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11-審議事項-第十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士林區雙溪中游(劍南橋至望星橋段)都市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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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611
案件id
MOIO5611-4-011-64dda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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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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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五0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都一字第0九一0八二0七三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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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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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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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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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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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提經本會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五五二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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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簽奉核可由辛委員晚教召集彭委員光輝、郭委員瓊瑩、汪委員桂生、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業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四月十五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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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係擬參照容積移轉之精神,在變更後不增加原有計畫總容積管制之情況下,以補償之精神將原住宅區變更為河川區部分之原有容積移轉至毗鄰土地,並擬改以都市計畫容積獎勵方式等事項,原則同意,惟應補充研提具體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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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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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良1.李宅土地使用分由建地變為行水區,台北1.陳情事項材市發展局稱河川區不是公共設施用地,惟一、三,建議依水利法第九條、第廿二條、都市計畫法併審查意見第四十二條應為公共設施用地。(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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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市府編列預算在民國九十四年,此案如2.陳情事項經內政部核準,台北市政府不可能在變更四、五、六,當年辦理土徵收,市府路權科回答:地目建議併審查變更在一年內照原公告現值計算,一年後意見(一)、按新河川區地價計畫,勢必造成傷害。(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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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容積移轉,亦有3.至於陳情事機會與都市計畫法增訂之第五十條之二申項二,按現行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對市民權高價值之可益非常重要。建築住宅區4.堤線規劃範圍請以不拆房屋為市民所願,變更為低價李宅對岸有上萬平方公尺長度之土地,此值非公共設大片土地市府專案小組說受地形限制無法施用地河川作為滯洪區,事實對岸不要動工程,天然區土地徵收地形就是洩洪處,遇有強烈颱風,瞬間偶補償計算標有溢出就流入此地區,台北市公告地圖李準為本案陳宅突出在溪旁與事實不符,李宅與外雙溪情民眾所爭公園是連接,公園沒有建堤防,土地也未議之重點,是流失。以,考量本案5.李宅六十年建有使用執照,公告堤線是民變更為河川國七十八年。區後確已無6.養工處回函李妻之文件內容,堤線劃設影法再作為原響李宅是配合猴洞坑溪改道,但改道之土來之使用,其地建造至善天下大廈是事實。徵收補償價格,應力求公平合理。爰建議台北市政府於本都市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對評定,應妥予考量其原為形,不宜調降原土地公告現值,以減輕對民眾財產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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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靖立即撤銷本變更台北士林區雙溪中游(劍南橋1.關於陳情事民眾至望星橋段)都市計畫案。項涉及本案變更之必要事實:外雙溪中游一帶地處山腰地段,海拔約三、性與合理性四十公尺,百年來風景優美,堪屬世外桃源地段,乙節,建議併政治人物、豪商巨賈莫不爭先遷入。審查意見(一)、1.臨溪里里長林金聰將所其居所之處,即劍(二),請台南橋下游約一五0公尺處,頃倒約一萬多北市政府於公噸之土石,強行竊占為已有,嚴重將外計畫書內妥雙溪原有三十多公尺之溪道堵塞一半,僅予敘明、釐剩十公尺不足,及其竊占國有土地,市府清,俾利查與有財產局卻無人敢管,其違法興建七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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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居住開設商店。2.至於關於佔2.其下遊一兩百公尺臨溪居住之不肖奸商十有國有土地戶,群起傚尤,紛紛竊占外雙溪國有河川及違章建築土地進行違建,致河川中段土河道狹隘,之處理,非本將原有三十公寬河道被佔到僅剩十多公尺會審議事寬,導致此中游地段近十年來每逢颱風大項,請台北市水就因河道阻塞影響受洪水患之害。政府依法妥3.國有河川土地乃疏洪水保之用,凡有違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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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佔之情形發生,國有財產局理應依法處罰並收回。洪水氾濫亦因竊占河道阻塞而造成,且外雙溪中段地處海拔三、四十公尺之高度,百年來未曾淹水,有關違法事部分,監察院、內政部等單位皆有公文糾正,許多學者專家亦表達河川違建堵塞河道部分應收回整治,花費幾千萬即可恢復原有寬度,順利將水患排除,但台北市政府與都市發展局等相關單位置之不理,卻與眾相關利益者圖謀龐大工程利益與土地利益,片面逕行確定通過三十億徵收、三十億建築堤防之都市計畫案,在高海拔如此排水良好天然之地形上大築堤防,上蒼賜給百姓數千萬年孕育出之自然景觀,將因違法錯誤之計畫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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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府與國有財產局不但不依法收回被竊占之河川洩洪土地,快速通過都市計畫將堤防設計於此段大片被竊占之國有土地外緣,續因堤防圍堵之大片堪用國有土地,全數於多年前即以違法切結約定將來低價賣給各竊占者,致各竊占者獲數千萬至上億之暴利,政府這種行種難道沒有瀆職圖利少數?5.至今這些違法者於八十四年以後之違建皆沒拆除,台北市政府當前取締違建措施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如同具文。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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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府補具相關資料到署後,提大會審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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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變更範圍各河段及兩岸不同之地質狀況及其災害發生情形、當地人文特色,以及因應各該河段災害情形所研擬之災害管理目標、策略與處理措施(如加蓋堤防、河川疏濬等),並應針對民眾多所質疑之無興建堤防必要之零方案與目前所研擬之各河段災害處理方案予以評估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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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前述之分析及評估,本案變更範圍各河段因應之土地使用調整變更情形、將來本河段之分期分區整治計畫、實施進度、經費與土地取得方式等、各河段自經濟部七十八年核定本案堤線後之核發新建照及違章建物查報處理情形,以及未來配合整治計畫採行之處理措施等,應於計畫書內敘明,以杜民眾對於本案辦理必要性之疑惑與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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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河川地區土地究應規劃為使用分區「河川區」抑或公共設施用地「河道用地」,按本部八十六年一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0二一號函已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意旨,訂定通案性規劃原則有案,本案如配合都市發展之考量,興闢必要之安全防護工程設施,並具有區域排水功能,整治工程範圍土地均已無法再作原來之使用,似不宜單純全部以「河川區」規劃之,建議請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水利單位依上開函示規劃原則妥予認定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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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規定「本計畫區原屬第二種住宅區變更為堤防用地及河川區部分,仍應以一般徵收為原則;惟土地所有權人如同意提供市府作為公共使用,土地所有權無條件移轉至市府,則同意可將該用地範圍之原有容積移轉至毗鄰土地」乙節,查有關都市計畫之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可移轉容積等,本部訂頒「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業有明定,及據台北市政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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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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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及台北市政府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府都一字第0九二0二九五三九00號函送補充資料通過,並退請台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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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本案河川地區土地究應規劃為使用分區「河川區」抑或公共設施用地「河道用地」,請本會原專案小組會同台北市政府及相關水利單位,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本文及理由書、本部八十六年一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0二一號函示之通案性規劃原則,赴現場勘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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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會議後再逕向本部陳情之立法院秦委員慧珠轉張盛玄先生陳情為維護外雙溪原有自然生態風貌及陳情人之權益,請通知列席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說明陳述意見案,及再於本(六)月六日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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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規劃及配套措施有嚴重之瑕疵,在市府未能對權益受損之住戶提出明確補償計畫前,請將此案退回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確保民眾基本之財產權案等二案,以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一李○材先生陳情列席本會說明陳情意見案,業由陳情人代表列席說明完竣,請台北市政府照上開決議及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辦理。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李○材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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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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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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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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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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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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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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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併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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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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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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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至於陳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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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二,按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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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價值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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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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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為低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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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非公共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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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地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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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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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計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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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為本案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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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民眾所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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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之重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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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考量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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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為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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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後確已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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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再作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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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之使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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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補償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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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應力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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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合理。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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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台北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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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於本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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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完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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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序後,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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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陳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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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宅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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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公告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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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應妥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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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其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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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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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地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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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不宜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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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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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值,以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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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眾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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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損失。
陳情案名: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有○○眾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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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陳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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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涉及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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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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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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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節,建議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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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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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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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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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政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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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內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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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敘明、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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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俾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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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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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至於關於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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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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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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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處理,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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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審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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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請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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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法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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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