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81-審議事項-["第十八案:福建省政府函為「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及東引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航空站用地、機關用地、道路用地、港埠用地、學校用地、住
會議紀錄id
MOIO5581
案件id
jWeUi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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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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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三日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福建省政府九十二年四月十八閩二建字第○九二○○○一八一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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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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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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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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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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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變更內容綜理表變二案部分,擬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保護區,及部分航空站用地為垃圾處理廠用地等二節,查係於縣都委會審議後增列之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外,應補辦公開展覽程序,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及為避免延宕本案其他變更事項之實施時效,本變更事項得與其他變更事項分別製作計畫書、圖,依程序報核。
2.變更內容綜理表變六案,配合清水住宅社區之興建範圍,變更部分保護區(一九五六平方公尺)為住宅區部分,依行政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院台內字第0九一00六一六二五號函示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處理原則,本案變更面積小於一公頃得由本會審決同意免辦區段徵收,惟仍應有適當回饋事項,故本案連江縣通案性之回饋措施,應納入計畫書內規定,以利執行。
3.變更內容綜理表變七案,變更後名稱「特定目的事業專用區」比照類似案例修正為「農會專用區」,並同意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比照本計畫區內之漁業專用區之使用管制事項,並應於計畫書敘明,以利將來執行。
4.本案係因應馬祖地區相關建設用地需要所辦理之變更都市計畫案件,計畫書所敘援引之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應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5.計畫書第十六頁附圖三-(2-1),變更圖例「變更垃圾處理廠用地為航空站用地」部分,查本案未有該變更事項,應予刪除,以避免產生執行之困擾。
6.變更計畫案名列舉之變更分區內容誤植部分保護區為道路用地、部分港埠用地為商業區,及漏列部分航空站用地為機關用地,另本案非為第一次通盤檢討之保留繼續辦理案件,且分屬二個不同之都市計畫區(南竿地區及東引地區),應分別製作計畫書、圖,及變更計畫案名應修正為「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註:依前開各變更內容修正】......)案」、「變更連江縣東引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案」,以資明確。
7.本案各項擬變更內容之開發行為如符合行政院環保署訂頒「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者,開發前應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