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81-審議事項-第十四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月世界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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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581
案件id
MOIO5581-4-015-44c4c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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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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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六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府建都字第○九二○○三二八九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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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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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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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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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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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何委員東波、陳委員鴻益、林委員享博、賴委員美蓉、郭委員瓊瑩、李委員素馨及林委員大煜,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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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內請補充說明本計畫區之計畫目標、計畫目標年(民國一○○年)人口成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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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內請補充說明本計畫區內旅遊人數歷年增減情形;另計畫目標年(民國一○○年)之旅客旅遊人次擬訂為一○○萬人次,似屬偏高,建議再檢討調整修正目標年之合理旅遊人次,並補充說明預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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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為一特殊地質景觀之天然環境地區(俗稱月世界),為保存特有之地質景觀,建議補充計畫範圍之自然環境特性(地形、地貌、地質、土壤、坡度分析、環境敏感地區分析、水文、植栽及特殊景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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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據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列席代表說明,該局刻正辦理二仁溪疏浚及堤防工程,惟尚未核定公告二仁溪治理計畫線,延宕該局委託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事宜,本計畫案擬維持原計畫河川用地(九.四一公頃)部分,建議縣府儘速協助該局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修正變更為「河川區」或「河道用地」或「堤防用地」等;並請加強補充說明計畫區內之區域排水治理計畫、設施及構想內容,以解決本計畫區低窪易淹水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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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案原劃設休息站(○.二九公頃)、旅遊服務中心(○.二六公頃)等二處土地使用分區及擬變更青年活動中心為活動中心區(○.二六公頃)部分,建議配合審查意見六,修正變更為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請縣府查明土地權屬及評估其必要性,提大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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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促進本風景區之觀光遊憩發展、開發經營及管理維護,建議縣府儘速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詳予評估公告為縣級風景特定區並成立專責管理單位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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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新原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備標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意見註號號(公頃)(公頃)一一調整計民國九十民國一○配合「國土綜合開建議准照高雄縣政畫目標二年○年發計畫」目標年予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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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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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日月禪寺廟保存宗教專用1.現為日月禪寺使建議准照高雄縣政寺區(0.56)區(0.56)用,該寺為登記有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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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之合法寺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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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之性質分區相混淆,而予以變更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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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商業區商業區溝渠用地配合縣政府水利局建議准照高雄縣政西北側(0.04)(0.58)目前整治工程用地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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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至範圍予以變更,以東南側農業區應整治需要,解決(0.41)本地雨季之積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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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廣場用地(0.05)廣場用地(0.01)公園用地(0.01)水域用地(0.06)四十公一、公園用地保護區1.該二處公園大多一、查本計畫區公園二公三(17.14)(17.14)屬山坡地形,應儘用地(一九.四八公量維持原有地形、頃)、綠地(一.○地貌。二公頃)及廣場用地(○.五九公頃)佔2.因政府財源有計畫區範圍總面積限,為減少徵收公(一九五.八五公共設施用地之支頃)一○.七七%,出。本案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恢復為保護區後,剩餘之公園用地(三.九五公頃)、綠地(一.○二公頃)及廣場用地(○.五九公頃)僅佔計畫區範圍總面積二.○二%,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意旨,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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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查明補充原劃設公園用地之土地權屬及開闢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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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計畫區青年活動活動中心為提供各種年齡層併同審查意見五辦三西側青中心區(2.38)多元化活動空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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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活動(2.38)故變更其名稱為活中心動中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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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日月襌車站用地停車場用1.原車站用地位置建議准照高雄縣政寺東南(0.12)地(0.12)較偏遠,客運公司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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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設站意願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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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提供足夠之停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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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狗氳氤保護區機關用地該土地現係陸軍直按都市計畫法臺灣4段(0.24)(供陸軍昇機停機坪使用,省施行細則第二十149-7直昇機著為免影響其戰備任七條規定,保護區經地號陸訓練場務用地投資,並符縣(市)政府審查核使用)合其實際需要,而准得供「國防所需之予以變更。各種設施」,建議本(0.24)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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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七土地使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檢討變更併同土地使用分區用分區內容及依現行法令管制要點部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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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要規定予以修訂,以點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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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八公共設未訂定增訂為加速都市計畫公本計畫區為一低密施多目共設施保留地之開度、低開發之地區,標使用闢,並鼓勵民間投建議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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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資興建公共設施,以發展都市建設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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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分期分未訂定增訂為使計畫能循序發本案除計畫書載明區發展展,配合實際發展之分期分區計畫劃計畫趨勢訂定分期分區分已發展區(七十一發展計畫。年至八十七年)及優先發展區(八十八年至一○○年)等二階段,已逾民國九十二年,建議調整修正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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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事業及未訂定增訂1.依據都市計畫法建議本案除左列各一財務計第十五條、二十二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畫條之規定訂定。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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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提供地方政府於從事都市計畫建一、請補列事業及財設時之參考依據。務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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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載明之「玖、事業及財務計畫:...,僅供地方政府參考,...」部分,建議刪除「僅供地方政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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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都市防未訂定增訂依據內政部八十四配合審查意見三自二一災計畫年十一月十六日台然環境特性之檢討內消字第八四八六分析成果,建議再加三七五號函及「有強研擬本計畫都市關災害防救方案」防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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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第十項:「都市計畫時納入防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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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一)建議以表列格式敘明原計畫與新計畫條文對照,及修正理由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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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本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公告廢止「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編」,第十二點第一款規定上開鼓勵辦法部分,建議修正為:「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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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十八年七月一日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原台灣省政府頒布之「台灣省獎勵興建公共設施辦法」業已廢止適用,並由本部重行研訂相關辦法中,第十四點規定上開辦法部分,建議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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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十五點規定:「高雄縣政府應另研擬都市設計準則,...」,建議修正為:「計畫區內應另研擬都市設計準則,...」。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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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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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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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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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有關本目標計畫年之合理旅遊人次乙節,同意採納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資料,修正為五○萬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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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有關原計畫劃設休息站、旅遊服務中心等二處土地使用分區及擬變更青年活動中心為活動中心區乙節,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上開三處土地除休息站部分土地為私人所有外,其餘土地權屬之管理機關皆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故仍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變更為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