窠整,且鐵塔架設致土該地號土地西電路鐵塔用坑大石鬆動、電路密佈輻南側邊緣。地(○.○二窠坑射量大,該殘餘土地公頃,編號八小段無法自行利用形同二、依都市計畫十九)之土地五三廢地。法第四十八條位置,坐落於二-一規定,公共設施陳情人所有地號二、台電名義上擬部保留地供事業土地之西南分徵收本筆土地,實設施之用者,由側邊緣,無需則剝奪陳情人對該事業機構依法全部使用陳筆土地全部財產權徵收或購買。情人所有土之行使。地,故本陳情案未便採納。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蕭○川
陳情地點:
台北縣泰山鄉大窠坑大窠坑小段五三二-一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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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電選定架設鐵塔地點位於本筆土地之心臟地帶,擬部分徵收本筆土地,惟將造成本筆未徵收之殘餘土地形勢不整,且鐵塔架設致土石鬆動、電路密佈輻射量大,該殘餘土地無法自行利用形同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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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電名義上擬部分徵收本筆土地,實則剝奪陳情人對該筆土地全部財產權之行使。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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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查該陳情地號面積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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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四公頃,而電路鐵塔用地面積僅○.○二公頃,且位於該地號土地西南側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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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供事業設施之用者,由事業機構依法徵收或購買。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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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灣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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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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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列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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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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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擬變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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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保護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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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路鐵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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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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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編號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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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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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坐落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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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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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之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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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邊緣,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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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使用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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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所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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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故本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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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未便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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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