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61-審議事項-第十案:內政部為「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變更整體開發街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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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561
案件id
MOIO5561-4-012-a933f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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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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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依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召開「研商『桃園航空貨運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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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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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整體開發街廓檢討事宜會議」決議辦理,經交通部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交航(一)字第○九一○○一二五七一號函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配合中央興建之重大設施」,由內政部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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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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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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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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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止,分別於桃園縣政府及大園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假大園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十六、十七日自由時報合計三日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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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市二字第○九二一○○○二九三號函)。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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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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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在維持原計畫之都市生活品質下,參酌都市設計構想及區段徵收配地作業可行性,擬修正整體開發街廓相關規定,應有必要,惟公開展覽草案最小開發單元分配線,在實際執行技術層面恐有困難,且為求計畫執行之彈性及簡化都市計畫審議程序,本案整體開發街廓範圍、最小建築基地規模及各街廓汽車出入口位置配合調整等事項,請調整修正為由「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妥為審議決定,並同時徵詢本計畫開發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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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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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營建署市鄉本會決議一許○漢1.建請放寬整1.建議准許民1.原計畫為創造一、有關體開發之建築眾於申請建築獨特都市風貌與建議事項整體開管制。時,得在不影提高生活環境品一涉及修發街廓響都市計畫原質,將都市設計管正整體開2.整體開發之則下,作整體制原則納入計畫發街廓之管制在此實施設計,分期開書中,其中規定:意見,併是否合時宜尚發。整體開發街廓建決議文一未驗證,應適築基地,應視全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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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調整。2.建議於二年廓為單一基地進內辦理都市計行整體規劃。二、至於畫通盤檢討以建議事項作適時調整。2.本次變更內容二,請規係參採民國91年劃單位11月13日由桃園(本部營縣政府召開之會建署市鄉議辦理,在維持規規劃局)劃原意之前提依都市計下,將部分整體開畫法第二發街廓劃分為1/2十六條規與1/4街廓開發。定辦理都市計畫通3.有關民眾希望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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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整體街廓再細分之部分,請縣政府與民航局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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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柯○義變更整體開發1.本次變更雖有關民眾希望將併決議文街廓之最小開有縮小整體開整體街廓再細分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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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面積過大,發面積,但因之部分,請縣政府58、67、開發不易。擬不景氣,建議與民航局表示意71、78、建議減少整體重新劃定街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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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0、開發街廓,改廓,將部分改81等街為個別開發街為個別開發街廓廓,以利配地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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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未來本區發展。2.建請開放編號58、67、71、78、79、80、81等街廓個別建築,其最小建築面積建議訂為1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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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游○備整體開發街廓1.建請再分割1.有關民眾希望一、有關的最小開發面整體開發街將整體街廓再細建議事項積還是太大,廓。分之部分,請縣政涉及修正一般民眾無財府與民航局表示整體開發力獨立負擔開2.個人獨立所意見。街廓之意發成本,而共有權狀不應與見,併決同開發又易造他人共有持2.陳情意見內容議文一辦成地主間的權分,極易造成涉及徵收業務,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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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衝突。產權糾紛與不縣府及民航局於清。辦理區段徵收作二、其餘業時予以考量。建議事項,轉請園縣政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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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黃○忠1.本人農地被1.建議應提高1.陳情意見內容一、有關徵收已數次,原本臨道路土涉及徵收業務,請建議事項大園鄉這次徵收土地地之分配權利縣府及民航局於涉及修正許厝港還是上次徵收價值,或有優辦理區段徵收作整體開發段款所購買,是先選擇分配土業時予以考量。街廓之意992-25個人持有,而地之補救措見,併決地號且臨大馬路出施。2.有關民眾希望議文一辦入方便,不需將整體街廓再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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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就有其價2.建議發回之分之部分,亦請縣值性,本次因抵價地應設定政府與民航局表二、其餘配合徵收造成個人持有的最示意見。建議事權益受損,實小面積,其標項,轉請在極為不當。準應在一百坪交通部民以下。並請儘航局及桃2.整體開發之速完成六公尺園縣政府街廓面積過寬之道路建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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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開發須與設,以及提出其他地主整明確的園區建合,影響未來設計畫,不是買賣時程,並只安慰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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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產生糾紛,不應採用。3.希望能保障農民的給付權3.農民因田地利,並在土地被徵收,喪失發回時,提供原有農民給付一定期限稅金之優惠,又逢減免的優惠措經濟不景氣,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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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業不易,而發回之土地只4.政府執行公有繳稅的份,務時,應主動情何以堪。站在百姓立場設想,顧及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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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褚阿春應分得之土地同上陳情意見內容涉有關建議是否能規劃為及徵收業務,請縣事項,涉大園鄉一宗土地,如府及民航局於辦及區段徵許厝港不可者,請全理區段徵收作業收事項,段數徵收。時予以考量。轉請交通1093-130部民航局地號及桃園縣政府參處。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許○漢
陳情地點:
整體開
發街廓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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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請放寬整體開發之建築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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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體開發之管制在此實施是否合時宜尚未驗證,應適時調整。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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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准許民眾於申請建築時,得在不影響都市計畫原則下,作整體設計,分期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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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於二年內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以作適時調整。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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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計畫為創造獨特都市風貌與提高生活環境品質,將都市設計管制原則納入計畫書中,其中規定:整體開發街廓建築基地,應視全街廓為單一基地進行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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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變更內容係參採民國91 年11月13日由桃園縣政府召開之會議辦理,在維持規劃原意之前提下,將部分整體開發街廓劃分為1/2與1/4街廓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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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民眾希望將整體街廓再細分之部分,請縣政府與民航局表示意見。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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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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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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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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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整體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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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街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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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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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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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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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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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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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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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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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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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署市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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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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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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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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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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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辦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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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計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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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檢討。
陳情案名: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柯○義
陳情地點:
編號
58、67、
71、78、
79、80、
81等街
廓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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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整體開發街廓之最小開發面積過大,開發不易。擬建議減少整體開發街廓,改為個別開發街廓,以利配地及未來本區發展。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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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變更雖有縮小整體開發面積,但因不景氣,建議重新劃定街廓,將部分改為個別開發街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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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請開放編號58、6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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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9、80、81等街廓個別建築,其最小建築面積建議訂為100m2。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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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希望將整體街廓再細分之部分,請縣政府與民航局表示意見。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游○備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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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開發街廓的最小開發面積還是太大,一般民眾無財力獨立負擔開發成本,而共同開發又易造成地主間的權益衝突。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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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請再分割整體開發街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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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人獨立所有權狀不應與他人共有持分,極易造成產權糾紛與不清。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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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民眾希望將整體街廓再細分之部分,請縣政府與民航局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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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意見內容涉及徵收業務,請縣府及民航局於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予以考量。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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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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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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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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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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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廓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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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併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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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文一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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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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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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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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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轉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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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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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局及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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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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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處。
陳情案名: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黃○忠
陳情地點:
大園鄉
許厝港
段
992-25
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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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農地被徵收已數次,這次徵收土地還是上次徵收款所購買,是個人持有,而且臨大馬路出入方便,不需開發就有其價值性,本次因配合徵收造成權益受損,實在極為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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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體開發之街廓面積過大,開發須與其他地主整合,影響未來買賣時程,並易產生糾紛,不應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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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農民因田地被徵收,喪失原有農民給付之優惠,又逢經濟不景氣,轉業不易,而發回之土地只有繳稅的份,情何以堪。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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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應提高原本臨道路土地之分配權利價值,或有優先選擇分配土地之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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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發回之抵價地應設定個人持有的最小面積,其標準應在一百坪以下。並請儘速完成六公尺寬之道路建設,以及提出明確的園區建設計畫,不是只安慰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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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希望能保障農民的給付權利,並在土地發回時,提供一定期限稅金減免的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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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執行公務時,應主動站在百姓立場設想,顧及弱勢者的生存空間及社會正義。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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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意見內容涉及徵收業務,請縣府及民航局於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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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民眾希望將整體街廓再細分之部分,亦請縣政府與民航局表示意見。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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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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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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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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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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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廓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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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併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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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文一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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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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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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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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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轉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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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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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局及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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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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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處。
陳情案名: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褚○春
陳情地點:
大園鄉
許厝港
段
1093-130
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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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分得之土地是否能規劃為一宗土地,如不可者,請全數徵收。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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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意見內容涉及徵收業務,請縣府及民航局於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予以考量。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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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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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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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區段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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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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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請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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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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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桃園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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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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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