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11-審議事項-第一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公館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11
案件id
BkbRb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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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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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第一三八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府工都字第○九二○○二六六一二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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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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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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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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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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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召集人)、錢委員學陶、李委員素馨、張委員元旭及汪委員桂生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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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本案除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逾1案,因據公館鄉公所列席人員表示,陳情變更之四米人行步道,現況存有二樓建築物,該人行步道應無保留之必要,為考量人民權益,故請補充該人行步道有無發照及現況建物配置書面資料及研提具體意見,並由本會原專案小組赴現場勘查及審查確定同意變更抑或維持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專案小組之審查意見,免再提會討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退請苗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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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審查意見:
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地區係屬客家文化聚落型態,位於苗栗縣境之中心,因中山高速公路、台六線及苗128線等重要交通要道,使其成為縣內交通樞紐;又其傳統裝飾陶瓷、蠶絲工業及柿餅等農業加工盛極一時,且有利於產業發展及優質居住環境;但近年來由於產業轉型與外移,加上高齡化問題日趨嚴重,致發展面臨瓶頸。本次通盤檢討,參據各種產業發展之分析,擬具發展願景與發展構想(如附件一),期能維護都市發展紋理,延續歷史記憶,建構城鄉新風貌,並建立整體遊憩休閒環境,尚稱允當,請予納入計畫書以利執行。二、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二○、○○○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一八九一公頃、公園面積不足二‧二九五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面積不足○‧四八八二公頃,且公園、綠地、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及廣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合計僅一.八七六七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比例為百分之一,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比例(百分之十)尚有不足,惟因本次通盤檢討並未大幅增加建築發展用地,且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計畫區內亦無大面積公有土地,補充公共設施用地尚有困難;故除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第2案,因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表示,陳情之人行步道北側與現有既成道路以西迄大同路間,現況係供該地區居民休閒使用之小型公園,故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繪圖(詳附圖)變更為「公兒用地」,以補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其餘部分維持人行步道,並請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送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再提會討論。至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俟下次通盤檢討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三、依本次通盤檢討之統計,迄民國八十九年止之計畫區人口僅達九、○三五人,另依分析推估,迄民國一○○年之人口亦僅約為九、八二三人,為考量地方發展實際需要,故採納鄉公所列席人員之意見,將計畫人口由二○、○○○人酌予調降為一六、○○○人。四、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變更公館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變都市計畫圖三千分之一比例尺一千分之一比例尺1.原都市計畫圖係於民國五十九年測繪,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民國六十二年發布實施後沿用迄今,年代久遠,因圖幅過於老舊,精度已失且現況地形變動甚大,常造成都市計畫執行之困擾,為提高計畫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圖精準度,故辦理重製。
2.依重製作業程序提經公館鄉公所核對及召開疑義研商會決議,並依公館鄉公所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九○公館建字第五六八六號函公告後據以辦理。
二變計畫年期民國八十九年民國一○○年公館都市計畫原計畫年期為民國八十九年,現已超過計畫年期,為都市長程發展之脈動,並依循「台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指導,計畫年期修訂為民國一○○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變市(二)零售市場用地零售市場用地(市二)(○.二一六五公頃道路用地(○.○四五○公頃)住宅區(○.一七一五公頃)附帶條件:
變更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須無償提供變更之計畫道路用地,俟該計畫道路開闢完成且產權移轉至鄉公所後,始得發照建築。
1.為使台蠶重劃區細10M-2計畫道路連接至忠孝路,以提升重劃區內機關用地(供鄉公所使用)聯外交通系統之完整性。
2.配合土地使用之區位性及鄰近發展情形,遂考量變更為住宅區。
3.依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公館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事業單位協調會結論辦理。
為符合公平合理原則,故將附帶條件修正為:「無償提供之道路用地,由變更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權比率共同負擔,如未依上開回饋原則將產權完成移轉鄉公所前不得發照建築。」。
住宅區(○.○○○五公頃)道路用地(○.○○○五公頃)四變工(三)乙種工業區西側乙種工業區(○.○一三二公頃)住宅區(○.○一三二公頃)座落其上之建物係原公館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即已設籍課稅(於民國五十九年申請)之合法建物,為維護民眾權益,在不影響都市整體發展考量下,調整乙種工業區範圍。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變近光路與信義街交會處附近之商業區(南無阿彌陀佛廟)商業區(○.○○二二公頃)宗教專用區(宗教三)(○.○○二二公頃)1.該寺廟始建於清乾隆時期,為當地之歷史建築物,故應予以保留。
2.依實際使用現況予以變更之。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變保存區(保二)(萬善祠)住宅區(○.○二四○公頃)宗教專用區(宗教二)(○.○二四○公頃)1.依實際使用現況予以變更之。
2.依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公館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事業單位協調會結論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保存區(保二)(○.○七八五公頃)宗教專用區(宗教二)(○.○七八五公頃)七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機三機關用地)機關用地(機三)(○.三三一九公頃)館福段152、155、156、140、139、216、272、220、223、農業區(○.三三一九公頃)1.依改良場地籍權屬範圍及參考實際使用現況變更之。
2.依變更公館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七案附帶條件辦理。
3.依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公館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1、219、242、243、154、153、159、71、214、136、859、861、246、248、229、228.241.244、245等地號全部或部分土地。
盤檢討)事業單位協調會結論辦理。
八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農業區(○.○五四四公頃)館福段137地號部分土地。
機關用地(機三)(○.○五四四公頃)依改良場地籍權屬範圍變更之。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變機(四)機關用地學校用地(文小二)(○.○三九二公頃)機關用地(機四)(○.○三九二公頃)1.依機關及學校實際使用現況,並參考地籍權屬範圍變更之。
2.依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公館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事業單位協調會結論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機(四)機關用地使用項目鄉公所鄉代表會圖書館鄉代表會圖書館鄉公所已遷移至台蠶重劃區內機關用地,原址供作鄉代表會及圖書管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機(四)機關用地西側七米計畫道路住宅區(○.○○六六公頃)道路用地(○.○一二七公頃)1.依道路實際開闢使用現況變更為九米計畫道路。
2.依九十年五月四日計畫圖重製研商會決議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機四)(○.○○六一公頃)變公用事業用地公用事業用地電信事業專用區因應中華電信已為民營化事業,而非屬公共設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八四五公頃)(○.一八四五公頃)施用地,故變更之。
保存區(保一)(五穀宮)保存區(保一)(○.二三三五公頃)宗教專用區(宗教一)(○.二三三五公頃)依實際使用現況予以變更之。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市一」市場用地市場用地(○.二八○四公頃)住宅區(○.二八○四公頃)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無償提供二十%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並於民國九十四年底前完成開發,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變更為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
1.公館鄉超市超商林立,傳統零售市場已無存在必要,且鄉公所已無開闢計畫。
2.經苗栗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三八次會議決議以附帶條件規定內容徵詢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且須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達五分之三以上,及其土地總面積超過變更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者,始予以變更,調查結果均已超過上述門檻。
為簡政便民及符合公平合理原則暨補充公園用地之不足,故將附帶條件修正為: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2.應整體規劃至少劃設20%土地為公園用地,並由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權比率共同負擔,如未依上開回饋原則將產權完成移轉鄉公所前不得發照建築。
3.本案應於民國年底前開發完成,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其它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
變廣停一南側住宅區(原機一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住宅區(○.五六二三公頃)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住宅區(○.五六二三公頃)附帶條件:
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並於民國九十四底前完成開發,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變更為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
1.原機(一)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已於民國八十六年發布實施,惟因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取得共識,迄今仍未依計畫開發,建議重新擬定細部計畫或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並訂定開發期限,屆期未開發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
2.依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公館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事業單位協調會結論辦理。
本案已於八十六年間擬定細部計畫並發布實施,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及執行事項係屬縣政府之權責,故本案刪除。
變廣停一廣停二廣停三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五九七停車場用地(○.五九為補充計畫區停車空間不足之問題,故變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為停車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公頃)七三公頃)場用地。
變加油站加油站用地(○.○六五二公頃)加油站專用區(○.○八三三公頃)1.因應加油站設置已為民營化事業,而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故變更之。
2.依加油站現況實際使用與權屬範圍變更之。
(變更後之加油站專用區土地範圍為齊佳段五四六、五四七地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一八一公頃)加油站用地(○.○三○八公頃)農業區(○.○二一六公頃)乙種工業區(○.○○九二公頃)變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土地利用分區管制要點(詳第二章第二節)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第五章第四節)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之相關變更事項予以調整。
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為配合內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已公告廢止「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故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二點第一款修正為:「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本計畫區計畫人口已建議調整為一六、○○○人,依本次通盤檢討後之住宅區面積四九.八三九一公頃、商業區面積四.五○三七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四七及商業區百分之二六七;又本計畫區調整後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二九四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十一.三六,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商業區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仍維持現行住宅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商業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基於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故修正為:「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惟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惟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六、事業及財務計畫部分,請苗栗縣政府依本會決議妥為修正後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如附表):
【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1董明傳先生92年4月1日1.公館鄉公所之公開展覽未依規定張貼即通知權利人。
2.公館鄉係村莊地,產業道路縱橫且密集,實無劃設人行步道之需要。
3.本人土地被一分為二,無法棲身。
請速予撤銷人行步道之規劃。
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原計畫區劃設四米人行步道係考量街廓長度而留設之出入通道,不宜廢除,故「未便採納」。
逾2蔡德雄先生92年4月23日文小二東側之四米人行步道1.原都市計畫或設未考量當地都市發展紋理,至陳情之四米人行步道與現有巷路(四至五米)未能適當結合。
2.Ⅰ-1~15M與Ⅵ-12~8M計畫道路間已有供當地居民通行之現有巷道(如附圖),原計畫道路劃設之四米人行步道已無存在之必要。
3.政府財政困難,無法徵收與開闢,影響人民權益甚鉅,且現有巷道已可取代四米人行步道。
4.當地部分建築物已依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現完成建築。
請廢除該四米人行步道。
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
【附件一】公館鄉發展願景分析壹、優勢與劣勢分析公館鄉位於苗栗縣境之中心,因中山高速公路、台六線及苗128線等重要交通要道,使其成為縣內交通樞紐,加以後龍溪沖積平原地勢平坦,以及鄰近田野山巒景色,實利於產業發展及優質居住環境;然近年來由於產業轉型與外移(例如七○年代盛極一時的裝飾陶瓷,至八○年代因勞工成本提高、環境經濟衰退及同業惡性競爭,致使產業外移與沒落),加上高齡化問題日趨嚴重,使公館鄉在發展上面臨瓶頸,在此依據前述現況環境敘述,運用優劣勢分析,探討其在發展上之優劣條件,以及外部環境之機會、威脅因素,以作為將來發展構想與對策研擬依據。一、發展優勢(一)農產加工豐富(如紅棗、柿餅、金桔醬、紫蘇梅、福菜)。
(二)公館裝飾陶瓷。
(三)觀光休閒農業興盛。
(四)苗栗農業改良場及蠶絲工業(五)客家文化及聚落型態。
(六)礦物陳列館。
(七)公館沿山環道完工通車。二、發展劣勢(一)高齡化日趨嚴重。
(二)市區交通擁擠與混亂問題。
(三)文教及福祇設施缺乏。
(四)傳統產業的衰退。三、外部機會(一)後龍汶水段東西向快速道路。
(二)農業改量場有助農業生產與轉型。
(三)銅鑼科學園區計畫設立。
(四)中山醫學院分校計畫設立。四、外部威脅(一)加入WTO之衝擊。
(二)銅鑼鄉工業興起。
(三)鄰近交通建設完成促使城鎮發展核心外移。
貳、發展願景整合上述內部環境之優劣勢與外部環境機會及威脅,可發現公館鄉本身之優勢在於豐富的自然資源與便捷的交通區位,利於產業與觀光的發展;另相關土地計畫開發(如銅鑼科學園區及中山醫院分校),而公館鄉優質自然環境可提供就業人口一個居住空間與休憩環境。公館鄉在台灣地區因加入WTO之後農產品所面臨的競爭挑戰、產業外移及高齡化問題,促使原有傳統產業衰退與生產力不足,將影響未來整體發展甚鉅,因此產業活絡與輔導轉型甚為重要。
綜合前揭分析,結合公館鄉之好山好水自然資源,成為鄰近城鎮的居住地區,以及故有傳統產業基礎,結合生態旅遊與觀光遊憩發展休賢農業,以現有公館陶藝為基礎,發展成縣境的陶藝之鄉;藉此以達公館鄉『創造優質的生活環境,輔以發展觀光遊憩的休閒農業』之未來發展願景。而本計畫區係為全鄉行政、消費、服務及居住之主要區域,因此提高整體都市發展意象、強化行政功能、提供良好的公共設施與消費服務及居住環境品質,為將來都市發展重要的課題。
參、發展構想一、創造優質的生活環境(一)充實與興闢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
(二)推動鄉內道路綠美化工作。
(三)不相容之土地使用應予隔離或退縮建築。
(四)建構層次分明之交通系統。
(五)加強取締違規使用及佔用騎樓與道路情形。二、傳統產業的轉型與發展(一)獎勵民間投資計畫區內工業區之開發。
(二)發展農業加工、蠶絲、陶瓷業等地方基礎資源型工業發展。
(三)進行鄉民職業技能輔導。三、發展觀光休閒農業(一)推廣有機農業與生機飲食,舉辦農產品促銷活動。
(二)結合農業改良場之技術,開發高經濟價值之農作物。
(三)研發新的農產品或農產加工技術。
(四)推動農業休閒化,促使傳統生產農業轉型為服務業。
(五)輔導休閒農場的開發與經營。四、強化社區意識,鼓勵民眾參與(一)輔助社區積極舉辦社區活動。
(二)強化村里座談會之功能,促使居民聯繫與活絡社區意識。
(三)藉由社區規劃師進駐,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打造活力據特色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