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11-審議事項-第五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一及七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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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611
案件id
MOIO5611-4-006-4f484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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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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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盤檢討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夏前委員鑄九、賴委員美蓉、周委員志龍、黃前委員崑山、羅前委員時瑋、林委員大煜等,並由夏前委員鑄九擔任召集人,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召開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其中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案有關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為配合石牛溪整治計畫用地變更案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三有關該局所提雲林溪大北勢堤防工程興建用地變更案等二部分,已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因具有時效迫切性,業提經本會九十年十月九日第五一九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在案,其餘計畫內容部分,嗣經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召開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三二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本計畫區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同意依雲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九一府工都字第九一四三○○二一四號函提意見辦理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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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三二次會議審決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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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表編號一決議文:「查本案陳情意見前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七次會議決議:『不予採納,維持原計畫。理由:計畫區內工業區尚大部分未開發,待工業區廠房開發密集時,再予變更。』在案,且考量工業區整體利用之合理發展,及計畫可行性,建議本陳情意見應退回縣府重新研議,及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以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七決議文:「查本陳情意見前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七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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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八月十六日第一三○、一三一次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九一府工都字第九一一四三○○四八九號函檢附上開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事項到部,及提經本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第五四六次會議審決:「本再提會討論案,請本會原專案小組(召集人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繼續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案經簽奉核可,本會專案小組除由原專案小組賴委員美蓉、周委員志龍、林委員大煜等三位委員外,並增列張委員元旭及錢委員學陶,並由錢委員學陶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及提經本會九十二年元月二十八日第五五二次會議審決略以:「一、本再提會討論案部分,雲林縣政府如對於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有不同意見,應請該府正式行文補充具體修正意見報部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必要時並赴現場勘查。二、本通盤檢討案除本再提會討論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一及七部分外,其餘計畫內容,應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三二次會議決議文修正計畫書、圖後,得先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四、嗣准雲林縣政府九十二年五月六日九二府工都字第九二一四三○○二四九號函送補充具體修正意見到部,本案專案小組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召開第二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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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後之陳情意見:江宗榮先生等人九十二年六月三日陳為原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七再補提意見略以:「關於雲林縣斗南交流道特定區『文小二用地』、『機關二用地』、『公兒七用地』(合計二.三○五五公頃),自劃設發布至今已二十五年,未能依計畫開發,致民眾損失甚鉅,建請撤銷該編定,或者即予以徵收,以平民怨,而維政信」乙節,經與會各委員再次充分討論,囿於現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仍依照「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七」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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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議略以:「本再提會討論案部分,雲林縣政府如對於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有不同意見,應請該府正式行文補充具體修正意見報部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必要時並赴現場勘查。」,案准雲林縣政府九十二年五月六日九二府工都字第九二一四三○○二四九號函送補充具體修正意見到部,本再提會討論案建請該府依左表內本專案小組之審查意見辦理,並補充資料後併提大會審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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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計畫空地。劃設一條六米如今豬母溝一、考量工廠防災安區內工業區寬道路用地兼整治工程已全、維護豬母溝生態尚大部分未二、為顧及變更溝渠用地使用完竣,並已環境功能及廠房交開發,待工後之工業區於乙節,查擬於變更為河川通進出需要,應沿著業區廠房開興建廠房時安上開溝渠用地區,但已造北側溝渠用地(豬母發密集時,全考量及交通加蓋,供作道成整治後河溝)、東側變電所及再予變更。」需要,於緊鄰工路使用,恐有川用地與工西側既有農路劃設在案,且考業區北側溝渠妨礙豬母溝排業區間形成一條環狀十米寬道量工業區整用地(現有豬母水功能及生態一狹長之農路用地,予以銜接南體利用之合溝)上留設一條保育原則。業區,無法側工業區十二米寬理發展,及六米道路兼溝耕作灌溉做計畫道路,及請縣府計畫可行渠用地使用。二、本案變更農業使用,將擬劃設十米寬道性,建議本後之工業區於造成該區荒路用地之位置及範陳情意見應三、本案變更後申請建築時應廢。次查農圍面積等圖說資料退回縣府重所應提供之公於基地內留設業區與工業及與相關土地權利新研議,及共設施,同意依四米寬道路銜區土地均為關係人溝通協調情提該縣都市繳納代金方式接至計畫道路同一所有權形,報部提會審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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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委員會辦理,其提供之或現有道路乙人,僅因一審議後,再公共設施代金節,查擬變更計畫線之劃二、上開擬劃設十米行報部提會比率,如內政部位址與上開溝定,而不能寬道路用地乙節,請討論。已有規定者從渠堤防高差約併工業區使縣府先行與本案擬其規定,如無則一至二公尺,用,使有心變更農業區全部土依陳情人建將來如何連接經營者因土地所有權人依左列議,其公共設施至北側溝渠加地政策之不附帶條件妥為溝通代金比率定為蓋之道路,有完善而減低協調,如協調不成,百分之三十,並執行之困難且投資意願,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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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應請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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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再提會討論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元月二十八日第五五二次會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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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文小二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八案。二、機二、公兒七不予採納。理由: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不足。』在案,為求審慎,建議本陳情意見應退請縣府重新研議是否確已無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之需求,及是否符合法定檢討標準,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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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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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再提會案除「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一」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一、二有關擬劃設十米寬道路用地,修正為「六米寬道路用地」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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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九十一年九月十雲林縣政府本部都市計都字第九一一本部都市計畫月六日九二本部都市計畫委員畫委員會九四三○○四八委員會專案小府工都字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十一年四月九號函檢附該組九十一年十九二一四三年五月二十日第二三十日第五縣都市計畫委二月三十一日號函送補充意見決議文六月十八日、八議之審查意見三○、一三一次會議審決事項一、逕向本修正通過:本案基於左列丁茂榮先生雲林縣政府九十二部陳情意見理由,未便採等案陳之位年五月六日九二府綜理表編號修正事項:納。置夾於河川工都字第九二一四一部分:一、本變更範圍一、雲林縣政區(豬母溝)三○○二四九號函查本案陳情內之工業區於府為顧及本案與工業區之送補充具體修正意意見前經雲申請建築時應擬變更農業區間,前因河見,尚屬實情,建議林縣都市計予基地內留設為工業區後,川區未變更原則同意採納,變更畫委員會第四米道路銜接工廠防災安全前為農業部分農業區為工業一二七次會至計畫道路或考量及交通需區,且豬母區,惟本案基地如有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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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現有道路,其留要,擬於北側溝未完成整違章建築者,應請縣予採納,維設四米通路部溝渠用地(現治前,河道府依法查處,並依左持原計畫。分得計入法定有豬母溝)上蜿蜒曲折,列各點修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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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個別開發順將破壞整治完為能更符合(一)參照「都市計序時依當時公竣之堤防。實際發展需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告現值計算繳求,避免土審議規範」之精神,納。三、本案興建地資源浪擬變更農業區之土完竣之廠房為費,應將該地所有權人同意自修正理由:一違章建築,農業區變更願捐贈擬變更面積如就地合法,為工業區,百分之四十土地予本案變更範圍有失政府威信以符合實際縣府或鎮公所所內之土地呈一及公信力。需求。有,劃設作為道路用狹長地形,已無地,不足部分得以毗法作農業使四、本次通盤鄰工業區土地之公用,且現場廠房檢討案業經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大部分業已興會審決同意解十折算代金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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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完成,為符合除乙種工業區實際需求,予以應辦理市地重(二)前開捐贈事變更。劃整體開發項,應於本案經本會後,始得發照審決通過半年內及建築之規定,報請本部核定前,由本案違章建築縣府與擬變更農業廠房存在是事區之土地所有權人實,北側農業簽定協議書,經公證區變更與否,或認證,具結保證前似無妨礙上開開捐贈事項,並納入廠房繼續運轉都市計畫書規定,以營業。利執行,否則應迅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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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擬變更農業區土地因超出一公頃,核與行政院九十○六一六二五號函號函示原則同意免規定不符,應請縣府研提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區段徵收之理由及具體替代之開發方式,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並將行政院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俾利執行,否則仍應依法辦理區段徵收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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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逕向本修正通過:一、查本特定高速公路斗本案基於左列理部陳情意見區計畫目標年南交流道附由,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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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理表編號修正事項:之計畫人口為近特定區內七部分:一、本案同意二四、○○○「文小一、查本特定區計畫查本陳情意「文小二」、「機人,依都市計二」、「機目標年之計畫人口見前經雲林二」、「公兒七」畫定期通盤檢二」、「公為二四、○○○人,縣都市計畫用地變更為「住討實施辦法規兒七」變更依都市計畫定期通委員會第一宅區」,但所提定之檢討標為住宅區盤檢討實施辦法規二七次會議供公共設施比準,本案「文案,因該公定之檢討標準,本案決議:「一、例不得小於百小二」、「機共設施劃設「文小二」、「機文小二併變分之四十。二」、「公兒至今已二十二」、「公兒七」用更內容綜理七」用地,係幾年,本府地,係依上開計畫人表第八案。二、應另行擬定依上開計畫人並無財源予口檢討劃設,故在計二、機二、細部計畫(含配口檢討劃設,以徵收,且畫人口未全面檢討公兒七不予置適當之公共故在計畫人口縣都市計畫前,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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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納。理設施與擬具具未全面檢討委員會審議由:計畫區體公平合理之前,本案未便時教育局亦二、本案「文小二」、內公共設施事業及財務計採納。表示目前並「機二」、「公兒七」不足。」在畫),並俟細部無設校之需用地之附近地區有案,為求審計畫完成法定二、本案「文求與計畫。留設數處農業區,未慎,建議本程序發布實施小二」、「機且本特定區來仍有發展空間,以陳情意見應後始得發照建二」、「公兒原計畫「住及舊有農村聚落與退請縣府重築。七」用地,應宅區」係以農舍,可透過農村更新研議是否修正理由:請縣府辦理本既有農村聚新規劃及建設方確已無原計計畫區之「文小特定區計畫下落調整劃案,再次引進人口及畫之公共設一」用地(文安次通盤檢討設,其居住產業,考量未來都市施用地劃設國小),每年畢時,如有調降空間型態與整體發展之環境品之需求,及業生實有逐年修正本計畫目都市地區有質及人口成長之需是否符合法遞減之情形;且標年之計畫人實質上之差要,仍需要上開公共定檢討標「文小二」用地口之必要,再異,故為解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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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提該縣與另本計畫區配合檢討修正決現有老舊都市計畫委外鄰近大東國變更。社區擁擠,三、本案「文小二」、員會審議小距離不遠,面住宅用地不「機二」、「公兒七」後,再行報積約五公頃,實足使用,致等公共設施用地劃部提會討際開闢約三公使人口外流設迄今已二十幾論。頃,於尚未開發影響地方發年,因政府財政拮据使用,未來尚可展,建議將未能開闢,是目前全提供鄰近學生上開土地變國公共設施保留地就讀,故實無保更為住宅共同性問題,仍建議留之必要。區。縣府依都市計畫法設施用地。
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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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帶決議:目前全國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尚約有一萬二千餘公頃,如要全數徵收約需八兆餘元經費,以目前各級政府財政困難情形,仍未能迅即徵收開闢,是目前全國共同性問題,為妥善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請內政部營建署考量社會經濟及高齡化、少子化之人口結構變遷,專案深入研究檢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設置標準,並據以研修相關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