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9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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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591
案件id
MOIO5591-4-007-19123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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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工業區)再提會討論案」(展慶鋁業公司申請變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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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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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台南縣政府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九二府城都字第○九二○○五○五六六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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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前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五四五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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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南縣政府以前開號函請釋示本案是否仍須依本會第五四五次會之決議作環境影響評估或准依環境保護署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規定免作環境影響評估乙節,因涉及本會第五四五次會之決議,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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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略為:「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本案應於報請核定時,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納入計畫書規定。二、....。」,並經本部以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內授營中字第0九一00八一六三五號函送會議紀錄請台南縣政府依決議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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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本案之辦理法令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本會第五四五次會審議時,依當時之法令規定必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惟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環署綜字第0九一00九一六八四號令修正發布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四條條文,業將該條文第一項第九款舊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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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九、位於都市土地,工業區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者。」修正為:「工業區、生物科技園區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八、位於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二.五公頃以上者。」,故本案展慶鋁業公司原廠地面積○.七七七三公頃,其變更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面積一.○九六三公頃,擴廠後合計面積僅一.八七三六公頃,尚未達到現行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面積標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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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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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本會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五四五次會決議內有關「一、本案應於報請核定時,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並納入計畫書規定。」部分修正為「一、本案於報請核定時,應否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依環境影響評估有關規定辦理。」外,其餘維持本會第五四五次會議決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